人防建筑课件 - 防空地下室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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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闽人防办〔2008〕54号规定,防空 地下室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 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 地平面最低点。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标高不得大于人 员出入口下坡道起坡点或下楼梯第一 级台阶面的标高。
坡地及台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问题
对建在坡地、台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可采用顶板 标高随坡地降低并在顶板覆土的方式(顶板斜坡问题), 使防空地下室达到全埋的要求。该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 出顶板的土中外墙覆土层宽度不应小于3m,且不应小于 “规范”4.5.4条(结构专业)规定的不利覆土厚度hm。 防空地下室邻近非人防区顶板开孔问题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 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 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 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 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 面积的50%。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且不 同栋号的建筑间距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是指规划用地许可范围内的同一地块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
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 确实无法补建,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 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 防空地下室在布局上尽可能满足服务半径200m的要求。防空地下室与附近其 他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人防电站的布置宜以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为500m)的范围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
结建审批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表、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防空地下 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 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2、设计单位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 核告知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若未提交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设计单位不能自行确定 人防工程战时技术指标后进行设计。
人防门
主要口
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 1 2 抗力级别 室外 出入 口 直通 式
次要口
1 1
通道长度≤15(m) 通道长度>15(m) 单向式、穿廊式
0.2
0.1
0.3
0.15
室内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设计
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时,战时建筑平面图未上应标明从 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 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爆炸动荷载作用。主要出入口 疏散通道边墙或甲类工程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设墙的,应采用钢筋混 凝土墙或轻质墙。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 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 等设备用房等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 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汽车4S店(除修配车 间及其配件仓库外)、物流仓库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 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3、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 审核意见。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主体与口部、清洁区与染毒区
人员掩蔽
车辆掩蔽
物资掩蔽
固定电站
救护站
主要出入口和次要出入口、室外出入口和室内出入口 围护结构、外墙、临空墙和门框墙:人防围护结构指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 接作用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 门(防护门)门框墙、防护单元隔墙的统称。
出入口形式: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
结建审批的标准
一、防护标准审批的主要内容: ◆ 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 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 战时功能: 主要包含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 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救护站、 人防急救医院、人防中心医院、人防固定电站、人防移动电站等。 ◆ 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规模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 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修建防空地下室。
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城市建成区以及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要求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经济 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四、重点设防镇
五、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1 条:“民用建筑按使 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室内口
独立式室外口
结建审批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向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 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
自动扶梯不能作为战时人员疏散出入口使用
防空地下室口部由外到内设置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数量要符合要求。防护 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 波活门,设计压力应符合规定(与工程总体抗力匹配)。 ----强制性条文
工程类别
医疗救护工程、 专业队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加工车间、食品站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电站控制室、 物资库、区域供水站 1 1 常5 级 0.3 常6 级 0.15 核5级 专业队装备 掩蔽部、汽 车库、 电站机房 1 0 核6级
当条件限制,核6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设置室外出入口:
1、与有可靠出入口的其他人防工程(抗力级别不低于本 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建筑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且其主要出 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地下室至首层的梯段上 端与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米; ▪首层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应设置与地面建 筑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应设有挑出长 度不小于1米的防倒塌挑檐;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 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米。 当条件限制,常6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设置室外出入口: 1、与有可靠出入口的其他人防工程(抗力级别不低于本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建筑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且其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地下室至首层的梯段上端与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米;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 米,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的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设计审查需把握的主要问题
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强制性条文要求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要修建成全埋式),乙类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 超过该地下室净高1/2,且其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防常规武器爆炸、 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所有室外出入口(含主要、次要、备用)通道有顶盖处距防密门中心(外通道) 不得小于5米,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
*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即要求每个战时出入口门洞 宽度不超过2.1m,与人防门型号匹配,口部门洞最大宽度不能超过2m) * 战时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的净宽。
防空地下室基本知识
人防工程按构筑类型划分:单建掘开式、附建掘开式(防空地下室)、坑道、地道 人防工程按防护类别划分:甲类工程、乙类工程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划分: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一般为抗核武器5级、6级(和6B级),抗常规武器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人防工程防化等级是依据其战时使用功能确定的,与其抗力等级没有直接关系。不 同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具有不同的防化等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对 防化要求具体体现在建筑、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设计指标上。 按人防相关政策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是指由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 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 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 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施 工 图 行 政 审 核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 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和相关规范开展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报送 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5、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防护专项审查报告,由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防空地 下室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不得先行出具整个建筑项目的审查 合格书,违法肢解了地面和地下审查内容。 6、人防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7、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防护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其它审批文书。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包含政策和技术指标两部分,政策性有:设计和审 图单位资质、审查人员资格、报审文件齐全情况等;技术性有:复核是否 落实人防告知书要求及人防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要求、应建规模是否达 到要求、各防护单元的口部数量、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是否符合、是否满 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其它战时有关设计参数、选用设备型号、数量 等是否满足人防规范的要求……等。
出入口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和连通 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战时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证的出 入口) ,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室外出入口。 ----强制性条文
不设室外口,利用室内楼梯口作主要出入口,应注意限制 条件、技术措施。该楼梯建上楼、下地下室不得共用,否 则无法在地面一层设置与主体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