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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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租期为2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5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张先生2015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5年4月一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改为个人商户,则缴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9个月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

本年度12个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0/9*12=93333.33

全年应纳税:93333.33*35% -6750=25916.67

9个月应纳税:25916.67/12*9=19437.5

税后利润:88000-6000-19437.5=62562.5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若本年折旧额为6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额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88000-6000=8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00+67500=1495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9500*20%=299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82000-29900=52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2100-2000*9)*30%-4250=5980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2100-5980=46120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62562.5-46120=16442.5元

所以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收房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75=489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9*(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1-25%)=7.2万元

方案二: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 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104*150)/(1-56%)*56%+0.4*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想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的多。

方案三: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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