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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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

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

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

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

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

租期为2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2015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

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如果张先生2015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5年4月一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改为个人商户,则缴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9个月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
本年度12个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0/9*12=93333.33
全年应纳税:93333.33*35% -6750=25916.67
9个月应纳税:25916.67/12*9=19437.5
税后利润:88000-6000-19437.5=62562.5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若本年折旧额为6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额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88000-6000=8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00+67500=1495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9500*20%=299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82000-29900=52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2100-2000*9)*30%-4250=5980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2100-5980=46120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62562.5-46120=16442.5元
所以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

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收房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75=489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9*(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1-25%)=7.2万元
方案二: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 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104*150)/(1-56%)*56%+0.4*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想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的多。

方案三: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64*(7%+3%)=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
所以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方案二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四、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

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

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

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

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500X13%=6800-65=6735(元)
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
该乳品厂如何才能减轻税负?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到25000元,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会怎么样?
答:分析一下该企业税负偏重的原因,在于牧场生产原奶却不能享受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免税的待遇,乳品加工厂使用原奶却不能享受收购农产品依购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为此,该企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设后,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鲜奶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鲜奶,属于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额计提l3%的进项税额,其税负将大为减轻。

该厂分设后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后仍然以46800元(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

其他的费用开支同前面一样。

对于牧场而言,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其每天向农民外购的草料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不承担增值税负担。

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其每天向牧场购进的20000元鲜奶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草料不在乳品加工厂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则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20000-20000Xl3%)+20000-500-W=42100-W(元)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减轻了2535元,总体经营利润增加了2535元。

,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鲜奶价格提高,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还会减轻。

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量同以前一样,只是价格提高到25000元。

其他条件仍同前面一样。

此时牧场照样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变为:46800÷(1+17%)X17%-25000x13%=355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355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46800÷(1+17%)-(25000-25000x13%)+25000-500-W
=42750-W(元)
与提高鲜奶价格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50元。

之所以将牧场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会带来增值税总体负担的降低,是因为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鲜奶的价值可以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于牧场而言,鲜奶的价值不用计征增值税。

那么鲜奶的价值越高,两个厂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就越轻。

五、“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答:同意。

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
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但是企业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受法律制裁的风险,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声誉。

因此,一种合法地减少应纳税款的方法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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