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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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方。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质量管理措施1. 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从原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到成品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质量监控。

2. 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3. 强化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工程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监督检查与验收1.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督。

3. 工程项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

五、质量问题处理1.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记录与报告1. 各参与方应详细记录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检查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

2. 定期编制质量管理报告,向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各参与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工程质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职责,制定监督计划,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施工中的问题和难点,协商解决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对于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要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在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方案,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错误。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于危险作业环节,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施工工序,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和处理。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高效, 并注重监督与管理相结合, 以提高整体工程施工质量。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事前预控、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 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 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及管理知识, 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证书, 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质量监督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序的监督, 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科学和标准化。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资质等。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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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建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公司质量品牌战略,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质量监督工作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是实现“企业自控”的关键,公司各单位要上下协调、配合,形成质量自控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以分层管理、分级控制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公司、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三级质量管理。

公司设安全质量部,子(分)公司设质量管理机构,项目(指挥)部设质量管理部门,工区及作业队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部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技术、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指挥)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涵盖各层次和职能部门的严密质量保证网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各项管理活动。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检查部门,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更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过程监督原则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得到有效控制。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前期的规划、设计审查,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和工程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4、公正公平原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

3、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负责。

6、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工程建设手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企业负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

四、质量监督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或关键工序进行抽检,以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

3.监测制度: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4.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监督措施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1.加强培训: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培训,提高监督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

2.建立台账:对每个施工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

3.召开会议: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解决。

4.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2.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3.施工质量达标情况。

4.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领域。

三、监督检管理职责(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管理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控制。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4.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三)进度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调整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问题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监督1. 监督检查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

3. 监督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监督检管理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计划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督检管理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奖惩措施(一)对在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铁路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本文档旨在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监督责任,以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督管理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节点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公正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执控,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高效性: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处理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3. 监督管理内容3.1 工程前期准备在铁路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投资合理、资金安全;•进行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正竞争和合同履行。

3.2 施工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秩序;•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3.3 竣工验收阶段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对工程安全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达标;•对工程运营计划和设备维护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运营和维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监督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监督责任划分如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和技术标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电力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能源,其建设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总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严格规范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受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

三、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监督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2. 桥梁工程3. 隧道工程4. 道路工程5. 水利工程6. 输电工程7. 环保工程三、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各参与方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主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质量达标。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5. 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公开。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完善监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4.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监督结果与处罚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行政处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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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JS-04776(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总则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

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

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1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

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变更设计报批制。

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

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测量双检制。

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技术交底制。

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

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

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工程质量检查制。

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

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

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3.1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3.1.1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3.2.1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隐蔽工程检查签证3.3.1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工程检验质量评定4.1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

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4.4.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4.4.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4.4.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4.4.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4.4.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工程创优5.1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

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6.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6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6.8分包工程或外协施工队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7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7.1各施工单位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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