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

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安全一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国家层面上,安全保障则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威胁,例如恐怖主义、网络攻击和自然灾害等等。
同时,国际上各国之间的关系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相互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和广泛。
基于这些现实背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主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二、选题的意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之一,旨在确保各个国家对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安全进行有力的保障。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安全是人们追求生命幸福的基本需求之一。
因此,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此外,安全保障的实现也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国际关系,推动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发展。
三、选题的研究问题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内涵和适用范围2. 安全保障义务的国际法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3. 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和发展,以及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4. 安全保障义务违反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机制四、选题的研究方法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
其次,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国际法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与各国实践进行比较,并对各国的主要立场进行探究。
第三,采用案例研究和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各国和地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和评价状况。
最后,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五、论文的结构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内涵第三章:安全保障义务的国际法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第四章: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和发展第五章:安全保障义务违反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机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六、论文的预期成果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内涵和适用范围、国际法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实践和发展、违反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机制等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提炼出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原则,并探讨各国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应对安全保障义务违反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

安 全 保 障义 务 是 指 在 一 定 法 律 关 系 中 一 方 对 另 一
原 告 与 被 告 没 有 契 约 关 系 。 案 所 争 议 的 . 被 告 对 于 本 是 无 契 约 关 系 之 原 告 是 否 承担 损 害 之 注 意 义 务 国法 院 英 认 为 , 果 商 品 制 造 人 , 准 备 或 者 装 罐 过 程 中 , 缺 合 如 在 欠 理 注 意 . 能 对 消 费 者 的人 身 或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 负 有 可 则 采 取 合理 注意 的 义务
原 则 来 证 明安 全保 障 义务 系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并从 法 理 上 说 明进 行 法律 上 的规 定之 必 要 性 , 以期 进 一 步提 高 我 国在 安 全 保 障 义务 司 法 实践 活动 中公 平 、 义 之 目标 。 正
关 键 词 :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来 源 特征 归 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原 则 法理 安
我 国 《 权 责 任 法 》 颁 布 首 次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侵 的
规 定 以及 我 国法 律 的现 实 , 以 分 析 。 予
1英 美 法 系上 的 注 意 义务 .
了 安 全 保 障 的 注 意 义 务 , 是 我 国 民法 史 上 的一 个 突 它 破 。 文将 根 据 《 权 责 任 法 》 本 侵 的规 定 , 过 中 外 安 全 保 通 障 义 务 的 来 源 来 说 明 侵 权 责 任 与 过 错 之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特 征 、 责 原 则 、 理 依 据 以及 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不 足 归 法 之 处 . 便 在 司法 适 用 中有 所 补 榷 以
英 国法 的注 意 义 务 是从 “ 居 原 则 ” 发 展 而 来 的 。 邻 上
试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

试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其基本权益之一。
以下是我对用人单位对员工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些讨论:1.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这包括保证办公场所的安全与卫生,例如提供紧急出口、防火设备、适当的照明和通风等。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的设施和设备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有所了解。
例如,员工可能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以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程序,正确使用工作设备和工具,并了解应对突发状况的方法。
3.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以减少职业伤害的风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防护装备,以确保其有效性。
4.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用人单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处理突发事故和灾难事件。
这些体系和预案应包括培训员工识别和应对潜在危险的能力,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以及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5. 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提供合适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
例如,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确保他们在受伤或疾病导致工作能力减少时可以得到适当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这是建立和维护良好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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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在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特征,判断标准及内容的基础上,从不作为义务侵权的角度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责任。
指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该义务具有限定性。
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本质是这种不作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这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前提。
标签: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行为;一般危险责任一、从不作为侵权提出安全保障义务有侵权一般会引起损害,引起损害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而对不作为侵权,传统的侵权法研究比较少。
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的侵权案件给理论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那就是不作为侵权的扩张,特别是特殊关系引发的不作为的侵权成为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领域。
从各国的法律和实践来看,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则模式已经逐渐突破“不作为侵权”的一般规定。
目前最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有很多,但是其中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最为典型。
早期侵权责任法多关注人们积极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很少注意不作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于不作为是否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则由合同法予以规制。
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危险事故,都是在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引起的。
因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无法解决。
为了保护受害人,人们开始认识到有必要扩大主体的义务范围,要求无合同关系的主体之间应当负担某些积极作为义务,此种义务逐渐被称为“回避危险或阻断非由自己行为引起的事故因果链”之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特征1、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
德国侵权法上有“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的所谓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
”我国侵权法第37条就规定了相应的主体要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
论安全保障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理论起步较晚且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试图搭建起完整的理论框架。
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溯源和法理依据出发,科学的界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其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作出明确,并具体探究了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最后,针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作出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立法体系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交易及活动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
正如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所言:"此等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形成实则是对充满危险的现代社会的反动,对向来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司法体制的省思。
"安全保障义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免于不明危险的威胁而非仅为某些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服务。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诸多的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
然而,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又不尽相同,既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有违司法统一的法治的严谨性。
于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理论发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xx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几种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归责作出了进一步明晰。
但其相关问题亦亟需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经验仍然不足,理论研究还有待于继续深化。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为蓝本而制定的,因此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梳理,离不开对其理论的溯源和法理依据的探究。
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

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论安全保障义务一、选题背景安全保障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之一,也是国家的一项主要政治任务。
强国必须有强安全保障能力,面对外部威胁,保障国家的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安全保障体系由法律制度、军事力量等组成。
而各个国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和解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需要通过有关国际公法规范,明确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来促进国家间积极的沟通和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间的公正与和平。
二、研究意义在当前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缺少相互信任。
渐渐地发展为国家间的竞争,甚至蔓延到其他领域。
为此,国际合作和资源整合是保障全球安全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各国安全保障义务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通过研究国家安全保障义务,希望能够探索出一种可行的方案,规范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安全保障行为,实现各国安全保障的整体优化。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分析了国际间关于安全保障的形成过程,分析和对比各国安全保障的情况;探究了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国际安全保障中的作用;提出了基于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相关规定的国家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
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调查法等。
四、预期结果本研究旨在探索规范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安全保障行为的可行方案,从而切实保护全球国家的安全。
预期结果为明确各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政策和监管等方面规范各国的安全保障行为。
能够使各国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对国际和平和人类生存发展做出贡献。
五、结论本文将通过比较国际间关于安全保障的形成过程、分析不同国家的安全保障情况等,来提出基于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相关规定的国家安全保障义务建议。
我们相信,探索出可行的方案,规范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安全保障行为是解决国际间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全球安全的必要条件。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doc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的侵权法理念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造成他人的侵害,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并未积极行为,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则突破这种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存在多种学说:包括获利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信赖理论等。
利益报偿理论来自罗马法谚语“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谁在活动中获得利益,谁就应该承担活动带来的风险。
比如,消费者到宾馆,餐厅地方消费,在此过程中服务提供者获得了利益,所以应该费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责任①。
但这一理论存在两方面的缺陷:首先,它要求服务提供者得到利益,对于消费服务关系,并不能够确定地说,商品提供者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因为双方通过交换达到目的,其实是一种互赢的关系。
其次,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并没有消费时,服务的提供者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因此这一学说并不能够支撑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
比较这些理论学说,笔者更倾向于信赖理论。
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由于双方基于一定的关联关系,因为形成一种特定的信赖,一方当事人相信在双方的交往活动中不会产生危险,自己的人生和财产处于安全状态。
首先,信赖理论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在双方的交往中的责任大小及责任范围。
基于信赖理论,我们应当肯定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排除一切外在危险,也不是说需要义务人尽到完全的保障义务,只要求义务人考虑的是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在可期待的安全责任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即可。
而在营利性活动之外的社会公共活动中,行为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因为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信任和认可,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才会投入这样的社会活动中来。
信赖理论不仅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基础,还有利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范围。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性质还是侵权性质,存在分歧。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安全保障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无论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还是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
因此,本文将围绕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重要性以及实现方式展开讨论,旨在阐述其现实意义和实施策略。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个主体为了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安全,依法承担的维护和保障安全的责任。
这种义务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安全保障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体权益: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能够保护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使个体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感到安心和放心。
2. 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安全保障工作的完善能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方式要实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和责任,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2. 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3. 完善安全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 加强监管与检查:政府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结论总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对于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实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设施以及加强监管与检查等方面入手。
只有全面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才能确保个体和社会的安全,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论安全保障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交易及活动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
正如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所言:"此等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形成实则是对充满危险的现代社会的反动,对向来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司法体制的省思。
"安全保障义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免于不明危险的威胁而非仅为某些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服务。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诸多的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
然而,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又不尽相同,既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有违司法统一的法治的严谨性。
于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理论发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__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几种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归责作出了进一步明晰。
但其相关问题亦亟需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经验仍然不足,理论研究还有待于继续深化。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为蓝本而制定的,因此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梳理,离不开对其理论的溯源和法理依据的探究。
安全保障义务最早来自于合同义务,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逐步冲破藩篱,形成一项独立的制度: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英美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以及侵权理论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两大系统,由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以及由危险控制理论延伸出的侵权法中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张新宝先生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1];金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该为安全保障尽一份力。
在现代社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个人应该有意识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的安全保障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有效地做好安全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酗酒驾驶,不擅自翻越围墙,不随意触碰危险物品等。
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不擅自私接电路,不擅自操作危险设备等。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
其次,企业和组织也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和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企业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只有企业和组织真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为员工和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再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应当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处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只有政府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总之,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每个人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共同为安全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侵权方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否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一条款出发,结合最近的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另有合法约定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就是最近的几个案例:案例一:2018年11月,一家名叫“青岛海马城博物馆”的博物馆在开放日引发了事故。
当时,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其中一个房间的地面突然坍塌,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博物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检查房屋结构、维护设施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博物馆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一名带有传染性病毒的学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但学校方并未对此学生进行隔离,导致许多学生感染病毒。
对此事件,学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2020年5月,一名工人在上班时因未穿戴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公司方未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造成了这起悲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形可见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避免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宣传和普及。
安全保障义务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文/王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活动者,另一类是社会活动者。
所谓经营活动,指的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这种营利性商业服务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均可认为是经营活动者。
相关场所一般包括宾馆、旅店、饭店、茶馆、酒吧、商场、超市、网吧、歌舞厅、洗浴中心等接待顾客的地方;风景区、游乐场等允许游客参观、游览的区域;邮政、通讯、银行、证券等机构的营业场所以及营运中的出租车、公交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空间等等。
所谓社会活动,是指非营利性的社会行为,义务主体主要是那些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以及相关场所、场地的管理者、维护者。
一般包括会议会场、体育场、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的地方。
上述两类义务主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他们对相关场所均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要求其担负起这样的一种社会责任———确保场所内不发生失控而形成危害。
失控表现为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向现实危险之转换,或是对已成为并正延续或发展着的现实危险丧失必要的遏制力,而要求非义务主体的其他人,尤其是受害人觉察并自行躲避陌生区域里的危险既非易事,亦不合理。
由于义务主体包括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者和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社会活动组织者,范围相当广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义务主体是对公共场所中的不特定人群所处场所负有危险控制责任的人,是否包括私人场所的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而论。
事实上,某些私人会所名称上虽没有明显的公共性,但只要支付一定对价就能进入其中活动,不限定特定某人或者某些人,则此种场所一定程度上已与公共场所无实质性的区别,这些场所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归入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畴之内。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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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摘要】保障义务制度对当代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安全维护保障义务理论起步较晚且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防护一般理论,试图搭建起完整的理论框架。
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溯源和法理依据出发,科学的界定风险保障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其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责任属性作出明确,并具体探究了前述原则和上述构成要件。
最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作出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立法体系引言安全保障义务上所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来源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交易及活动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有着重要的价值。
正如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所言:"此等形成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实则是对充满危险的现代社会的反动,对向来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司法体制的省思。
"安全保障义务为社会没有特定公众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免于不明危险的威胁安全管理而非仅为某些特定主体的自身利益而服务。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诸多公共安全的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遗产造成了伤害重大损害。
然而,多地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本案结果又不尽相同,既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有违司法统一的和谐社会的严谨性。
于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症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人身安全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理论发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__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几种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三等亲义务行为的归责作出了进一步明晰。
但其相关结构性问题亦亟需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责任形式、构成共同组成要件等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经验仍然极差,逻辑学研究还还有待于继续深化。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为蓝本而制定的,因此对系统安全安全风险保障义务进行梳理,离不开对其理论的溯源和法理依据的探究。
安全保障义务最早来自于签订合同义务,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逐步冲破藩篱,形成一项独立的制度:罗马法的一般安全注意民法典义务、英美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以及侵权理论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具体而言,安全保障权利风险保障来自两大系统,由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以及由危险控制理论延伸出的侵权法中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关于安全管理保障义务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张新宝先生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生命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1];金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兼营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有损害他人的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
[2]杨立新先生认为,安全义务保障义务就是依照法律条例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就安全承担违反应当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这些观点都就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很大局限性,如:张新宝只是局限于从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事由主体不够全面。
同时,在我国民法学界,学者多论述关于特定主体(如宾馆、酒店、餐厅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杨立新先生将安全保障义务归于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金红关于了保障义务的定义实际参照安全德国判例法中的侵权法上的一般警惕义务的概念。
综上,笔者对上述观点作出以下归纳,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在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或特定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爱护负有的保护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第二项义务,因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安全风险保障义务的理论溯源。
1、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职责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了保障人们社会生活活动安全的意识,其中关于者的义务是现在最典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类型。
罗马法认为:旅馆业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措施保护好看客人的财产,防止客人的财产被盗窃;如果旅馆没有为保护好客人侍者的财产,致使第三人盗窃了该客人的财产,应当对其客人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4]其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社会安全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
德国法上基于一般安全义务的责任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对于所有人来说,不管他是危险的引发还是危险状态的仍然维持者,都有采取一切必要权利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绝对义务的义务,审理这一点已经在法院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得到确认。
[5]德国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始于与交通安全义务有关的判决,最初主要被用于解决公众往来道路的交通设备,以后适用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和起首适用,其适用范围由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维护扩大到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活动之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基于侵权行为法地位的提升和功能扩张而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安全注意义务与德国契约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等合同保护义务相结合。
德国法院通过从有关条文的解释中,最终类推出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的概念--对于任何人说,不管他是危险的引发还是危险状态的仍然维持者,都有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甚至的措施保护他人绝对权利的义务。
因此,德国法上所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其适用范围已经每种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扩大到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其保护的利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甚至是纯粹的金融业利益。
法国的供应线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海上运输合同,称为安全义务或者财政保安债务。
后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其法国的判例法将运输契约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以提升,认为违反此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著作权责任。
同时法国的富斯特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原则:一方面,誓约当事人之间所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约定义务,而且还是一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义务,违反此种事由的一方,除承担契约政治责任外,还应应该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的情况下,一方有义务保障另一方免受第三人侵害,对由第三方的侵害行为给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6]2、英美法上才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中,由于合同法超额中独有的对价制度,因此合同法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侵权法初始状态尤其是其中的过失侵权处于高速发展和膨胀的状态。
其中产生了一项重要原则,"邻居原则",他的核心是:无论当事人之间事先有无合同关系存在,只要被告应对原告负有关注义务--防止其受自己的或者不必作为的伤害,那么只要违反该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
[7](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创立,都需要有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大众所社会自觉遵守。
同样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成为之所以能够逐步制度人身和财产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确有其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如下:1、现代科技民商法数字化精神的必然要求在人类社会中,安全是人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前提,也是现代法律精神之一。
安全有助于安全可靠使西方人享有的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持续下去。
因此,安全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作为社会变革主要规范,实现和保障弱势群体安全成为法律的主要任务和价值追求,它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2、公平正义的需要机会均等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平和合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具体而言,随着社会发展变迁,传统法律对于缓解社会发展导致的利益失衡存在着无效性,因此在形式正义之外还需要必须存在分配正义,著重其侧重于对受害人进行周全的保护。
社会的日趋纷繁复杂,特定场所下让的消费者在因经营者过失遭受权益损害时,仅仅按照契约公平,受害者往往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立足于保障实质消除正义而产生的。
3、诚实信用纲领的体现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信用、信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人们在社团活动课余中由于交往,造成一般来说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相恋对自己在交往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持合理的期待,相反的,如果违背此项义务,那么其他人对方应该就损害承担责任。
[8]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社会经济追求和需要后由法律设定的一种义务。
它顺应了社会伦理的变迁,对社会利益的平衡起到重要社会变革作用。
4、根源于危险管控理论随着工业革命的健康发展,人类社会面临的危险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危险控制理论主要针对在这些危险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保障,要求危险控制者、加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该理论认为: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造成危险,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的基础并不在于凡是过失,而系因创造的易燃。
因此,责任解决的不是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或者是不当犯罪行为带来的蓄意损害,而应该是在发生危险行为时,如何对不利结果进行损害的合理分配,它有时甚至缺乏道德上的非难性,基于分配正义的要求,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二、违反属性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关于违反保全保障义务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大体上应该归属于侵权责任。
但其实,此项赔偿责任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则表示附随义务,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制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责任应适用合同法。
有学者则认为,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侵权义务,该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违反该义务产生侵权责任。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安全义务既是侵权法上的义务,亦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对两者进行区别并无必要。
[9]可见工业部门我国学者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思考。
它或是合同责任、或是侵权责任、或者兼具合同责任服务合同和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各有其,双重说较为切实可行:一方面,对于融资协议定性为合同责任的观点,它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合同法没有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此外,租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但是违反合同的中均的保护义务关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10]。
最后,因为合同关系中的保护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有法定法律责任的属性,即使当事人并无约定,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另一方面,对于抄袭责任的观点,不能以侵权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为义务由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它无法解释间有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并少于法律法规的标准的安全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