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购并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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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购并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的资本运营原理和风

险管理理论,分析购并重组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原

因,并提出了防范、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对规

范股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购并重组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绩是显著的,它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并且挽救了一批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改善了这些公司的资产质量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和风险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上市公司本身利益损失,也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更给购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近年来由于我国股市不规范性导致股价与上市公司业绩的不一致性,掩盖了上市公司购并中的风险性,随着股市的改革和规范化,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风险

将会成为各方所关注的问题。

2 上市公司购并及风险

上市公司购并是上市公司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它是现代企业经营的策略之一,是企业公司为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部分或全部)而运用自身可控制的资产(现金、证券及实物资产)去购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或实物资产),从而使目标公司法人地位消失或引起法人实体改变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购并实际上是控制权收购,即通过收集具有控制权地位的股权,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就我国而言,通过协议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主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国家股与法人股转让现在还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收交责任,因而使国家股和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

上市公司购并风险是由购并活动引起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是由于内外环境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因素作用,使购并活动偏离预期目标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购并风险是购并活动本身及其环境复杂性、多

样性和购并运作人员认识的滞后性,活动条件的局限性的共同结果。

3 我国上市公司购并风险成因分析

3.1 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全面及时披露是现代股份制度和股票市场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国家股代表的“虚置”以及由此导致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仅靠三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披露下,内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现的,有利于某些自然人的交易就会比较普遍。没有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就会使“信息的不完全性”更加严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也就更厉害,不仅使包含价格在内的市场机构功能极其低下,也会使交易更加不公正,流通市场上的公正交易成本更大,这无疑会导致股份制度、股票市场失去个人投资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显然不可能反映企业的真实市场价值,即使购并能够通过这种市场交易进行,它也不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从而给购并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3.2 购并的盲目性

公司之间购并的根本目的是扶持上市公司作强作大,由此收购方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以加快自身的发展。但是现实中购并的目的很少如此。公司间购并似乎都是为了“圈钱”和谋求名利上的发展,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入主后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把企业进行行业整合、资源配置来促进企业的强大,而是希望在二级市场炒作来获取差价,或者以持有的股权去融资、质押,故而很多上市公司在购并时没有充分考虑双方的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对收购方的全面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手法、资产质量远远了解不够,由此而产生的未来的购并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3.3 大股东投资不实,付款不到位

按照有关法规,上市公司购并股权转让应遵循银货两讫原则,虽在交易过程可安排分期付款,但过户时一定要“银货两清”。有些出让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过户时为受让方出示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的虚假证明,结果却埋下了祸端。

3.4 质押不规范

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优势,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大股东在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有利工具,在对外融资、质押担保、

贸易业务中成了交易各方都认同的“硬通货”。应该说股权质押是很正常的金融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防范能力不够,致使其在股权担保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收购方或者是偿还能力不够,信誉欠佳,或者是在出现债务纠纷时双方达不成共识而带来购并风险。

3.5 没有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国外企业购并过程中,尤其是大宗股权转让时,一般受让方都会寻求一些中介机构的支持,主要是投资银行发挥使用,以帮助他们以最佳成本买到最理想的公司。从目前国内的购并案例看,真正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来参与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业务是比较少的。现实条件下,许多购并都是收购、出让双方一拍即合,完全忽视了中介机构重要的财务顾问作用,出让方很少请购并顾问从专业角度考察收购方资信状况、业务状况及是否是合适的收购方等。有些购并则是收购方为便于实施收购行动才聘请了中介机构。由于没有中介机构为受让方作尽职调查,出让方的决策很可能会发生大的纰漏,而最终遭殃的是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也给购并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4 我国上市公司购并风险防范措施

4.1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股本再设计”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前几位大股东,尤其是首位大股东都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国有股过度集中并且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至治理结构无效的根源所在,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购并中产生风险的根源之

一。如何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只能是对产权制度的重构,这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夜之间就完成一场整体意义上的改革,但我们可以在边际或局部的意义上进行一些制度创新以不断地逼近改革目标。从“股本再设计”特别是优化股权结构的层面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进行结构意义上的创新,理应是当前政策法规框架下必要且可行的一种选择。股本再设计或股权结构优化旨在寻求股权稳定性与流动性的“兼容”或“均衡”。根据对股东权利行使侧重点的不同,可以把股权划分为稳定性股权和流动性股权。稳定性股权是所有者基于公司健康成长目的而更多关心公司经营管理、战略决策和长期绩效的一种股权。在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处于低谷时,它更是一支帮助公司重整、摆脱困境的中坚力量,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支配证券”。与之相对应,流动性股权则是一些对公司忠诚度不高、偏爱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股,特别是爱打“短平快”、见好就收的投机股,这相当于“收益证券”或“投机证券”。一般而言,临时所有者满足于追求现期收益最大化,不能也不愿和公司一道追求长期的盈利能力最大化。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只能被一些少数的长期所有者甚至是永久性所有者所支持和信赖,这是一个公司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流动性或非稳定性股权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大股东形成制衡,防止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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