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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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学校、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省指挥部办公室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2.5 专家组3 风险评估3.1 台风灾害风险3.2 暴雨灾害风险3.3 寒冷灾害风险3.4 干旱灾害风险3.5 高温灾害风险3.6 大雾灾害风险3.7 灰霾灾害风险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3.9 海上大风灾害风险4 情景构建4.1 台风灾害情景4.2 暴雨灾害情景4.3 寒冷灾害情景4.4 干旱灾害情景4.5 高温灾害情景4.6 大雾灾害情景4.7 灰霾灾害情景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5 监测预警5.1 监测预报5.2 预警信息发布5.2.1 发布制度5.2.2 发布内容5.3 预警行动5.4 预警解除6 应对任务6.1 信息报告6.2 响应启动6.3 任务分解6.3.1 台风6.3.2 暴雨6.3.3 寒冷6.3.4 干旱6.3.5 高温6.3.6 大雾6.3.7 灰霾6.3.8 道路结冰6.3.9 海上大风6.4 应急联动6.5 现场处置6.6 社会动员6.7 应急评估6.8 应急终止7 后期处置7.1 调查评估7.2 灾情调查7.3 恢复重建7.3.1 制订规划7.3.2 征用补偿7.3.3 灾害保险8 信息发布9 能力建设9.1 资金保障9.2 物资保障9.3 通信保障9.4 交通保障10 监督管理10.1 预案演练10.2 宣教培训10.3 责任与奖惩11 附则12 附件12.1 Ⅰ级预警12.2 Ⅱ级预警12.3 Ⅲ级预警12.4 Ⅳ级预警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全文)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全文)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第四条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

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三防工作,提高抗灾防灾应对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包括防洪、防汛、防旱等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抢险救灾,全民参与,加强科技支撑。

第四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应对水平,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广东省三防工作机构设置为省三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广东省三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地区三防规划,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防汛工作第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开展河道清淤、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确保防汛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防汛预警、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工作人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一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水文、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做好防汛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防旱工作第十三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旱应对机制,加强土地水利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制定防旱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做好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应对干旱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定期的水资源调查,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生长的监测,提前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干旱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防涝工作第十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涝排涝设施,确保城市的排水通畅。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6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我省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

第五条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

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寒冷、灰霾、大雾、海上大风、道路结冰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政府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为增强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必需的观测、预警信息发XXX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等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XXX接收、防雷减灾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等地方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使各级气象单位的地方人员数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动员和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14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 1 -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 2 -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港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惠府办〔2015〕2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惠府办〔2015〕2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惠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市地处低纬度,北回归线横贯全市,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

台风、暴雨、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每年都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认真组织编制灾害防御规划(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的意见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府办[2015]5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
(河府办〔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是我省抵御治理气象灾害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约束力,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
力。

我市地处山区,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是全省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履行《条例》赋予的责任。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防御和减轻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造成的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预算经费、专项资金)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旱防风设施和参加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防旱防风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防风预案,组织防汛防旱防风会商,统筹管理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抢险和救灾资金与物资,统一指挥、协调、督察、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护,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价、事故调查与鉴定,雷电及其致灾机理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组织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通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分析;(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三)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涉外管理] 外国组织或个人事先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报本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在开展防雷减灾活动时,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特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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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特点一、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列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

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沟通、联防、联动。

二、强化气象主管机构服务职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同时需履行服务社会群众及各行各业的职责。

三、强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一是规定气象等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其依法开展相关宣传和服务。

四、强化气象灾害灾后分析和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进行灾害调查评估,同时应综合分析致灾原因、存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五、细化健全气象灾害预防工作首次明确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

通过建立风险阈值库,健全气象灾害基础数据,为气象灾害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供基础支撑。

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

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御重点单位负有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确立应急管理人、定期巡查、安全培训等法定职责。

规范制定应急预案。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引导农村居民主动预防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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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防御原则;(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八)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

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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