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关系

发表时间:2020-01-13T14:10:51.8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作者:张秀明[导读] 摘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正是在不同的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能够将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电子科学技术的代表应用到各类诉讼中,显然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正是在不同的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能够将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电子科学技术的代表应用到各类诉讼中,显然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对于两种高科技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中独立作为一项法定的证据种类加以明确规定。作为计算机证据时代的两个代表,视听资料采用当时最先进的科学原理,以高精尖的仪器与设备为媒介,生动形象地呈现事实经过,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解决措施,并且在诉讼中的应用尤为突出。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与网络技术的日益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应运而生并且呈现出替代视听资料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两者的争论便自然产生。因此,要想使两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就需要有配套的法律规则来对此类证据的运用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只有具备了完整的理论研究与明确定的法律规定,才能使此类高科技证据发挥其特有的诉讼效果,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

关键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一、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概述

要对视听资料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就必须从其概念出发,根据不同的定义标准得到的是不同的范围界定,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对视听资料不同定义,我们可以为相应的概念划分相应的范围。按照狭义说的定义标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按照中义说的划分标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生成传输的信息材料;按照广义说的划定标准,视听资料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不仅包括录音资料与录像资料,而且还可以包含利用电子计算机形成的资料,甚至认为不限于计算机,只要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而形成的材料都是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具体表现形式。例如在学者刘家兴对于视听资料的认识方面,认为“视听资料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电影胶片、唱片、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1 。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三大诉讼法采用的是中义说,而我们之后的探讨都是在中义说之上。这样做符合立法的要求,对司法实务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也列入了“电子数据”的概念之下。立法在一定范围内与学界达成的几个共识:首先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我国法律虽然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形成、存储介质种类进行区分,然而对于两者的概念、范围、种类与适用规则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同时由于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对于有些高科技证据的归类与证据规则的适用就产生了分歧2 。要发挥两者的证据作用就要将其与电子数据作明确的区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吸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现代证据规则,使我国的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关系对比

(一)科学原理对比

在科学原理上,电子数据主要是由一种幅度的取值是离散的,且幅值表示被限制在有限个数值之内的数字信号组成。该种信号受外界影响较小。“而对于最原始的视听资料是由信息参数在给定范围内连续的运行或在一段连续的时间间隔内,其代表信息的特征量可以在任意瞬间呈现为任意数值的模拟信号组成”3 。比如,摄像机是把光学图象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以便于存储或者传输的一种机器。除了传统的摄影摄像器材,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手机、数码电视、电子监控摄像头等新产品都可以用于拍摄和记录影响资料,并且已经可以将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相互转化。“对于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可以通过a/d 转换器件来实现,因为模拟信号是连续的,数字信号是离散的,数字信号的离散包括时间上的离散和幅度上的离散。所以要将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就要经过采样、量化以及编码三步4 。虽然这种科学原理上的信号转换虽然已经实现,但是笔者仍旧不认为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视听资料。

(二)表现形式与特征的对比

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相关高科技设备存储的数据。但是这些表现形式中与电子计算机或相关高可以设备存储的数据可以包含在电子数据范围之内,并且电子数据还包括互联网、3G /4G网络下所产生的绝大部分数据信息。所以,视听资料无法将电子数据纳入其范畴,这也是笔者否定包含说的原因之一,但是因为录音磁带和录像带以及电影胶片这样传统视听资料存储介质的存在,笔者也同样不认可替代说的结论。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特征,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特征有A 高科技性B 无形性C 易破坏性D 精密性。视听资料的特征为a 技术含量高b 载体依附性c 易篡改伪造d 可靠性。由此可知,Aa、Bb、Cc、Dd 四个特征组合相互对应,而电子数据的特征实则为视听资料特征的“升级完善版本”。

(三)收集方法对比

电子数据收集原则必须遵循:依法收集原则,这包括主体、手段、对象合法,过程合法,以及贯彻无损收集原则,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及时收集原则,及时收集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主要有:证据收集、信息提取、信息的检验与固定、制作鉴定笔录。视听资料的收集在实践中主要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主体适格、以收集原始资料为原则、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手续。可见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收集方法极接近,其收集方法对技术要求相对较低。若沿用现代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将视听资料纳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视听资料的可采性将大大提高。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既存在很多相似特征也有各自的特点。首先,两者都是高科技的产物。其次,两者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发挥其证据效力。再次,“两者都存在一定的稳定性与易变性,都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同时又都存在被删减或篡改的风险5 ”。以上三种特征是作为高科技证据的共性。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首先体现在视听资料的动态直观性,以声音、图像等连续动态直观形象地重现原始案件的发展经过,但一部分电子数据并不具备以上的特征;另外,视听资料的形成是基于模拟信号的,而电子数据则是数字信号。因此,电子数据实质是单一的,但表现出来却是多样的,而视听资料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具备此类特征的6 。综上可知,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在某些特性上的相似性导致了两者在实践运用中的混淆,由于实践中难以对两者进行详细的区分与划分,因此要通过表面特征对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作明确的区分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