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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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

2013 ——2014 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

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

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

正文:

浅谈婚姻家庭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某地警方抓获的一个少年犯罪团伙,35个成员中有30人都是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子女。2003年11月9日北京某中学生,在父母离婚后因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甚至残杀了自己的母亲。学者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以及心理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调查表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与完整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相比,在经济生活条件、受教育情况、受抚养和照顾程度等福利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时,窘迫的经济生活和不适当的抚养教育方式使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怨恨、自卑、冲动、极端等消极心理问题,进而行动上更容易产生不当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等问题。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生活费得不到保障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活照顾等很多方面,有学者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对离婚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而恶化。贫困问题是单亲家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并非所有的单亲家庭生活都是困苦的,但大部分单亲家庭形成后经济收入都会减少,住房条件较差,家务繁重难以应付,日常生活忙乱,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其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收入是单亲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单亲家庭的户主(即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由于要独自负担整个家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因而面对较大的生活压力。而家庭管理、子女照管方面的压力对工作的影响又进而恶化了经济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依靠一方父母的照顾。在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对该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发生相应变化。有些父母由于经济生活条件、自身品格和素质、离婚后的适应情况等方面的

原因,使未成年子女在获得人身照顾、情感教育、以及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持正常交往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即对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离婚后被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是将子女视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采取放任态度,也有的直接抚养人,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就把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或者雇佣保姆来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这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不能得到正确的思想上的引导,也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反而使“被遗弃了”的想法更加强烈,行为上缺乏管束,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沉溺玩乐、结交不良朋友等放纵行为,甚至进一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恶果。

二、婚姻法中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现行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所以父母其实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也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将两人之间的问题牵扯到子女身上。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法规概括地阐述了父母双方的义务。

基于此,《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

(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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