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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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制度分析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分析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分析论文1、彰显人权保障理念的需要与无休止羁押现实之冲突何谓人权,即人权的概念,世界各国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对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低限度,则已经存在共识。

在刑事侦查阶段,通过保障嫌疑人不受非法的、无限制的羁押来实现人权保障是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并且被写入国际条约之中。

《公民政治权利与民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主张羁押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羁押期限必须合理,并且羁押不能成为一般原则,而应当是例外。

《公约》如此规定,原因在于羁押是剥夺个人自由的严厉手段,而个人自由作为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保证。

我国传统上人权观念的淡薄已经造成了诸多弊病,因此,提倡人权保障不仅出于长远的个人自由等考虑,也是解决现阶段问题的必须。

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充分保护个人自由,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期而有益的尝试,人权保障理念也已经被设立成为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之一。

诚然,我国的补充侦查之存在于刑事诉讼,在于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存在的不足,使侦查机关更好的追究犯罪、保护无辜。

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补充侦查可以进行2次,每次期限为一个月。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着眼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方面,是立法给予侦控机关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

然而,这种机会被乱用、滥用了,并且这些乱用、滥用行为直接成为了对嫌疑人、被告人无休止被无休止羁押的罪魁祸首。

“借时间”成为各个机关惯用的手段,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已到而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时会主动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向检察院借时间以延长办案期限;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遇期限不足则无论是否应当补充侦查,也直接下发“补充侦查通知书”,向侦查机关“借时间”;法庭审理阶段出现审判期限届满,法官可以建议补充侦查,检察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法官,也就“同意”补充侦查,法院完成向检察院“借时间”。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2020年02月第1期总第196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Feb.2020No.1Ser.No.196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何胤霖(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实体功能有限、程序功能异化以及衍生检警矛盾等诸多流弊的情况下,学界仍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构建,始终忽略了自行补充侦查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原因在于我们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认识存在偏差。

自行补充侦查并非旨在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帮手”,而是需要强调其“监督者”与“引导者”的角色。

对于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来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关键意义,更重要的是,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亦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当前检警关系的改善所必需。

【关键词】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客观义务;审判中心主义;检警关系【中图分类号1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673-2391(2020)01-0104-10【DOI】10.19828力.issnl673-2391.2020.01.011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査本质上是对公安机关首次侦查结果“不满意”而发动的。

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公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因此形成了一个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为主、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査为辅的补充侦査制度。

©实践中,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査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俗称“开方”),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对人民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俗称“抓药”)円从而形成一种“开方一抓药”的补充侦査模式。

关于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几点思考

关于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几点思考

【 日期】0 6- — 8 收稿 2 0 - 9 2 0
【 作者简介】 程飞(92 )男, 17 一 , 湖北武穴人, 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公诉干部 ; 程鸣(94 )男 , 17一 , 湖北蕲春人, 湖北财经高等专
科学校干部 。

维普资讯
程 E 氍 鸣 :乏 , ) 于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 几点思 考
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人 民检察 院依 照法定程序 , 在原 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或证据再行侦查 的一项诉讼活动。 虽然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所占的比重不 大, 刑事诉讼法对其更是惜墨如金 , 但补充侦查作为侦控机 关的一项侦查行为存在于刑事诉讼 , 其实质为弥补侦查机关 第 一次侦查 活动所存在 的不足 , 对于发挥公检法 机关分工负 责、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的作用 , 准确 、 及时地追究犯罪 , 保护 无辜,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因补充侦查所引发的诸如超 期羁押 、 侦查监督缺位等等敏感问题, 更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
遇戎范H 肆意扩大。土要表舅 为: 司 l 公 机 荧承办 人以毫无必 l
要的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审盎起诉I 胡限即将届柏的燃掰之急 . 向侦查机关“ 借时 ” 侦查部门以哥求提前 介人为『 l检察 。 I柚 】 机关“ 借时间” .法院以建I 义补充侦蠢为籍 口向榆察机荚“ 借 时间”不管补查能胥取得效果. 『侦 矗机关要求补侦收柴 ; 退翊 不呵能取得的证据; 错误地认为存疑不起诉案件需经过舸次 退黄后才 町做 出. 敞 做 出第 l次退彘决定 ; 度纠缠 ’察 1 过 r 件的细枝木 , 将尤需退查的案件进查 笔者从为. 究衢遐 要 回补充侦查制度, 少蟹做到以下方面: 』 一 , 泼重视退回补 充侦查制度 . 市公 J 效率 观 成 树 l t 念 要充分认识到i 删补充侦矗制度的 |立_ 袭姓服务 r I 王 殳 } J J 公 正 ‘效率这 1永恒的主题 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从思 想意 、 I 源头上就需牢 同植 人这种 观念 . 深剁领会 其精髓, 辛 J _ 自觉 用 于指导 司法实践, 始终, 记退 回补充侦 商制度既 能 忽略 也 # 不能滥用 , 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另外. 由于公安机_ 往 芰 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 战奖惩的 砰价标准 . 蠢人鼬 侦 办案指 导思 想 卜 存在“ 取艘 案 、 轻补裔” 的倾 向, 臆该从思 想 上不断潲输补盎的泰要性, 强化其补查的主观能动性 其一 . 亥 “ 二应 强业务学习与交流 . 证据规J意识。 树 J I I } 公 诉 人员・侦蠢人员作为国家拄诉提起的 t体 深知责伍重 j 应 大 嘲绕鞋审中心主义 . 证掘规则意识必不可少, 尤 足刈 : 侦 查人员 . 更应 泼深知收集有效 力证搬 的霭罄性 。根据胤行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及控辩式庭审方式 的要求 。 侦馐 凡 员在 立案之初就臆树立 据 意 | , 只 强化 嘲定 保令 畦据 的规 念. 注重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 。 同时 . 还应 泼树立起诉指导侦 查意识。冈为作 为审查起 诉的公诉人 员对案件余部证据综合 分析后进行的指 导往往针对性较强 . 而通 常所运用n提前介 勺 人指 导则往往 为接触 的只是案件 的部 分证据而 可能导致 偏差 外, 诉人员J就避凹补充侦查的事项详细做好《 此 公 电 退 补提 纲》务必 ^述清楚证 据缺陷 , . 喇 补裢 日的及证据 要求 , 使 侦查人员做到 胄的放矢。 必要时 . 打还可共 交流 . 双 探讨补 查 ^案 为关键 的是 . 最 通过不断的 业箭实践和理沦学习 , 在 全面掌握退 问补 充侦查的必臻性 、可彳性 等法律要件后 , 亍 公 诉人员应 以法律 为准绳 , 正确地把握退 回补 充侦查的条件 其二 . 应该建立健 全舞项监督 制约机制 . 确保退 同补充 侦查质量 体做法成 为: 安饥关业务主管部¨对其收到 公 的退 商案件进}综合 坪定 ,定期将 结果反馈给检察机荚 , 作 为对公诉人员年度 绩 鲢化评 定的依据之 一; k 公点机关 术按 朴债提纲 切实进行补 荫的.视案件具体情形及情节轻霞 , 榆 察机关 果取措施 或告知侦查 主管部门或通报 或发出榆察 r 建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

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

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公正合理为依据,遵循权力范围法定和权力措施成比例原则。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仅要能保证事实的公正,而且还要保障其权力遵循程序和法治的要求。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实现这一权力的公正和合理行使,一方面,要在实体条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程序的规范。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

关于够诉的标准,《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就可以提起公诉。

在数罪的情况下,查清一个起诉一个。

所以,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

证据不足的,该放就放。

[1]当然,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关键词】公诉环节;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关乎国家如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如何科学配置。

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具体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逐步完善,同时与其它措施相衔接,进而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公诉环节中补充侦查的内容的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巧妙衔接,充分体现着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任务,更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与时俱进。

一、补充侦查的渊源和发展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存在证据问题时,就需要通过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来弥补,以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控审分离原则,作了两点修改,一是明确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二是明确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目的在于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期望通过上述的两点修改起到遏制超期羁押的作用。

关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原《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中第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形、期限和次数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作者:孙晓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补充侦查进行了初步的阐述,进而反思了我国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保障机制、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和规范补充侦查条件,加强监督的方式完善我国的补充侦查。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8-02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仍属于侦查程序的范畴。

如果原有侦查工作已达到侦查的目的和要求,侦查任务已经完成,就没必要进行补充侦查豍可见,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因此进行补充侦查只是对少量案件的继续侦查,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项制度都绝对不可能是完美的,它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这种程序倒流的现象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研究补充侦查问题,对于在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充侦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员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那个《规定》第27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员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豎但是这个取消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 章编 号 】6 3 2 9 (020 -08 -0 文 17 - 3 1 1)1 0 3 3 2
查机关侦查的案件 , 在移送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后 , 检察机关
发 现 证 据 不 足 时 , 求 原侦 查 机 关 补 充 侦 查 或 者 自行 补 充 要

明确补 充侦 查的启动条件及退补案件与 自侦 案件
形成的证据链推导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 能性的;2 犯 ()
【 收稿 日期】2 l一0 —2 Ol 9 7 【 作者简 介】李建澄 (9 5 ) 男, 18 一 , 陕西西安人,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8 ・ 3
李建澄 : 我 国刑 事诉讼 中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完善 论 罪 构 成要 件 欠 缺 的 ; 3 案 件 的 主 要 情 节 未 予 查 证 属 实 的 ; ()
首先 , 刑事诉讼法》 《 应规定补充侦查的启动 原则—— 遵 循 效 率 原 则 。 察 机 关 在 决 定 前 应 综 合考 虑 取 证 成 本 与 检 取证价值之 间的比例 。当取证成本远远高于取证价 值时, 只要不是左右案件实质性 问题的, 不应强制要求补充侦查

当需要补充 的证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 ,非此不能定案
安机关补充侦查 。
自我纠错、 补正的机会 , 以保障立法 目的的实现。然而, 这 种机会却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不明确而被随意滥用 , 这
不 仅 降 低 了诉 讼 效 率 , 浪 费 了司 法 资源 , 也 并直 接 成 为犯 罪
嫌疑人 、 被告人被无休止羁押的罪魁祸首 。 在实践 中, 补充 侦查制度存在着许 多问题: 补充侦查监督体制缺 失; 补充侦 查的程序启动条件不够 明确; 补充侦查的期 限、 次数规定不 明确 ; 充侦 查相关法律文书不够规范Ⅲ。 补 为完善补充侦 查

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但是该建议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例解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2006/2/34,单选)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答案及解析]D.考查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摘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

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程序正义,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

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

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

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摘要: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方面等问题,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XX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2021年度共受理案件237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6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7。

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5%;2021年度共受理案件145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13案,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

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2021年1—9月份,受理案件158件,退回补充侦查8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4。

4%,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1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

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退查的比例最高,占所受理自侦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具体案件种类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见下表:XX从表中可以看出,除自侦案件外,故意伤害、抢劫等型犯罪退补率较高,其次是盗窃、等财产类犯罪,其他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下面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完善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XX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三个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使用率居高不下,而且非常频繁。

自侦案件更是如此,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都在80%以上。

许多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可查清,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存在将退补期限变相延长为侦查期限的现象XX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其特征
1 补 充 侦 查 的 概 念 .
补 充 侦 查 指 公 安 机 关 或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在 原 有 侦 查 工 作 基 础 上 , 案 件 中事 实 不 清 . 据 不 够 确 实 充 分 的 部 分 重 新 进 行 就 证 侦查 的诉讼 活动 。
实不 清 ”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还 包 括 次 要 犯 罪 事 实 不 清 或 其 它 犯 罪 事 实 不 清等 事 实条 件 呢? 者认 为 从 立 法 的本 意来 看 . 充 侦 查 的 事实 作 补 条 件 是 指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不 清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 指 犯 罪 的 基 本 事 实 , 是
三 、 国 目 前 补 充 侦 查 制 度 存 在 的 三 个 问题 我
根 据刑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补充 侦查 应在 一个 月 以 内完 毕 . 充侦 补 查 以 二 次 为 限 。这 就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1 在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及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改 变 管 辖 , 无 论 是 级 别 或 地 . 域 管 辖 , 以 总 数 两 次 为 限 还 是 单 个 计 算 互 不 影 响 ? 我 国 《 事 诉 讼 是 刑 法 》 1 0条 规 定 “ 充 侦 查 以 二 次 为 限 ” 而 第 1 8条 规 定 “ 民 检 第 4 补 , 3 人 察 院 审查 起 诉 的 案 件 . 变 管 辖 的 , 改 变 后 的 人 民检 察 院 收 到 案 件 改 从 之 日起 计 算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 。正 是 基 于 法 律 上 这 两 种 规 定 , 法 实 践 司 中 也 出现 了两 种 不 同 观 点
中图 分类 号 : F 9 D 73

补充侦查制度法理学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法理学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摘要:补充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是很突出,但是补充侦查制度是重打击犯罪、重实体、重配合的刑事法律观念的直接产物。

补充侦查制度在设计上并不科学,既不符合现在法治理念,也在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探讨补充侦查制度,对其从观念和制度两方便予以重构。

关键词:补充侦查人权程序制衡补充侦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是非常突出,所占据的篇幅也较小,因此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对它的谈论也不是很多。

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非常直接地反映出中国的刑事法律观念,这些观念对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一直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这么说,补充侦查制度就是这些观念的直接产物。

一、传统法律观念(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中国从古到今都非常强调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安全价值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平等、自由等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首要确保的目标。

犯罪行为历来都被看成是对安全、秩序的最大威胁,所以各朝各代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各种制度被创造起来,如保甲连坐制度、有罪推定制度、刑讯逼供制度等。

在这种观念和制度之下,人权被无情的忽视,生命没有任何保障,自由被随意剥夺,平等更无从谈起,似乎在安全面前,其他的价值都不值一提、可有可无。

虽然我国正在不遗余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受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打击犯罪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

受这种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补充侦查制度就不足为奇了。

为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目标,打击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补充侦查制度是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又给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个月的时间去继续查明案件的事实,尽可能的实现立法目的。

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没有从保障犯罪人人权的角度出发,认真地对待犯罪人的人权,而是单方地强调查明事实真相,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重实体、轻程序中国向来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会不惜牺牲程序正义来换取实体正义。

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学 术争 议 的焦 点 。


审 查 起 诉 阶段 补 充 侦 查存 在 的 问题
( ) 一 补充侦 查与程序公正之 间妁矛盾 现代司法中, 程序公正被视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基本 人权保障的体现 审查起诉阶段 的补充侦查 , 因其对审查起诉期 限和 羁押期限的影 响, 成为一项备受诟病的程序设计。19 9 6年《 刑事诉讼 法》 颁布前, 法律未对补充侦查的时问和次数作出规定, 使审查起诉期 限流于形式 , 程序公正遭 到破坏 。现行 《 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修 改, 即规定补充侦查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 次数最 多不能超过两次。 但该立法实践至今, 从实际效果看, 迂次修改并不成功, 侦查机关和检 察机关往往借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 限, 因补充侦查导致 的超期羁押现 象并未得到较好的改善 。 在这些任意性较大的补充侦查中, 程序 公正 遭 到破坏 ,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每作出一次补 充侦查决定 , 实际上等于作出了一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 决定, 这是与现代司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格格不入。 ( ) 二 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具有较 大的随意性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认定犯罪应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 分” 的标准,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为“ 证据不足” 但该法并未对弥补证据 , 不 足 的补 充 侦 查 程 序作 出条 件性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人
( ) 侦 查 的质 量 不 高 三 补充
刑事诉讼 中设置补充侦查是为了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 的不足 , 可以说这是立法设置的一个侦查机关的自我纠错程序。 但在 实践中, 退而不查, 查而不实或查而无果的情况大量存在 , 究其原因, 侦控观念的差异和 侦查水平的不足是关键。 在侦控关系上, 检察机关 的控诉职责决定了其对刑事案件 中各类证据的要求较高, 然而我国的 侦查机关却普遍存在重破案 , 轻证据的观念 , 两者的认识差异客观存 在, 导致除了侦 查机关向检察机关“ 借时间” 的补充侦查外, 其他补充 侦 查 案 件 并未 得 到 侦 查机 关 足 够 的 重视 。 ( ) 四 补充侦查的程序立法过于简单 严谨、 合理 的程序 设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的 我

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20 11年 第 2期 第2 l卷 总第 9 2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R i yP l e C l g o r a al oi ol e o wa c e
2 1 No 2 01 .
V0 . e i l9 1 21 S ra 2
查的问题 , 存在两种观点 , 即否定的观点和肯定的观
点 。支 持前 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法 部 、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公 司 全
制工作委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施 中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下 简 称 六 部 委 《 实 以 规 定》) 2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 公 安 机关 第 7条 “
论 我 国补 充侦 查 制 度 的完善
陈在 上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河南 郑州 405 ) 50 3

要: 作为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成败直接 决定着诉讼质量。然而在刑事司法
运行 中, 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却存在着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统一、 充侦查的证据证明标 准认识不统一、 补 补 充侦 查导 致的 超期 羁押 严 重、 充侦 查监 督 乏力 等诸 多问题 对 应从 建 立检察 引导补 充侦 查机 制 、 补 统一 证据 的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 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 行侦查 , 只能 作 出批 准或 者不 批准 逮捕 的两 种决
收 稿 日期 :0 10 —1 2 10 1 4
问题 。因此 ,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 , 审查批捕 阶段的
作者简 介 : 陈在上 , 河南太康人 , 男, 法学硕 士 , 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讲师 , 铁道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事诉讼 法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胡晓静.宋晶晶I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西安710002)摘要: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诉讼阶段都越须经历的程序,但具有存在的硌要。

它主要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以及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

本文从补充侦查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及补充侦查的实施阶段把握补充侦查的概念,体现了补充侦查自身的特点。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三个问题。

虽然存在不足,但是补充侦查作为侦控机关的一项侦查行为存在于刑事诉讼。

其实质为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所存在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补充侦查;特征分类;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 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6-0096-02 补充侦查并非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的阶段。

在公安机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它以原侦查为基础。

是原侦查关侦查的案件中,补充侦查主要存在于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三工作的继续。

本来诉讼之意是循序渐进.往前发展的一个过程,每个个阶段中;而在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中。

补充侦查则存在于审查决定批诉讼阶段都有其严格的条件、任务、程序,理应不存在什么补充或者捕阶段和审判阶段.退查之说l I I;补充侦查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补充侦查是一种具有强制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及其特征性的法律行为,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条件予以限制.侦查人员实施补1.补充侦查的概念充侦查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

在原有侦查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

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部分重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侦查的诉讼活动。

称《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补充侦查在程序E有三种:审查批捕补充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补充侦查的实体时的补充侦查、审奁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

条件、程序条件以及补充侦查的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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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一、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补充侦查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概念,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可以将其概念界定为: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补充侦查程序,只有在案件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或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来决定,由公检机关来实施,公安机关只具有实施权而无决定权。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正确、及时地进行补充侦查,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和纠正在案件追诉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出现错误,准确适用国家法律。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及存在方式(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诉法相关内容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一共有以下几种:1.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由其通知公安机关;决定补充侦查的通知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同时作出并一起送达公安机关。

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2、3款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对补充侦查期限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即都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对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有具体要求,即总计不得超过2次。

这样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阶段,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意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其要求;如果同意的,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存在方式。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补充侦查有两种存在方式:1. 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公安机关没有完成案件侦查任务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的一种方式。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才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不能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 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一种方式。

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既适用于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三、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对于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达到侦查目的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明晰和阐述。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办案人员利用补充侦查制度借时间,导致补充侦查被虚置。

司法实践中,公检机关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借时间的现象时常发生。

例如,检察机关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作出起诉决定时,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以达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

还会有公检两机关相互借时间现象的发生,结果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使其诉讼权益被严重侵害。

(二)公检机关对公诉证明标准理解不一,造成退查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司法实践中,公检机关办案人经常对案件证据的把握标准有不同的理解,结果导致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增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部分侦查人员对案件重新进行补充侦查产生抵触情绪。

他们常常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工作,不尽职尽责,往往是应付了事,结果导致退查案件的质量普遍不高。

(三)补充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不够。

刑事诉讼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影响最为严重。

补充侦查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延长。

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制度缺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够相应的诉讼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相抗衡。

四、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一项法律制度只有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一)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的法定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

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应当采取不同的补充侦查方式,从而达到侦破案件,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为了避免补充侦查制度被滥用,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分别规定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法定适用条件。

(二)打消办案人员利用补充侦查借时间的念想,避免补充侦查超期。

经过补充侦查的很多案件从形式上看并没有超期羁押,但公检机关利用补充侦查借时间的方式是导致实质超期羁押的温床。

因此,为了防止公检机关办案人员借补充侦查变相延长办案期限等违法现象的出现,应当完善退回补查的换押制度。

另外,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的跟踪监督制度,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补充侦查超期现象的发生。

(三)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延长羁押期限的告知义务。

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辩护人有关办案期限延长的规定。

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办案人员延长羁押期限告知义务的缺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对延长自己羁押期限原因的知情权的剥夺和侵犯。

因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规定办案人员延长羁押期限的告知义务,以防止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被滥用。

(四)明确补充侦查案件办案人员的责任。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会因为责任不明确而久拖不决。

因此,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应明确补充侦查案件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防止办案人员相互推诿。

对于因公检机关办案人员的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存疑不起诉或久拖不决的,应追究相应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

对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若办案人员尽心尽力按法定程序去做,就可以免于追责,这样可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_保险论文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者:金彦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制度社会统筹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论文摘要:文章从世界及我国即将面临的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入手,提出应在我国建立起一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的观点。

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生存及改革中巫待解决的四个问题,并分别就这四个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人口老龄化现象自19世纪后期在发达国家出现以来,已引起各国的关注。

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结构也开始向老龄化方向发展。

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本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性的银色浪潮,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已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20世纪50-60年代的人口高速增长,以及70年代以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久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必须能够承受2020-2030年左右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并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其基本特征是退休保障成本在代际间转移,这个部分主要解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来源问题;个人账户部分实行长期积累,是基金制,这个部分主要是老年人按照所尽的缴费义务多少的不同收取不等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的方式,也就是基金制,它使实力雄厚企业的退休员工将有更多养老金收人,它是一条增强企业吸引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具体操作执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合理地解决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生存与改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的阳体制所带来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旧体制遗留的问题不做处理,新体制就根本不可能顺利运行。

要想完成向新体制的过渡和改革,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正视旧体制的遗留责任问题,并认真地加以解决。

旧体制的遗留责任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已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中人”)个人账户中积欠的“空账”如何补齐的问题。

这两部分都需要一种特殊的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应另外成立一个过渡机构,把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筹集、发放及管理责任全部交给这个过渡机构负责。

“中人”随新职工一起全部进人新体制,即分别加人社会统筹系统和个人账户系统。

“中人”个人账户中“空账”的充实责任,也交给上述过渡机构,以承债方式落实。

由这个过渡机构与新制度体系中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签署明确的债务协议,制定一个稳妥的债务及利息偿还计划。

另外,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所得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空账”,这也是现阶段可采取的方法之一。

简而言之,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体系与个人账户体系要严格分开;转轨期间旧体制遗留责任的处理和新制度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资金筹集及债务责任上也要严格分开。

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费用缴纳是采取“费”还是“税”的形式鉴于目前社会保障费常因征缴力度不足,缺乏法律基础等原因而面临拒缴问题,不少人建议实施“费”改“税”.无疑征税有征税的优点,例如具有强制性、管理成本低等,因此,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社会统筹部分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

当然,社会统筹养老金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所征收资金全部进人社会统筹养老基金或社会统筹养老金财政专户。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处的地位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模式,但现阶段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仍停留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类似于国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只处于一种零星发展的状态。

这主要是由于人们长期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于辅助性地位,担当着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角色。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人,笔者认为大力发展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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