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贷款方案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贷款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贷款的清理整治,按照全省集中清理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主要障碍。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出了贷款本身,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
为此,省政府专门出台“通知”,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
各信用社要抓住机遇,把清理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作用、有效调动各类社会资源,把握主动权,积极开展专项清收工作,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二、健全机构,明确目标。
为有效指导全县集中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我县联社成立灵石县农村信用社清理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组。
办公室和协调组设在风险资产管理部,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作为领导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辖内信用社开展清收工作,与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对清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并做好定期沟通、统计上报、信息反馈、考核评比、汇总总结等日常工作。
督查组设在稽核科,组长由XXX兼任,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查办和政策解释工作,并负责对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任务完成情况差的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各信用社要积极主动和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取得多方支持,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力争通过各种措施,在本次专项清收结束时办结率达到100%,现金清收率达到80%以上。
三、时间安排及范围时间安排为:XX月X日—XX月X日。
范围:截止XX年XX月XX日的所有贷款(包括不良贷款)。
农信社员工贷款管理办法
农信社员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农信社员工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员工及其亲属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及其亲属的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禁令》、《***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所指员工亲属是指员工近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员工及其亲属贷款是指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员工及其亲属贷款应遵循“条件等同、担保落实、规范操作、严格报批”的原则。
不得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信用贷款;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员工及其亲属贷款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员工个人贷款的管理第六条贷款种类。
不得向员工个人发放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贷款。
第七条贷款额度。
长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三年工资总额的60%;短期合同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工资总额的50%(以员工申请贷款时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
第八条贷款期限。
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短期合同工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超过劳动合同到期日(离退休、离岗退养员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贷款利率。
执行农村信用社同品种同档次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率。
第十条贷款担保。
按《***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集中管理。
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经办机构集中发放所辖员工个人贷款,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公职人员放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金融领域,公职人员放贷行为因其特殊性,往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公职人员放贷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公职人员放贷的定义公职人员放贷,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个人名义或者与他人合谋,将公款、公物、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借出,获取利息或者报酬的行为。
二、公职人员放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不正当的融资便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放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的工作方案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的工作方案一、背景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国家和社会组织中担任行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职务的人员,是管理国家和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信贷政策的放宽,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和单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针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是必要的。
二、问题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裸贷”现象,即没有抵押担保物和借款用途,只凭个人信用拿到银行贷款。
2. 滥用职权、贪污行为导致单位和个人违规借款。
3. 以虚假交易等方式骗取贷款,以图牟利。
4. 对外提供担保,导致自身借贷问题。
5. 以自己名义借款,却将资金用于单位或他人,形成的债务长期无法偿还。
三、治理方案1. 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借贷管理制度,明确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标准和借贷流程,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贷款风险评估报告,防止违规借款。
同时,对借款资金的用途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管。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职人员借贷宣传教育,宣传违规借贷对个人和单位的危害性,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公职人员理性借款。
3. 严格问责制度建立公职人员借贷违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对象、问责程序和问责措施,对涉嫌违规借贷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规借贷的成本,确保规则的执行力。
4. 强化监管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公职人员借贷行为,对存在风险的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和辅导,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协同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借贷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者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活动。
5.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公职人员借贷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职人员借贷问题增加行政处罚力度,并加强司法审查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准确和有效运作。
四、总结公职人员违规借贷对金融市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问责制度,强化监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惩治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使金融市场运作稳健、有序、和谐,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务员贷款管理办法
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贷款事业部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产品定义:公职人员消费贷款是我县农村信用社小微贷款事业部的创新贷款品种,是以信用、保证方式向公职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家用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房屋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贷款。
第二条产品特色:针对收入稳定的公职人员群体推出,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等额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满足消费需求。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九江县辖内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在岗、在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岁以下;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恶意拖欠记录;四、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公职人员日常个人消费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担保方式: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以借款本人工资和另外一名有固定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作为保证人。
第六条贷款额度:公职人员消费贷款额度根据公职人员的行政级别、家庭收入、个人信誉等情况进行分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的2--3倍,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授信标准如下:1、正科级及以上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10万元;2、副科、正股级但夫妻双职工的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8万元;3、夫妻双方都是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5万元;4、普通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公务员消费信用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参照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可结合公务员的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实际情况,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
第九条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根据核心系统还款计划,每月的20日自动扣划还款资金,借款人若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我部客户经理,以便及时调整、修改还款计划。
第十条贷款管理责任:所有贷款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管片,负责贷款的维护、催收、贷后检查等工作,贷款到期收回后重新授信,原则上必须由管片责任人承诺,否则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如原承诺人同意继续承诺,必须由原承诺人本人签订《贷款发放与收回承诺书》,如原承诺人未签字,则视为经办人承诺;2、如原承诺人不同意继续承诺,需变更承诺人,若无承诺人,则停止发放该笔贷款。
公务人员借贷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人员借贷管理,规范公务人员借贷行为,保障公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
第三条公务人员借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务人员借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二)风险可控原则:公务人员借贷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借款用途正当、合理。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务人员借贷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借贷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务人员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借贷。
第五条申请借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所在单位同意借款申请。
第六条公务人员申请借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贷申请表。
(二)借款用途说明。
(三)收入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对公务人员借贷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公务人员借贷申请经批准后,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贷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务人员借贷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务人员借贷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公务人员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公务人员应当按时足额还款,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人员借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借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借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生重大经济违规行为。
(三)丧失还款能力。
四、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骗取或者故意拖欠借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
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
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
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
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 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 ,贷款第三责任人10% 。
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根据2007年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省农村信用联社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以上,已成为支持我省“三农”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
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和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大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一)大力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
要采取坚决措施,清收因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公信力,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事实上,违规借贷行为在官场中并非个别现象,频繁发生的违规借贷事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为了彻底解决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目标:1. 建立严格的借贷制度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管理控制;2. 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政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3. 强化监督机制,打造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预防和发现;4. 依法处置违规借贷行为,坚决惩治违规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借贷制度(1)制定明确的公职人员借贷流程和规则,明确公职人员借贷必须符合合法合规的原则;(2)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项目的审查,完善借贷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借贷项目的风险可控;(3)明确借贷金额的上限,合理控制借贷风险,杜绝过大借贷导致的风险扩散;(4)建立健全借贷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大对违规借贷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规者付出代价。
2. 加强法治教育(1)加强公职人员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2)加强道德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3)加强公职人员廉政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执政能力;(4)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案例库,通过案例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到违规借贷的危害性和后果。
3. 强化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借贷行为的监控;(2)建立借贷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违规借贷行为进行举报;(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公职人员借贷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借贷行为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4)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财产申报信息的比对来发现违规借贷行为。
4. 依法严肃处置(1)对于违规借贷行为的当事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比如清退、降级等;(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违规借贷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程序;(3)加大对涉及国家利益的违规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司法手段严惩违法行为者;(4)建立健全违规借贷行为的记录和惩处档案,形成有关违规借贷的法律文书和案例,为依法严肃处置提供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的通报-云政办发[2006]7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的通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的通报(云政办发[2006]78号2006年4月10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底,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
一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
经过努力,清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预期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欠贷情况截至2004年12月末,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5424笔,拖欠金额71846万元;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21973笔,拖欠金额40968万元,两项合计27397笔,拖欠金额合计112814万元。
(二)清欠进展情况截至2006年2月末,全省共清收拖欠贷款12041笔,金额23814万元,清收进度为21.1%,其中,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贷款1279笔,金额10293万元,清收进度为14.3%;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10762笔,金额13521万元,清收进度为33%。
清收进度超过30%的州、市有:文山州58.1%、大理州37%、临沧市33.3%、德宏州31.1%、保山市30.5%、思茅市30.4%。
公职人员借款规章制度
公职人员借款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规章。
二、借款的定义
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条件下,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用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利率还款。
三、借款的条件
(一)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公职人员应当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个人消费。
(四)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向相关金融机构或他人申请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资金。
(二)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三)借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不得拖欠还款。
五、借款的管理
(一)公职人员借款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备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款管理制度,明确借款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借款合法合规。
(三)单位有权对公职人员的借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公职人员的借款需要公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借款的处罚
(一)对于违反借款规定的公职人员,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的公职人员,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不明问题,由单位相关部门解释。
以上就是公职人员借款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公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处置方案一、背景公职人员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特殊地位,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但是,也有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贷款违约、透支、拖欠等不良信用记录,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二、不良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按违约程度可分为:•正常级:还款行为规范,无逾期记录。
•一般逾期级: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存在一定逾期;•严重逾期级:超过合理期限未按时归还,但未超过半年;•恶意违约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欺诈手段逃避还款。
三、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对于不同级别的不良贷款,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
1. 正常级对于正常级的不良贷款,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信用意识。
并依据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公职人员适当降低信贷利率或增加授信额度。
2. 一般逾期级对于一般逾期级的不良贷款,应在第一时间与公职人员本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尽快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如果归还欠款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则可予以适当宽限。
如果连续违约,应采取法律手段追收。
3. 严重逾期级对于严重逾期级的不良贷款,应尽快寻找公职人员的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催收。
同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收。
4. 恶意违约级对于恶意违约级的不良贷款,应采取最严厉的手段进行处置。
可以对公职人员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冻结资产、起诉等措施。
同时,加强对信用严重失信人员的诚信记录,避免其再次获得信贷资助。
四、处置原则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2.以促进公职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为目的,加强宣传和教育;3.统筹辖区内各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管;4.强化风险控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处置方案;5.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五、结论针对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处置方案,依据不同程度的不良贷款采取不同的手段。
同时,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保证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白领乐”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 “公职人员”是指属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 在职的正式干部、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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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范围、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及额度
借款人范围是在礼泉县信用联社网点开设个人 结算账户的公职人员。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 贷款还款方式分按月归还、到期一次性归还和 期限内任意归还三种方式。 贷款利率按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期质押 贷款、保证贷款定价利率执行。 贷款额度依照贷款风险,单户贷款金额控制在 1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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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贷后管理 各信用社(部)要严格按照《礼泉县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申请、审批及贷后管理工作。贷 款不得展期,到期后必须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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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运行及效果
2010年开办公职人员“白领乐”消费贷款以 来,累计发放贷款386笔2645万元,基本满 足了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信贷需求,促进了 县域经济发展。
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职人员“白领乐”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2011-8-25
推行公职人员“白领乐”消费贷款 的意 义
推行公职人员“白领乐”消费贷款,是拓 展业务品种,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创新,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区域 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是巩固和扩大市场份 额,进一步增强我县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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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必须由工作单位出具个人工资收入证 明,由其工作单位承诺贷款到期未还清时,负 责从其工资中逐月扣收,直至还清贷款。借款 人夫妻双方向信用社出具承诺书。贷款属于由 其他公职人员担保的,由保证人工作单位出具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并由保证人夫妻双方出具 承诺书。 贷款如逾期,借款人不得在开户社(部)办理 工资卡(折)挂失手续,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担保 - 副本
公职人员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决定开办公职人员保证贷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开办范围开办范围:全辖各信用社。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一般自然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9周岁,离退休人员不得做借款人及保证人。
三、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保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为10.17‰还款方式:年末结息,到期一次性利随本清。
四、国家公职人员担保贷款基本程序1、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资料;(2)个人及家庭收入明细、家庭资产证明等;(3)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自有资金筹集的渠道与存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等;(4)各类授权文件,主要包括查询借款人本人、合伙人以及拟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5)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保证人工资折、工资卡、保证人工资明细及保证人单位工资证明;六、担保人条件国家公职人员保证贷款,保证人必须是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教育、金融机构、国地税)月工资必须在两千元以上,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支付的,只限在所工作辖区内的信用社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人每人最高担保额度为三万元,严禁异地担保和重复担保。
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工资折,卡明细三个月流水加盖银行公章)保证人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保证人工资收入证明。
七、国家公职人员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八、担保贷款不论额度大小担保人最少不低于两人,离退休人员禁止贷款担保。
九、发放贷款时信贷员必须与借款人、保证人、配偶见面,监督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按押),据实核对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上的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是否真实,月工资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工资折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可发放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最新)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实体和脱贫攻坚工作的能力,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严重影响着信用社系统正常经营,已成为信用社政策改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了贷款本身。
为此,全县各乡镇、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逾期贷款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力量整合到位、执行纪律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总体要求根据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辖区内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情况,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思想教育、谈话督促、限期归还、通报曝光、强制清收等手段,集中时间开展清收工作,确保在xx年8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40%以上,9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70%以上,年底前原则上实现全部清收。
三、清收的对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等在xx县信用联社有逾期贷款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统称“国家公职人员”)。
四、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次清收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xx县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清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实施步骤为了给有逾期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充足的思想准备和还款时间,县政府决定分阶段进行推进清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7月25日—7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让各单位、各部门及欠贷人明确清欠目的、任务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诚信意识,形成舆论氛围,为推动清收工作奠定基础。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2篇)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____年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公职人员的违规借贷问题在社会上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社会公信力。
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特制定本方案,旨在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促进政府廉洁政治、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设。
2. 原则: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
三、具体措施与措施细则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2)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曝光违规借贷的人员信息,增加违规行为的风险。
2. 高校教育与培训机制:(1)加强对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升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2)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培养优秀的公职人员。
3.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1)加强公职人员的财务诚信教育,强调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和廉洁从业原则;(2)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财务监督,发现违规借贷行为的嫌疑。
4.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1)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违规借贷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2)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1)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信用档案,便于监督和追责。
6. 加强国际合作:(1)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治理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高治理水平;(2)加强对外交流,分享经验,推动国际反腐倡廉事业的发展。
四、组织与保障1. 组织机构:设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治理工作。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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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界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
(1)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
(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工作人员;
(3)学校、卫生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
(5)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县机构工作人员;
(6)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贷款用途的规定
第六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第四章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等级、工作年限、任职高低确定贷款最高限额:
1、借款人为处级,即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
2、借款人为副处级,即副处长,地级市的副局长,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3、借款人为科级,即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公安局的大队长,主任科员:
4、借款人为副科级,即副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安局的副大队长,副主任科
第八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且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按照还款方式按时将还本付息额存入贷款关联账户;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在同等条件下,入股社员贷款优先。
第九条发放公务员消费贷款,不得因其身份关系而放松对其资格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提供信用或增加新的信用:
(1)已受到过或者仍然在接受国家刑事、行政制裁,受到有关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未届满3年以上的;
(2)在信用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且属于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在从新申请用信之日前尚未清偿,或虽已清偿但已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3)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信用社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已给信用社的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4)贷款用途与其岗位职责严重相悖或被国家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5)其他个人道德操守败坏,已有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形。
(6)有共同申请人但拒不提供共同申请人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7)共同申请人缺失(离婚、未婚)按照实际评级授信下调一个档次执行。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利率定价机制》确定。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结息
第十二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可选
择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凡是在贷款发放后,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而发生调动,且服务处所发生改变的,在合同期限(含展期)届满后必须收回,不得再以其系原社员或老客户为理由发放贷款,否则视同跨区域贷款处理。
第七章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固定居住处证明(以其自有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4、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由本联社提供统一格式)和工资卡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资料;
5、需要查明家庭财产及工资有无司法查封及扣划问题;
6、用途证明;
7、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合同文本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