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垄断法律手段也逐渐被引入,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并对其作用和应用进行分析。
一、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在了解反垄断法律手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垄断行为是指某一市场上,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了可供选择的产品、技术或市场资源,而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或取得公平竞争机会。
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变相限制竞争:某些企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例如,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来阻碍竞争对手研发或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2. 垄断供应链:某些企业通过垄断供应链,限制其他企业获取所需资源。
他们可能通过控制原材料供应或其他关键资源的方式,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或发展。
3. 扭曲市场定价:垄断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控制市场份额和定价权,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
这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反垄断法律手段的基本原则为了应对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反垄断法律手段被引入。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律的核心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参与市场,不得受到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限制。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侵害。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享受到优质、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3.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持市场竞争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各个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规则进行竞争,并避免产生垄断力量。
三、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包括以下几种:1. 知识产权卡垄断:当某家企业通过滥用自身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时,反垄断法可以介入并进行监管。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法随着全球知识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专利保护逐渐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话题。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保证发明人对其技术成果的垄断性利益。
然而,专利的过度保护也容易造成反垄断的问题,尤其是在垂直领域中。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一些例子以支持这种关系的存在。
专利与专利侵权专利是一项独特的技术解决方案,通常包括一种新的技术或产品或使用方法等的发明专利,一个新的设计的外观专利,或者是一种新的抽象想法的实用性发明专利。
专利的获得者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将其技术创新进行垄断性使用。
当他人未经专利获得者的许可在指定区域内实施其专利权,即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形、产品或服务等多种形式,例如制造、出售、租赁、进口或使用专利的产品。
专利侵权对专利持有人的垄断权造成了损失,严重的话可能会对持有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是旨在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益并制止不正当的行为。
针对专利侵权的措施通常包括禁令、赔偿、销毁侵权产品以及获得专利持有人的许可。
除此之外,专利侵权还可能导致对执法机构的处罚以及对侵权者的刑事诉讼。
专利壁垒与反垄断法专利保护能够为专利持有者提供充分的利益,但也会导致专利壁垒的产生。
专利壁垒是由一组专利组成的一种市场障碍,因为它们防止他人进入市场。
如果一项专利被广泛使用,那么它可能会成为某个领域的标准,进而阻止其他人进入市场,甚至是一项更好的技术。
为了解决专利壁垒的产生,许多国家实行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试图通过打破垄断来促进竞争,进而促进企业的创新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当专利权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时,反垄断法起到了限制专利权扩张的作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谷歌案件。
谷歌拥有大量专利,这些专利被用来防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形成专利壁垒。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谷歌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行为,应对其进行制裁。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励⼈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战略⼿段,在技术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如微软公司很容易取得市场⽀配地位甚⾄垄断地位,有些⼈便把知识产权法视为推动垄断的法律制度,甚⾄视为与反垄断法相对⽴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否有相同之处?相同之处在那⾥?它们之间是否有冲突?这些冲突如何解决?随着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法学研究的⼀个重要课题,很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如知识产权的取得、主张、许可、拒绝许可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都需要考虑反垄断法。
本⽂拟通过德国法院的⼀个涉及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判决说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德国法院判决:Standard Tight-Head Drum 德国联邦法院2004年Standard Tight-Head Drum⼀案的判决主要涉及德国化⼯⾏业的⼀个事实标准。
案件的起因是,德国化⼯⾏业的⼀些⼤企业共同提出要研发⼀种新的合成材料桶,以便能通畅地倒空桶内的残留物。
后来有四家企业在研发这种产品中作过努⼒,其中⼀家企业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被选为⽣产这种合成材料桶的标准。
因为这个企业的产品由此成为⾏业标准,其他企业⽣产的合成材料桶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便在市场上卖不出去。
根据该企业与提出订⽴⾏业标准的其他三家⼤企业的协议,拥有⾏业标准的企业有义务免费许可这三家企业使⽤其专利。
其他企业如果要⽣产这种专利产品,则需要向权利⼈⽀付专利费。
该案中的被告X也是⼀家⽣产合成材料桶的企业,它向原告提出有偿使⽤专利的请求被拒绝后,⽣产和销售了这种专利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便起诉X,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损害赔偿。
被告则反诉专利权⼈限制竞争,违反了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请求法院强制许可其免费使⽤原告在事实上已成为⾏业标准的专利。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02
03
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透视中国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机制.
透视中国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机制反垄断法可以也必须要规制那些已经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这已经是各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的一个基本共识。
但是,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会面临哪些具体或特殊的问题,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应遵循怎样的分析框架,考量哪些分析要素,都是我们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本文力图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梳理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制度理念,并以该制度理念为逻辑主线和研究视角,探析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实施原则和分析框架,并进而为中国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制度理念:“规制与规制的限制”第一,“规制与规制的限制”这一制度理念的产生具有经济学基础。
根据经济学“有限理性”理论,经营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其关注和力图实现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同时其理性又是有限的,在某些情形下,经营者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会对自由公平竞争造成损害并且不会或很难自行修正、避免,因此,反垄断法需要通过规制某些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来实现对竞争机制的维护和对市场失灵现象的调整。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在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时,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充分,滥用权力,腐败寻租,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能力欠缺等原因,致使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出现低效、无效甚至负效应的后果。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反垄断法必须对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完成对政府失灵现象的调整。
“规制与规制的限制”这一制度理念的产生恰恰是经济学中“有限理性”理论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实践。
第二,“规制与规制的限制”这一制度理念的产生具有法理基础。
“规制与规制的限制”理念体现出来的是授权与限权相结合的思想,既不是纯粹的对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授权,也不是纯粹的对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限制,“规制”与“规制的限制”要同时体现在一个制度中,是“规制”与“规制的限制”的有机结合,这种有机结合可以保证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垄断行为的限制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知识产权的正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鼓励技术进步,但过度的滥用垄断权利可能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推出反垄断法来约束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或发现的独特知识、技术、创意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鼓励个体和企业进行创新和技术研发,使其在一定期限内独享利益。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创新者提供了回报和激励,进一步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潜在问题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能诱发滥用的行为,给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1. 垄断定价:某一企业持有关键技术的专利,通过设置高昂的专利使用费或产品价格来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垄断。
2. 垄断交易:企业通过构建独占地位,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和交易,从而削弱市场竞争。
3. 法律滥用:某些企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以迫使其他企业放弃竞争或付出过高的特许费用,达到维持垄断地位的目的。
4. 技术封锁:企业通过限制对其技术的访问和使用,阻碍了其他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
三、反垄断法的出台和意义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
这些法律对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滥用其权力获得不当利益,使市场竞争扭曲。
它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拒绝交易等。
这些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有效地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持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权力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垄断法律风险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起到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而专利侵权和反垄断法律风险则是这两个领域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以及反垄断法律风险,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1. 专利侵权定义与特点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专利权益实施、使用、销售、制造或导入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
专利侵权是对专利权的侵犯,也是对专利制度的否定,侵权行为将严重威胁到创新和发明人的利益。
2.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根据知识产权法,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其权益,例如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此外,专利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名誉损害、商业信誉受损等,给侵权方带来更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3. 防范专利侵权的措施为防范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保持对市场的监测。
此外,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也应注重技术创新,避免盗用他人专利技术,以免触犯侵权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法1. 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背景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它主要侧重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专利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授予的专有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竞争有所冲突。
当专利权排除他人进入市场时,可能会导致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产生。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中,需要寻找合适的制度安排。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保护1. 技术要素投入与垄断行为的权衡为了权衡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法律规定了垄断行为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
例如,合理限制专利权、消极执法垄断行为等。
同时,司法实践也在不断积累经验,确保专利的保护与垄断行为之间的平衡。
2. 培养创新能力与避免滥用权利专利制度应当鼓励技术创新,但也需要规范专利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等商业标识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保护的同时,反垄断法规也对商标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一、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遵守商标局的审查程序。
商标局将从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性、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独占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标的独占性意味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独占性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和选择。
有效性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的有效性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不能仅用于挂名、抢注等非真实商业目的。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期限、续展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要与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及失效。
二、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关系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标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的独占性,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不能滥用商标权力进行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持有人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违规。
比如,商标持有人通过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在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交叉领域,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守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142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八辑《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版《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第142页~第161页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周敏超** 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实施的一项救济措施。
在欧美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必要设施理论都曾作为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标准。
但是必要设施理论在欧美一直存在争议,自Trinko案之后,美国几乎废除了对该理论的适用,在欧盟这一理论的适用标准一直处于变迁中。
而中国应借鉴必要设施理论完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拒绝许可;反垄断;必要设施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ulsory Licensing in AntitrustZhou MinchaoAbstract:Under antitrus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ulsory licensing is a remedyto the refusal to deal that may lead to exclusion or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In U.S.andEU,the 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 was the standard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ulsory licensing in antitrust,but the disputation always exits.From the TrinkoCase,U.S.has nearly abandon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Although EU adopts thedoctrine,the standard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 has been changing.And Chinashould introduce 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 to refine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ulsory licensing in antitrust.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compulsory licensing;refusal to deal;antitrust;essential facility***文章DOI:10.3966/615471682016060028009。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交易作为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反垄断问题也随之产生。
如果不能妥善应对,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阻碍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以激励创新和创造。
但这种垄断权是有限度的,如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滥用其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拒绝许可。
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他人许可其知识产权,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是过高定价。
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权利人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用,使得潜在的被许可方难以承受,从而限制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三是限制交易。
权利人通过在许可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销售区域等,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这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和交易模式有深入的理解,以制定出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竞争的法律条款。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在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文件之前,应当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不存在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内容。
例如,避免设置过高的许可费用、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等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逐步全球化,垄断性质的经济行为逐渐增加,而这种行为将会对市场竞争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完善,各国制订并实施反垄断法,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反垄断法关注的是防止某个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单方面的行为或者合同达成垄断地位,然后通过滥用其地位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则指的是解决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垄断问题,例如,通过专利技术的垄断来限制同行竞争者,使得同行竞争者无法向市场提供竞争性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在反垄断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是企业在竞争中所拥有的竞争优势。
当某个企业合法地持有了这些知识产权时,其他企业在生产类似产品时需要获得授权或者付费。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创新和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但是,知识产权滥用则会导致市场垄断。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垄断风险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制造市场垄断的工具。
例如,某些公司通过获得广泛的专利授权,可以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从而将市场竞争性降低。
另外,其他竞争对手需要购买或授权专利技术,那么,对于比较小的公司来说,这些费用显得异常高昂。
这可能导致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并进一步导致市场垄断。
知识产权保护还可能阻碍技术创新和科学进步。
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了广泛的专利技术,并且可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创新,并通过获得高额专利许可费来进一步壮大自己,那么其他企业就很难进入市场并推出更加先进和创新的产品。
这会使得市场上同质化的产品增加,并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的固化。
反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充分也会对市场造成危害。
如果知识产权不受保护,那么其他企业可以随意复制和模仿原始企业的产品,使得一些创新型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
三、反垄断法如何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并不只局限于专利,还涉及到版权和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而反垄断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给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兴起的一种产权形式,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与传统的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具有不可复制性和排他性。
这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独占市场,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二、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律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损害。
它通常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阻碍市场准入等内容。
然而,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使得一些传统的反垄断法律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很难得到适当的应用。
三、反垄断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首先,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使得垄断行为常常难以避免。
特别是在某些行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这就增加了反垄断法律的实施难度。
如何在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有效避免市场垄断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也给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增加了困难。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否则,可能会出现误判或者不公正的情况。
最后,反垄断法律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反垄断法律所倡导的市场竞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在一些案例中,知识产权所有者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或者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滥用和损害市场竞争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反垄断法律问题的探索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进行一系列的探索。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为权利人设立有期限的“垄断〞,实现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开展的目的,而反垄断法那么以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为出发点。
二者一个保护垄断,一个反对垄断,似乎存在巨大的矛盾,有不少人也确实这样认为,但笔者通过分析认为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而非矛盾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利益平衡;反垄断法自2021年?反垄断法?公布实施以来,“反垄断〞逐渐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沸沸扬扬的奇虎360与腾讯之争,到近期我国政府对多家国内外企业的巨额反垄断处分,无一不与反垄断相关。
此次处分的金额高达上亿元,被罚企业中不乏国有企业和知名的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涉及汽车、医药、白酒、奶粉等多个行业,种种迹象都说明?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无视的法律标准。
而在众多反垄断案例中,包含不少因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而引起的反垄断禁止的情形,同时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也作出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故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垄断性1、知识产权的定义。
虽然对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概括来说,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是一种将知识财产化的制度安排,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创造主体的专有权,实现鼓励知识生产,为创新、传播与商业化提供鼓励的目的。
2、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不能以“占有〞这种控制有形财产的方式实现,所以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等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实现法律层面的保护。
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内容,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对专利保护的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专利保护领域,反垄断法发挥着以下几个重要作用:首先,反垄断法限制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虽然专利权赋予专利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但如果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损害,则可能引发反垄断法的干预。
比如,某一企业持有多个关键技术专利,通过滥用专利权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原则,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反垄断法限制了专利权的过度集中。
在专利领域,某些技术可能集中在少数企业手中,形成垄断地位,并且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使用。
反垄断法通过批准或审查技术转让、专利协议等方式,限制了专利权的过度集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最后,反垄断法鼓励技术交叉许可和开放性创新合作。
技术交叉许可是指不同企业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进行合作,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
反垄断法通过对技术交叉许可和开放性创新合作的支持,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减轻了专利侵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
二、专利保护对反垄断法的挑战虽然反垄断法在专利保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专利保护本身也给反垄断法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专利保护可能导致市场壁垒的形成。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或专利组合,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
这种专利垄断可能导致市场壁垒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反垄断法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专利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
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
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2、第一屏条款的争论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
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
”[3]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
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
[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知识产权法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创新、发展和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
然而,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和保护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尤其是在反垄断领域。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反垄断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的解决方法,以及是否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可能带来的影响。
知识产权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种现象被称为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以不正当方式行使其权力,从而限制了竞争和创新的行为。
典型的例子包括使用专利权来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或者滥用版权来限制信息的传播等。
知识产权滥用对于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它可能抑制了创新和竞争,因为竞争对手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和机会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竞争。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滥用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的受损,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多样化的选择和公平的价格。
反垄断法律和知识产权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都作出了规定。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知识产权产生不正当的影响。
它们通常认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行为设立了一定的限制。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防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滥用专利权和滥用市场规模等行为。
一些典型案例包括滥用专利权拒绝授权、违反反垄断规则的交叉许可协议以及过度索赔等。
反垄断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知识产权的公正运用,同时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反垄断问题引发的争议尽管反垄断法律的存在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但是该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律限制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从而削弱了创新的动力。
他们认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应该对其所创造的价值享有更大的回报,并能够合理地限制其他人的使用。
然而,另一些人则担心反垄断法律的缺陷和执行问题。
他们认为,司法机构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可能不够准确和公正。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和执行也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同市场上的竞争条件不平等。
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竞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再调整有助于弥补知识产权法价值功能的不足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适当边界,该制度的引入对塑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促进技术的迅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许可是由知识产权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条件允许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①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合同将新技术运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可以大规模地降低生产技术成本,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从而使消费者获益。
同时,通过许可授权使知识产权人获得可靠的、较高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鼓励创新,刺激对研究和开发的更多投入。
一、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调整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往往会使权利人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甚至于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力上的不平等,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实施具有限制意义的行为,来实现对被许可人的控制和对第三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否定,以谋求知识产权的最大利益。
如果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条款超越合理界限而可能危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那么它就与反垄断法存在潜在的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合法垄断权利,不恰当地扩展知识产权的权限,利用许可协议来瓜分市场,或者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则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垄断权滥用。
这种滥用可能会限制知识产权的创新,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规制。
二、国外反垄断立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一)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TRIPS协议第40条的规定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该条第2款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做出的任何创造发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方式,在许可方不做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增值和全球市场的快速发展,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有效,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并分析其对创新和竞争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有效。
它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行为、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以及限制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被用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专有权力,以及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扭曲和消费者弊端。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形式1. 垄断定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独决定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来滥用其垄断地位,从而提高利润率。
这种行为会使得消费者面临较高的成本。
2. 独占交易: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在特定市场上参与交易,或者通过授权协议和合同来捆绑销售其他产品,以保持其市场优势地位。
3. 阻碍技术创新和竞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限制其他企业或个人开发和使用新技术,以保持其技术垄断地位,并阻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4. 限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滥用可能表现为限制技术的转让或授权条件苛刻,导致市场上的其他企业难以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
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1. 垄断地位的限制:反垄断法要求市场主导者在使用其知识产权时,不能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来限制市场竞争。
垄断地位权利人须承担特殊的责任,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参与。
2. 禁止排他性交易:反垄断法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排他性交易,以阻碍竞争和限制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
3. 技术转让的限制:反垄断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者限制技术转让或者强加不合理的条件,以确保其他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技术创新和支持。
4. 滥用专利权:针对专利滥用,反垄断法要求对于具有合理的专利权利人授权请求,不能滥用专利权对他们进行定价、销售条件、产品销售地区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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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4-0091-06・部门法研究・收稿日期:2007-04-03基金项目:司法部200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市场经济与反垄断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视角”(06SF B1015)作者简介:王晓晔(1948-),女,河北张家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摘 要: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
2004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Spundfass 一案的判决,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没有重大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
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
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鼓励人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战略手段,在技术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如微软公司)很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有些人便把知识产权法视为推动垄断的法律制度,甚至视为与反垄断法相对立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拟通过德国法院的一个涉及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判决,说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德国法院判决:Standard -Spundfass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关于Spundfass 一案的判决主要涉及德国化工行业的一个事实标准。
案件的起因是:德国化工行业的一些大企业共同提出要研发一种新的合成材料桶,以便能通畅地倒空桶内的残留物。
后来有四家企业在研发这种产品中作过努力,其中一家企业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被选为生产这种合成材料桶的行业标准。
是故,该行业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合成材料桶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便在市场上卖不出去。
根据该企业与提出订立行业标准的其他三家大企业的协议,拥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有义务免费许可这三家企业使用其专利。
其他企业如果要生产这种专利产品,则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专利费。
该案中的被告X 也是一家生产合成材料桶的企业,它向原告提出有偿使用专利的请求被拒绝后,生产和销售了这种专利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便起诉X,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
被告则反诉专利权人限制竞争,违反了德国的192007年7月第29卷第4期 现 代 法 学Modern Law Science Vol 129No .4July,2007反对限制竞争法,请求法院强制许可其免费使用原告在事实上已成为行业标准的专利。
案件最后提交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①本案的争议焦点显然是法院能否强制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专利。
如果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被告则可以胜诉;如果是否定的,被告则可被判决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尽管欧共体法院已经有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一系列判决,如1996年Margill一案的终审判决,但德国的学术界和企业界仍有人(包括本案中的原告)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既然德国专利法已明确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这个案件原则上不能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即不能以限制竞争为由强制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然而,德国联邦法院认为,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不完全一致,知识产权法原则上不能成为适用竞争法的障碍,即知识产权不能阻碍人们依据竞争法对其实施强制许可。
这个案件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1款②认为,在本案中的专利成为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权利人有义务许可竞争者使用其专利。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11知识产权许可成为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在Spundfass一案中,法院首先指出,作为排他权的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因此,它仅是在“例外情况”下方可适用竞争法。
法院没有明确“例外情况”这一概念,而是解释了知识产权损害自由竞争,也即是适用竞争法的一般条件。
法院指出: Spundfass一案中的例外情况是,与该案相关的专利已成为化工行业生产合成材料桶的事实标准。
这即是说,企业如果要生产这种合成材料桶,除了使用案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它们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技术。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专利本身就是一个技术市场(在该案中是上游市场),权利人在这个市场上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由于除了这个专利,在合成材料桶的生产中没有可以替代的技术,其他企业能否获取专利许可,便成为它们能否进入市场(该案中是一个下游市场)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1垄断者的拒绝许可不存在重大的合理性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国家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创新和推动技术传播,也即是通过制止企业间的相互模仿来推动技术和产品的替代性竞争。
因为该案中权利人的拒绝许可不利于推动竞争者之间的替代性竞争,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且出于权利人限制竞争的目的(即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这个拒绝许可也缺乏重大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指出:即便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也有权利在授予某些企业知识产权许可的同时拒绝许可其他企业;然而,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这种自由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即它们的拒绝许可必须具备客观的公正性。
因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不是进行事实审查,这个判决没有明确指出权利人的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具有客观的公正性。
但是,法院强调指出,既然专利法的目的是推动竞争和推动创新,在这个与歧视行为相关的案件中,权利人的拒绝许可需要有极高的公正性。
二、Spundfass一案的评析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Spundfass一案的判决是国际上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一个典型案例,特别是一个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典型案例。
根据这个判决,认定一个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至少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知识产权是否成为进入下游市场的关键性条件;第二,权利人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经济动机是否公正。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专利权人违反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20条第1款,即实施了歧视行为,对开展同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了差别待遇,由此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
然而,即便案件中的权利人没有实施歧视行为,即它在尚未许可任何企业使用其专利的情况下拒绝许可,法院也应该做出强制许可的判决。
这是因为一个技术一旦成为行业标准,它就应当像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一样,对行业中的任何企业都是开放的,否则这个标准不仅不能起到推动竞争的作用,还会成为排除、妨29现 代 法 学 ①②BGH,U rt.v.13.7.2004-KZR40/02,GRUR2004,966-Spundfass.根据2005年第7次修订后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以不不正当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妨碍另一企业参与同类企业可以参与的经营活动,或在缺乏客观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地给予另一企业不同于同类企业的待遇。
碍和损害竞争的工具。
Spundfass一案判决的内容丰富,意义深远。
该案的判决不仅指出了强制许可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而且还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方面至少给予我们以下启迪:11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竞争法的制约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分别作为鼓励创新和推动竞争的两种法律制度,它们在功能上虽然具有互补性,但二者也有很重要的区别。
广义地说,知识产权法是基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授予权利人以财产权、保护财产权、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被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则是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手段,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功能主要是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
正如德国法院在Spundfass一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因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目的不完全一致,知识产权原则上不能构成适用竞争法的障碍,也不能构成依据竞争法对其实施强制许可的障碍。
也许有人认为,反垄断法对源于知识产权的市场势力应当“仁慈对待”,否则会损害企业创新的动力,进而减少因知识产权而推进的社会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当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公司做出了巨额罚款的决定后,有人说这个决定给全世界的企业界和学界提出了一个巨大的问号和两难选择:我们是要鼓励创新还是保护竞争?其实,这不是一个真问题,因为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没有本质区别,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也没有本质上的冲突,只不过知识产权的取得不能保证权利人不受反垄断法的指控;即在反垄断问题上,企业不得凭借其知识产权享受特殊的待遇。
在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一案中,微软公司也曾为自己辩护说,它的版权理应得到反托拉斯法的豁免;但是美国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官则反驳说,版权所有权不能从反托拉斯法得到豁免,这就如同棒球队的球棒所有者不能从侵权法得到豁免一样[1]。
现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与对待一般财产权问题上的原则是一样的:一般财产权不能凭借其专有权或者独占权而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知识产权也不得凭借其专有权或者独占权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现在,人们特别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问题,这是因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特别是通过网络效应,极易将其所处市场的上游或者下游市场收入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窒息市场竞争,不公平地损害其他企业的创新活动。
所以,依据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实施强制许可,这不是限制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而是要给竞争者提供一个参与竞争的平台和环境。
其实,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中被予以充分的考虑,例如,专利权范围内的地域限制一般被视为专利权人固有的权利,因为这种限制可以使权利人在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和恰当地进行资源,可以激励被许可人承受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促进竞争,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会将这种限制视为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就不应在竞争法中再次得到特殊保护,否则市场竞争秩序就不可能得到维护。
简言之,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仅将其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手段,而且作为损害公平竞争的手段,那么,这种行为会被视为滥用知识产权,从而违反反垄断法。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在实践中是例外的情况,微软和德国S pundfass等案件就属于这些例外。
21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冲突的解决———衡量限制竞争影响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由此,知识产权便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鼓励企业的创新性竞争并最终改善消费者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