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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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书工伤劳动争议判决书原告刘某,男,xxxx年11月4日生,汉族,住xx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苟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市永川区玉屏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xxxx市永川区。

原告刘某才与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xx于20xx年5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才的委托代理人苟xx,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才诉称,其系被告公司职工,20xx年6月13日,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85天,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

上班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原告不服渝永劳仲字(20xx)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600元(5600元/月 *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3783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3783元/月*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5600元/月*12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4930元(85天*58元/天)、交通费300元、经济补偿5600元。

被告xxxx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被评定八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49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无异议;因原告的工资表丢失,其要求参照 20xx 年社会平均工资3337元/月作为其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07元(3337元/月*1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40044元(3337元/月*12个月);交通费要求凭票主张;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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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长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俤,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王勇诉被告周华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喜于20xx年1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攸丹、李孝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勇诉称,自20xx年初开始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并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

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并于20xx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于20xx 年1月15日前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于20xx年5月30日前还清。

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后,分别于20xx年1月26日还款10000元,于20xx年2月1日还款10000元,于20xx年6月5日还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

余下60600元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予支付。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劳务款项60600元,同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华俤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xx年初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

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xx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共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1月15日前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5月30日前付清。

被告立据后,分别于20xx年1月26日、20xx年2月1日、20xx年6月5日各还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劳务款。

余下60600元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予偿还。

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到公司工作,但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欠付原告工资的问题。

此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劳动争议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该公司[具体职务]。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公司名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具体金额]元的工资差额,因为[简单说明工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比如公司少发了绩效奖金或者加班工资没给足之类的];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金额]元,原因是被告在[具体日期]毫无理由地就把我给开除了,这可太不地道了;3. 请求判令被告为我补缴[具体时间段]的社会保险,我在公司上班,公司给我交社保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啊,可他们就是拖着不给交。

事实和理由:我在[入职日期]就到被告公司上班了,当时说好的工资待遇啥的都挺好。

刚开始的时候呢,公司还算是中规中矩,但是后来就开始出幺蛾子了。

就说工资这块儿吧,每个月发的钱总是比当初说好的少那么一些,我去找领导问,领导就各种推脱,不是说财务算错了就是说公司效益不好,反正就是不给我补。

再说说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儿,我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地干活,没犯啥大错啊,结果有一天突然就收到通知说我被开除了,我当时就懵了,这不是欺负人嘛。

还有社保,这是关乎我后半辈子养老、看病的大事儿,公司却不当回事儿,一直不给我交,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法院起诉的。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辩称:1. 关于工资差额,被告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存在少发的情况。

原告所说的绩效奖金,是需要达到一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才能发放的,而原告在[相关考核期间]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不存在支付工资差额的问题;2.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是有正当理由的。

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加班工资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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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加班工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住所地:xxx省xxx市××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802室。

负责人:赵××,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xxx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民终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保险xxx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封××向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明确无误的载明封××因身体原因辞职,而一、二审法院主观臆断,将辞职的原因认定为“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封××辞职的原因是身体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而非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保险xxx分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保险xxx 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封××虽系主动辞职,并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其是因自身身体原因,但其在《辞职申请》中明确“由于本人身体原因,现提出辞职申请,望批准。

本人现有、年休假20天没有休,另外仅一年的节假日加班时间就超过30天以上,本人申请补发两个月工资”,这表明封××在辞职原因中所述的“身体原因”实际与××保险xxx分公司经常安排封××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封××年休假和工作劳累等原因而致封×ד身体原因”提出辞职是分不开的,因此,原审认定封××辞职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xxx 分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封××可以解除本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诉讼判决书模板

劳动合同诉讼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XX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

被告:XX,男,汉族,XX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被告XX于2023年X月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现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XX支付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23年X月X日起至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元,共计人民币XX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承担。

被告XX辩称:本人入职原告公司后,双方口头协商一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公司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经审理查明:1. 被告XX于2023年X月X日入职原告XX公司,担任XX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原告XX公司未能提供与被告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3. 被告XX同意原告公司的辩称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告XX公司未能提供与被告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原告公司应向被告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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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与****贸易(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xxx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86号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振远,律师。

被告****贸易(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山由起夫。

委托代理人祝理力,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远,被告****贸易(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理力、戴伟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 6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 3月1日原告担任订单管理部采购主管一职。

被告于 2月13日在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情形下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无视原告 12月20日过年期间请假 1月13日至 1月29日经被告批准的主要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解雇原告的通知,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告支付克扣原告 1月份4天的工资1379.31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自 2月14日至3月20日期间原告的工资损失10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度年底双薪人民币761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度绩效奖金人民币6342元;六、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被告答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双方于 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规定原告要遵守被告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就业规则》、《就业规则实施细则》、《企业行动规范》等,根据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无故旷工3日以上,被告有权依法解除劳动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无视被告的口头及书面告知,于 1月24日至1月29日连续4天无故缺勤,且未提出合法事由,被告依法认定为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合法有据。

第二、关于原告在诉状中称 1月份工资及年底双薪及年度绩效奖金等均与法无据,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结清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反而是原告在离职时未交还被告的部分资产。

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向本院起诉称,自己与被告在[具体日期]达成了一份劳务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要为被告完成[具体劳务内容,例如给被告的房子进行装修工作],而被告则需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X]元。

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那可是勤勤恳恳、认认真真,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劳务任务。

可是呢,被告却像是把这事儿给忘了一样,到现在都没有把劳务报酬付给原告。

这可把原告给急坏了,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要么就是躲着不见,要么就是找各种借口,什么钱紧张啦,再等等啦之类的话。

原告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活,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这太不公平了,所以就把被告告到了咱们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X]元,并且还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二、被告的答辩及事实理由。

被告呢,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也来到了法庭。

被告辩称,自己不是故意不给原告钱的。

被告说在原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说,原告在做[具体劳务内容中的某个环节,例如装修时墙面粉刷不均匀]的工作时,没有达到被告预期的标准。

被告还说,因为原告的这些工作失误,导致被告还得自己再花钱请人来修补或者整改,这就额外花费了被告不少钱,所以被告觉得应该从原告的劳务报酬里扣除这部分钱,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额支付。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过仔细的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还听取了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辩论。

发现原告确实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虽然被告提出原告在劳务过程中有一些小的瑕疵,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瑕疵给被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报酬扣除达成过任何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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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松民一(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为亮。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为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 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明辉,被告严为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其妻子介绍进入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小时工工作。

原告和被告为按小时结算工资的民事劳务关系,并且原告不对被告进行考勤,由负责包装的主管对被告的劳务成果进行验收。

被告于20xx年1月20日因劳务过程中疏忽受伤,后双方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被告于20xx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

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于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6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严为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起诉书中明确写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确为劳动关系,有上级主管对被告进行考察,双方并非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6月19日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载明:被告于20xx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因工作疏忽导致货物押至脚部,同时原告也及时启动了协助就医程序,医疗机构断定为脚骨骨折,经疗养至2014年6月19日已经康复。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偿方案,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的医疗费用26,000元,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6月19日工资补偿9,100元,营养、交通费、陪护费等所有费用7,700元。

该协议另载明:被告自愿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另查明:20xx年11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xx年1月8日至20xx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xx)办字第5569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于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误伤调解协议》、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构成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获取报酬,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从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综合因素予以判断。

本案中,被告确在原告处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经营范围,有主管进行基本管理,报酬也是由原告支付。

其行为构成已经基本符合了劳动关系的一般要素。

根据双方确认的《误伤调解协议》中载明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双方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对于20xx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19日的工资补偿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协议还明确包含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条款。

原告辩称被告和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仅是临时找被告工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的工作内容也并非原告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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