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权众筹案审判长案例解读
众筹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众筹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d8610d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b.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逐渐兴起。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让项目发起人向公众募集资金,以实现项目融资的目的。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纠纷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以一起众筹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众筹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创业者通过某知名众筹平台发起了一款智能手表项目。
项目初期,创业者承诺在众筹成功后,将手表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给支持者。
然而,在众筹结束后,创业者并未按照承诺向支持者提供手表,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脱。
支持者遂向众筹平台投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众筹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创业者是否应向支持者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众筹平台的责任1. 众筹平台的角色定位众筹平台在众筹过程中扮演着中介的角色,为项目发起人和支持者提供信息交流、资金筹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定,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情况。
2. 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众筹平台作为中介人,有义务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众筹平台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责任:(1)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审核不严,导致虚假项目上线,损害了支持者的利益。
(2)在支持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未能履行中介人的责任。
因此,众筹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创业者的责任1. 创业者的角色定位在本案中,创业者作为项目发起人,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资金筹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创业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创业者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责任:(1)在众筹过程中,承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支持者提供手表,但未履行承诺。
股权众筹第一案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第一案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bd6273aaaea998fcc220e27.png)
股权众筹第一案法律分析本月在法律界讨论最多的案例之一就是股权众筹第一案。
该案不仅仅受到司法界人事关注,金融投资者也密切关注这一纠纷的才处理结果,因为这算得上是金融发展的风向标。
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了解!9月15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对“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做出公开宣判,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
至此,在全国范围内沸沸扬扬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告一段落。
其实,所谓“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则,因其是“全国首例涉筹案件”;二则,因为当前国家法律对众筹服务的性质、定位、规范尚不完全明晰,在我国特有的体制之下,此案判决将具有一定指向性。
案情概况原告(反诉被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市场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体,被告委托原告融资88万元,以经营一家餐馆。
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97120元;三项合计107712.5元。
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也未将融资款即使支付给被告,故反诉诉请: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赔偿反诉人损失5万元,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件核心争议主要为两方面: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就第一项争议,首先,法院认为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a1149823c1ec5da50e270ea.png)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 、投资者审核2 、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 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股权众筹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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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成功案例例1:案例一:南京楚翘城诚记港式餐厅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2021年,是跨地域经营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
旗下有诚记港式餐厅、港韵时尚餐厅、杭福楼精菜馆、钱塘味府精菜馆四大品牌,在国内,以经营港式餐厅及杭帮菜为主。
该店于2021年6月12日成功融资173万元,目前已完成第一期分红,分红金额为4.95万元。
案例二:晟和牛肉文乐松店晟和牛肉文乐松店众筹。
晟和牛肉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是一家致力于打造精致中式餐饮连锁的企业。
该店铺于2021年5月31日成功融资95万元,第一期分红已完成,分红金额为8689元。
例2:都说“人无股权不富”,在国家政策明令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今天,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股权众筹越来越规范化和大众化的当下,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及投资渠道,股权众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
以下是股权众筹的十大经典案例!1、华人天地--首例新三板股权众筹案例为何将华人天地排在第一,这是由于该例具有代表性,开创了新三板与股权众筹相结合的先河。
可作为今后股权众筹的参考甚至教科书般的经典案例!华人天地最为让人津津乐道的恐怕就是其董事长张津的舅舅是张纪中这件事了,喜爱国产电视剧的人提到张纪中的名字,恐怕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他是金牌导演、制作人,他掀起了《笑傲江湖》开始的大陆武侠题材热;他掀起了《激情燃烧的岁月》开始的新型军旅题材热;他第一个确立了制片人中心制的电视剧生产模式;他第一个把中国电视剧高价卖到海外。
华人天地在众投邦平台众筹定增时,张纪中也是火线增资入股。
刨去“国舅爷”张纪中这起场外因素,华人天地项目本身就很优质,文化影视行业本来就是发展最为火热的行业之一,华人天地的制作团队也是实力雄厚,张纪中自不必说,负责影片制作、艺人管理、后期剪辑的几个主管均有十五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经验!此外,华人天地在众筹时还创造性地推出了回购条款、无风险定增。
都是值得后来股权众筹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股权众筹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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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第一案”之解读一、“股权众筹第一案”背景介绍2016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评选出 2015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其中,被称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度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赫然在列。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点评该案所言,“在本案之前,中国的众筹平台一直承受着是否合法的质疑。
该案判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竖起了一面关键性的旗帜。
”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及北京一中院二审。
根据该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诺米多公司通过飞度公司旗下的众筹平台“人人投”融资 88万元,以开办快餐厅(合伙企业形式)。
但是,当成功融得 88万元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
诺米多公司提供的房屋系三层楼房,并且,存在着二、三层违法搭建的可能。
诺米多公司不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这与融资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为平房”存在较大出入。
据此,飞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 44000元、违约金 44000元及经济损失 197120元。
诺米多公司则反诉称,飞度公司恶意违约,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诺米多公司已经向飞度公司缴付的融资款并赔偿损失 5万元。
2015年9月,海淀区法院裁判认为,该案所涉的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合同未违反《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飞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由此,法院判令被告诺米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飞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飞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出资款 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2015年 12月,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载2015年9月15日《人民法院报》)。
众筹案例法律问题(3篇)
![众筹案例法律问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6b3bc4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11.png)
第1篇一、引言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创业者、投资者和消费者参与。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股权分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效力等。
本文将针对众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众筹概述(一)众筹的定义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小额资金汇聚的方式,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创业项目、文化创意产品等的发展。
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等类型。
(二)众筹的特点1. 低门槛:众筹项目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较低,降低了融资门槛。
2. 高效便捷:众筹过程简单,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快速参与。
3. 风险分散:众多投资者参与,风险分散。
4. 传播效应:众筹项目具有较高的曝光度,有助于项目推广。
三、众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一)股权分配问题1. 股权比例:众筹项目融资后,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2. 股权转让:投资者在众筹过程中,如何确保其股权转让的合法性?3. 股权激励:如何合理设置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人才?(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 知识产权归属:众筹项目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归属如何确定?2. 知识产权侵权:众筹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3. 知识产权转让:投资者在众筹过程中,如何确保其知识产权转让的合法性?(三)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众筹项目合同如何签订,以确保其有效性?2. 合同履行:众筹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3. 合同解除:众筹项目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四)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1. 投资者知情权:众筹项目如何保障投资者对项目信息的知情权?2. 投资者退出机制:众筹项目如何设立合理的投资者退出机制?3. 投资者利益分配:众筹项目如何合理分配投资者利益?四、案例分析(一)股权分配案例某众筹项目,创始人A以10万元资金启动项目,吸引了B、C、D三位投资者参与,分别投资5万元。
股权众筹第一案
![股权众筹第一案](https://img.taocdn.com/s3/m/01a17dc776a20029bd642d30.png)
“股权众筹第一案”案件情况:2015.8.20,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餐饮”)。
虽然当庭并未宣判,但此次事件也暴露出股权众筹法规尚未完善,细则有待厘清的问题。
根据公开信息,今年1月,诺米多与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飞度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诺米多公司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之后,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支付了17.6万元,并完成了项目选址、房屋租赁等,计划如期开业。
飞度公司则通过“人人投”平台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但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提出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等问题,并拒绝付款。
人人投和多米诺餐饮彼此均认为对方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郑林:项目筹备阶段,诺米多向所有股东及平台发起用款申请,人人投在本项目房屋租金方面进行审查时,发现项目租金偏高,为了验证其已用款的真实性,人人投进行了实地的尽职调查,发现两处问题:一是承租房屋在租赁合同内体现为平房,但实际承租为1-3层的底层楼房底商。
与租赁合同信息不符,项目方又无法提供房产证等相关信息来进行解释。
二是通过多渠道打听核实,承租房屋租金远远高于街上其他同类商铺租金。
因此,人人投向诺米多提出交涉,经多次协商,项目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鉴于项目方在经营中存在隐瞒财务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的约定,人人投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发出停止向项目方拨款的指令,同时启动向项目方追偿违约金和已拨付款项的程序。
)海淀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原告飞度公司方面要求被告诺米多餐饮支付原告委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三项合计107712.5元。
诺米多餐饮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要求原告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诺米多餐饮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众筹法律风险案例(3篇)
![众筹法律风险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7d4e11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e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逐渐兴起。
众筹模式将传统的融资方式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为初创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监管的不足,投资者和融资者常常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某环保科技公司股权众筹纠纷为例,探讨众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环保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和产品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资金不足,决定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筹集资金。
经过一番努力,公司成功吸引了100名投资者,共计筹集资金1000万元。
然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
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信心不足,要求退股。
在此背景下,公司、投资者及众筹平台之间产生了纠纷。
三、法律风险分析1. 众筹平台责任风险在众筹过程中,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众筹平台在审查投资者资格和融资项目时,如未严格把关,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平台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2. 投资者权益保护风险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部分投资者因公司业绩下滑要求退股,但公司及众筹平台未能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众筹平台和公司应尊重投资者权益,依法处理退股事宜。
3. 股权分配风险众筹项目涉及多个投资者,股权分配问题成为纠纷焦点。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未明确股权分配方案,导致投资者之间产生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众筹项目应明确股权分配方案,避免纠纷。
4. 信息披露风险众筹项目涉及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项目进展和财务状况,导致投资者对项目失去信心。
三个案例让您理解股权众筹
![三个案例让您理解股权众筹](https://img.taocdn.com/s3/m/c9e5015d01f69e314232940a.png)
三个案例让您理解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直接或间接(成立专项投资该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公司,分享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是明确以项目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众筹方式,本质在于民间融资。
因为回报是资本,所以这也算是一种追逐利润的投资(尽管按照规定项目发起人不能承诺回报),也受到了诸多政策的限制。
举例子来说可能会更明白:例子1:国内首家开创了实体店铺股权众筹的平台-人人投,为线下的实体吃喝玩乐店铺项目开分店进行融资,打破了股权众筹只专注于高新技术领域的限制,让投资更加贴近普通投资人的生活。
目前共有33个项目,已经成功对接了4个项目。
但是股权众筹很容易沾上非法集资的嫌疑,所以某些网站规定审核通过的投资者才能看到项目收益率等更详细的信息,并且总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
人人投平台也不例外,投资人必须先进行“投资人认证”,才可以对项目的具体详细信息进行了解。
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项目方必须最少投资项目总金额10%,与投资人共同承担风险,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
例子2:另一个案例就是贷帮网做的股权众筹案例,3月份贷帮网上线了一个物流公司的60万的股权众筹项目,物流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每份3000元,购买一份就可以获得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享受相应的股权权益,半个多月内就融资成功了。
例子3:股权众筹平台爱合投的一个电玩项目,融资方需要融资300万元,出让20%的股份,投资人可以是创投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小额认购,比如3万起就可以认购,在一定的时间内筹到300万元意味着该项目融资基本完成,剩下就是支付、股权交收等手续了。
现在行业内有个流行的做法是代持,因为融资方面对太多的投资者,沟通成本会更高,如果众多的投资人委托代持机构去管理股权,打理日后的事物(日常会议、分红、股权退出等),投资人只要面对委托机构就可以了。
股权众筹案例分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众筹案例分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d82f408784254b35eefd3472.png)
股权众筹案例分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作者:麻增伟律师,联系方式:2016年8月,王某与张某、赵某、梁某准备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商贸公司,约定四人各出资20万元,其后北京某商贸公司设立,王某的20万元并未实际投入公司。
但在北京某商贸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王某均被登记为北京某商贸公司股东。
北京某商贸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张某、赵某、梁某共同经营,王某一直没有过问公司的具体情况。
两年后,王某觉得北京某商贸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多,但一直没有进行过分红,便询问张某、赵某、梁某公司的盈利情况,未被理睬,在要求查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拒绝后。
王某将北京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报告。
虽然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外承担责任,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
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资格或身份。
因为,如果否定了其股东资格或身份,就失去了要求其补缴出资的前提。
本案中,尽管王某的20万元出资未实际履行,但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王某均被登记为股东,根据公司法重视权利外观的特性和公示性的要求,王某已经具有了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股东资格,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也是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支持。
但股东出资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仍具有股东身份,可以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无讼阅读|案例评析:“诺米多”诉飞度“人人投”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
![无讼阅读|案例评析:“诺米多”诉飞度“人人投”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6038e50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1.png)
无讼阅读|案例评析:“诺米多”诉飞度“人人投”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文/ 蒋惠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由《中国法律评论》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ID:chinalawreview),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案情简介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用来开餐饮分店。
钱如期筹到,双方却因协议纷争互相毁约并诉上了法庭。
诺米多公司被指协议中租金等信息与实际不符,飞度公司将筹资款还给投资人;飞度公司则被指融资人数超过法定的50人上限。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令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合作破裂的诺米多支付违约金及融资费。
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蒋惠岭认为,本案中所体现的能动性与克制性看上去是一对矛盾,但实际上,能动性是法律发展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能量,而克制性则是对司法权威、司法中立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展现出的司法能动性的一种保护。
一个兼具能动性与克制性的民事判决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被称为我国“股权众筹第一案”。
既然作为“第一案”,人们通常会对裁判的能动性有更大期待。
但是,经过仔细阅读判决书,并听了办案法官在判决书之外的讲解,我深切感受到,本案中确实充满了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精神,同时又兼具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的品质。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合同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成为本案裁判依据的,因此本案裁判不属于“无法可依”。
从政策指导角度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本案的政策参考,也是引领“互联网+”时代众筹融资交易发展方向的指导。
因此,法院既能把裁判结果置于法律框架之内,又能适应经济规律、顺应发展方向,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制、引导作用。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研究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dcf5c3eaf45b307e87197c3.png)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研究作者:刘玮龙王伟涛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08期[摘要]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平台由于自身的属性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较多,文章旨在指出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DOI]10.13939/ki.zgsc.2017.08.1421“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股权众筹,也叫互联网小额集资,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获得公司未来股权收益。
股权众筹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它融资门槛低,依托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高效,大众参与,为新型创业公司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创业企业采用较多的一种融资方式。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众筹平台已达249家,已筹资金88.27亿元,投资人数突破800万人。
从众筹项目类型看,科技类众筹项目无论是在数量、金额还是在支持人次方面均遥遥领先其他类别,规模和人气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并且囊括了所有千万元级别以上的项目。
2通过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看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2015年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融资方北京诺米多公司因开店需要,通过北京飞度公司运营的“人人投”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最终融资失败,双方对簿公堂,成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
2015年9月15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该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股权众筹合伙协议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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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合伙协议纠纷研究作者:陆红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因信息不透明、从业者参差不齐、监管缺失等问题,存在着不小的投资风险。
本文以宁波市一起股权众筹案件为例,研究了股权众筹合伙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必要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合伙;法律风险一、宁波市某餐饮项目众筹案件的启示2016年5月,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50起因皇家范餐饮项目众筹引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还有多起有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已审结的50起案件中,各原告分别来自北京、山东、福建等省市,均起诉要求被告皇家范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支付转让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各原告起诉称,2015年3月,原告通过某网上股权融资平台认购了由皇家范餐饮公司发起的股权众筹项目,并与皇家范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以皇家范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原告等人为有限合伙人,合伙设立“皇家范鄞州分店众筹店”,各原告认购投资份额从1万余元至8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各原告即分别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
但众筹项目融资成功后,在后续的实际运营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承诺的分红并未兑现,后又听说黄某因涉嫌财务造假、挪用众筹项目资金等问题导致众筹项目开业不久即陷入经营持续亏损状态,直至关闭经营。
这下投资者们都坐不住了,纷纷联系皇家范公司要求退伙,想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皇家范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经协商一致,各原告与被告皇家范公司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皇家范公司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合伙企业经营的行为,经协商达成协议,由皇家范公司受让各原告的投资份额,各原告退出合伙。
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黄某以质押的股份作为皇家范餐饮公司支付转让款的担保。
但其后被告皇家范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众筹的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众筹的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f788b4b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91.png)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众筹领域法律纠纷的不断涌现。
本文将以一起众筹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投资与欺诈的边界,为众筹参与者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6年,某科技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了其一款智能硬件产品的众筹项目。
项目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最终筹集资金超过目标金额。
然而,在项目成功众筹后,投资者发现该公司的产品研发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
随后,投资者纷纷要求退款,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投资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项。
三、案例分析1. 众筹项目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众筹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发起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2)项目内容真实、合法;(3)众筹平台具备相应资质。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众筹平台也具备相应资质。
因此,该众筹项目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2. 投资者权益保护在众筹项目中,投资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以下案例中,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在众筹项目中对产品研发进度、质量等方面信息披露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项目风险。
(2)合同条款不公平:众筹项目合同中,公司未对投资者权益作出明确保障,导致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3)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治理不规范,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3. 欺诈行为认定本案中,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虚假宣传:公司在众筹项目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隐瞒真相等行为?(2)信息披露不真实: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如实披露项目进展、产品质量等信息?(3)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故意拖延项目进度、降低产品质量等,损害投资者利益?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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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下午消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
审判结果为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
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在判决结束后,@北京海淀法院对“众筹融资第一案”审判长殷华进行了访谈。
殷华法官对众筹融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以下为访谈内容:
1、目前评价涉案众筹融资合同效力的基本裁判依据主要是什么?
答: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所以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即涉及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而其中的关键在于“人人投”此种众筹融资行为是否属于“公开发行证劵”。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刚刚您提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刚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请问涉及众筹融资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对本案有何影响?
答: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指导意见》,其中在第(九)部分对股权众筹融资做出专门规定,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等内容,上述规定将股权众筹融资确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
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上述文件明确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应属场外证券业务的一个种类。
从性质上来看,《指导意见》性质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性质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自律性文件;《通知》性质为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工作文件;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出台,且其性质仍属于自律性文件。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也均未对本案
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
另外,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3、本案判决书中将涉案交易称为众筹融资交易,并未称之为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们注意到,目前的政策文件当中对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等概念做了相应区分,但目前关于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完善当中,法院在裁判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具体的政策环境,认为案中交易的分类和定性并不必须对号入座。
众筹融资交易一般应具备的要素包括:以满足初创企业或项目资金需求为主、以互联网平台为融资媒介、以面向公众筹资为表现形式和能够提供一定回报。
我们认为其应属于一种众筹融资交易,但是否属于上述两种特定概念,并不做评述。
因其并不属于在本案中法院必须明确加以评价的问题,所以将其排除在裁判内容之外。
4、关于社会关注的有限合伙人数超限问题,为何在裁判中没有明确给予
回应?
答:还是上一个问题秉持的观点,即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判越保守,则可能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会越大。
实际上,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融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未在发函解除《融资协议》时将其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
业成立前即被解除,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然仅是一种预测,其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此问题也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
故在此情况下,在该案审理范围内,对上述问题是否产生相应责任,法院没有必要过多评述,只是在本案范围内在界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层面上加以分析。
对飞度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有规避法律之嫌、是否比照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穿透”原则等问题,不再发表意见。
但在判后答疑阶段,法院也告诫“人人投”平台,即经过此次诉讼后,应认真审视自身交易模式的设定,进一步自查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融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
5、请问判决最终确认合同主体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协议》,但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相对于项目展示、筹集资金等服务,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以至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
从该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
但是,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本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个案案情而发生变化。
6、判决书中确定项目方应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担更大责任,具体原因在于其信息披露不真实,请问信息披露在此种交易中是何要求,为什么如此重要?
答:《指导意见》(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中提到“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交易开展的基础很大程度上便是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而信息披露是建立彼此信任关系的关键。
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7、请问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融资等新交易对现行法律提出的要求?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重大作用,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不论是对政府、行业还是对法院来讲,互联网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又需要化解纠纷、审慎裁判,从而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助力。
从这个角度说,目前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监管政策的落实和具体的
司法评价都非常慎重。
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去评价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需要非常慎重,应该坚持鼓励交易和创新的原则。
只有明显逾越、违背了法律规定,才会受到否定性评价。
8、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在众筹融资领域内的风险有哪些?
答:相比于P2P网贷领域内出现的问题,众筹融资领域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少,但其风险却是存在的,主要是两方面:(1)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2)在具体交易中融资方(也可以成为项目方、借款人)恶意违约的风险。
当然,如果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9、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融资业务的公司,您有何提醒和建议
答:(1)创新有底线,靠信誉和实力成就企业品牌;(2)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设计交易模式和制度时应尽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尽可能公开透明。
10、您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业务的社会公众,有何提醒和建议?
答:(1)客观衡量自身风险能力,投资需谨慎;(2)选择投资平台时,注重企业信誉和实力,而非单纯看某些平台公布业务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交易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
11、该案对今后众筹融资交易有何参考价值和影响力?
答:该案判决书肯定了“认人投”交易模式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行业发展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