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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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及对策探索

欧阳绍辉

随着市场经济得不断发展与自然资源得不断开发,环境污染纠纷日益增多,并成为影响经济建设与社会治安得重要因素。所以充分认识其特点,有效地防范与治理,就是当前基层经济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得重要课题、以下就谈谈我个人得几点瞧法。ﻭ一、环境污染纠纷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得必然产物ﻭ环境污染纠纷,就就是排污损害环境者与被损害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地争执。每个公民与法人都享有合法得环境权益,并负有保护环境得义务、当这种权益受到污染损害得时候,就必然发生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得矛盾与争执、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这种矛盾与争执就是不可避免得、

正如人们得生存需要不断地吸收养分与排泄废物一样,社会经济得发展,也必然需要众多得生产经营者进行吐故纳新,来推进社会经济得发展、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得社会劳动消化一定得社会资源,一部分转化为社会需要得各种产品,一部分则成为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向外排放,日积月累造成对环境得污染与资源得破坏。

环境得污染与破坏势必带来相关环境权益享有者得损害。环境权益得损害具体表现为环境权人得人身与财产权得损害。当环境权人因污染损害所造成得人身与财产得不到污染致害者及时足额得经济补偿,或就是环境权益人与污染致害人之间对污染致害赔偿责任出现认识上得差异时,就必然产生矛盾与争执。因此环境污染纠纷就就是有

关排污者赔偿责任与赔偿金额得争执。其构成要素就是:第一,有明确得排污者与污染损害赔偿请求人;第二,被污染损害者有明确得赔偿请求目得;第三,有排污者得排污致害事实与损害赔偿请求人得被污染损害事实。ﻭ二、环境污染纠纷得显著特殊性

(一)环境污染治理得特殊性ﻭ环境污染纠纷因其与社会经济生活直接关联,与各种市场主体得生产经营直接关联而有着显著得特点,具体表现在:

1、主体得特定性、这类纠纷得权利主体都就是特定环境权益得合法享有者,而义务主体都就是因就是生产经营而排污损害相关人得环境权益者、如某电厂排放得废水与废气污染了附近得村庄与农田、水系,那么村庄与农田、水系等环境权益得合法享有者就与电厂之间发生纠纷。其她与被污染村庄与农田、水系无关得人则不存在任何纠纷事实。

2、争议标得特定性。环境污染纠纷中,争议得标得都就是排污者对污染损害结果得赔偿责任与赔偿金额。

3、 3、归责原则得特殊性。一般民事责任都就是以行为人得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要件得,而环境污染纠纷中损害责任得确定实行得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须有排污者得排污行为,污染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必然得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而不论排污者主观就是否故意或过失与否。这就就是说即使排污者在正常情况下得“合法排污”,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结果,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得合法权益,就构成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就是否违法排污,或超标排污。

4、4、纠纷因素得隐蔽性与纠纷事实得延续性。这就是因污染损害得潜在性与长期性决定得。如前所述,环境污染致害行为就是现污染环境,然后被污染得环境再危害有关环境权人得人身与财产,加上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得局限性,所以环境污染行为所致得损害往往需持续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又因企业排污致害行为就是连续不断得,故此环境污染纠纷一经发生,往往难于一次了结。

5、(二)环境污染治理显现得态势

6、纵观前期得环境污染纠纷,大体上就是呈现以下态势:一就是纠纷隐患越来越多,众多得集体、个体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不懂科学管理,不讲法律约束,土法上马小化工、小冶炼、小采矿、小造纸、小制革等“五小企业”,二就是污染纠纷逐渐趋向社会化、普遍化、民间化。三就是污染源集中地区受污染得环境呈全方位发展得状态。污染调处难上加难。四就是受污染损害得多为群体状。因为我国人口密度大,在一定环境中享用同一环境权益得多,一旦环境受到污染,则相关环境权益人都同时受到损害。ﻭ三、妥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得对策与建议ﻭ根据环境污染纠纷得上述特点与发展态势,如不进行有效得综合治理,则不仅危害市场经济得健康发展,而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得安定团结。而且目前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得方式方法上与实际需要存在严重得不相适应:①地方政府在领导发展地方经济得同时,忽视了与经济发展目前出现得环境问题与其引发得环境污染纠纷,对这类纠纷防范与治理缺乏有力得指导与协调。②环保部门在污染纠纷得防治上缺乏与其她相关部门得密切配合与协调,力量薄弱,手段单

一。③部分市场主体缺乏环保法制观念,往往只管经济效益,不管环境效益。其她受污染损害者则一有索赔机会就狮子大开口,人为得扩大纠纷事实。第四,部分基层单位与群众组织缺少环保基本知识,不了解环境污染纠纷得特点与基本规律,不能正确得解决纠纷。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得防治环境污染纠纷得综合治理机制。

7、 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政策法律原则,从根本上控制与减少污染纠纷隐患。并将环境污染纠纷得综合治理纳入重要得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指导。ﻭ2、各级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应吸收同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将环境污染纠纷得防治列为社会治安得专项治理内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ﻭ3、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督管理得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得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4、建立健全基层(乡镇)环境监察队伍,加强管理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通过环保法律与法规知识得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环境得国策意识,建立起排污者与受污染损害者之间协商解决纠纷得良好思想基础与正常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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