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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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安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秩序,现就西安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性质

旅行社分支机构指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在设立社以外设立的具有不同功能的分社或服务网点。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是旅行社在本社办公地点以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机构,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机构(以下统称门市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旅行社分社的条件

1.地区: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2.名称: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3.办公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能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4.营业设施。

(1)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配有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5.质保金: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有出境权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6.经理资质:分社经理应具有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经历、无不良信誉记录。

7.员工管理:旅行社应当与分社从业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8.设立社应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

(二)门市部的条件

1.地域: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西安市的行政区划内。

2.场所:门市部应当设在临街门面或写字楼等方便旅游

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应有明显的标示,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租期不少于1年。

3.名称:旅行社门市部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4.办公设施:

(1)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有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使用统一的电子网络报名系统。

5.经理资质:门市部经理有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经历,无不良信誉记录。

6.人员管理:设立社应当与门市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7.设立社应当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社设立程序

旅行社可在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或区级)办理设立分社登记,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分社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门市部设立程序

旅行社向设立门市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或区级)办理门市部设立登记,并在办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门市部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3.门市部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程序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旅行社分社或门市部备案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对旅行社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向其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分社的业务范围的划分:对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旅行社门市部业务范围的划分:对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规范

(一)按时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本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悬挂有关等证件

旅行社分社、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社或门市部变更时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撤消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备案发证机关销毁。

(三)不得超范围经营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门市部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门市部,门市部不得再设立门市部。

(四)自觉接受管理

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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