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11
山东高新技术企业 评定条件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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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拥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
山东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工作,山东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介绍2020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条件和流程。
一、企业基本条件1.注册地在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到规定标准,且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企业纳税额符合规定标准,且自上年度年度利润不低于规定比例。
二、技术条件1.企业应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或核心产品,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企业应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并申报技术领域内的科技成果。
三、管理条件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2.企业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评定程序1.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2.初审阶段:评定机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3.专家评审阶段: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专家评审,评估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公示阶段: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5.最终评定阶段:经过公示后,评定机构对企业进行最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总结:通过上述条件和程序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了2020年山东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流程,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争取成为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为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0年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和流程的介绍已经让我们对这一核心主题有了初步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探讨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标准、申报流程以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准备
![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准备](https://img.taocdn.com/s3/m/6727d93c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6c.png)
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准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高企认定申报及资格维护,为了帮助企业提前准备和更好地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小编整理了一份注意事项和现在可做的工作,快来看看吧!重点关注(一)研发费用归集“合理化”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及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建议(1)维护研发项目:企业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组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确认,推进研发项目实施、验收,做好研发项目技术、文档、财务等资料的整理维护工作。
(2)合理归集费用:企业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求,合理有效归集研发费用,并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等相关工作。
(3)重视加计扣除: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同步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
(二)知识产权布局“前置化”知识产权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则中,知识产权分值为30分,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数量及获得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评分。
建议(1)提前规划布局:企业在项目立项前应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实施进度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申请工作。
(2)注重关联体现:申请的知识产权应与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在名称及内容上具备关联性,并充分体现出核心技术要点。
(三)科技成果转化“常态化”科技成果相关定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则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分值为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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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03•【字号】•【施行日期】1992.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1992年5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商业经营除外,下同)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报事宜。
第四条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科委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境外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合作开办;(二)境内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投资合作或项目开发合作开办及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生产车间等;(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个人主办、联办或以其他形式开办;(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类;(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高新技术产品细目见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8793f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60.png)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770f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38.png)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https://img.taocdn.com/s3/m/3e0009f6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40.png)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背景和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可以带动产业发展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一种认可,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起到推动作用。
国家科技创新局(国科发)是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科发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指引来规范和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人才团队、研发投入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1. 技术水平企业的技术水平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能够在相关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2. 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增长。
3. 人才团队企业需要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团队,包括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管理人员等,能够支撑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4. 研发投入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研发投入,能够持续投入资金和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流程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国科发颁布的相关文件和指引进行认定申报,整个认定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复审、评审等多个环节。
1. 申报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创新情况、财务情况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2. 初审国科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的基本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 复审通过初审的企业需要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对企业的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验证和评估。
4. 评审最终的认定结果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和影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306612f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70.png)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拥有着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和优越的人才资源,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备受重视。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以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
一、技术创新能力一个企业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在产品、工艺、管理等方面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并且要有较强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活动。
企业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才,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或实验基地等科研条件,同时还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
二、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企业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占有率高,并且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营销能力。
企业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誉。
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还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企业要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具备较强的成长能力和创新意识。
同时企业在产业发展、技术水平提升等方面要能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济南市还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在济南市,且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要向济南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确定符合条件后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科研资金补助等,以鼓励和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7a3a7e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d.png)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济科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济科发〔2023〕24号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24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倍增计划”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济厅字〔2023〕4号)精神,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是指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对超额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量目标任务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的申请、推荐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科技部备案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25万元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科技部备案的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12万元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8万元奖补资金。
第五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我市当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
第六条对超额完成市科技局下达的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量目标任务、且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奖补资金使用率超过80%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增加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5万元奖补资金,最高补助50万元。
最新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指南,山东高新企业认定必读
![最新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指南,山东高新企业认定必读](https://img.taocdn.com/s3/m/fc7f1b02844769eae009edbe.png)
最新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指南,山东高新企业认定必读为了使拟申请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深入明确申请认定山东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知托网编制了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二、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5、《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三、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时间与批次安排每年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申请受理安排一批。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一般到4月20日,书面复审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网上受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书面申请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6月20日。
四、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五、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299c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e.png)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eab8e426137ee06eef9182c.png)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
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
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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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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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国家高新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1.认定范围。
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09年认定并于2012年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需重新申请认定。
2.复审范围。
我省2012年度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属于本次复审范围。
对于未按时提交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二、受理时间与批次安排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和认定工作各安排一批,申请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均截止到6月20日。
其中,2012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必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复审(或重新认定)申请。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安排两批。
第一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10日,2012年认定(或复审通过)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务必参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7月30日。
更名材料一式2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顺序装订,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3724894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d3.png)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根据其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以下是可能的条件及描述:首先,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行两年以上。
这是为了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持续的运营能力,以支持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其次,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
这反映了企业对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体现了企业的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申请企业应拥有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具备进行持续技术创新和研发的能力。
技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
再者,申请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营业收入比。
这反映了企业对于创新投入的重视,以及对于经济收益的追求。
营业收入比越高,说明企业对于创新的投入越大,这也体现了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发展潜力。
最后,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条件,如:* 企业近两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应达到一定比例。
这反映了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企业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规划和实施计划。
这体现了企业对于技术创新和研发的长期承诺和规划能力。
* 企业应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公众评价。
这需要企业注重自身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口碑,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此外,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需要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同行评议等。
只有经过这些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总的来说,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体现了济南市政府对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视和支持,也反映了企业对于自身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信心和追求。
这些条件不仅有助于推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b7411ff5335a8103d22014.png)
第二 +二 条
本办法 自
年 2 0 1 9
2 月
施行 有效期 至 年 2 5 日
,
20 2 1
月 2
日 2 4
。
第 二十 一 条 本 办法 由 省 财政厅 、 省 工业 和信 息化厅 、 省 地方金融 监管局 、 中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4 日
)
R SD P — 201 9 — 0 1 300 03
山 东省 财政 厅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山 东 省税 务 局 山 东 省科 学技 术厅关 于高新技术 企 业 城 镇土地使 用 税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鲁 财 税 号 〔 2 0 1 9 〕 5
各市财政 局 、 科 技局 , 省 黄三 角 农高 区 财
1 3 2
山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年 2 0 1 9
月 1
1 7 日
年 月 2 0 1 9
1
2 7 日
年 印 发 ( 2 0 1 9
1 月 27 日
)
D R S P - 201 9 - 0 140 002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业 务
电 子 档 案 管 理办法
1月
1
日 起 按 现 行 标
准 的 50 % 计算缴 纳 城镇土 地 使用 税 。
三 、 高新技术企 业证 书 注 明 的有 效 期
满 当年 , 重新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认定
前 , 纳 税人暂 按现行标 准缴 纳城镇 土 地使
用 税 。
四 、 髙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被 取 消 的 企 业 , 自 被取 消 高 新技术企业 资格所 属 年度 起 不再 执 行 5 0 % 的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税 额
济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是什么
![济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df86174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0.png)
济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是什么条件:一、注册成立365天;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审核并制作详细的项目资料后,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手册最终版2017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手册最终版2017](https://img.taocdn.com/s3/m/694c8e63524de518974b7d1d.png)
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手册济南市科技局2017年5月印目录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01)有关附件 (06)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19)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问题及解答 (2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37)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各有关单位:2017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已下达,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申请企业。
3.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济南市集中受理除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
三、申报程序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
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
其中“上传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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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完善工作程序,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合理、科学、高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省级认定机构组成。
成立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同时确定一名办公室成员和一名联络员。
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山东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和复核等管理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并管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的材料受理、专家评审等管理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申请时间与批次安排。
自2013年起,每年的复审
申请受理和认定申请受理各安排一批。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网上受理截止时间到每年的4月20日,书面复审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网上受理时间截止到每年5月20日,书面申请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6月20日。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申请更名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0日,更名材料一式2份,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三、认定工作流程
(一)网上材料受理。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系统上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以下同)申请名单在网络提交截止时间第二天按属地原则反馈给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二)市级部门形式审查。
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认定申请(复审、更名)名单后,应及时将受理的企业书面申请材料送当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一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材料留存各部门)。
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反馈
给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认定(复审)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上报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2份为书面材料,l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
(三)书面材料受理汇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市(或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申请受理汇总,并将申请汇总情况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专家评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的推荐名单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议,从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将专家选取情况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每组评审专家圭7名专家组成,其中5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
技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定(见附件2、3)、6项认定条件的相符性审查以4项指标的定量评价;财务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理性,中介机构的资质等。
专家组在审阅申请材料形成综合意见后,向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讲评评审情
况。
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意见的汇总,并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研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后25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确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起草文件送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送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签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文件。
公示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行文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查实处理。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文件,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
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省国税、地税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并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优惠落实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五、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表》一式六份(见附件4),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定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等进行专项审计,最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工作指引》规定的资质、较强的专项审计能力、良好的信誉,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复核专项审计不再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
经复核仍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表》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六、监督检查。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
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发现业务主管部门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现中介机构违规的,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
(一)工作例会制度。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事宜。
(二)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遵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执行。
(三)山东省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
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含复审、更名)、受理、评审、公示工作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网址:http://。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邮政编码:2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