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桂水函〔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李显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中小型水库的权属和经营管理问题的建议》(第202424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中小型水库权属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201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钦州市钦南区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于2018年通过市级验收,共颁发权属证书320多处,其中烟尘水库为水利国有资产,权属(所有权)确权为钦南区沙埠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二、关于中小型水库经营管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南水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南水发〔2013〕11号)各县水利局、各城区(开发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的工作部署及南宁市水利系统《“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水利局2013年6月17日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36号)的精神,积极推进“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指导方案。
一、南宁市水利局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组织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流程(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南宁市“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查指导工作小组、纪检督查组。
1.办公室南宁市水利局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美丽办”)在南宁市“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人员设置如下:主任:黄瑞华(兼)常务副主任:冯礼就副主任:陈东成员:黄朔梁晓芬玉荣环张军局美丽办下设综合组、项目组、检查指导组,人员设置如下:综合组:负责局美丽办日常事务、宣传、材料上报等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南府办[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1-2年时间,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和档案。
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发、无序和低效局面,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组织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展流转范围,创新流转方式,加快流转进程,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建立完善合法规范程序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前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南府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分工协作、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编制小组)统一负责编制工作的组织、规划、检查、验收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主体市本级编制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派驻)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等。
各县、区编制主体参照市本级确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南府办[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南府办〔2009〕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力度,我市制定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等项目建设九大工作机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相关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建设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统筹指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全局性重要问题、重大政策问题以及“1180办”提请解决的问题。
南宁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工程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以及2017年3月14日江南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下放部分涉农工程项目管理职权的精神,结合我城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南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从事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活动及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相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所建设的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城区各部门归口负责管理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农村小型工程主要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塘坝、农田桥涵闸、蓄水池(水塔)、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小型泵站;解决贫困村生活、生产道路;农村村屯绿化等农村小型工程。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的投资规模是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
应急抢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外,上级有规定的服从上级规定。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八条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08〕30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设计费、勘察费单项合同估价在5万元以下的,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3项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南府办[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8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9日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为树立城建工作质量意识,推行优质标准,建设优质工程,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态宜居环境,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创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加快实施“工程质量提升年” 三年行动。
以整顿建筑市场、打击违法建设,加强质量监督、治理质量通病,查处质量事故、严惩质量责任,树立样板工程、打造精品项目,制定质量目标、实现整体提升等工作为主要内容,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全面发展,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加快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坚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通过充分调研,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参建各方重视工程整体质量提升和工程细部质量的处理,加大以提升工程质量精品化程度为目标的监督巡查力度,形成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的良好互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数量和获奖等级,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努力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争取使我市在三年内,迈入全国建设管理质量先进城市前十名行列。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
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各项工作,现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经济工作会议及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力争全年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三农”力量。
一、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一)全力夺取粮食丰收。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要求,落实国家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坚持稳面积、提单产两手发力,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到大面积提高单产上,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212.8万吨以上。
压实责任稳面积。
推动下达粮食生产任务至各县(市、区)、乡镇和村委,落实到田块和季节,着力稳水稻、稳玉米、稳大豆,支持恢复并增加双季稻种植面积,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39.3万亩以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南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3〕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8日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第1章总则1.1 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理念为指引,以确保大王滩水库水质稳定达标和城市供水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污染治理、资源保障、生态修复、发展减负、管理创新和技术支撑”的污染防治方针,通过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增加区域水资源供给量、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和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等手段,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改善大王滩水库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社会经济优化发展、水土资源高效利用,为大王滩水库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流域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支撑。
1.2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2)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备注A、工程建设类A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构筑物工程、电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泵站工程、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燃气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3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4交通运输工程各等级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运输防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公路站场建设工程、港口工程、航道疏浚工程、航道整治工程、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5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治涝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政府采购类项目B01货物类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17〕116号)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南府办[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08〕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直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7〕25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市人民政府对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的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事项进行了审定。
现将审定的48项事项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序│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现承担单位│其他││号│││││├─┼──────────┼──────┼────────┼─────────────┤│1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2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正《南│││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意│││。
││执法局、市城市管│见按程序报批。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南发[2014]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发〔2014〕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奋力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一)深刻领会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文件精神实质。
2014年,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文件,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目标。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科学把握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着力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明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农村生产力,坚决破除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南宁首位度提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三)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方向。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南办发[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100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国资布局,突破国企发展瓶颈,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和《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南府办〔2013〕77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我市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加快提升、重大项目加快布局的契机,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综合竞争力,集聚资源、整合重组、分类发展,形成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良好格局,强化监管、创新体制、培育人才,形成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活力迸发的体制机制,实现国有经济发展规模扩张、质量提高、效益提升,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优化布局原则。
按照资源优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通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的划转,推动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优势管理团队集中,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的布局。
(二)突出主业原则。
力求突破国有企业原有发展模式和规模瓶颈,做大做强主业,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按整合资源的原则进行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培育8家主业突出、分工明确的集团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南府办[2013]19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5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20日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南发〔2011〕34号),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并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管理。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9.7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全市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8.6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7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9.1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南府办[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行政机关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通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推动南宁市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提速规范”的原则,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职责,强化审批监督,进一步简化审批前置、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清理和精简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审批的随意性,做到审批程序更加规范、审批环节切实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3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现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创新,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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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2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
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国以来,我市建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约15000座(处),小型水库57座,塘坝9468座,引水工程2706座,水轮泵站266座,固定及流动排灌2727处,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突出表现为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农村水利建设仍然依赖于国家投资,集体和个人办水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缓慢。
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产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
地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四、主要目标
通过3至4年时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适用范围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五)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机井工程、山塘、坡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六)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六、改革形式
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以组建农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