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错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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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有关合同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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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管理论文范文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控制、风险规避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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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篇一摘要:通过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合同管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业主方项目管理团队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与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实施阶段;重要性建设项目法人制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业主方组建的PMT或项目经理部受项目法人委托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在经过设计、采购阶段、进入实施阶段后,实施现场就成为各参建单位的主战场,尤其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如何有序协调好是对项目管理团队的一场考验。

建设法人以市场为载体,以合同为纽带,把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利益相关者)集中到工程项目中,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开放的项目组织。

组织中,合同是确定各方利益关系主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1]。

本文结合某新建大炼油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管理中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与方法。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建设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实施过程的复杂性,我国的建设管理程序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有着严格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造、设计单位、实施单位以及政府监督管理单位都参与其中。

合同是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各方履行义务并取得对应的权利的桥梁。

通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去主动控制双方的履约过程,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2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合同管理素质与要求作为业主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角色非常重要,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很好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应具备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

特别是工程师、项目经理,还要对工程的合同、法律、造价、综合协调等具备一定水平和能力。

具备了这些综合素质,方可在日常管理中统筹解决好各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争端、正确分析判断项目进度,发出正确的指令。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合同签订错误

合同签订错误

合同签订错误合同签订是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双方商定合作细节并达成初步共识后,正式签订合同便成为了下一步必要的行动。

然而,有时候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错误,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并进行修正,以避免后续可能带来的问题和纠纷。

发现合同签订错误是关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地审查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确保其准确而清晰。

不过,有时候错误仍然会发生。

可能的合同错误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条款不清晰: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歧义时,容易让相关方产生误解,导致争议的发生。

2. 合同内容错误:有时候,在合同的书写或者复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内容错误或者缺陷,例如缺少必要的条款或者写错了某些关键的信息。

3. 合同违法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某些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如果发现合同签订错误,双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修正:1. 即时沟通:在发现错误后,双方应该立即进行沟通,并就修正错误达成一致。

及时的沟通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2. 修改合同:一旦确认了错误的具体内容,双方应该进行合同的修改,将错误的部分进行修正或者删除,并添加正确的内容。

3. 签署修正协议:在进行合同修改后,双方可以签署一份修正协议。

这份修正协议应该明确指出原合同的错误和修正内容,并确保双方对修正后的合同达成共识。

4. 归档:修正后的合同和修正协议应该归档保存,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或者需要查阅的情况。

除了即时修正合同错误之外,双方还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降低可能发生错误的概率:1.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确保了解每一项细节和权益。

2. 请专业人士审查:如果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请律师或者专业人士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交流和理解:在商讨合同细节时,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并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总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签订错误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若干法律问题完整版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若干法律问题完整版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有约必守的例外,我国现行《合同法》未明确规定该原则,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其有存在和适用的合理性。

本文将从阐释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及司法实践实例入手,进而对我国立法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司法实践合同法一、前言作为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有约必守的例外,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导致若依原合同履行将对其中一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损害的结果,显失公平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从而认为原合同应作相应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制度。

而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各级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却经常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条件[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当事人在将情势变更原则应用于合同中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不得任意破坏契约的相对稳定性。

1.时间上,情势变更原则是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且未完全履行前。

该原则在司法体系中的确立是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对合同双方的调整,以达到尽量维持交易关系的目的。

任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都要符合时间上的要求,引起情势变更的事实在合同成立前就已经发生或知道一定发生,就不符合确立这项原则的目的,则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应该追究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在合同成立前已经知道了这类事实,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这种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能强制干预;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成后,也没有必要通过这项原则对双方利益进行调整,因为此时合目的已经实现了,双方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劳动法优秀论文

劳动法优秀论文

劳动法论文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渠道越来越多,社会给大学生提供的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

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劳动合同权益引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一)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将探讨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合同: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欺诈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3.胁迫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时,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因合同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理其他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中的其他法律后果,如违约金、定金等,也应当依法处理。

(二)合同被撤销前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被撤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刘成伟*尽管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得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得差不多内涵也即合同成立得核心要件得认识依然比较一致得,即合同是当事人得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得、具有法律拘束力得意思表示一致得协议.依照合同法得一般理论,合同成立得一般要件要紧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得得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得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得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得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假如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得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得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得合同目得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得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得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咨询题本身得复杂性以及不同得国内法对此类咨询题得处理方式迥然不同得现实情况,在此本文得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咨询题.而就国际商事合同得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得法律文件确实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 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得实践妨碍深远,在非常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得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纳以作为其合同条款得补充或解释依据.wm尽管《通则》差不多上属于商人法(lexmerctoria)得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然而,由于它尽可能得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得一些通用得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汲取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得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得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得进展所带来得不断变化得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得妨碍,因而关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得妨碍力.因此,本文得论述将以《通则》得规定为要紧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得相关规定.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meetingoftheminds),即指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得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得救济措施要紧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一词得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1980)》(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o f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得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得“终止合同”(terminationofthe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得“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得主张,这与《合同法》中得“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得“无效合同”一词则是指由于合同得内容或目得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所以无效,无需当事人得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截了当“宣告”其为“无效合同”.而本文得“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得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依据《通则》得规定,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得情形要紧有如下几种:第一,错误(mistake).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得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差不多存在得事实或法律所作得不正确得假设(erroneousassumption).依照第34条得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of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oflaw)两种.但并非所有得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得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假如明白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得条款(onmateriallydifferentterms)订立合同,或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得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时刻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得.强调这一时刻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得规则及其特别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得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不开来.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such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inthesamesituati on),在明白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得行为来推断.假如该人因此将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得条款订立合同,就能够认为如今得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得程度.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得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得,此错误能够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得意思表示所造成得;(需要注意得是,假如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得规定)或c、关于此错误得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差不多明白或理应明白(所谓“理应明白”,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也能明白得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commercialstandardsoffa ir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由该规定能够看出,援引该规定得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得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得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得信赖行事(actinrelianceofthecontract).关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专门注意.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impossible)得情形区分开来.假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得得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差不多消灭得标得物仍然存在.则如今差不多不属于错误得范畴,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得规定.而依据《通则》第33条得规定,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得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合同得效力.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得质疑转移到今后物资交付之时.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得财产差不多灭失,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得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得履行不能得效果一样,当事人得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得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关于表述或传达中得错误得归属.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得错误,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得错误.据此,假如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做出声明得一方能够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得.假如信息差不多到达同意方,而同意方由于主客观缘故而误解了其内容,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得范畴.假如如今符合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同意方而非声明方能够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第二,欺诈(fraud).假如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得陈述而订立合同,则该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性得陈述(fraudulentrepresentation),依据《通则》第38条得规定,包括欺诈性得语言、做法,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得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non-disclosure).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得虚假陈述,依然对事实真相得不披露,与错误明显不同得是欺诈行为本身得性质和目得.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得错误中获益得行为.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性质是相当严峻得,因此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得条件,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第三,胁迫(threat).假如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得不正当之胁迫,而订立合同,则他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不正当之胁迫(unjustifiedthreat),依据《通则》第39条得规定,是指考虑到各种情况,该胁迫如此急迫、严峻(soimminentandserious)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reasonablealternative).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得行为或不行为(theactoromission)本身为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猎取合同得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之胁迫.由以上规定能够看出,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胁迫必须是急迫而严峻得,尤其是当该胁迫本身得性质或通过该胁迫所欲达到得目得为非法时.至于胁迫之急迫性和严峻性得推断,能够是对人身或财产以及声誉或单纯得经济利益得妨碍,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此种胁迫致使受胁迫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即可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宣告合同无效得标准.第四,重大失衡(grossdisparity).假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不条款不合理地(unjustifiably)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也即存在重大失衡得情形时,则处于不利得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告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本条所强调得是在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失衡.假如重大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合同订立后才出现得情况,则不属于本条得范畴.此种情况能够适用有关困难情形得处理(《守则》第62条)得规定.而所谓重大失衡,依据《守则》第310条得规定,除其他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依靠、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dependence,economicdistressorurge ntneeds),或者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improvidence,ignorance,inexperien ceorlackofbargainingskill)得事实;以及b、合同得性质和目得.依照该条注释得规定,所谓“过分得利益”(excessiveadvantage),是指此种利益得获得不仅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得平衡,而且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得道德标准,因而此种利益得获得是不正当得.所以,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关于重大失衡得合同,也能够请求法庭(依据《通则》第110条规定,在《通则》得规定中,“法庭”一词包括仲裁庭)修改该合同或该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通则》有关重大失衡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相类似.依据《合同法》第54条得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最后,假如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事由是因第三人得介入而形成,依据《通则》第311条规定,则应分不如下情形对待: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该错误应归咎于(imputableto)第三人或者为该第三人明白或理应明白,则只有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方可依据将该行为视为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所做得行为或所知悉得情况时得相同条件,而宣告合同无效;其次,关于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假如应归咎于第三人,则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或者虽不由其负责但为该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时,或者在宣告合同无效时该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而行事时,该合同可被宣告为无效.从以上得论述中我们能够归纳出,宣告合同无效,作为针对“合意瑕疵”得一种最要紧得救济方式,该项权利得正当行使应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行使依据:必须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事由.而且该类事由得存在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由得存在具有可归责性:该事由得存在是由其造成;或者其明白或理应明白该事由得存在,却未依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行事;或者当该事由得存在可归咎于第三人时,而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第三人得行为负责或者明白或理应明白此第三人得行为.或者b、该另一方当事人尽管对此事由得存在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却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行事.其次,行使方式:依据《通则》第314条得规定,有权行使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此项权利.而且,依据《通则》第19条得规定,只有当此项通知送达(依据《通则》第19条第3款规定,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得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另一方当事人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才生效.最后,行使期限:依据《通则》第315条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应在合理得时刻内作出.关于一般得宣告合同无效,应在权利人明白或不可能不明白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自由行事(actingfreely)时(要紧针对“胁迫”存在时得情形)起得合理时刻内做出;关于因“重大失衡”而导致得宣告合同中得个不条款无效,则此合理时刻得起算应自该条款被另一方当事人主张(asserted)时开始.值得欲宣告合同无效得当事人注意得是,某些特别情形得存在或者其本人或对方当事人得某些特定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或其宣告将丧失效力.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此错误得存在是由于该当事人得重大疏忽(grosslynegligent)所致;或者当此错误属于事实而非法律错误时,而该事实错误发生得风险(theriskofmistake)已被错误方意识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发生得风险应该由错误方承担,则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无效.[2]其次,假如一方当事人所依靠得情况表明,对不履行(依据《通则》第711条规定,不履行(non-performance)系指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得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延迟履行)能够或本来能够提供救济,则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3]这讲明当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这种救济方式假如与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发生冲突时,对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具有优先性.这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原则得体现.再次,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其发出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得期间开始后,又明示得或默示得确认合同,则他不得再宣告合同无效.[4]最后,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权利即行丧失,任何往常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均丧失效力: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当事人声明他将情愿按照或差不多按照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履行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按照该方得理解差不多订立.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方式得通知后,而且在该方当事人依据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行事之前,必须马上做出此种声明或进行此种履行.[5]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重大失衡宣告合同或其个不条款无效,则收到该宣告通知得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法庭修改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并在对方当事人依靠其通知行事之前,马上将其请求通知对方当事人.[6]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依据《通则》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具有追溯力.只是,假如宣告合同无效得理由仅妨碍合同得个不条款,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仅限于这些条款,除非考虑到各种情况,维持合同得其余部分是不合理得.《通则》有关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得规定,是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得规定相一致得.《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得合同或者被撤销得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妨碍其他部分得效力得,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此种追溯力得具体表现确实是“恢复原状”,即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提供得一切,只要该方当事人也同时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得到得一切;或者,如虽不能返还实物,但对其所得之物给予补偿.---------------------*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post: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e-mail:genes@263net----------------------------------------------------------------------------[1]本文引用法律文本出另有专门标注外,均来源于/english/principles/pr-mainhtm;并参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英文对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通则》第35条(2)款.[3]《通则》第37条.[4]《通则》第312条.[5]《通则》第313条第1款.[6]《通则》第310条第3款.。

合同思想工作总结(10篇)

合同思想工作总结(10篇)

合同思想工作总结(10篇)合同思想工作总结篇1本人十分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政策,热爱生活,热爱从事的职业。

自参加工作以来, 对自己的单位充满感情,对事业充满信心。

在这期间不仅注重自身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而且在工作中言行一致,作风端正,实事求是,严于律已,敢于同违规违纪的行为作斗争,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同志,尊重领导,圆满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回顾自己在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上面的学习、进步和成长,大概可以归纳入下几点:一、工作方面参加工作以来不论在哪个岗位上,都能够服从党委安排,尽心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

1、政治思想素质持续进步。

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

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

在过去的一年中,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原有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其次是在行动上落实。

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的进行学习。

其间,我认真的学习了工作相关的文献资料。

注重加强对纪检、远程教育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

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

第三是注重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就是要能够掌握并能够熟悉运用理论知识,帮助自己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中,认识事物的本质。

注重加强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并能够在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一些创造性的工作。

通过学习对于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两年来的工作实践,有力的促成自己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正确面对挫折,辨证的看待问题。

工作中能够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

3、工作方法不断完善。

在面对复杂繁琐的日常工作面前,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构造--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

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构造--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

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构造--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
邱瑞佳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
【年(卷),期】2024()2
【摘要】重大误解制度在立法上并不完善,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构成上,主流的“要件说”与“要素说”均有局限性。

本文以“工具说”作为依托,探讨意思表示瑕疵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给予重大误解制度新的理论视角和土壤。

本文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重大误解制度作为其法律救济路径的理论支撑,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基于重大误解制度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支持。

将合同变更重新纳入救济的范畴并作为优先路径选择,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可更好地平衡交易多方利益。

【总页数】5页(P136-140)
【作者】邱瑞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3.2;G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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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成考民法(专升本)试题与参考答案

成人高考成考民法(专升本)试题与参考答案

成人高考成考民法(专升本)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选择题(本大题有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下列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描述,正确的是:A.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只调整财产关系C. 只调整人身关系D. 不调整任何关系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 所有公民从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 所有公民从10周岁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C. 所有公民从18周岁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D. 所有公民从16周岁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B.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并生效C.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行为事实情况D.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4.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说法,正确的是:A.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无限次数发生B.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由当事人任意决定C.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5.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A.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C.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D.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A.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B.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债权仍然有效7.下列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描述,正确的是:A. 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关系B. 涉及婚姻、血缘关系的法律关系C. 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D. 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8.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是:A.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B.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个月C.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D.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9.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民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 民法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D. 民法不调整人身关系 10. 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能力B.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称C. 民事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权利D. 民事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A. 自愿B. 公平C. 等价有偿D. 诚实信用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B.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权利:C.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D.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只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B.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C. 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D. 不需要任何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即可14.下列关于代理权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 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B. 代理权可以全部转委托给他人C.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在代理期限内进行D. 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1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民事权利只能是财产性权利B. 民事权利不可以转让给他人C.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仅限于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D. 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而不受限制16.下列关于债的表述中,不属于债之要素的是:A. 债权人B. 债务人C. 债权标的物D. 债权期限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B.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可以不支付违约金C.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18.以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B.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发明创造C.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注册商标D.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发明专利19.单选题在民法中,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B.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C.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身份行为D.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20.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属于民事权利的是:A. 名誉权B. 人格权C. 身份权D. 财产权21、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说法正确的是:A. 无需任何条件,任何民事行为都可成立B. 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不涉及法律规定和意思真实表达问题C.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才具有法律效力D.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所有条件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22、关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没有任何交集B. 无因管理可能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C. 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存在无因管理D. 两者的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不受彼此影响2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4篇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4篇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4篇篇1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审查合同的基本情况(一)合同名称:XXX合同(二)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三)合同签署地点:XXXX(四)合同签订双方:甲方为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乙方为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五)合同履行地点:XXXX(六)合同履行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 日止。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主要内容:XXX合同为双方就XXX事项所达成的XXXX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XXX。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内容,甲方的主要义务为XXXXX,乙方的主要义务为XXXXX。

(三)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XXXXX。

(四)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XXXX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查意见(一)针对合同内容的建议1. 关于XXXX条款的建议:XXX2. 关于XXXX条款的建议:XXX(二)法律风险提示1. 着重提示合同中的XXXX条款可能存在XXXX法律风险,建议双方XXXX。

2. 对合同免责条款的XXXX风险进行重点提示,并建议双方XXXX。

(三)其他关键问题1. 关于XXXX问题的XXXX提醒。

2. 关于XXXX问题的XXXX提醒。

四、审查结论(一)根据XXX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了XXXX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审查情况制定了XXXX合理的调整方案,希望双方认真考虑并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确认合同内容经过修改符合法律法规后,应尽快签署补充协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五、审查意见书制作单位制作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联系地址:XXXX六、附录根据双方合同内容的不同情况,可以附加其他相关文件、信息。

论合同拟定的法律问题

论合同拟定的法律问题

论合同拟定的法律问题作者:蒋应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8期摘要:这文章写的内容主要就是合同的拟定应该注意的一些事情,还有一些细节方面问题的大致概括,合同看似是个很简单的东西但其中的内容其实还是蛮多的,需要注意的是啊等等的都是一些一些需要花功夫在上面的。

介绍了合同法的意义与作用还有合同法的发展历史,说了其实合同法规在新中国成立时还是没有的,通过人们的艰苦奋斗一步一步才有了今天的合同法还有其他的很多很多,比如说合同拟定的程序与应该注意的事项,这看似很简单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他要注意的事很多很多,都是一下细节方面的事情,强调了有可能以为一个很小很小的细节,就可能将合同的理念完全颠覆,所以说在拟定合同时一定要特别小心。

关键词:合同拟定历史问题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公司也逐渐发展起来,各种商业活动层出不穷,而想要参加各种商业活动,合同的拟定签订成为起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各种因为合同纠纷的问题层出不穷而且还达到了新的高峰。

合同纠纷问题愈演愈烈,合同拟定双方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合同法的出现在合同纠纷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合同甲乙双方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数是因为在合同拟定上出现了问题,所以解决合同拟定问题刻不容缓。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合同的发展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商品交换时的需要,这能够证明这样的交换已经发生了。

合同的发展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在当今社会上存在太多的不信任与欺骗,而合同的合理应用能够有效地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合同在当今经济急速发展的时代,在其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本文主要在于讨论合同拟定上的相关事项,合同拟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通过人们在实施案例犯得错误来说明人们在合同拟定上应该注意的事项。

通过合同在不同方面的意义与实际的应用来确定其存在的属性。

一、合同的拟定的意义作用以及原因合同拟定的意义也就是合同拟定的作用,这在合同的拟定中极为重要,因为只有你懂的了其中的作用你才能更好的了解其中的原理与逻辑,这样也能更好的帮助你理解合同法与其意义,可以说这就是合同法的入门。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缔约的当事⼈要遵守⼀定的原则,如果⼀⽅缔约过失造成合同⽆效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结合同的⼀⽅存在过失造成对⽅当事⼈损失的,缔约过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缔约过失的类型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意思,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订约对⽅当事⼈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给对⽅造成损害的主观⼼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内容,⼀是⾏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是⾏为⼈主观上具有给对⽅造成损害的⽬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为构成的最核⼼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为。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且⽆论何种欺诈⾏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客观上实施了欺诈⾏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包括在要求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少部分⼈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是指未经授权⽽使⽤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

如将商业秘密⽤于⾃⼰的⽣产经营,由⾃⼰直接利⽤商业秘密的使⽤价值的⾏为或状态,或⾮法允许他⼈使⽤。

⽆论⾏为⼈是否因此⽽获取⼀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练习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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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练习题库+答案一、单选题(共71题,每题1分,共71分)1.在国际货币体系变迁的过程中,不曾出现过的国际货币体系是()。

A、国际金本位制B、金银本位制C、布雷顿森林体系D、牙买加体系正确答案:B2.当经济处于过热时期,政府不易采取的财政政策有( )。

A、降低政府投资支出水平B、鼓励企业和个人扩大投资C、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D、减少财政补贴支出正确答案:B3.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相对消灭的是()。

A、甲将其房屋变卖B、乙的汽车在夏天自然而焚毁C、丙的房屋在地震中倒塌D、丁的一幅古代字画被焚毁正确答案:A4.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是()。

A、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B、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C、综合监管体制D、分业监管体制正确答案:B5.主张各国应当生产、出口密集使用本国相对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需要密集使用相对稀缺要素的产品,这种国际贸易理论是( )。

A、后发优势贸易理论B、要素禀赋理论C、比较优势理论D、绝对优势理论正确答案:B6.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人,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指的是()。

A、一般公共预算B、社会保障预算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D、政府性基金预算正确答案:A7.以下()不是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汇率制度的特点。

A、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B、铸币平价是各国汇率的决定基础C、自发的固定汇率制度D、黄金输送点是汇率变动的上下限正确答案:A8.下列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B、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也应当投保存款保险C、存款保险是由存款人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D、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存放于中国银保监会正确答案:B9.政府干预出口贸易的主要措施是( )。

合同公证后发现错误(3篇)

合同公证后发现错误(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公证作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出现错误。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合同公证后发现错误的案例分析,探讨合同公证错误的产生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手续。

2. 错误发现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多支付了工程款。

经过核实,发现合同公证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合同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符。

3. 错误原因分析(1)公证员工作失误:在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能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导致合同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符。

(2)合同双方未履行合同审查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对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导致错误得以通过公证程序。

(3)公证处审核不严:公证处在审核合同过程中,未能发现合同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问题。

4. 错误影响(1)损害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同公证错误导致一方多支付了工程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由于工程款支付错误,可能导致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损害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合同公证错误可能损害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影响公证业务的发展。

三、应对策略1. 主动沟通,协商解决(1)公证机构应主动与合同双方沟通,了解情况,明确错误原因。

(2)公证机构应协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依法维权,维护合法权益(1)合同双方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

(2)公证机构应依法对合同进行修改,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3. 加强公证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公证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合同内容错误的是

合同内容错误的是

合同内容错误的是合同是一种法定的文书,其目的是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工作疏忽、沟通不畅或其他原因,合同中可能存在错误。

本文将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探讨,并给出了应对错误的建议。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错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中可能存在语法或拼写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起草人员的疏忽或水平不够造成的。

例如,合同中的日期可能错写或漏写,导致双方对有效期限存在争议。

此外,拼写错误可能导致某些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失去原本的意图。

其次,合同中可能存在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指的是合同中的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或不相容的情况。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起草人员对复杂法律术语的误解,或者是在起草过程中的思维混乱导致的。

逻辑错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给争议解决带来困难。

第三,合同中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不准确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起草人员没有充分了解交易的细节,或者是在起草过程中疏忽遗漏了某些内容。

信息缺失或不准确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出现困难,或者产生争端。

面对合同中的错误,双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当发现合同中的错误时,应尽快与对方联系,明确问题所在,并就如何进行修改或修正达成一致。

双方应积极沟通,寻找解决方案,以避免事态恶化。

其次,如果无法与对方就错误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或仲裁员。

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解决争议,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最后,为避免合同中的错误,起草人员应尽职尽责,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其准确无误。

如果需要,可以请教相关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之,合同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双方可以通过积极沟通、专业咨询和谨慎起草来解决问题。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只有依法合规、准确无误的合同才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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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错误(下)――从比较法的角度张炳生 三、错误的后果 如果按照纯粹的意思主义的合同理论,处理合同错误的方法是简单的,即宣告合同无效或允许当事人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有合同的存在。

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不管是大陆法上所谓的内容错误还是表达错误,抑或英美法上的共同错误还是单方错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指向是南辕北辙的,或者至少是无法重合或对接的,因此发生错误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存在,合同无效或允许撤销便是最自然的归宿。

但这种思维是简单的,作为解决错误合同的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即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对方的利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交易的极不安全并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所以作为对意思主义合同理论的修正的表示主义也同时在发出自己的强烈声音: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

在欧洲大陆上意思主义的观点曾经是大行其道的,无论是法国民法还德国民法,而且理论的研究发展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原则,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于错误以及欺诈或胁迫而不生效力,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不能成为有效合同,这种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非常明确的落实,该法明确宣称“如果是由于失误表示同意或因受到暴力或欺诈被迫同意,都是无效的” [41]。

但是在英美普通法上则不同。

直到19世纪,合同可以因错误而撤销的观念几乎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尽管现在普通法上也允许对基于是另一方的误述或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主张撤销,但这实际上并不是在强调错误,而是关于诚信的规则。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性格源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与生存环境,用最简洁的语言进行概括,因为“大陆法是农民的法律,而英美法则是商人的法律” [42]。

当然如果细究起来,还可以发现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譬如,在大陆法对以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表示显得相对宽松还在于可以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以及通过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补偿相对方的损失,而在英美普通法上,因缺乏这些配套的制度而使得维护意思表示的效力就成为必须的选择。

然而,交易的无国界发展使得调整交易的规则必然地发生相互借鉴与吸收,大陆法和英美法上对待合同错误的规则和理论是追随市场的脚步而不断演进的,时至今日,已经可以怎样说:如果“当事人缔约时承诺和期待的后果,并未如其所愿地出现,如果这样的话,他能否主张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应受合同的约束?一般来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43]。

各国都清楚地认识到,在规制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时,并非只有一种价值的考量,更非首先应当照顾错误方的利益。

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相对方基于信赖而合理的成本支出与利益期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价值或原则都是更需要优先得到满足与实现的。

毕竟交易本身是一种盈亏不定的东西,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冒险行为。

已经错误地表示了缔约意思的人是最应当对自己的疏忽、无知或轻率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

因此,对基于错误的合同进行救济,是多重价值权衡之下的结果,是各种规则综合运用的产物。

因错误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允许撤销,只是在具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的例外救助,而不是动辄适用的普遍规则。

(一)不能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情形 1.单方错误 作为各国统一的原则,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

即当事人的错误是单方面的,另一方不知道而且依合理情形也不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了表示错误,则错误方事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其理论依据是,在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虽然没有真正的合意,但是“真正的‘意思一致’并不是必须的。

问题的关键是,从了解当时情况的第三方客观的角度来看,经正确解释的允诺之间是否一致:问题不是双方当事人想什么,而是理智的第三方从他们的言行中可以推知什么” [44]。

实际上相对方或第三人需要理解的是合同的含义,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相对方基于正当的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应受到保护,或者说,错误方因自己的过失带来的不利益不应转嫁给相对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在这方面似乎是独行侠。

按《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因错误而撤销表示的条件只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表示的人“在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便可主张撤销,所以法院在作出允许错误的合同时,无需考查相对方是否对错误方的意思表示发生信赖;如果有的话,也无需考查发生这种信赖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错误方是否有“不可原谅”的疏忽,等等。

原因在于,如上文所述,德国法根本上就没有区分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无论单方错误还是共同错误,只要符合第119条第1款的条件,撤销合同是没有其他限制的 [45]。

原则上讲,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它必须从属于必要的例外。

例外一:如果相对方知道或者依合理情形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了错误,而不依通常的方式对错误方进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便不能因仅是单方错误而剥夺错误方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的权利。

在英美法中,这种判例很多,前述Hudson v. Kelley 案中虽然可能只是原告的单方错误,但被告明知原告错误的存在而将错就错,原告有权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求重新起草合同。

而Chernick v. United States 案中投标人的出价仅是正常价格的1/10,业主按合理情形是应当知道投标人的错误的,因此投标人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这一观念在大陆法国家中也是深入人心的,即如果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则他对合同有效性的信赖便不值得任何保护。

基于这样的观念,各国立法上纷纷要求,构成错误条件不但要求它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重要的”,而且还要求它是对方“可辨认的”[46]或“错误是明显的”[47],即只有依照合同的性质、订立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方进行了合理的注意应该知道产生了错误,错误的条件方才是充分的,合同才可以要求撤销。

即使在没有错误是“可辨认的”或“错误是明显的”这一类概念的法律体制中,也会在法院的判决中看到类似的提法。

如瑞士联邦法院认为:“不管是否考虑一般经验或经证实的案件事实,原告应当认识到,被告对于其误解的事实是十分倚重的,即如果不是因为他的错误的话,被告是不会订立合同的”[48]。

这就是说,错误表示人的相对方对错误的表示的是基于真诚的信赖,而不是已经意识到错误的存在,错误方撤销合同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49],反言之,如果相对方应当知道错误的存在,则其对明知的错误产生的信赖便不能得到保护,错误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在法国,买方有权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前提是:依客观性解释认定标的物不具有实质性品质时,卖方必须知道标的物应具有这样的品质;在依主观性解释认定标的物不具有实质性品质时,卖方必须知道买方购买标的物的意图。

如果只有买方知道而卖方不知情时,合同是不能被认为无效的。

所谓“卖方知道”的事实,可以通过谈判的过程、合同的明示规定等证据证实,也可以通过案件的背景情况进行推定,比如,当标的物在古玩店中出售且标价昂贵时,可推定标的物为古玩,而不是仿制品;反之,当标的物是以便宜的价格从跳蚤市场购得时,卖方便没有理由知道买方的目的是要买古董。

但是,这一例外是必须受到限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对方知道的单方错误都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譬如,卖方在谈判中逐渐了解到买方的财产计划,而且买方意识到卖方的这种计划将是不可能实现;又如,买方以为某种商品的价格将在今后上涨而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而卖方更清楚地知道随着自己新的产生线的投产,产品的供应将大大增加,该商品的价格今后肯定是不升反降。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方显然不能认为卖方知道自己的错误而在事后要求撤销合同。

如此看来,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错误的存在还不是导致错误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必须增加进一步的要求,即对方“有责任纠正错误但他违反了这一点。

”[50] 例外二:如果错误是对方诱使的结果,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

通常情况下,错误陈述会构成一个合同的条款,如卖方对货物质量的不准确表述,可能构成了对货物性质的一项合同保证,如果这样,买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从而得到应有的救济。

但是,如果一方的错误陈述显然不能构成一种合同保证的情况下,被误导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

从原则上,各国法律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英国的法律文献中有相当丰富的类似案例。

在Smith v. Land and House Property Corp.案中,一个不动产的卖主(被告)声称土地现在正租给一个“最称心的租户”,而事实上,该租户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结果导致了原告将房子出租给了这个“最称心的租户”。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一种虚假的陈述[51]。

1981年美国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审理的Mayol v. Weiner Companies, Ltd.案[52]典型地说明了当单方错误由另一方引起时,将导致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发生在一个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规定出售条件的合同第1项规定:“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占有权于1979年11月1日或该日之前转移”。

第5项规定“仅属于本公司设定的不动产权益,卖方应当凭担保契据转移所有权”。

第11项规定:“从属于现有的限制性的约定、用役权和城市规划法规”。

这些条款下面都标有黑线,说明它们是打印在格式合同上的。

合同签订之后,买方将1000美元违约金交给第三人,以便在买方履行合同之后交还买方或在买方违约时由卖方扣留。

不久,买方收到一份寄自卖方的租房契据副本。

这是由卖方与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即卖方的房客事前签订的。

从该契据上,买方第一次了解到,该承租人拥有购买该不动产的选择权。

于是,买方表示拒绝接受别人拥有购买选择权的买卖,并起诉要求卖方返还1000美元的违约金。

初审法院认为,买方订立合同的意图是,在承认该承租人的全部权利的前提下购买该财产,其中包括该承租人购买该财产的选择权,判决卖方胜诉。

买方不服,提起本上诉。

这显然是一个单方错误的合同。

即买方认为合同中所谓“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只是指“买方的购买将从属于该承租人继续占有该土地的权利”,而没有意识到还应当包括承租人对该土地的购买选择权。

然而,买方的这一错误不是由于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而是卖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是卖方提供的,其中的重要条款是格式化的,且没有对这些条款应包含的涵义进行合理的说明;按通常的理解,这些条款也不应包含承租人的选择权。

因此本案中虽然仅是买方的单方错误,但显然这一错误是由卖方的不充分说明引起的,对买方无约束力,初审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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