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作协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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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委托方:住所地:

代理方:

住所地:

在编号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针对委托代理采购等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委托方选定供货商、与供货商确定交易标的及交易条件后,委托代理方向供货商采购,并通过单笔业务确认函形式确认单笔业务。代理方接受委托方单笔业务委托的,与委托方指定供货商签订单次采购合同(包括不限于购销合同、进口合同,下同,下称“采购合同”),并通过信用证、现汇等方式支付采购货款,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来款提货。

二、货物约定

货物的品名、生产厂家、数量、价款计算(定价、结算等)、装运、交货、包装、检测、验收等具体详情均以代理方与供货商签订的单次采购合同的实际数为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应事先与供货商协商确认单笔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委托方对代理方与供货商签订的每单笔采购合同内容不再另行确认,委托方承担代理方因履行本协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不限于市场风险、合同风险、政策风险、货物风险、通关报检风险、信用证议付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责任和费用。

2、保证所委托采购的货物符合中国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与单笔业务约定及市场行情相符,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负责提供采购货物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商品检验等技术指标,对委托采购的货物品质及数量负全部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业务项下风险。委托方不得因采购货物的质量或数量等问题而拒不付款提货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有关义务。

4、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采购合同条款,不得对供货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同时委托方确认,因单笔采购合同项下货款由代理方支付,故在委托方付清全部货款及其他款项前,单笔采购合同和物流相关合同项下权益单独归代理方所有。未经代理方书面确认,委托方无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仓储方或其他方提货或主张其他合同权益。

5、协助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等具体业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6、承担所委托采购货物的交货、装卸、运输及仓储的费用及风险。

7、在委托方提供经代理方认可的物保及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代理方可给予相应提货额度,即在代理方核定的提货额度内,委托方可在未付清相应款项之前先行提货,但委托方应当在提货后90日内以现汇方式结清所有相应货款及费用,超过该提货额度时委托方应根据代理方通知要求款到提货。提货额度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代理方结合产品性质、货物市场行情及委托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核定。当委托方在业务履行中发生违约情况或货物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委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发生不良变化情形时,代理方有权随时暂停或降低或取消相应提货额度。代理方出具提货单据(如《货物出仓通知单》等)或转移相关货权凭证后,即视为已完成交货义务。

8、对供货商资信负责,承担因供货商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承担因供货商瑕疵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退还货款的责任;因前述供货商或其他非代理方原因导致的协议未履行、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9、承担因政策、市场和汇率风险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

(二)代理方的权利义务

1、以代理方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方对外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2、根据委托方需求,代理或协助办理有关进口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报检以及内贸货物的配送等物流手续,货物需存储的则存放在代理方指定仓库。

3、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项下协议,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4、因供货商原因致使本协议及其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采购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账户。若代理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宜而遭受索赔或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按前述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后果。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

5、若协议产品需先行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口,委托方知悉许可证存在无法出证或出证后被国家公职机关撤销的可能,且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代理方在许可证出证前有权不对外签约。

四、担保条款

1、委托方同意提供如下房产对代理方所享有的委托方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具体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2、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业务完成情况共同协商对上述部分不动产解除抵押(委托方应确保在押不动产由代理方核定的价值不低于委托方所需额度)。双方协商一致的,在部分业务已完结且委托方相应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解除抵押相关事宜。

五、财务结算

1、委托方应在单笔采购合同签订前且不晚于单笔委托业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向代理方支付保证金,代理方在未收到此保证金前,有权不对外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保证金可但只能冲抵最后一批货款。协议执行过程中,委托方同意代理方对本协议货物的全部成本(包含货款、其它代垫款、资金占用费、物流费用等)进行估算,当本协议货物的市场价值与全部成本的差额占全部成本的比例大于5%,代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该差额来款作为追加的保证金。委托方不按代理方要求追加保证金的,代理方有权解除单笔业务合同、自行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2、本协议所涉汇率暂按计(若单笔业务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单笔业务约定为准),如代理方实际对外付款当日银行汇率发生变化,以银行实际售汇汇率为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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