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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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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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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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深证上[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292f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7.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57b6daba76e58fafbb0033c.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第一部分审核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一)普通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1、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2)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5)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6)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在线填写会员机构背景资料,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设立的批准文件;(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7)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8)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9)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4、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1)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2)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3)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4)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的。
5、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3)会员资格证书;(4)业务清理情况说明;(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7、会员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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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目录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4)(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4)(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4)(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5)二、发行指南 (6)(一)发行方式概述 (6)(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6)三、上市指南 (14)(一)股票上市指南 (15)(二)上市仪式指南 (16)四、申请文件 (18)(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8)(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9)(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20)(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25)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25)(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5)(二)发行申请书 (27)(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27)(四)上市报告书 (28)(五)上市仪式人员名单 (29)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30)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31)(一)发行流程图 (31)(二)上市流程图 (32)附件1: (33)附件2: (34)附件3: (35)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a0c9a16c51e79b89690226b1.png)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第一条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维护审核工作秩序,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以下简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转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在创业板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在创业板负责一家在审企业:(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转板上市、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第四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35c687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6a.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a6b169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ea.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
第一条义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定的上市公司,后续按照本规则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并披露相关信息。
2 、证券发行上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期间包括保荐机构的审核与准备、发行申报的编制与披露及公司股票首次交易上市等工作。
第二条核条件1 、申请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前,应提交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予以批准。
2 、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手续,及资金募集报备、保荐报备、发行费用及上市费用的支付等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施行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条款;(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3)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关联交易、往来交易等业务运作良好,经营水平良好;(4)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客观公证性,并且按期披露;(5)公司有完善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6)公司有良好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体系,且有能力实施创新型经营;(7)符合其他上市要求。
第三条报和审核1 、申请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报资料,同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考察工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请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评估申报公司的上市条件,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发行、及给出审核意见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材料审核1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可以查阅公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了解发行上市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上市材料应及时披露、完善、准确。
公司有义务在上市材料中全面准确地介绍公司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质条件、风险提示、股份发行及上市事宜等情况。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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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深圳证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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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30
•【文号】深证上〔2021〕978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通知
深证上〔2021〕97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13〕4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c5c01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ff.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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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管理深圳地区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活动。
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以及退市规则。
以下将对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1.发行条件:企业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符合要求。
2.申请程序:企业首先需要与深交所签订保荐代表协议,选择保荐代表机构进行保荐。
然后按照深交所上市流程,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最终由深交所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发行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首次公开发行(IPO)或者再融资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连续两年净利润超过一定数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等。
4.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合理有效的股权结构,主要股权不集中于一人或少数股东。
5.配股和增发:上市公司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配股和增发的方式增加股本。
二、交易规则1.交易方式:深交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按照发行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撮合。
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各一个时段。
2.交易流程:投资者在交易所内通过券商交易终端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订单会由交易所进行撮合,并根据成交的价格和数量生成交易确认信息。
3.交易价格:深交所采用市场化竞价定价原则,即按照供求关系确定股票的市场价格,交易时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买入或卖出价格进行撮合。
4.交易限制:深交所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禁止操纵股价、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三、退市规则1.退市情形:上市公司可能面临因经营业绩不达标、违规违法、严重违法等原因被退市的情况。
2.退市程序:根据监管要求,深交所会对持续经营困难、重大违规等情形进行调查,若确认存在退市情形,深交所会启动退市程序,包括发出退市通知、暂停交易、实质性退市等环节。
3.退市风险警示: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深交所会进行风险警示,将其股票标记为ST股或者*ST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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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1. 引言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一个重要的股票交易所。
该交易所有着严格的发行上市流程,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发行、上市和后续监管等各个环节。
2. 申请阶段2.1. 企业准备工作在申请阶段,企业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拟定上市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
- 整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确保准确、完整和合规。
- 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2.2. 申请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审核的重点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 上市委员会审议上市委员会将对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管理层团队以及风险因素等方面的评估。
2.4. 反馈意见整改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企业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确保招股说明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发行阶段3.1. 发行方式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适合的发行方式,包括网上申购、定价发行等。
3.2. 发行公告和认购企业需要发出发行公告,并开展股东认购活动,根据市场反应确定发行价格和数量。
3.3. 发行结果公告发行结束后,企业需要及时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认购情况等。
4. 上市阶段4.1. 申请上市企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财务报告等。
4.2. 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委员会将对企业的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和要求。
4.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股票交易、撮合和结算等。
5. 后续监管阶段5.1. 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等。
公司上市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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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详细流程标题:公司上市详细流程指南一、前期准备阶段1. 初步评估:首先,公司需要进行自我评估,确认是否满足上市的基本条件,如经营年限、盈利状况、净资产等。
在中国,主板市场通常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而科创板则更注重科技创新能力。
2. 选择证券公司:聘请有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协助公司完成上市过程。
证券公司会进行尽职调查,帮助公司制定上市计划。
3. 改制重组:根据上市要求,公司可能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4. 制定财务报告:准备并审计过去的财务报告,以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申报及审核阶段1. 编制上市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告、业务描述、上市计划等,由证券公司协助编制并提交给证券交易所。
2. 交易所预审:证券交易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证监会审核:通过预审后,材料将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进行实质性审核。
4. 发审会审议:证监会组织发审会,对公司上市申请进行审议。
三、发行定价阶段1. 投资者路演:公司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其业务、业绩和未来发展规划,以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2. 确定发行价:基于路演反馈,与承销商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3. 股票发行:在确定发行价后,开始公开募股。
四、上市交易阶段1. 首次公开发行(IPO):在交易所进行新股发行,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
2. 上市敲钟: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举行上市仪式,标志着公司正式上市。
3. 股票上市交易:新股上市后,公众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股票。
以上就是公司上市的基本流程,每个步骤都需要严谨对待,且可能因地区和市场的不同有所差异。
在整个过程中,公司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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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概述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总结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是为了规范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而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等。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主要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股票上市公告书,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的程序、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证券发行价格和规模等,以确保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2 号主要规定了红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价格和规模、承销方式等,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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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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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五)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项;(六)违约责任;(七)仲裁条款;(八)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2.2.1 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
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2.2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承诺:(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二)遵守公司章程;(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四)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https://img.taocdn.com/s3/m/7c56f82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e.png)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股票市场,旨在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创业板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管创业板股票的上市规则。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
同时,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如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等。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再次募集资金。
4. 定价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定价方式可以采用市场化定价或协议定价。
市场化定价是指通过询价、招标、集合竞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协议定价是指企业与发行对象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5. 配售方式:创业板股票的配售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配售。
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定向配售是指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配售股票。
6. 上市审核:创业板股票的上市申请需要经过深交所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7. 上市监管:创业板股票上市后,深交所会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 退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不能符合退市条件,深交所将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措施,以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就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则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国的创业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也加强了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创业板的发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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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特别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公司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需与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联系,确定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公司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申请书(参考格式附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领取发行核准批文当日传真至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书原件与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由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受理申请并确定公司股票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二、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指南1.T-3日或之前(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1)披露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摘要。
(2)披露招股意向书当日,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网下发行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提交新股网下发行委托。
(注:主承销商需要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Ver 2.2)。
)(3)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了解和办理股份登记等事宜;2.T-2日主承销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电子文件)。
3.T-1日(1)发行公告见报并于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2)主承销商11:00前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发行申请书面文件(清单附后)。
4.T日(1)投资者缴款申购;(2)发行人确定申购资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3)主承销商16:00-16:30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了解新股发行初步结果。
5.T+1日(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冻结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
(2)主承销商17:00前将《新股发行划款通知》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组织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3)主承销商17:00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新股发行结果;(4)主承销商准备新股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联系指定媒体于下一个交易日披露;(5)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T+2日摇号事宜。
6.T+2日(1)披露新股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2)主承销商上午主持摇号仪式;(3)主承销商上午11:00前将摇号结果送达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4)主承销商准备中签摇号结果公告,联系指定媒体于下一个交易日披露。
7.T+3日(1)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新股募集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3)主承销商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领取新股发行认购情况说明;(4)主承销商尽快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T+4日及以后(1)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股份登记等事宜;(2)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手续;(3)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领取股东名册;(4)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上市指南(一)股票上市指南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发行人证券核准发行至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五日内按照上市申请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书面文件),并同时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
2.T+6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书面文件),并同时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
3.T+10日或之前(1)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2)保荐机构联系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3)发行人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5日至L-1日(L日为上市日,下同)(1)披露上市公告书(创业板发行人还需要同时披露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2)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等于上市公告书见报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3)保荐机构和公司做好上市准备。
5.L日(股票上市日)按时参加上市仪式。
(二)上市仪式指南主持:深交所领导议程(参考议程):(1)公司及参加上市仪式的其它人员于上市当日8:45到本所;(2)来宾签到并佩戴胸花;(3)9:00,上市仪式开始,领导与来宾入场;(4)9:00—9:05,主持人介绍来宾;(5)9:05—9:22,领导讲话(公司、券商、政府、交易所等,每位讲话时间不超过5分钟);(6)9:22—9:24,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开市敲钟锤;(7)9:25,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领导敲响开市钟;(8)9:30,上市仪式结束。
四、申请文件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的书面文件,如无特别说明,只需一份,保荐机构应同时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其中签字盖章页应以扫描方式制作成电子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公司在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申请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并开通网上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办理指南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
请公司在网上发行日之前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办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业务专区的开通事宜(注:中小企业板发行人和创业板发行人分别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和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办理数字证书领取和业务专区开通事宜,并注意办理时间不晚于T日。
)。
(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1.股票发行申请(公司和主承销商盖章);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核准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公司);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经办人签字,公司盖章);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备案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公司、主承销商盖章);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电子表格,并请不要调整文件格式);6.行业分类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需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承销商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1.上市报告书(即为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书面文件的电子版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
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书面文件的电子版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原件;如相关股东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如相关股东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8.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9.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及发行方案备案文件(复印件,需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一致;请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申请的通知(复印件));10.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1.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13.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14.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原件,书面文件的电子版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5.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原件);17.上市公告书(原件,创业板发行人需同时报送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18.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原件);1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其声明与承诺书(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声明与承诺书签订须经律师见证,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交易所一份;请注意声明中关于持股情况的项目需填写直接和间接持股股份情况;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声明与承诺书签署须经律师见证,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交易所一份;书面文件的电子版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