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共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论共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变得更为便捷,而共同隐私权的概念也随之出现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共同隐私权,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多个主体共同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和保护的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分析其重要性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共同隐私权的重要性共同隐私权是保障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重要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格尊严:共同隐私权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维护社会秩序:共同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社会问题。
3. 促进信息合理利用:在保护共同隐私权的同时,应促进信息的合理利用,实现个人信息价值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三、共同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共同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共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
2. 执法力度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对侵犯共同隐私权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3. 公众意识淡薄:社会对共同隐私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共同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措施为加强共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共同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权利内容及侵权责任。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共同隐私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共同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形成共同保护个人信息的合力。
5. 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企业、行业组织等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我管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法律角度的分析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法律角度的分析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法律角度的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相遇。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法律角度的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
1. 隐私权的定义和重要性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在信息时代中对于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是个人生活和尊严的基本保障。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个人自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上的个人隐私保护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和准则。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保护个人隐私权,欧洲人权公约、美国隐私法等也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3. 国内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在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我国于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更是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和责任。
4. 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和使用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
在我国,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和理由明确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都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同意。
5. 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责任个人隐私泄露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对此,我国法律对于个人隐私泄露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罚。
泄露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6. 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管理,强化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同时,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加强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的重视和保护。
7. 发展国际合作,共同推进个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以解决。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在民法典下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延伸。
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个人隐私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侵害。
因此,在民法典下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保护措施。
一、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和价值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事、私生活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它是个人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的基本要求,涉及个人身体、名誉、自由、财产等多个方面。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障。
任何未经允许的个人隐私侵犯都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权是民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只有保护个人隐私权,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再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信息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更加放心地参与信息社会。
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尽管个人隐私权有着重要的价值,但实际上,目前个人隐私权在我国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个人隐私权往往依赖于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这种零散的法律环境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在很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边界比较模糊,难以确定何为合理的隐私保护范围。
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了个人隐私侵犯的风险。
三、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和机制。
首先,完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应当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明确界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提供明确的救济渠道和处罚措施。
其次,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明确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共享规则,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
再次,加强个人隐私权的教育宣传。
浅议隐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完善的问题
浅议隐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完善的问题浅议隐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完善的问题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为了满足人们对私有空间的需求,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对隐私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建构一个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现象,为理清保护隐私权的思路,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一、明确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伤害。
”从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同样是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直接的规定,基本上只体现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甚至没有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下加以体现。
所以,要实现隐私权的社会效力,首先应该在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加以体现。
我们可以试将隐私这个名词引入宪法的规制范围中,从宪法的高度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终级关怀。
1/ 3二、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我国现行的民法法规中暂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仅在1988年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里是我国第一次提到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保护,但却将其置于名誉权项下,因为《民法通则》没有提到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时候个立法缺陷,就只好将隐私权在司法解释中补救一下。
LocalhosT所以笔者建议,立法应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尽快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民法作为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法律武器,它应该更多地站在人们的立场,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从最大的广度和深度上保障人民本就脆弱的权利。
民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民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越来越大的侵犯和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规定并保障个人隐私权益。
在我国,民法中也纳入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益。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讨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隐私的概念与意义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所享有的相对独立、自由的权利。
它包含了个人的身体、生活、住所、通信、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和行为。
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权,让个人能够拥有私人领域并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其次,个人隐私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和滥用个人信息,避免个人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和困扰。
因此,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民法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自主权原则信息自主权原则指个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决策权。
在信息时代,个人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财产状况等。
根据民法的规定,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同时,擅自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信息有权保持秘密,并有权选择披露给他人的权利。
在社会交往中,个人常常需要披露一定的个人信息,但这必须基于个人自愿和合法的目的。
他人未经允许或者违法目的披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3. 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指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合法需要,对他人进行一定范围的监管和调查。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可以合理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需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并遵循合法、正当的方式和程序。
4.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合法、正当的获取、使用和保护。
浅谈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一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1)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2)必须有损害的事实;(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概括起来有:(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
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特点是:(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除公民外,还应包括法人。
这是少数人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隐私权最早的理论,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
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
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
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
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
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
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
第二种为控制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
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和制定法中。
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民法隐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中维护个人尊严、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在2017年对《民法总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法隐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加深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和秘密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和个人生活信息自主权。
2. 隐私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性: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2)权利客体特定性: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和秘密。
(3)权利内容特定性: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和个人生活信息自主权。
(4)权利保护全面性:隐私权保护不仅包括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保护,还包括对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生活信息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隐私法律规定1. 《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条规定:“因下列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二)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四)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4条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3.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私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相对 而言 ,隐私 权概 念的 提出 则较 晚。 一般 认 为, 隐私 权概 念的首 次提 出, 是在 美国 法学 家布 兰 戴斯 和沃 伦发 表的 《论隐 私权 》一 文中 。隐 私权 的 最初 概念 仅限 于侵权 行为 法的 层次 ,但 随着 社会 的 发展 ,人 们日 益需要 保护 只属 于自 己的 内心 世界 的 东西 。因 此, 越来越 多国 家的 宪法 和法 律都 逐步 把 隐私 权作 为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利确 认下 来。 隐私 权 也越 来越 受到 国际社 会的 重视 ,并 且纳 入到 《欧 洲 人权 公约》 、 《 美洲人 权公 约》 、 《公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 利国 际公 约》 、 《世界 人权 宣言 》中 ,成 为一 项国 际 人权 。 虽然 隐 私 权 已 为 多 数 国 家 所 承 认 , 但 时 至 今 日, 国内 外学 者们对 隐私 权概 念的 界定 仍有 不同 的 意见 。在 国内 ,台湾 学者 昌光 认为 :隐 私权 是对 个 人私 生 活 的 保 护 , 使 每 个 人 能 安 宁 生 活 ,不 受 干 扰, 未经 本人 同意, 其与 公众 无关 的私 人事 务, 不 得刊 布或 讨论 ,其个 人姓 名、 照片 、肖 像等 非事 前 获得 本人 同意 不得擅 自使 用或 刊布 ,尤 不得 做商 业 上的 用途 。我 国大陆 学者 比较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有 如 下几 种: 佟柔认 为, 隐私 权是 以公 民自 己的 个人 私 生活 秘密 和个人 生活 自由 为内 容, 禁止 他人 干涉 的 一种 人格 权;王 利明 认为 ,隐 私权 是自 然人 享有 的 对其 个人 的、与 公共 利益 无关 的进 行支 配的 一种 人 格权 ;杨 立新认 为, 隐私 权是 自然 人和 社会 组织 对 ,)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体隐私、通讯隐私、家庭隐私、社交隐私等。
私人生活安宁意味着个人有权在自己的生活空间内不受他人的无端干扰和侵犯。
例如,未经许可的闯入他人住宅、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可能侵犯这一权利。
私人信息秘密则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社交关系、个人喜好等。
这些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获取、传播或利用。
二、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
三、民法对隐私权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再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最后,还要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监控,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热度:民法保护论文范例热度:民法保护论文相关范文热度: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篇2浅谈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规定及思考“隐私权”是美国法学家萨莫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首次提出来的。
《隐私权》一经发表,便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隐私权也由此成为一项普遍被认可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法律地位也开始由基本的民事权利向宪法性权利、基本人权扩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了名誉权的范围内,并在《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做了规定。
但相对于本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隐私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权利体系,这使得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打折扣。
一、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笔者以民法保护为主线将隐私权保护梳理成以下几个阶段:(一)保护的空白期隐私权理念发端于远古时代人类的羞耻心理,进入工业文明以后,由于商业秘密日趋受到人们的重视,再加上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和人权观,这让隐私权发展成为一项公民的重要权利。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也是基于以上的历史阶段来发展的,尤其是上个世纪十年代初,以法律形式保护隐私的呼声开始出现,并迅速得到国内法学界的认同。
但在1986年以前,隐私权保护还只是停留在法学理论界,再加上完整的《民法通则》尚未出台,这使得隐私权保护在这一时期基本处于“空白”。
尽管如此,在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中仍然可以看到“保护隐私”的影子,但这些条款仅仅局限于程序上的保护,而没有涉及到实体上的保护。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l条、第64条。
(二)指导性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生活开始步入正轨,这推动了隐私权保护开始由理论研究走向法律实务。
但由于先天不足,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是法条的“擦边球”规定。
我国《宪法》的第36、37、38、39、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是隐私权的应有之义,但仅仅是涉及到了,而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内容。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与完善
( ) 私 和 隐私 权之 界定 一 隐
1 隐 私 .
.
隐私 。 于 英 文 Piay一 词 。其 原 意 为 “ 源 r c v 隐退 、 居 、 静 独
域 , 般 包 括 网 络 环境 下 自然 人所 从 事 个 人 活动 的选 择权 、 一 言 论 自由 、 讯 自由保 密 、 算 机 内部 资料 的安 全 。 通 计 二 、我 国 网络 环 境 下 隐 私 权 民法 保 护 现 状及 缺 陷
一
、
网络 环 境 下 隐私 权 之 基础 理 论
人生活秩序, 自然人 有 权按 照 自 己 的意 志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或 不 从 事 某种 与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活 动 。 自由 安 排 自己 的
个人生活 , 比如个 人 生 活 应 不 受 垃圾 邮件 的 烦恼 。( ) 人 领 3个
( ) 国 网络 环 境 下 隐私 权 民 法保 护 现 状 一 我
处 而 不 受 干扰 ” 。广 义 的隐 私 包 括 个 人 隐 私 和 企 业 内部 事 务
或 商 业 秘密 。而 狭义 的隐 私 就是 指 自然 人 个人 的隐 私 。我 们
这 里 所 讨论 的隐 私 问 题 。 从 狭 义 的 角 度 来 说 的 。关 于 隐私 是 的概 念 。 然 国 内外 的 专 家学 者 对 其定 义 字 面 的 表述 不 同 , 虽 但 是 从本 质 上 看 都 是一 致 的 。 隐 私 就 是 一 种 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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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 第 3期
浅谈 网络 环境 下 隐私权 民法 保护 与 完善
杨善 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浅析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
浅析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摘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
当前,妥善解决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应从民法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探析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与立法框架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完善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侵权;完善路径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当今世界呈现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交织的状况,人们日益离不开网络,同时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时有发生,随即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专设《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日程,但时至今日,该法仍未出台。
目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间接保护。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视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第六章民事责任部分可以视为追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责任的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特别法,较民法通则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虽然该法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并未规定“个人信息权”,但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其中,在追究侵犯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时亦可适用该法,当前该法被公认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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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
1隐私权的概述
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
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
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一阶段为间接保护期。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一阶段为直接保护期。
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虽然这条只是规定了妇女的隐私权,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因此,被称为确认保护期。
2.2《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及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受司法实践保护的隐私利益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民事权利,并将隐私权保护从定位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殊规定扩展到《侵权责任法》的普适性规定,这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该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款中隐私权正式被确认为一项”民事权利”而非”民事利益”,不再需要依附于名誉权。
第3条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三款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该条款规定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更好的保护了人们的隐私利益。
第6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护义务以及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3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3.1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不足
根据上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我们发现,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呈现出”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的特点。
内容少是指隐私权保护涉及的具体内容少;法律散是指国内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手段弱是指隐私权保护措施缺乏。
⑤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要么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要么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不健全的、简陋的法条对我们理解隐私权,实践中更好的保护隐私权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有些规定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它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要求。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二条。
该条款虽正式确认了隐私权,但遗憾的是只是在民事权益的列举中出现了”隐私权”的字眼,没有对其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再者,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
社会中存在着纷繁复杂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法律没有界定哪种或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种立法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⑥其次,关于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的不够明确。
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益者承担和侵害其他人身权利一样的侵权责任。
显然,没有考虑到侵害隐私权责任的特殊性。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
条件,根据该条款,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严重”二字该如何理解,我们不得而知。
3.2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们清晰的发现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构建阶段,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为了使人们的隐私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我们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第一、立法层面。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的是有法可依,隐私权益宜是如此。
而民法保护是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重中之重。
就目前来说,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民事立法还有很大的缺陷,针对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
第二、司法层面。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再者,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隐私权的对象不断涌现,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也无法一一列举,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己业务水平。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关于隐私权民法保护司法解释的颁布。
第三、公民自身层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侵害隐私权的案例都是由于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是重中之重。
注释:
①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487页。
②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③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第273页。
④蒋潇:《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1月(上)。
⑤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42页。
⑥李贺巾:《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参考文献:
[1]沈中、许文洁:《隐私权论兼析人格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8月第1版。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版。
作者简介:陈美松(1987.07-),男,汉族,山东省济南人,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学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