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范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范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生产过程和操作环境存在诸多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
本文将不使用分段语句,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合法资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书,且取得的证书应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匹配,并通过年度复审。
2.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通风、排放等设备和系统。
所有设施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材料和技术,确保其安全可靠。
3.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综合演练。
预案内容应包括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对措施、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护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企业应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5.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分区域存储,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存储区域应远离火源、热源和氧化剂等容易引起事故的物质。
6.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合法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并建立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7.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8.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9.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化工企业人员上岗要求
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 平的指导意见》
称(2021年底前完成)
苏应急函【2020】175号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置的企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
新入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 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序号
化工企业人 员
1
法人(实际 控制人)
江苏省化工企业人员上岗要求
要求 参加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职业能力考核,持证上岗
依据
《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苏办【2019】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 通行审发【2020】27号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应急【2020】84号
8
安全总监
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81号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监总局3号令
《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升硝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的指导意见》
苏应急函【2020】175号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置的企业, 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 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 第一大股东 参加安全职业能力考核,持证上岗
参加安全职业能力考核,持证上岗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 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应急【2020】84号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
1.主要负责人:
(1)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2)无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处罚记录;(3)有1年以上的化工从业经历;(4)无职业病禁忌;(5)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分管安全负责人: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行安全生产决策;(2)有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有3年以上的化工从业经历;(4)无职业病禁忌;(5)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5.隐患分析评估档案。
1)无该项制度的,本项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2)无该方案的,本项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3)未按方案排查的,本项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汇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情况,每半年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有关项目内容及具体情况需逐项如实填报;
3。对存在的问题要填报整改意见。
查文件:
1.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
连续两个半年周期未填报本报表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如期填报,发现1次扣3分;2.有关内容未如实填报,发现1次扣2分;3。对存在的问题无填报整改意见,发现1次扣3分。
12.3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20分)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根据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潍政办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但我市作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众多,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对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陕安监管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陕安监管发〔2008〕148号)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省属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属于技术密集型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剧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操作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这些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屡有发生,已成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1、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或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化工行业或者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2、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六条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3、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能等知识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新
关于制定公司从未人员岗位标准的通知各部门、各组织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从发布日开始实施。
附件:从业人员岗位标准XXX有限公司20 年月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1、主要负责人的从业标准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1.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1。
2近5年内没有因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1。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1.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标准分管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条件:2.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中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2.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2。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标准作业岗位,是指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3.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1、安全员ABC证考试条件是什么?安全员ABC证报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等级条件。
1、基本条件:参加培训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正常参加学习及考试。
2、等级条件:安全员A证:法人代表报考,技术负责人报考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报考安全员C证:一般安全员报考(1)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扩展资料:(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员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请问东莞对安全管理人员有学历要求么?初中基本都能达到吧,这个广州技能天下相当于没要求的,初中及初中以上都可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治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治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和安全社会科学发展为新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组织工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切实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生产主体责任,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系统化标准化工作,促进安全促进生产状况可持续性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废物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先期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废物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安全标准化此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到年底,力争全镇100%的民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红色类企业和橙色类企业通过镇安监所预验收后上报江阴市安监局,到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红色、橙色类企业通过市局预验收。
三、组织领导为继续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危化品指挥部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具体工作由万安监所负责。
各村、物业管理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领导推进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单准化工作。
四、工作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阶段时间阶段为两年,按照“成熟一家,申报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实施。
(一)组织发动。
在全镇安全管理范围内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贯彻实施工作,各村、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组、街道要宣传加大安全标准化的组织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实施安全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企业按照《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安全操作规程。
使企业从创建标准化岗位,标准化班组,逐步向全方位、全员安全标准化世代交替。
为确保宣传到位、贯彻到位,镇安监所将在4月中旬非政府一期培训班。
(二)自查自评。
各村、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微企组要督促中小企业根据《危险化学从业单位数据安全标准化考核表》提出的10项一级要素和51五项二级要素的具体规定,逐条进行改进、完善,确保每一个要素有文字材料、有落实情况。
最全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清单
最全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清单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4•【文号】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条件
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有关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存在高温、高压和连续性生产的作业条件,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量使用未经专业教育、未经业务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质差、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训练,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从近年来我省化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看,80%是由于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
从业人员素质低,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无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若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部门验收;2、特种设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取得使用证;3、工程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4、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第二条的4条内容)8、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以下内容:9、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10、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
1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依据
F2评价依据F2.1国家及主管部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5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26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见法律文件夹)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1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1995年12月27日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30日施行);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施行);1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见法规文件夹)1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施行);(见国务院文件文件夹)2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局危化[2007]225号);(见安监总局危化文件夹)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2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3号令);2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3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3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3号令);(见总局令文件夹)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6.《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见安监总管三文件夹)38.《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3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版);4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1.《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苏安监〔2009〕16号);42.《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4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44.《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2011年5月1日施行);45.《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46.《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苏安监157号);(见江苏省条例、意见文件夹)47.《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2012〕89号);(见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4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与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0号令,2011年5月修改版);4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文,1995年4月7日起施行);5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督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第13号);5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52.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见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夹)5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5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9年3月11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5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5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见其他类文件夹)57.《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监[2010]188号);58.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试行)》和《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泰安监规〔2012〕1号);(见泰州安监文件夹)5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见安监总局【2014】13号);60.《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61.《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6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业条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订进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进展规划。
在已确定重点进展、有一定化工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者化工园区。
2010年底前,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化工行业安全进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1年6月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务必进入产业集中区或者化工园区。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
各市(地、系统)、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与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与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施与自动操纵系统设计、投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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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苏安监〔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
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危化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意见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未进行专门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视为不合格。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在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要严格市场准入,在企业设立安全审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送达到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