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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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

本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

存货委托人,熊彩全公司,一家在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

其法定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仓储保管人,大邑工厂,一家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

鉴于:

(1)仓储保管人拥有合法经营石化产品储存的营业资格并拥有将其在本合

同项下规定的油罐提供给存货委托人的充分权利;

(2)仓储保管人愿意向存货委托人提供其位于工厂内的库区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存放燃料油等产品的相关服务,存货委托人接受仓储保管人提供的上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

准GB11085-89〉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

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油品仓储和服务

1. 仓储保管人将利用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油罐及相关设施,负责对存货委托人存储的油

品提供仓储服务,具体包括:存货委托人油品的入库、出库等作业和油品汽车发运的灌装、计量等作业。

2.仓储保管人保证为存货委托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油罐及相关设施已被授予进行油品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所必须的所有法定许可证、行政批准和证照,包括消防安全、

仓储资质等。存货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经营,并承担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责任。

3.仓储保管人应做好为存货委托人代储油品的准备,在合同期限内可用储罐容量为300立方米(现有卧式罐4 个、新建2个,其建造费用由存货委托人负责,合作期满后产权归仓储保管人)。存货委托人如需对仓储保管人的罐区进行改造,需要得到仓储保管人书面授权。

4.仓储服务时间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1 年10 月18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外签订协议或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延长仓储服务期。

5、仓储保管人租赁给存货委托人卧式储罐6 个,用作燃料油的储存。

第二条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服务

1. 仓储保管人应当以本合同第一条的目的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前述的储存、接收、中转、

装载、卸载及其他相关服务。

2. 对在仓储保管人油库存储和发运的油品,存货委托人应在油品抵达数量及批次提前1 个

工作日书面告之仓储保管人,仓储保管人应根据存货委托人通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做好油品接卸及出入库准备。如因存货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油品无法及时接卸及出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存货委托人人员进入仓储保管人油库,应严格遵守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制度。

4. 如因仓储保管人装卸设施原因造成汽车滞期,产生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

管人负责存货委托人汽车的发运工作,车到后应及时安排装车作业。

5、仓储保管人为存货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配套专用输油管线、油泵应定期检修,保证存货

委托人收、发油过程中使用正常,如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存货委托人延迟发货而遭受损失的,由仓储保管人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6、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设施的完好,确保存货委托人货物入库、出库的畅通。

7、仓储保管人应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得泄漏存货委托人客户信息、库存信息等相

关商业机密;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卸货和发货;不得怠慢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不得对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收任何费用(如加班费、灌装费等)。

第三条油品入库及发货管理约定

1、每批货物入库时,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就油品的数量和质量书面予以确认。仓储

保管人就确认的入库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出具《油品入库单》。双方对入库数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现场验收,委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所有油品发货或出库,仓储保管人必须凭加盖存货委托人发货专用印鉴的书面《提货通

知单》为依据,该《提货通知单》样式为本合同的附件,如通知单样式发生变更,存货委托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仓储保管人。《提货通知单》可以传真形式发送,在此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指定电话核实后方可发货。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

3、存货委托人客户可凭《提货通知单》传真件到仓储保管人油库提货。凭传真件提货时按

以下程序操作:

①正常情况下,接收提货单传真时间:周一至周六(08: 30〜11:30 ; 13:00〜

18:30)及周六上午(08:00〜12:00)

②仓储保管人收到存货委托人的提货单传真后,根据存货委托人所提供的样单

(存货委托人样单及各要素、注意事项附后)对各项要素,包括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提货人、车号、数量、提单签发人等进行复核后发油,传真件不得有任何更改。仓储保管人收到传真件后即与存货委托人指定人员(:)电话联系,确认发货事项后方可发货,传真件当日有效。仓储保管人在履行

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对提货单传真件的真伪不负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存

货委托人自行负责。

③提货传真件到达仓储保管人后,存货委托人因客户要求更改车号、吨位,作废传真件必

须传真说明或其他调整单据等。不能在原提货传真件上作任何更改。否则,仓储保管人会将视此传真件为无效传真件,不予发货。

4、特例情况(周六下午,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发货必须凭存货委托人

()手机短信和电话才能发货,仓储保管人现场操作人员按仓储保管人电话指令执行。

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双方可验证信息,仓储保管人应保留至获得正式提单之时,在此特例情况下,存货委托人每天发货数量不超过150 吨。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

1、仓储服务费

仓储费收取的费用为万元/ 年,主要包括装车费、卸车费、储罐使用费,

人工水电费等。采取按6 个月征收的方式。

2、仓储服务费结算

仓储费以现金的方法由存货委托人汇入仓储保管人指定账户。

3、仓储保管人指定的账户为:收款人: 开户行:银行账号:仓储保管人应对上述账户

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自行承担。第五条计量、质量交接约定

1、计量交接范围、储存地点及计量账务

计量交接标的物仅限于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代收代储的燃料油, 储存地点为工厂厂区油库,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储存过程中的油品数量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存货委托人指派相关人员协调仓储保管人对油品数量的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装卸车数量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为准,仓储保管人提供磅秤检验合格证,存货委托人也可聘请仓储保管人认可权威机构对磅秤进行校检。

2、计量交接点和交接量的确认

(1)入库交接

入库油品,均以每车实际卸货数量作为计量交接,交接量以存货委托人、仓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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