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单独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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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第三人侵权 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 第三人侵权 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通过 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一、 第三人侵权 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 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他 通过 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先生认为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2]。

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了第三人行为,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因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的行为[3 ]。

但也仅限于抗辩事由的讨论,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而完成此一任务的是杨立新教授。

[4]杨立新教授另辟蹊径,将第28条界定为“有关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认为“ 第三人侵权 行为是一个全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侵权行为形态的范畴,其性质是多数人侵权行为。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侵权责任形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侵权责任形态呢?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单独责任。

这是指侵权行为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并且由这个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财物,那么张三就要独自承担赔偿李四损失的责任。

其次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以细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和分别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王五和赵六一起殴打了孙七,导致孙七受伤住院,那么王五和赵六就要对孙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孙七可以向王五或者赵六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分别侵权责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按份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各自过错的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时,就需要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丁的财产损失,经过认定,甲的过错占 30%,乙的过错占 50%,丙的过错占20%,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指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而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比如,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商场在赔偿后,如果认为责任在生产厂家,就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还有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竞合与聚合的特点,即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可单独计算,也可共同承担。

二、竞合的侵权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独立计算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2.1 竞合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竞合的侵权责任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2.2 竞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竞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则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范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范围有所重叠,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3.形式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形式多样,但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3 竞合的赔偿责任当存在竞合的侵权责任时,各个行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程度轻重将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2.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将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重。

三、聚合的侵权责任聚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3.1 聚合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可以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

3.2 聚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聚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导致侵权结果的原因。

2.行为的连带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对同一侵权结果负有责任的。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产⽣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的财产权益与⼈⾝权益⽽产⽣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因管理等产⽣的责任。

(⼆)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责任⼈以⾃⼰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以⼀定范内或⼀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四)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是指只有⼀⽅对另⼀⽅当事⼈的责任,如合同履⾏中违约⽅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双⽅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当事⼈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单⽅责任和双⽅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ppt

侵权责任法ppt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都实行举证责任倒臵,但 举证的内容不同。过错推定中的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 加害人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证明的内 容是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所引起(如果加害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所引起的,则免 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从 事高危作业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 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工作履行最 高的注意义务,尽全力保障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1)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行政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行政处罚。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向 受害人承担的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在既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中,行为 人应当同时接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制裁。(2)违法行政行为: 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民事权益时,就构成了行政 侵权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主要形式是自行纠偏、撤销、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责令履行 职责),又要承担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国家赔偿)。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 押权、留臵权。
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基于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 权,即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 即图书出版者、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前者如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国家专利主管 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的独 占性权利。对专利权侵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 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式。

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顾名思义,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4。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一)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中,《法国民法典》一直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今日法国所适用的共同侵权制度,乃判例、学说共同努力的成果。

在法国,共同侵权行为问题被纳入到复数侵权行为的理论框架内加以探讨,并且不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对此类侵权通常使用数人之过误竞合(加害人不明时适用共同之过误、集团之过误)、全部赔偿义务及损害之同一性等概念展开探讨。

首次明确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例出现在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第830条中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由于多人共同的不法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各人对于该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无法得知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一人是否施加了该损害时亦同样。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第1款规定:“如果损害行为可归责于多个人,则所有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韩国民法典》第76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其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

”《瑞士债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如果数人共同造成损害,则不管是教唆者、主要侵权行为人或者辅助侵权行为人,均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近二十年来,有些国家的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不断变宽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批评。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法律上⾯是会需要进⾏相关的权益的保护,任何侵权的⼈员是需要进⾏追责,⽽且是会有相关的赔偿进⾏⽀付,也是有责任进⾏界定,那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侵权的相关知识进⾏介绍,希望⼤家能明⽩如何界定这⽅⾯的责任。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共同侵权⾏为⼈对受害⼈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有权向共同侵权⼈中的任何⼀⼈或数⼈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个共同侵权⼈都有义务向受害⼈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中的⼀⼈或数⼈已全部赔偿了受害⼈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向受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的整体责任共同侵权⾏为⼈的各个⾏为⼈都对受害⼈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负全部赔偿责任。

⽆论各⾏为⼈在实施共同侵权⾏为中所起的作⽤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为⼈都对受害⼈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有权请求共同侵权⾏为⼈中的任何⼀个⼈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有权在共同侵权⾏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为⼈中的⼀⼈或数⼈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共同侵权⼈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为的原因⼒不同,对⾃⼰的责任份额负责。

各⾏为⼈各⾃承担⾃⼰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在确定全体共同⾏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当部分共同侵权⾏为⼈承担了超出了⾃⼰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

在共同侵权⾏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只对其内部发⽣约束⼒。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关的我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相关知识。

侵权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的情况,这就是共同侵权,那么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由有关的我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本国的具体状况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之行为类型用五个法律条文进行了归类,笔者以主观状态为基础将共同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二大类,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归纳为四种具体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相对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是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而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是属于第8条的范畴,它具体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谋)而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 Gemeinschaftlich 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 830 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取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范范围,存在着“主观说之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说”、“主观说之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 、“折中说” 、“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兼指说”等等。

同时,“共同过错说”内部也并非完全统一,有坚持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者,也有人认为除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外,尚包括故意与过失的结合。

上述各学说系主要针对《民法通则》第130条所作出的学理解释。

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之后的明确规定下,应当肯定的是“客观说”以及包含有客观说因素的学说皆与第8条相悖,不宜再被采纳。

其一,《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中的“共同实施”与第11、12条的“分别实施”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分别实施”符合客观关联行为的特征,属于无意思联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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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
构成要件
责任
连带责任(侵权责任 法第10条)
免责事由
确定具体加害人
•二人以上 •都单独完成了危险行
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 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 果,不能确定实际侵 害行为人的情况

•无共同故意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
为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
2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内容 ◆ ◆ ◆ ◆ ◆ ◆ ◆ 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合伙致人损害 团伙成员 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3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假设甲教唆并且帮助乙对丙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下列正确的有(


A.如果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对乙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B.如果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与乙对丙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独自对丙承担民事责任 D.如果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与乙为共同侵权人.但甲应承担主要责
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团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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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侵害他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 为。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行为具有关联性 共同的过错
连带责任 外部责任 内部分担
结果的单一性

8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王某30岁,游手好闲。赵某是王某的邻居,14岁。2002年3月2日,王某见赵某在街 边玩,便对赵某说:“你要是能将李家的狗砸死,我就送你一辆自行车”。赵某就 捡起一块石头,将李某家的黄狗(市价500元)砸死,然后跑回来向王某要钱,王
共同侵权行为 ◆ ◆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主体为两人以上 行为人之间存在关联共同 所致损害是同一的 因果关系
◆ ◆ ◆ ◆
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加害人
保护受害人、加重加害人责任 连带责任的范围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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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主体为二人以上 ◆ 客观共同侵权行为的确定 行为具有关联性 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矿主的施工队。两工程队进驻后,分别在山坳两边的山坡上伐树、开山炸石。山坳两旁山
坡上滚下及飞落的石头损毁了200多株李某种植的红豆杉。

李某发现后要求甲、乙两工程队赔偿损失,但两工程队相互推诿,均拒绝赔偿,李某遂诉至
法院。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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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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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趺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 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 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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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红豆杉是具有药用价值的珍惜树种。村民李某看出了红豆杉的商机,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了 1000多株红豆杉。经多年培育,已有较高价值。2011年,李某种植红豆杉的两边的山坡上分 别开进了甲、乙两批工程队,甲工程队承包了当地政府道路工程建设,乙工程队则是某个体
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
定Hale Waihona Puke 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甲、乙、丙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 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一松手,瓶子掉下去。这时候,正好楼里面的一位居民抱着自己两岁的 孩子从楼道里出来,走到门口,这三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头上,将孩子砸伤。经过 调查,不知道究竟是三个孩子中的哪一个孩子的瓶子打伤孩子的。
某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否则赵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B.如果赵某的父亲追认王某与赵某的约定,则王某应当按照约定送赵某自行车 C.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父母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D.若李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赵某的父母应当负主要责任,王某也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内容 ◆ ◆ ◆ ◆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共同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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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一节 内容 ◆ 单独责任是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的承担
责任人为一人,即为单独责任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实行人 ◆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教唆人和帮助人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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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数人侵权与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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