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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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3号《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
设和管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规发[2004]6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规发〔2004〕692号)
委机关各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各规划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勘察设计管理处: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4月1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6日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其中涉及有关我委工作职责的条款为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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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城市建设案例

无障碍城市建设案例

无障碍城市建设案例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为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一些无障碍城市建设的案例:1.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不断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自2001年起,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进行了大规模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包括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工具、道路和公园等在内的多种设施都得到了改善,以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

2.上海:上海市也非常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2010年世界博览会期间,上海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包括地铁站、公交车、人行道等。

此外,上海还推出了无障碍导航系统,帮助视障人士更方便地出行。

3.深圳:深圳市在无障碍城市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果。

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目前,深圳市的许多公共建筑、交通工具和道路都已实现了无障碍化。

4.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非常注重无障碍环境建设。

香港的公共交通系统、公共建筑和街道都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盲道等。

此外,香港还推出了“一点通”无障碍出行服务,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预约交通工具的服务。

5.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无障碍环境建设非常完善的国家。

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建筑规范,要求所有新建建筑都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

此外,新加坡还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这些案例表明,无障碍城市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可以有效改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生活质量。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施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3、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建委、规划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建设部、民政部和“残联”于1989年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但近年来各地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不严格按照此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情况。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设施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施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设计单位按规范规定进行修改。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设的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四、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正常生活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无障碍设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推动无障碍设计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障碍设计推广到所有设市城市。

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计图)施工技术指南

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计图)施工技术指南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Design onAccessibility of Urban Roads and Buildings)(JGJ50-2001;J114-2001)。

2、北京市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DBJO1-603-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05.01)。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04.04)。

二、编制原则本指南以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为依据,通过结合实际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对现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明确、分解、对应和落实,在促进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置标准化、规范化及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布置安全、实用、经济性及设施布置的完整性,并以方便指导施工为原则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北京市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

四、编制说明本次施工技术指南的编制,主要是在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下,结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所涉及具体情况进行施工图纸的绘制。

本指南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第二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盲道;第三部分:配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对材料的选用、构件预制及拼装等方式进行确定。

4-1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主要内容及相关图纸有:1.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一)、(二)(PD-01,02)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半径较大(一般大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宽(一般大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2.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三)(PD-03)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缘石半径较小(一般小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窄(一般小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二、相关政策 1 起源:
• 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 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 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 。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 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三、案例与问题
根据中消协与中残联发布的《2017年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 报告》,全国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扶手普及率已超50%,但 在整体层面上,无障碍设施满意度仍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其 中,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施缺失较为严重,地区间、 行业间发展不平衡情况较为突出。根据实地体验和调查,无障 碍设施普及率仅为40%,而大众感知比例仅有37%。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三、案例与问题
人行道占用的现象更是平常,要不路断了,要不就是被 堵了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三、案例与问题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该让残障朋友参与进来才对。我有 病友在台湾,他们告诉我当地社区的每一个无障碍通道 竣工之后,都必须要轮椅使用者亲自去体验一下。他们 认为合格了,政府才可以验收。但在大陆我还没听说过 这种情况——修个坡道会邀请残障人去试用的。
! 残疾人、老年人、婴幼儿和孕妇,还包括社会中的每个人。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一、定义与重要性 无障碍设施关系到每一个人!
无障碍设施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助残,而是服务于 所有人,是给大家提供有尊严生活的基础条件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一、定义与重要性 无障碍设施关系到每一个人!
每个人在生活中可能都会需要无障碍

130417——北京市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30417——北京市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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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04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5年 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劳动 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1987年10月 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 市政府第[122]号令 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市人 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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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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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京政办发〔2011〕31号 京政发(2011)32号 京政办发〔2011〕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11年6月8日 2011年6月20日 2011年8月18日 2011年5月1日 2002年11月1日 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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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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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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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京政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市残联制定的《北京市“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意见(市规划委、市残联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为全面推进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现对本市“十二五”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对无障碍建设提出新要求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交流不便者自主、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和自主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城市文明的直接体现。

“十一五”期间,本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支持无障碍建设的氛围、无障碍设施系统化建设、地方无障碍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认真研究和加大工作力度。

“十二五”期间,本市无障碍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主要体现在:当前,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打造“五个之都”、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进程中,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获得长足的发展,达到新的历史水平。

挑战主要体现在:第一,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创新理念,寻找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第二,随着公众对城市无障碍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推进无障碍建设从局部向全局、由个体向整体拓展,真正做到系统化、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第三,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顺应公众对无障碍设施数量、覆盖范围和普及程度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好困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

34 《 质量与认证》2022·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正式修改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修订后的条例纳入了包括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更多无障碍相关内容,既有物质环境,也有非物质环境。

《北京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文/焦舰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4年,北京市发布了中国第一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障碍设施而发布的地方法规,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建设单位等在推动无障碍建设中的责任,同时倡导社会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从设施建设逐渐向环境建设转变。

另外,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2019~2021年,北京市范围内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推进和完善立法创造了条件。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正式修改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新条例推动了无障碍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对无障碍设施欠缺、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提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的保障措施,对加强无障碍社会服务进行了制度安排。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起草说明”里提到,“为适应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新要求,同时与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衔接,补充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相关内容,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条例纳入了包括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更多无障碍相关内容,既有物质环境,也有非物质环境,例如管理、信息交流、观念态度等。

相较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主要做出了以下五点改变。

第一,扩充和细化了无障碍信息交流的要求。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首都商业服务功能,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商业无障碍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用五到六年时间完成现有大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等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

新建商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和本细则所规定的要求,逐步提升全市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整体水平。

(二)近期工作目标:1、到2006年底,中心城区2002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基本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

2、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2001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60%。

3、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奥运会及残奥会场馆周边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基本完成前门、王府井、西单、潘家园、什刹海、中关村、秀水街、雅秀商城等区域内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基本原则(一)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进行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等规定。

(三)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实用原则,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四)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选用的相关产品应尽量国产化、标准化。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京财经一[2005]1251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1251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加快建设宜居城市,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确保在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之前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商业无障碍环境,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2004年5月16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成改造的,均可申请使用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15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居家改造”)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信息化服务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改造服务,解决居家生活中的障碍和困难,实现居家自主生活。

第四条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街道(乡镇)配合做好组织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残疾人居家改造相关无障碍产品和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申请,对全市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采取目录化管理。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基本需求,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居家改造项目目录》)。

第七条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本人现住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未实施过居家改造的残疾人;(二)已实施过居家改造的:——新增加残疾类别或新增加肢体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已实施过居家改造,且自改造验收之日起满5年,需要再次实施居家改造的残疾人;——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残疾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京建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25日京建质[2005]84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加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各项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现将有关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该工程无障碍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

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在工程竣工报告中注明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工程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责令整改或者局部停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达到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

五、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日常监督中,要重点检查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情况。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监督参建各方关于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特此通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202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内容摘录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 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2001有关内容摘录JGJ50—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 7.1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的规定。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2.00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2.0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41.505.无障碍宿舍建筑≥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4图(的规定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 7.1.5 图7.1.5-1, 7.1.5-2)。

1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表7.1.5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1.501.大、中型公共建筑≥1.202.小型公共建筑≥1.50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1.20.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4 ≥坡道7.2图(7.2.1-1, 图7.2.1-2)。

直角型或折返型,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不宜设计弧型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2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 7.2.3) (图。

的坡道安全挡台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的规定图。

7.2.5)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2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7.2.4 表最小宽度坡道位置最大坡度1.20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1:121.50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1:201.00 ≥3.室内走道1:121.50 ≥4.室外通路1:201.20.困难地段1:10~1:8≥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5 表1:8 1:12 1:10 坡度1:20 1:160.35 0.60 最大高度1.50 1.00 0.752.80水平长度30.0016.009.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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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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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九条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
碍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造计划组织改造责任人制定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前款所称改造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改造责任人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改造责任人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二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
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
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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