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碰撞中寻求治理“犬患”良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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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1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和规范本市养犬管理工作,既是近年来人大代表比较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将该项立法纳入2010年正式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始终关注整个立法进程。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专题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相关政府部门、宠物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书面征求意见;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解读。

11月1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委员会认为,1993年颁布的政府规章《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中关于犬类饲养、养殖、销售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犬类防疫等规定,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与目前养犬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亟需制定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在总结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经验并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同时,委员会对完善管理体制、明晰职责定位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一、关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公安、兽医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应承担的职责,对其他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上海养狗规定

上海养狗规定

上海养狗规定上海市养狗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需要制定的,目的是管理和规范养狗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就上海市养狗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养狗登记1. 养狗人士需在狗满三个月内,前往当地居住地街道或社区登记。

2. 登记需要提供狗的品种、性别、毛色、年龄等信息。

3. 登记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养犬费用。

二、狗的控制1. 饲养犬只须确保狗在楼内楼外走动不乱吠扰邻,有不吼叫咬伤人的情况发生。

2. 室外、城市繁华区域需用狗链牵引犬只。

3. 严禁犬只入餐馆、超市、公交车、轨道交通等公共场所。

三、犬只遛狗1. 犬只需要经常遛狗,但禁止将犬只带至幼儿园、儿童游乐场等场所。

2. 室内小区需使用封闭型遛狗场所遛狗,如养狗专用公园、小区规划的狗场等。

四、犬只疫苗1. 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需要妥善保留,定期检查。

2. 家养犬需要履行义务定期接受国家规定的防疫检查。

五、犬只养护1. 犬只饮食需卫生、有品质保障,严禁随便喂食废弃物。

2. 犬只的卫生需要定期清理,保持狗场、狗窝卫生,防止蚊蝇滋生。

六、狗在公共场所1. 当犬只出现咬伤人、攻击他人、扰乱市容市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时,其养狗人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犬只排泄物需由养狗人士负责清理,禁止让狗在公共场所乱拉乱尿。

七、养狗人士的责任1. 养狗人士需妥善照料犬只,提供足够的食物和水源。

2. 养狗人士需要合理控制犬只的数量,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选择饲养合适的犬只品种。

3. 养狗人士需对犬只行为负责,避免对他人产生威胁或干扰。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养狗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市民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养狗行为。

市民们在养狗时应遵守相应规章制度,妥善照料犬只,控制犬只行为,做到文明养狗,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养狗规定

上海市养狗规定

上海市养狗规定上海市养狗规定是针对城市养犬人群的管理条例,旨在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共卫生以及培养良好的养犬习惯。

下面,将从养狗许可、养狗登记、养犬责任、养犬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养狗规定。

首先,上海市要求养狗人必须取得养狗许可,才能合法养狗。

养狗许可需要到当地的公安局或社区办理,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只有通过审批后,养狗人才可以正式养犬。

其次,养狗人需要将自家狗进行养狗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供狗的基本信息,如种类、性别、年龄、颜色等,并缴纳登记费用。

通过登记,不仅方便管理部门对犬只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可以帮助找回丢失的狗。

再次,养狗人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养犬责任。

养狗人需要爱护狗,提供充足的饮食、饮水、日常护理等生活照顾,保证狗的健康和幸福。

另外,养狗人还需要遵守城市养狗的规定,禁止将狗随意放养、私自繁殖狗等行为。

最后,上海市实行严格的养犬管理制度。

养狗人需要定期带狗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注射,保证狗的健康且不传播疾病。

同时,养狗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如不允许携带狗进入一些公共场所。

此外,养狗人还需要遵守城市的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规范,及时清理狗的粪便等。

上海市养狗规定的实施对于城市的管理及公共秩序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养狗许可和登记,可以控制和管理养犬人数,避免过多的狗带来的问题。

其次,通过养犬责任的要求,可以促使养狗人更加负责地对待狗,提高狗的保健和生活质量。

最后,通过严格的养犬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狗的传染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总之,上海市养狗规定的出台是对养狗人和犬只保护的一种规范化管理。

通过养狗许可、养狗登记、养犬责任、养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可以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保障公共卫生和改善养犬环境。

同时,也提醒养狗人要合法、负责地养狗,共同为构建和谐、健康的城市生活贡献力量。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沪公通字〔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部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6年8月18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主要工作职责(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上海市犬类狂犬病防控现状、问题及对策

上海市犬类狂犬病防控现状、问题及对策

件 频频 发生 , 近几 年全 市每年 的犬 咬伤 接近 1 2万 人
次, 加 之部 分市 民缺 乏 狂犬 病 防 治 知识 或 自我 防 护 意识淡 薄 , 不主动就诊和处 置, 以及 全 国狂 犬 病 疫 情 日趋 严重 , 带毒犬增加 和流动加剧 , 使 我 市 狂 犬 病形 势 日趋 严 峻 。对 此 , 2 O l 1年 上 海 又重 新制 定 颁
发 生在 云南 、 贵州 、 广东 、 广西 、 湖南等南方地区 , 并
且 主要集 中在 经 济 条 件 和 医疗 条 件 较 差 的农 村 。 上 海狂犬 病 疫情形 势 亦 不 容 乐 观 , 尤 其 近几 年 每 年
都 有上 1 0万 起犬 伤人 和数起 狂犬 病致 人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亡事 件 ,
定, 并在 1 9 5 0年对 《 办法 》 进行 修 订 时 , 明确 规 定犬
7万 例 , 我 国狂 犬病 的发 病 人数 仅 次 于 印度 , 居 世
主在领 取犬 牌 照前 , 须 先 给 犬 注射 狂 犬 疫 苗 , 此 举
有 效地 防 止 了 狂 犬 病 的 发 生 和 流 行 。此 后 , 又 对
度, 减少带 毒 犬 的数 量 , 从 源 头 上 降 低 狂 犬 病 发 生
的 风险 。
1 上 海 狂 犬 病 防控 概 况
上海 市 区划 面积 6 3 4 0 . 5 k m。 , 辖 1 6个 区 , 其 中 中心城 区 8个 、 郊 区 8个 、 1个县 , 城 镇人 口 占总 人
理领 导小 组” , 并 明确 了职 责分 工 , 初 步 建 立 了 多部
门联 防联 控 的合 作 机 制 。此后 多 年 , 由于 各 项 防控 措施 落实 有 力 , 上海 狂 犬 病 疫 情 总体 平 稳 , 每 年 人 发 病病 例 一 直 控 制 在 个 位 数 。但 近 年 来 随 着 犬 类 饲 养数量 尤 其是农 村 流 浪 犬 的不 断增 加 , 犬 咬 人 事

上海市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主要管理做法分析

上海市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主要管理做法分析

2021年第38卷第4期狂犬病(rabies)又名恐水症、疯狗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引起的一种重要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死率可高达100%。

狂犬病病毒几乎可感染所有的温血哺乳动物,其中犬在传播狂犬病中起着重要作用,犬咬伤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1]。

人狂犬病95%来源于犬。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是预防狂犬病的有效措施[2]。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消息不绝于耳。

据统计[3],上海市每年约有10万人因犬咬伤就诊,人群暴露风险不断增加,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已成为上海市各级人大、政协提案重点和媒体关注焦点。

随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上海上海市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主要管理做法分析沈 悦(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管理处,上海 200003)摘 要: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是从源头控制狂犬病的最有效措施。

近年来,上海市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严把免疫资质准入、规范内部管理、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推进免疫质量考核等举措,使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的布局日趋合理,文明服务更加规范,这已成为上海市民犬只狂犬病免疫的主渠道,免疫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构筑了良好的免疫屏障。

今后在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管理方面,上海市应强化疫苗源头管理,加大非法免疫惩处力度,合理认定免疫点整体布局,规范引导免疫行为和内部运行。

关键词: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管理;主要做法;分析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21)04-0067-04DOI:10.3969/j.issn.1005-944X.2021.04.013Analysi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against Rabies in Dogs in Shanghai CityShen Yue(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Office,Shanghai Agricultural and Rural Committee,Shanghai 200003,China)Abstract:The most effective measure to control rabies from its source was to strengthen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dogs. In recent years,a series of measures including controlling the access to vaccination qualification,standardizing internal management,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sease reporting,and promoting assessment of vaccination quality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Shangha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on Administration of Keeping Dogs in Shanghai,which mak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more reasonable with more standardized civil services,and the premises become the main pathway and force for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Shanghai to build a good immune barrier with increasing quantity and quality year by year.Therefore,it was suggested that,for the management for such premises,the management of vaccine source should be strengthened,the punishment against illegal vaccination should be increased,the overall layout of such premises should be distributed more reasonably,vaccination and internal operation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guided.Key words:premis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ccination against rabies in dogs;management;main practice;analysis收稿日期:2020-12-18 修回日期:2021-02-17市在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认定评审、会议培训、犬猫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提升市民犬只狂犬病免疫便利程度、文明服务程度、免疫数量和质量以及防控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上海市对流浪狗的管控政策

上海市对流浪狗的管控政策

上海市对流浪狗的管控政策上海市对流浪狗的管控政策引言流浪狗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不仅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威胁,还对人类和动物福利造成巨大影响。

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地区,上海市面临着大量流浪狗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流浪狗管理政策,旨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动物福利。

本文将对上海市对流浪狗的管控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流浪狗现状上海市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上海市,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流浪动物,尤其是流浪狗。

流浪狗问题不仅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威胁,还对动物福利造成严重影响。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上海市估计有超过10万只流浪狗,其中大多数没有受到适当的管理和照顾。

流浪狗的存在给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不安全感,还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和疾病传播。

第二章:流浪狗管理政策的必要性面对流浪狗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上海市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政策。

首先,流浪狗的存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流浪狗在野外生活,经常携带各种疾病,如狂犬病等,存在威胁人类和其他动物的风险。

此外,流浪狗在街道上乱窜,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驾驶者带来伤害。

其次,流浪狗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

流浪狗经常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乱拉乱撒,破坏环境卫生,对城市形象造成污染。

此外,流浪狗还可能攻击人类和其他动物,引发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流浪狗管理政策的目标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流浪狗管理政策的目标是:1.减少流浪狗数量:通过采取控制繁殖、巡逻捕捉等措施,减少流浪狗的繁殖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狗问题。

2.保障公众安全:通过加强疫苗接种、维护社区安全等措施,减少流浪狗对公众的威胁。

3.提高动物福利:通过建立流浪狗庇护所、推动领养、关注养狗责任等措施,为流浪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福利。

第四章:具体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流浪狗管理政策。

[分享]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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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223(颁布时间)20110515(实施时间)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执法机构, 负责动物防疫、 畜禽养殖、 种畜禽、 兽药、 饲
料 、 原等 畜 牧 兽 医综 合 执法 职 能 ; 提 高 执法 人 员 草 把 素质 工 作列 入“ 二五 ” 十 规划 , 定执 法人 员培 训 规划 制 和 年度 计划 , 大对 执 法 人 员 的培 训 力度 , 加 全力 提 高 执法 人 员的 理论水 平和 业务 素质 。 4 2 建议 加 大对 动物 防疫特 别 是动物 卫 生监 督执 法 . 的投 入 ,将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执 法 经 费单 独 列入 财 政 预
1 《二 j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意义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法律形式出台有其深 远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犬类管理机制 , 使养犬行为有 了法 律约 束 力 , 范 引 导人 们 依 法 、 学 、 明 的养 规 科 文
犬 , 少犬类 疾 病 ( 狂 犬病 等 ) 畜 共 患病 , 市容 减 如 人 使 环 境 的污染 得 到 治理 ,从 而保 障 公 民健 康 和人 身 安 全, 维护 养犬 人 的合法 权 利 , 护 市容 环 境 卫 生和 社 维 会 秩 序 。二 目前在 我 国动 物 公 共 卫 生领 域 的法 律 还
完善 , 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址 以法律形式呈现无疑将 具有 标杆 性意 义 , 为我 国动物 公共 卫 生领域 的立 法提
供 参 考 , 到 示范作 用 , 起 并促进 了这一领 域 的立法 。 三 《 上海 市养 犬 管理条 例》 的 出台使 得动物 卫 生监 督部 门和养 犬人 等 都有法 可 依 ; 同时将 养犬管 理 列入立 法 计 划 , 动立 法 程 序 , 启 需要 经 过 大量 的 调研 、 听证 , 体
4 4 建议国家尽快 出台 《 . 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以明 , 确 动 物疫病 防控 工 作 中“ 官方 兽 医 ” 的合 法地 位 , 同时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

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条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第六条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19•【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领导与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修改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为了更充分地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修改好这部法规,草案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54件,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126条修改意见。

法制委、法工委在前期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及一系列座谈会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同时,法制委、法工委研究了北京、天津、广州、南京、深圳等地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对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与收费、“一户限养一条犬”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常委会领导专门听取法制委、法工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养犬市民、不养犬市民、犬只经营和诊疗单位、基层社区工作者、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法工委还就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养犬登记办法、狂犬病免疫点设置方案、病死犬只接收和无害化处理方案等法规实施的相关问题与市公安局、市农委进行了专题研究。

2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政府职责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应当更加重视养犬管理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大量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经许可饲养的犬只从90年代初的4.5万条增至目前的14万条。

另据公安部门调查推测,本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

随着犬只数量的不断增加,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犬只伤人数量增加,2006年至今每年都超过10万起,去年发生近14万起,而且每年都有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二是犬吠扰民、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现象大量存在,对市民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

(二)原有的养犬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需要适时调整本市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本市养犬管理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的指导思想、管理理念与目前养犬管理的现状已不相适应。

《办法》遵循“数量控制”、“限制养犬”的基本原则,实行以养犬许可为抓手、以捕杀无证犬为查处手段的执法模式。

实践证明,较高的养犬管理收费和办证条件等“门槛”要求并不能遏制居民养犬的需求,单纯依赖政府部门执法的管理模式,实施效果也不尽理想。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按照规范养犬行为的要求,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新模式。

(三)养犬管理的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养犬管理涉及面广,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同时兼顾养犬人的需求。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城镇家庭养犬的目的已经从看家护院逐步发展为生活陪伴、精神慰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青府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2〕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防止犬只伤人情况发生,做好狂犬病等疫病预防和控制,保障居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提高养犬人或单位依法、文明养犬素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组织领导本区成立由副区长赵明任组长,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陈振华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农委、公安青浦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工商青浦分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的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持、指导、协调我区养犬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犬管办”),由公安青浦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要参照上述模式,成立地方工作小组,并在各村(居)委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地方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职责(一)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有序推进相关措施落实。

(二)区综治办结合“平安建设”实事工程推进,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并研究制定考核方案,促进我区养犬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区农委1、负责全区犬只狂犬病的免疫、强制免疫、犬只检疫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全区动物诊疗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管理;3、负责全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设置和认定工作;指导认定免疫点的业务开展;4、开展狂犬病防止宣传工作;5、指导免疫点建立健全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档案,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质量的检查和效果评估;6、开展职业兽医师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7、负责全区犬只经销经营活动及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活动的备案工作;8、负责对犬只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简介(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物权法对小区公共场所规定:小区公共花园,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

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19•【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制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114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403条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

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宠物诊疗机构等参加,对狂犬病免疫点的设置进行论证。

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对犬只限养和养犬行为规范等两个问题进行了听证。

12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予以完善。

还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参与。

为此,建议在总则中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表述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正>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城建环保委和农业与农村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从4月份开始,
【总页数】7页(P52-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养犬管理——市人大代表视察《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综述 [J], 张劲枫
2.关于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专项工作的调研报告——2006年9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张伟江;;
3.新《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对宝山区犬防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J], 高全新
4.山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J], ;
5.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调研《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J], 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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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碰撞 中寻求治理 “ 犬患 ’ ’ 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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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 出台记
证 、对各 方利 益 充分 平衡 后 , 上 海 市养 犬管 理条 例 ( 案) 修改 《 草 》(
稿) 2 1 年 2月 2 在 01 3曰举 行 的 市十 三 届人 大 常委会 第 二十 五 次会 议上 表决 通过 , 并将 于 5月 1 5日起 施行 。 养犬 管理 立法 关 乎社 会 民生 ,涉及 养 犬人 与 不养 犬人 的利益 ,
容忽 视 的 问题 。 近 年来 ,不 少人 大代 表提 出制 定犬 类 管理 地 方
考 外省 市 的实 际做法 , 条例 调整 了原有 的管 理理 念和 模 式 , 禁养 变“ 犬、 限养 犬 ” 规范 养 犬行 为 ” 一方 面 通 过 引导 无 证犬 办 证 , 无 为“ , 将
证犬 纳 入有 序规 范 管理 轨道 , 高对 犬 只 的可控 制 性 ; 一方 面 , 提 另 强
立法 的难 度 非 常大 。一项 民 意调 查发 现 , 约有 5 % 0 的被 调 查者 赞 成 城 市 家庭 养犬 , 另外 5 % 0 左右 则 极力 反对 。在 法规 的制 定 过程 中 , 无
论 是 公开 征 求 意 见 , 是 召开 各 类 座谈 会 、 还 听证 会 、 论证 会 , 犬 的 养 和 不养 犬 的, 欢犬 的和讨 厌犬 的, 喜 因各 自对 犬 的态度 相 左 , 条例 对 草 案 的意见 也截 然不 同, 至于 相悖 , 同的观 点激 烈碰 撞 。 甚 不

直 被称 为人 类 最忠 实 的朋 友 。随着
证 明 , 些“ 这 门槛 ” 法遏 制 居 民养 犬 的 需求 , 而导 致 了大 量 的无 无 反 证 犬产 生 。据 公安 部 门调 查推 测 , 目前 本 市经 许 可饲 养 的犬 只约 有
1 4万 条 , 而无 证 犬只 的数 量 已经超 过 6 0万条 。 通 过总 结本 市养 犬 管理 的实 践经 验 , 综合平 衡 各 方面 意见 和 参
认为, 根据 现 实情况 , 政府 在养 犬 管理 中 占据着 绝对 的主 导地 位 。 另
,人们 生活 水平 的提 高 和社 会 的文 明进
步 , 犬 已逐渐 成 为人们 休 闲身心 的一种 生活 方式 。 养 然而, 因养 犬 带来 的犬 伤 人 、 扰 民、 坏环 境 卫 生 犬 破
等现 象 的发生 ,也 引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 量矛盾 和 纠 纷 。犬这 位 “ 朋友 ” 乎不 再 可 爱 , 理“ 患 ” 似 治 犬 已成 为 管理 者 不
碰撞之一: 限制养犬还是鼓励养犬
在 养犬 管 理立 法立 项之 初 ,就有 不 少 人对立 法 宗 旨产 生争 议 。

种 声音 认 为 , 要充 分 认 识养 犬 的 危 害性 , 确立 严 格 管理 的立 法指
导思想 , 限制 养犬 , 严格 控制 本 市 的养 犬 数 量 。另一 种 声音 认为 , 是
化养 犬 规 范 , 决“ 患 ” 来 的 各种 社 会 问题 , 障 公 民健康 和 人 解 犬 带 保 身安 全 , 护市 容环 境和 社会 公 共秩 序 。这 一立 法 思路和 制 度设 计 维
取得 了社 会各 方面 的认 同。
性法 规 的议 案和 书 面 意见 , 多 市 民也 来 信 、 电 , 许 来 呼吁人 大尽 快立 法 ,来 应对 养 犬 引发 的各种 社 会 问 题。 市人大 常委 会对 市 民 的呼声 高度 重视 , 犬类 管 将 理立 法纳 入 2 1 0 0年正 式立 法项 目。1 , 0月 市政府 将
《 上海 市 养犬 管理 条例 ( 草案 ) 提 交市 人大 常 委会 审 》 议 。经过 5个月 的 审议修 改 ,在对 焦 点 问题 反复 论
1 上海人大 2 l 6l O1年第 3期
碰撞之- : -养犬管理工作谁来做
城市 养犬 的管理 体制 , 终 是 困扰 政府 的难 点 问题 。一种 声音 始
否 养犬 是个 人 的意 愿和 选择 , 能进行 限制 。 不
19 年 市人 民政 府 颁 布施 行 了 《 93 上海 市 犬 类 管 理 办 法》 明确 ,
本 市养 犬 管 理遵 循“ 数量 控 制 ”“ 、 限制 养 犬 ” 的基 本原 则 , 设置 了 并
较 高的养 犬 管理 收 费和办 证条 件等“ 门槛 ”但 十几 年来 的管理 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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