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经典语录摘抄
●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唯有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才能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无法实施之法,或者社会环境注定无法实施之法,根本就不应颁布。
●人们越是尊重法外之物,就会越不尊重法本身。
(可以应用于舆论环境对判
决影响)
●舆论比强力更加深入人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民心目中的正当权威。
●从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中抽出最纯粹的社会契约。
这种社会契约,是人民出
于公共需求与利益的考量,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条款;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派别、团体和个人都必定同意的条款;是促使罪固执己见、最不信教之人遵守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永远可靠保证。
●法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社会利弊确定政治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
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
●倘若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无法独自证明什么,或者只能互相证明各自
真伪,那么,这样的证据越多,就越无法证明所指向的事实,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前一证据被推翻,就会影响后一证据,从而导致所有证据都没有什么证明力。
倘若各个证据是各自独立的,这样的证据越多,就越有可能证明所指向的事实。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西方现代刑法学先驱之一贝克里的典籍,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该书将犯罪与刑罚作为两个核心概念,对刑罚进行哲学思考,从而引导我们探索现代刑法的价值和目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关系、刑罚的目的、自由刑及其合理性、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下面,本人将就该书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启示做一些个人的思考。
首先,本书对犯罪罪责的思考是其中一大精髓,为刑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本书中,贝克里认为犯罪有三个重要的特点,即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
其中,物质性使犯罪举证容易,精神性使得犯罪的处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违反社会规范的道德品质的惩罚,社会性使得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
同时,本书也提出了犯罪的对象特性,即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客体,这些思想为未来的刑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对刑罚目的的探讨。
贝克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威慑、预防和教育,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本书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刑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罚的目的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外,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影响。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未来的刑法研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人与技术的接口,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而本书对刑罚目的的思考则是一个好的起点。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自由刑及其合理性问题,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选择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探讨刑罚的目的。
虽然贝克里提出的自由刑和其它刑罚的分类在今天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
自由刑的关键在于其将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与其他的罚款、拘禁、禁闭等刑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了刑罚类型的不同作用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实际上可以考虑的更加细致,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选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刑罚的适当化与人性化。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
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
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
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
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主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贝卡利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其人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于 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
毕业后回到米兰,加入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那里相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而后又加入了韦里在家中成立的“拳头社”。
1762年7月,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此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打算写一本主题是对刑事立法批判的书,而此时给与贝卡利亚主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的亚历山德罗。
到1764年7月16日,散发着油墨芬香的样书摆在了贝卡利亚的面前,样书既未署名,也没有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是赫然印着那个后来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论犯罪与刑罚》。
这本书虽然篇幅不大,但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书评中所写到的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
”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此书的发表,立即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攻讦,有人因其不敢署名而指责他的懦弱,说他“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
但《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给贝卡利亚带来的更多是赞扬,敬佩和拥戴。
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向作者授予了金质奖章,70多岁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到它时,称道“作者是我们的兄弟”“贝卡利亚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读《犯罪与刑罚》笔记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句话就是本书的题记: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讲,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这句话中三个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利亚强烈反对旧刑法制的罪行擅段主义,主张定罪量刑应根据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他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他们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只有这样,公民的人身权利才不会受到非法侵害。
第二是罪行相适应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他认为应建立两个阶梯,一个是犯罪阶梯,另一个是刑罚阶梯。
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实现犯什么罪受到什么样的刑罚,达到罪行相适应。
第三是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他指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另外,读完这本书,还有一个重要印象是关于死刑的,因为这本书无数次提到了死刑,他用大幅篇幅自己限制以及废除死刑的观点。
他指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不是刑罚的强烈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死刑固然可拍,但痛苦是暂时的,如果把死刑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他自己的劳苦去补偿社会,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他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人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
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如果要用几个词来概括《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内容,这些词大概是: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罚宽和,废除死刑。
这些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许多已经在我们的《刑法》得到了体现,但笔者在阅读本书时对其多处逻辑难以赞同,遂作读书笔记如下。
1.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一:以暴制暴是荒谬的。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论犯罪与刑罚》,81页,贝卡里亚著,黄风译,增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下同。
)”贝氏这种荒谬的逻辑得到了张明楷的认同,张认为死刑的谬误是:为了阻止公民成为杀人犯,而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不管是贝氏还是张氏都没有看到这两种杀人之间性质的区别。
如果他们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么下面的逻辑也能够成立:法律憎恶并惩罚剥夺人的自由的行为,所以法律不能剥夺该犯罪者的自由。
若是如此,一切惩罚权的合理性都没有了。
事实上这两种暴力是有区别的:杀人犯是恶意杀人,而法律却是正义的。
正如我对企图杀我的人正当防卫,将他杀死,这并不是一种罪一样。
2.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二:死刑会使刑罚梯度失衡。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23页)严格的说,贝氏并没有把这个理由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这种要求刑罚具有梯度性也没有错。
但是前不久在反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主张中,多次出现类似逻辑。
比如:如果贩卖儿童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就会想:我卖一个也是死,卖十个也是死——那么对人贩子而言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必定是卖十个。
这样就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这个逻辑的漏洞是:不管你把最严重的罪行处以何种刑罚,都一定会有比其更严重的罪行没有与之对应的刑罚。
比如,如果对贩卖一个小孩的人贩子不判处死刑,对贩卖十个小孩的人贩子判处死刑,那么已经贩卖了十个小孩的人贩子为什么就不会想“既然已经是死罪了,为什么不卖一百个呢?”而如果废除了死刑,这个漏洞更严重。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
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
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
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
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
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
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读后感大全01、总体思想《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
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
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
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
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
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
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范文.范文.docx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读书笔记】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有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
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
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
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
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
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处在成熟阶段。
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二、致读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
《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
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
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
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人。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前,我总觉得犯罪好像就是那些很明显的坏事,什么杀人放火、抢劫盗窃之类的。
但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犯罪的定义其实得非常严谨才行。
他就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学究,拿着放大镜在看每个细节。
他说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定罪,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如果规则模棱两可,那玩家不就乱套了嘛。
在现实中,这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啊,可不能儿戏。
书里提到刑罚的时候,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我原本以为刑罚就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简单粗暴点好像也没什么。
可是贝卡利亚却像个讲道理的智者,他说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
他说刑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给想犯罪的人一个警告,就像在路边立个牌子写着“前方危险,请勿靠近”。
如果刑罚太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就不是在预防犯罪了,而是一种不公正。
这就像本来想教训一下调皮捣蛋的孩子,结果打得太重,那就成了虐待了,这可不行。
他还特别强调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及时性就像抓小偷,要是小偷刚偷完东西就被抓住,那对其他人的威慑力可就大多了。
要是拖个一年半载才处理,大家可能都忘了这事儿,那小偷也不会害怕了。
确定性也很重要啊,要是大家都觉得犯了罪也不一定会被惩罚,那有些人就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
这就好比闯红灯,如果从来都没有交警来管,那闯红灯的人肯定越来越多。
在死刑这个问题上,贝卡利亚的观点也很独特。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判处死刑。
可是他却让我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他说死刑其实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了。
这就像是下棋,你走了一步,发现错了,但是棋子已经拿掉了,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而且,他觉得生命是最宝贵的,国家有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就像一个超级难的道德选择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跟着贝卡利亚进行了一场奇妙的思想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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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
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①【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②分”中“事实”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此处“事实”为“客观真实”,即案件发生的本来面目、真实情况。
另有学者认为“客观真实”说无视诉讼活动的特性,因为“客观真实”的难以达到、无以判断,从诉讼活动的法律性以及自身规律出发,认为应区分客观真实与诉讼真实,裁决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诉讼内的事实,法律上的真实,庭审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③相信贝卡利亚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
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
在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的也只能是诉讼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而在不完全证据这种情况下,由于仅仅是把各种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来定罪的,更是可能没有把握住犯罪事实。
在实践中,想把所有案件都判成铁案的想法是荒谬的。
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去避免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诉讼内通过庭审对证据的采信而认定的事实,是诉讼真实,而非绝对客观真实。
但是这些证据至少要在质证之后,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④贝卡里亚在本章中明确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
这一原则对当时的刑法领域无疑是振聋发聩的呼喊,对后世刑法理念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突破了几千年来疑罪从有的刑事理念,反映了刑法自身应有的谦抑性,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文关怀,成为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中国对于人权就不是很重视,因此只要行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就一概称为罪犯或被告人。
但97年刑法修订后,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没有确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前,一概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是一大进步。
在我国刑诉法中,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刑诉法中有着与之类似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例如,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中就能体现出这一原则。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的公民或者法人。
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者检察机关起诉犯有某种罪行,并经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审判的公民或者法人。
两个概念以诉讼阶段为划分依据。
我国目前在推进无罪推定原则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没有引入沉默权制度。
被告理应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如果最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罪疑从无。
但是《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同时118条却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相当于“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仅仅规定了一半。
因此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反对刑讯逼供③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④本章中,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攻击。
他认为,除了强权以外,没有任何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但是,这无疑是无理且可笑的,因为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肯定的,直接适用刑罚即可,交代与否已经没有必要了,就更不用大费周折地折磨他;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不肯定的,就更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由此可见,刑讯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刑讯逼供更是使无辜者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在刑讯中,无辜者作为被告人的同时又成为控告者,让一个无辜者自证其罪是多么的可笑。
其结果极有可能是强壮的罪犯获释,而软弱的无辜者获刑。
不管怎样,刑讯都使无辜者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为案件真相蒙上了一层遮羞布。
刑讯会造成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进退维谷,有罪者从中得利。
对无辜者而言,承认犯罪就意味着接受刑罚;虽然忍受刑讯有可能被宣布无罪,但实际上已经受到折磨。
不管怎样都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有罪者而言,只要他忍受住刑讯的折磨,那么他本应受到的刑罚就会转变为无罪释放,又因为其应受刑罚往往远远大于所忍受的折磨,因此这中间的差值就成为有罪者从刑讯中所得的利益。
(一)我国的现状: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
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之所以刑讯逼供无法杜绝,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畏惧而不敢指认等等。
(二)建议:1.在看守所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
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审讯主体,也就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如果物理上有屏障,则自然无法实施。
2.实行严格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制度。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应后果。
因此实行严格的入所检查制度,将会发现提讯前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3.律师在场制度。
律师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如果审讯时律师在场,则能够很好的监督公安机关、检察官,保证合法获取证据。
此外,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押分离原则等等也是可以防止刑讯的有效手段。
但是很多地区人财物力不足,在硬件设备上就很难满足抑制刑讯的要求。
一项好的制度的落实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此外,人们的个人素质也参差不齐,让所有人认识到刑讯的弊端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我国需要在立法与普法两方面双管齐下,并且应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尽早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四.小结《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律、重打击个案轻社会效果的历史传统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积弊严重,不仅错案率高,司法机关的权威难以建立,更重要的是因忽略程序给当事人或无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人权造成威胁,使其人身、财产受到侵犯。
我国的刑事诉讼思想和实践还比较落后,公权力的恣意干涉致使个人权利大大缩水,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致使公民权利退让和牺牲,一味追求实体真实致使程序正义被任意忽略或剥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沦为少数当权者的统治工具和治国手段,其思想或实践都与最终及根本目的相去甚远。
我们应吸收借鉴贝卡利亚的思想,在理论以及实践当中落实程序正义的思想。
值得欣慰的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也让人看到了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希望。
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等。
但是立法的完善仅仅是第一步,关键还是在于落实。
同时,新刑诉法还是有着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的,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