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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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国人、外国企业如何在我国申请品种审定?
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 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种子法第 十九条)
13、品种权有哪些效力?
具体的讲就是品种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及对什么人发 生作用。品种权的效力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 法律效力。 (1)品种权的时间效力
如宜昌甜橙,海口橡胶; ⑤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
同或近似的,如FAO,红十字等 ⑥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
解的,如大穗水稻、李氏玉米 ⑦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称的 ⑧夸大宣传的
9、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能否发布广告、经营、 推广?(种子法第十七条)
8、申报品种审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新品种保护源自文库例第三章) ①符合新品种的基本条件
A: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B: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有明显区别 C: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D: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E:具有适当的名称
②完成品种试验程序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 产周期)和生产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 期),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 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
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
*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 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 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 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
4、种子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农业局、厅、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子法第三条)
5、什么是种质资源?国家如何依法保护种质资源?
答: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 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 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 材料。
**申报省级审定,要参加省级品种试验,申报国家 审定则要参加国家级品种试验。
③品种试验结果达到审定标准
区域试验:是通过多年多点的田间试验和专业的测试机构, 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及农艺性状进行 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③《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 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因此,通过种子立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这就是制定《种子法》和指导思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 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第十章 种子法律法规
1、为什么要制定《种子法》 (种子法第一条) (1)就种子管理而言 ①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自1978年成立国营种子公司到9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级种子 管理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从事管理,又从事经 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组织体系上的技 术、经营、管理“三位一体”带来执法管理上的不公平。
6、什么是主要农作物?
答: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 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确定其它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 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答: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 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10、对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 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 会申请复审。(种子法第十八条)
11、什么是复审?
复审是对审定未通过品种的一种救济程序,不是品 种审定的必须程序。只有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可以要 求复审。
②管理调控不力,政策法规不完善
A:未能建立起对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 的机制
B:种子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手段落后,检测监 督执法不力
C:种子商情网络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 理和调控很难及时有效,致使种子市场频繁波 动,品种多乱杂现象日益严重,假种子案件时 有发生。
①国家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 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法第十条)
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合格的品种,在接近大田 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区域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同时 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 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 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①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 ②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 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7、什么是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哪两级 审定?
答:品种审定是指依法成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依 据品种试验的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 范围的活动。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 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 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 级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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