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贮存期及复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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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贮存期及复验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1目的
建立物料的贮存期限及复验的管理制度,规范物料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超过贮存期限的物料的管理及复验。
3 责任
质监科及生产科有关人员。
4 内容
主要物料贮存期限的确定:
4.1.1物料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物料,贮存期不超过三年。
到期限前一个月的物料应申请复验;复验符合规定的才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则应报废后销毁。
4.1.2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物料供货情况以及物料的理化性质,由生产科会
同质监科协商,提出列入贮存期限管理的品种目录和贮存期限。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物料亦可仅限于指定项目的监督。
4.1.3 物料贮存期限自物料的生产日期算起。
超过贮存期限物料的处理办法:
4.2.1超过贮存期限的物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在临近贮存期前一个月提交
请检单送质监科复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
4.2.2对于超过贮存期复验不合格的物料,作不合格物料处理。
质量监督:
第2页/共2页
4.3.1在物料贮存期内,对于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物料,质监科应及时进行
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
4.3.2生产科、质监科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收集、积累物料贮存的相关知
识和经验,对提出、确定和修改物料贮存期限及预处理办法提出确切的数据或证据。
各物料贮存期限
4.4.1质量标准中未规定贮存期的物料初订其贮存期为两年。
4.4.2质量标准中规定了贮存期的物料,其贮存期执行质量标准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