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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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委托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销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提供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种子法》及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和复印件。2、甲方负责搞好市场管理,并确保乙方在所签订区域同一品种的影响(非专控品种除外)。3、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在协议规定区域向任何第三方授权委找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专控品种;确保乙方在该区域的独家经销权。
4、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协议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宣传、促销及网络培训等工作。
5、甲方承诺乙方享有甲方后续品种在本区域内试验、示范和市场开发的优先选择权。
乙方的责任:
1、乙方须持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协议规定区域内进行品种报审工作,负责所签订经销的品种在协议区域内的政府公关等事项;若因品种准入等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在协议区域内完成所签订经销品种的市场开发、网络建立、市场销售、促销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4、乙方应根据每个品种的特征特性、审(认)定范围,正确、合理、合法推广和宣传,并承担推广、宣传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保证不窜货、不乱价,不能向协议外的区域销售本公司独家经营的专控品种等。
6、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做好新品种试验、示范,并收集整理试验示范材料,按时提供给甲方。
其他规定: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元,预付款元,市场保证金在本协议结束后30日内退回。
2、销量约定:乙方在年度销售结束后,销售数量若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80%以上或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提货数量,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另委托他人在协议区域内
进行销售。
3、在本协议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种子,其纯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标准应达到国标二级。若因甲方所提供的种子质量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若因种子保管不善、超范围推广、栽培或气候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
4、乙方须现款提货,首次提货不低于本协议签订销量的60%。如需委托甲方发货,运杂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汇款到甲方指定账户(号)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货。
5、水分、净度及发芽率在乙方提货时或收货后即进行检测,在乙方收货后十五日内复检完毕并及时通知甲方逾期视为该项指标合格。
6、如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其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最终承担。
7、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须打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号),否则甲方不予认可。甲方所有人员(财务人员除外)不得收取现金及款项,若有需要以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乙方自己承担责任后果。
8、退货、调货、换货的约定:(1)退货:甲方的专控品种可以限量退货,标准为最后一次提货数量的15%以内存非专控品种不退。退货必须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完成,过期不予退货。(2)所有调货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认可。(3)专控品种之间可以有限换货,非专控品种不可以换货。
9、本协议适用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销售年度。
10、当甲方销售市场管理人员或相关单位执法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网络经销商处发现制售假冒种子、查不清来源种子(非本公司提供的)或在乙方退货中发现假冒种子、非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时,即视为乙方参与制假售假。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市场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视为乙方违约,同时通知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11、每个品种的提货价、结算价及优惠以甲方的销售政策为准。
1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的款项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号)后本协议方可生效,逾期自动作废。
13、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
15、本协议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1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信用社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