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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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旅游者名称)地址:电话:鉴于甲方为乙方组织旅游行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组织、安排乙方参加旅游活动,有关旅游行程的安排和费用的支付等事项。

第二条旅游活动内容1. 旅游活动:具体旅游活动的时间、地点、交通工具、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一《旅游活动行程单》。

第三条旅游费用1. 乙方需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费用明细如下:(1)行程费用:总费用为______元;(2)单独支付费用:如个人购物、自行选择进行的娱乐活动等,乙方需自行承担。

2. 乙方在合同签署时需提前支付定金______元,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交清全部费用。

第四条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修改合同,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乙方自愿参加旅游活动,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3. 甲方并未向乙方做出任何旅游效果的保证,对于由乙方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甲方在安排旅游活动时将尽职尽责,提供合理的服务和保障,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行程变动、品质降低等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变更和履行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旅游活动结束之日。

2. 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外,双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合同生效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咱们要是出去旅游呀,会和旅游公司签一个合同。

这个合同里有个很重要的东西叫不可抗力条款呢。

什么是不可抗力呀?就像有时候老天爷突然捣乱。

比如说,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打算去海边旅游。

我们都把东西收拾好,车票也买好了,酒店也订好了。

可是呢,突然来了一场超级大的台风。

这台风可厉害了,吹得大树都倒了,好多路都被水淹了。

这台风就是不可抗力。

因为它不是我们能控制的,也不是旅游公司能控制的。

那旅游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这种不可抗力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

要是遇到不可抗力,旅游公司可能会改变行程。

就像本来我们要去海边游泳的,可是因为台风,海边不安全了。

旅游公司可能就会带我们去附近的室内游乐场玩。

这时候呢,我们游客也得理解,毕竟是为了我们的安全。

还有的时候,不可抗力可能会让整个旅游都没办法进行。

比如说有一次我听说一个旅行团要去爬山看日出。

可是突然山上发生了泥石流。

这可太危险了,所以这个旅游就只能取消了。

那这时候呢,旅游公司应该把我们交的钱退给我们,不过可能会扣掉一点点已经花掉的费用。

比如说,他们已经订了车,车钱不能退了,那可能就从我们交的钱里扣掉这部分车钱,然后把剩下的钱还给我们。

再给你们讲个故事呀。

有个小朋友叫小明,他和家人报了一个去森林里看小动物的旅游团。

结果出发前森林着火了。

这大火呼呼地烧,小动物们都躲起来了,森林也不安全了。

旅游公司就和他们说,这个旅游不能去了。

然后就把大部分的钱退给了他们,只扣了一点点前期准备的费用,像给导游定报酬这些已经发生的费用。

小明和家人虽然有点失望,但是也能理解,毕竟着火这种事谁也不想发生呀。

所以呀,这个不可抗力条款就是要让我们游客和旅游公司都有个保障。

当遇到那些没办法的事情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这样就不会互相埋怨啦。

以后你们要是和家人出去旅游,看到旅游合同里有这个不可抗力条款,就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啦。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沈一平 2, 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陈姣 3,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张怡 4,酒店能否限制客人出入——黄芸芸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行社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行社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旅行社”)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某地五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乙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

事后,乙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旅行社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 甲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三、案例分析1. 甲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乙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

甲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了以下免责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具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嫌疑,因此该条款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甲旅行社的免责条款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甲旅行社承担乙因遭受意外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1. 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约定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旅游者权益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2. 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市乙县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旅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

2018年7月,乙县旅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阳光之旅”的旅游产品,该产品行程为五天四夜,行程安排包括参观著名景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乙县旅游公司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8年8月,张某通过乙县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阳光之旅”旅游产品。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因饮食问题导致肠胃不适,于8月3日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

张某认为,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其患病。

张某遂向乙县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件分析(1)乙县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乙县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张某患病。

因此,乙县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原告李某于2020年10月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共计8000元,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餐饮、交通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

同时,李某还发现旅行社在行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但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三、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且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旅行社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由于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

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旅游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儿,就像踏上一场充满惊喜的寻宝之旅。

可天有不测风云,有时候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就会冒出来捣乱。

所以呢,旅游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就像是一把保护伞,得好好琢磨琢磨。

先说说啥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就像是老天爷突然发脾气,谁也拦不住。

像地震,那大地突然就开始摇晃,房屋都可能倒了,旅游肯定就没法正常进行了。

还有洪水,那滔滔的大水就像一头猛兽,把道路都给淹没了,旅游的行程就只能被迫中断。

再比如说台风,呼呼的大风刮得人都站不稳,景点关闭,交通瘫痪,这都是不可抗力的典型。

那在旅游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得咋写呢?首先得把不可抗力的范围写清楚。

比如说“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把常见的自然灾害都列出来,让游客和旅行社都心里有数。

还得加上“社会异常事件,像战争、动乱、罢工等”。

这就好比是在画一个圈,把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情都圈进来。

然后呢,要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明确。

对于旅行社来说,旅行社有义务及时通知游客。

这通知就像给游客吹个口哨,让游客知道情况不妙了。

比如说要在事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或者一天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通知到游客本人或者游客留下的紧急联系人。

旅行社还得提供相关的证明,就像拿出证据给游客看,这事儿真不是我故意捣乱,是不可抗力。

比如说政府部门发布的地震预警通知、洪水预警通知之类的。

对于游客来说呢,游客得配合旅行社的合理安排。

这就像在一条船上,大家得齐心协力。

如果旅行社说要调整行程,游客不能无理取闹。

比如说旅行社因为台风把去海边的行程改成去室内的博物馆,游客就得理解。

当然,如果游客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已经产生了一些费用,像已经订好的不能退款的酒店费用之类的,这个费用怎么承担也得写清楚。

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旅行社承担一部分,游客自己承担一部分,这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

还有就是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旅游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了,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2008年,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于同年7月份前往法国巴黎旅游。

合同约定旅行社将负责机票、住宿、行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并在一份详细的行程表中列出了具体行程和安排。

然而,在出发前夕,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飞行公司的航班调整,他们将无法提供原先约定的行程和住宿安排。

李先生因为计划已经安排好,不得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旅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1.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指控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同时,他提供了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表等证据。

2.旅行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称对于航班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法院认为航班调整并非旅行社的责任,并不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4. 2009年3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维持了旅行社的主张。

李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1. 2009年7月,李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列出了不服的理由,称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造成他的损失。

2.上诉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旅行社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

3.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处理航班调整问题上存在疏忽和过失,没有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

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2010年1月,上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支付李先生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解除合同。

律师的点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1、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钟先生一家四口报名参加了三亚旅游团,由于受到台风的影响,在返程当天的渡船已经停运,导致其家人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返回。

旅行社表示台风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但钟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并希望旅行社可以为其承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钟先生因遭遇台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滞留,旅行社并无过错,钟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不可归责于旅行社。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还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并无不妥。

对于钟先生提出其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

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旅游与法律:游客权益保护案例研究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旅游合同、消费纠纷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探讨法律对于游客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旅行社违约小明通过一个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场海岛旅游团。

他提前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却在行程开始前几天接到通知,告诉他旅游团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了。

小明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并赔偿他的损失,但旅行社却以合同条款中有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了。

针对这个案例,法律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旅游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游客旅游线路和费用,并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违约,应当退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旅行社可能有免责条款,但如果该条款不合理,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案例二:酒店安全问题小王预订了一家知名度较高的酒店作为旅行目的地的住宿地点。

然而,他在入住期间发现酒店存在一些安全问题,比如不合格的电气设备、缺乏紧急疏散通道等。

小王要求酒店解决这些问题或者退还住宿费用,但酒店未能给予满意的答复。

从法律角度出发,酒店业作为服务行业,有责任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酒店业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供安全住宿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酒店不能解决安全问题,游客有权要求退还住宿费用,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导游行为不当小张参加了一个旅游团,但在旅行过程中,导游的行为令他感到不满。

导游不仅虚构景点的历史,还用强制消费的手段强迫游客购买昂贵的纪念品。

小张对这种行为感到愤慨,但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明确规定导游作为旅行团的服务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虚构事实、误导游客,更不能进行强制消费等行为。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游公司预订了一次前往西藏的八日游。

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公司负责提供全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并承诺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导游服务也存在质量问题。

旅游结束后,张某与旅游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2. 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一、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包括旅游行程、景点、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

”本案中,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览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

二、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中,张某认为导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讲解内容不准确、服务态度不佳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服务质量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存在错误,且服务态度不佳,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导游人员的服务规范。

因此,法院认定导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认为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和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对旅游纠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7年10月,广西桂林市发生一起旅游强制购物事件。

游客王先生在参加桂林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时,被导游强制要求在指定商店购物,否则威胁其取消行程。

王先生遂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法律关系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2. 案例中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游客王先生作为旅游者,享有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旅游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3)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旅行社违反了上述义务,强制游客购物,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旅游信息;(2)选择旅游产品;(3)享受旅游服务;(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享有上述权利,旅行社的强制购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旅游纠纷法律救济1. 行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损失。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游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旅游事故法律案例(3篇)

旅游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民初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9年7月,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暑期海南五日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查明的事实1. 2019年7月,张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暑期海南五日游”活动,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2.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前往景点。

途中,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张某不幸受伤。

3.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腿部骨折。

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4.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意见1. 关于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说明旅行社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关于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事故发生是由于司机操作失误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3.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旅行社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案例一: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

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

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

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的企业。

2018年6月,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游团,共有50名游客参加。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化名)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伤。

事后,小李及其家属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与游客小李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车祸的发生,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因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游客小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旅游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条款的完善旅游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详细列明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

2. 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充分评估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购买旅游意外险、安排经验丰富的导游等,以降低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报告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1. 案件概述原告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泰国旅游的合同,约定行程为7天6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服务、导游讲解等方面均与合同约定不符。

原告认为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2)不可抗力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服务质量下降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旅行社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旅行社退还原告部分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的原因(1)旅行社管理不规范部分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服务质量,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2)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旅游者对旅游合同条款了解不够,在服务质量纠纷发生时,维权意识不强。

2. 解决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的措施(1)加强旅行社行业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2)提高旅游者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在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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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

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

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

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解析】: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
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

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

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

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

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确定旅行社是否违约,首先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4个方面。

也就是说,认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上述4个要件,要认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违约,也是如此。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显然,单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赔偿。

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

旅行社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
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

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

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

这种情况,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力突然降临。

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

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

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缩短”的损失。

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
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

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

旅游团行程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

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有损失。

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两难选择。

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

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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