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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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拥护改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致:学位授予证明委员会
尊敬的委员会成员:
我谨代表XX大学向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我代表学院和学校向您提交以下申请,以证明我已完成所有学业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

首先,我在XX大学自入学以来始终专注于学术学习,并且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通过四年的学习,我成功地完成了课程要求,并且在各门课程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我努力追求卓越,兢兢业业地投入到每一门课程中,并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团队项目。

其次,我还积极参与了校园活动,以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扩展社交圈。

我曾担任学生会干事,并积极参与各种学术和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这些经历不仅加强了我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还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此外,在我大学期间,我还积极参与实习机会以增长实践经验。

我曾在一家知名公司实习,从中学到了很多与我所学专业相关的实际操作。

这些实习经历帮助我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提升了我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最后,我还完成了一项独立研究项目,并成功撰写了学术论文。

这个项目是我大学期间最重要的学术成就之一,它展示了我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成功地论证了我的研究命题,并得出了有价值的结论。

这个项目不仅加深了我的学术研究能力,也为我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相信自己已经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并准备好面对职场的挑战。

我对我的学业成果和个人发展感到非常自豪,并希望你能批准我的学位授予申请。

衷心感谢您抽出时间来审阅我的申请材料,并期待您的肯定回复。

此致。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是经历一个人教育生涯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获得学位意味着个人在获得学位之前已经掌握了基本学问、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从本科生涯中获得的实践经验。

为促进学生发展,一些学校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来授予学士学位。

一般而言,要获得学士学位,学生需要先完成规定的学分,一般情况下学分至少在120到128之间,其中包括该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

此外,学生还需要取得一定的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2.0,最低学分不低于2.0。

此外,大多数院校还要求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一篇学士毕业论文,将专业知识系统化,并就特定课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原创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接受学士学位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参加实践和实习项目,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能力。

在实践项目中,学生不仅要遵守有效的行业标准,还要使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之,学校对学士学位的要求非常严格,学生需要完成学术学习、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取得相应的成绩,才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情况说明【模板】

毕业情况说明【模板】

毕业情况说明
兹有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于年月至年月在XX大学部(院/系),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

该生入学至今无违纪情况发生,学业进展顺利。

现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即将获准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如无特殊情况,只需在~学年春季学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在毕业离校前无违纪情况发生即可毕业,并将于年7月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其学历信息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册;学位信息将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予以注册。

特此说明!
部(院、系)XX大学教务部(盖章)(盖章)
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最新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其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转载于: : 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词性分解】名词(学士)+名词(学位)+名词(证书)【词义】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

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例句】小明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制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补授予建议及情况说明

学士学位补授予建议及情况说明

学士学位补授予建议及情况说明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
我院专业名学生(学生名单附后),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审核,属暂缓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经完成环节工作,审查学生所提供材料,该生所提供情况属实,符合《贵州师范学院2019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2019年月日会议评审,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补授予其学士学位。

现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加人员签名:
分委员会主席(手写签名): 单位盖章:
2019年月日。

授予学士学位授权书

授予学士学位授权书

尊敬的[姓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现将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我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所有专业,具体如下:
1. [列出具体专业名称]
2. [列出具体专业名称]
3. [列出具体专业名称]
……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

2.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

3. 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4. 学生身体健康,能完成学业。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
生名单。

4.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士学位证书的效力
学士学位证书是学生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阶段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证明。

学士学位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学生升学、就业、出国留学的重要依据。

五、本授权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

特此授权。

[学校名称] [颁发日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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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09〕73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盐工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修订稿)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标准。

其中:
(1)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两专业(普本)学生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专业八级考试达50分(含50分)以上;
(3)中外合作班学生雅思考试成绩达5.0以上;
(4)艺术学院、博雅学院的学生和单招班的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5)少数民族班学生可以选修外语,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
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或选修《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6)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含360分)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的分数线。

4. 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6(不含1.6)。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 考试(含考查)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3. 除考试违纪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 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 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
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签,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 特长生,是指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有成绩的毕业生。

主要包括艺术特长生、科技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以及优秀就业生。

优秀就业生主要是指当年优秀就业的学生,如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村官等;除优秀就业生外,其他特长生主要是指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学。

2. 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3. 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特长生可申请破格授予学位:外语成绩未能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未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 特长生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一年进行一次,过时不补。

第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位证书不补发。

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
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七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八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学位授予率暂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70%。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9级学生毕业之时起试行。

届时原“盐工发〔2006〕74号”中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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