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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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议会共和制国家。

联邦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由 16 个州组成,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这意味着各州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州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都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

议会共和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核心。

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参议院则代表各州的利益,其成员由各州政府任命。

在德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平衡。

首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议会的监督和制约,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和审批预算等方式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

德国的政党制度也在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有多个主要政党,包括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绿党等。

这些政党通过竞选活动争取选民的支持,在联邦议院中获得席位。

在选举结束后,通常由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建政府。

德国的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但其权力相对有限。

总统主要负责代表国家出席一些重要活动和仪式,在政治决策方面的实际权力较小。

德国的政治体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公民通过选举、政治表达和社会组织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产生影响。

德国的经济制度也是其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也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和调控,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一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教育制度在德国也备受重视。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4)综合以上材料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
❖ 阅读下列材料: ❖ 材料一 “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演讲和大多数
人的决议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靠铁和血来 解决。” ❖ 请回答: ❖ 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 斯麦是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1)重大问题指德国的统一,三次王朝战争 完成了统一。
❖ 材料二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15条:“由皇帝 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任命帝国 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 帝有权召集,召开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以 及使议会延期和结束。”
❖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2)帝国宪法赋予皇帝以巨大的权力,可以 任命宰相及各级官吏,可以解散议会。皇帝是 国家权力的核心。
❖ 二、确立的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
❖ 1、内容(1)①皇帝权力:皇帝 掌握国家大权,是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 散 议会 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 ②宰相权力 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政府工作。 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 ③议会权力: 议会 是立法机构,由 联邦议会 和
❖ 材料三 马克思认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 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 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 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斯麦是 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3)结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说明材料三的“以
课表要求: 1.德国的统一 2.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3.德意志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的意义
❖ 知识结构 一、德国的统一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共同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联邦宪法法院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社 会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劳 工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财 政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民事 刑事
福利 安全
劳工法
税务 关税
行政法
谢谢
比较 政治制度

德国
100284徐杨 100288吴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是一个位于中欧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联邦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德国。 联邦总统只是国家元首,并不直接领导联邦 政府,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 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1871年1月18日,国王威廉一世 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正式登基为 皇帝,德意志帝国建立。
同年四月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从而确立了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皇帝
宰相
联邦议会
①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 ②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
帝国议会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以限制帝国 议会的权力。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
大德意志帝国 Großdeutsches Reich 格言 "Ein Volk, ein Reich, ein Führer." "一个民族,一个帝国,一个元首.„ 纳粹党: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缩写:NSDAP,即民族 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纳粹党 【“纳粹”的称呼来自德语的“Nazi”,是德 文“Nationalsozialist”的简写。】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采用议会制民主政体,政治制度主要由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构成: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实现权力分立,目的是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集中在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从而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行使的。

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总理和联邦部长们组成的联邦政府,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的整体事务,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军事防务等。

各州政府则负责管理各自州内的事务,如教育、法律、医疗保健等。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配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二、立法权力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活动,以及决策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和推荐有关法律草案以及监督政府的运作。

联邦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涉及到各州权益和利益的法律草案。

三、司法权力德国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处理宪法和有关的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则负责处理普通法律案件。

德国的司法系统遵循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对政府活动的合法监督。

总结: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三个互相制衡的权力机构之上,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行使,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行使,司法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德国的治理和发展。

通过这种政治制度,德国的政府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其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议会民主基础上的。

德国政治体系由三个主要层面组成: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

这种多层级的政治结构是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以保证各个层级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德国联邦层面,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联邦议会由由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具有立法、监督和选举政府的职能。

联邦参议院由德国16个州政府派遣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德国的政府是由一个总理和若干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

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他/她是政府的首脑,负责提出政府议案并领导政府工作。

联邦部长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并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就职。

各个联邦部长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部门,如外交、内政、财政等。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保护德国宪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联邦法院和各个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一般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

除了联邦层面的政治机构外,德国还有州和地方层面的政府。

德国共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

州议会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审议州级的法律和政策。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级事务。

在地方层面,德国分为各个市镇和县级单位。

市镇的政府由市长领导,县级政府由县长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当地事务,并与州和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民主和参与,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政府决策。

德国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等。

总之,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稳定的体系,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

通过各个层级的合作与协调,德国的政治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并为公民提供稳定和务实的治理。

这种制度也为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政府采取议会民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元首、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

首先,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主要负责国家元首外交事务和代表国家的形象。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虽然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但他可以行使一些重要职权,如签署法律和国际协议,解散议会等。

其次,德国的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负责。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由联邦议会批准。

联邦政府的权力涉及国内外事务、国防、安全、经济事务等。

总理也有权提出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处理议会内外的事务。

最后,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有多个政党组成,其中以联盟党和社民党为主要政党。

议会选举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并进行国内外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议会选举结果将决定政府组成和政策方向。

此外,德国还设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总的来说,德国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分立,通过选举产生
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和政府,确保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代表。

政治制度的核心是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都必须受到议会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制度体现了德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1990年10月3日,德国东西两部分宣布正式统一,如此历史性的时刻对德国人民和全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东西德统一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同时也代表着巨大的社会变迁和需要进行的政治制度改革。

一、社会变迁统一前的东德社会,一直受到命令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限制,并在国有化和私有化的过程中经历了极大的混乱。

统一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体系得到了迅速传播和建立。

随着统一的到来,大量的西德资本、技术和经验进入东德,这也使得东德企业和工厂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在困难中维持了下来,但更多的企业被迫关闭,导致了大量的失业和社会不稳定。

同时,德国统一后,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西德的自由民主传统强烈冲击了僵化的东德社会体制,一些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也得到了调整。

由于两种社会体制的差异,统一后的初期还出现了种种矛盾和分歧。

二、政治制度改革德国统一后的政治格局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统一后的德国需要重新制定整体性的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一套新的政治制度。

在统一后的初期,德国先后进行了宪法和选举制度改革。

在宪法方面,德国加入了人权领域、宪政机构和援助贫困等新条款,以应对统一前后各种新形势和挑战。

在选举制度方面,德国东部地区先后举行了省级选举,以确保区域间的平等代表和民主参与。

统一后,人们期待统一后的政治格局会带来新的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方面的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职业教育等。

这些政策措施使得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显然是具有巨大历史意义的,这是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共同进步的结果。

虽然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最终成功地完成了统一,这也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典范。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政党和组织
东德的执政党是统一社会党 (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这个党在1946年在苏联的指导下由苏占 区(Sowjetische Besatzungszone)的德国 共产党(Kommunis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简称KPD )和德国社会民主 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合并而 成。波茨坦协定规定苏联须支持建立德国和其 他华约国家的民主政体,因此亦允许存在一些 非共产主义的政党。所有的东德政党必须在民 主德国国家阵线注册登记



冷战后统一的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神圣罗马帝国 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 帝国 (德语: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 )

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帝国 早期是由拥有实际权力的皇帝统治的国家 中世纪时演变成承认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 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四大政治时期:
1949到1961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时期; 1961到1970 年柏林墙的修建减少了逃 亡行为,东德经历了一段稳定的时期; 1971到1985年被称为昂纳克时代,此 时民主德国加强了与西德的关系; 1985到1989年东德逐步走向衰亡。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度,是一个联邦共和国。

以下是德国政治体制的主要架构:
1. 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作为国家元首,但职权相对有限,主要履行象征性的职责,如签署法案和外交使命。

2. 联邦议会(Bundestag):是德国最高的立法机构,负责通过法律、制定预算以及监督政府。

议员由全国性选举产生,代表各政党。

3. 联邦议院(Bundesrat):由德国16个州的代表组成,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联络机构。

它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

4. 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由总理领导,总理是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

联邦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制定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5. 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是德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宪法相关的案件。

它确保法律符合德国基本法。

6. 各州政府:德国分为16个联邦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政府,负责处理本地事务。

各州政府的首脑是州长(Ministerpräsident)。

总体而言,德国政治体制注重权力分立和平衡,通过联邦制度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

这一结构保障了各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保持了国家的一体性。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体制的细节可能会根据法律和宪法的修订而发生变化。

德国政治体制

德国政治体制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成员数 选举
299+299+ Überhangsmandat e
Direkt durch das Volk
69
Keine Wahl
1
1 KanzlerIn + 2 x 8
Minister x n
Durch
Kanzler durch 50% durch Bundesta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Karlsruhe Judikative
政党
▪ 基督教民主联盟 CDU (Christlich Demokratische Union Deutschlands) ▪ 基督教社会联盟 CSU (Christlich-Soziale Union in Bayern) ▪ 社会民主党 SPD (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 Deutschlands) ▪ 自由民主党 FDP (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 ▪ 绿党 Die Grünen (Bündnis 90/Die Grünen) ▪ 左翼党 Die Linke
Bundesversammlung Bundestag
und 50% durch Bundesrat
任期 4 Jahre
Ewig
5 Jahre
4 Jahre
12 Jahre
地点 职责
Berlin Legislative
Berlin
Berlin
Legislative Staatsoberhaupt
Berlin Exekutive
▪ 基本法 Grundgesetz (过渡时期的宪法Verfassung für eine Ü bergangzeit) ▪ 1949.5.23颁布(verkünden)生效(in Kraft treten) ▪ 至今未被称为永久宪法 ▪ 基本法的永久性 „Ewigkeitscharakter“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引言德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基础的民主国家,其选举制度在政治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德国选举制度确保了公正和透明的选举过程,并使尽可能多的政治党派和利益集团参与到政治决策中。

本文将介绍德国的选举制度,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一、德国选举制度的概述德国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旨在确保所有政党在国会中获得适当的代表。

根据德国宪法,议会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州议院(Länderparlament)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州议院则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

二、联邦议院选举制度1.选举方法联邦议院选举采用了个人选区和党派列表的组合选举制度。

选民首先选举其所在选区的候选人,然后根据党派列表选举代表。

每个选民有两票,第一票用于选举候选人,第二票用于选举党派。

2.席位分配根据第一票选举结果,每个选区的胜出候选人获得议会一个席位。

根据第二票选举结果,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总票数来确定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数量。

这种席位分配方法旨在确保政党在议会中获得代表性。

3.过渡席位为了保证议会的代表性,德国选举制度还设立了过渡席位机制。

当某一政党在地方选区中获得的议席数少于其在全国获得的席位数时,该政党有资格获得过渡席位。

这确保了各政党在议会中能够充分表达其选民的意愿。

三、州议院选举制度1.选举方法州议院选举采用类似联邦议院选举的组合选举制度。

选民通过第一票选举候选人,并通过第二票选举党派。

选举结果决定了政党在州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数量。

2.州议会与联邦议院的关系州议会与联邦议院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州议会选举结果决定了州政府的组成,而州政府则派遣代表参加联邦议院,确保了联邦层面的政治代表性。

四、德国选举制度的优势1.代表性德国选举制度确保各政党在议会中获得适当的代表。

多党制的存在使政治较为多元化,不同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提高了政策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2.人民参与德国选举制度鼓励选民参与政治。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德国简介
•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世界大 战,1945年败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年5月23日美,英,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月7日苏占区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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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基本法》体现了民主、法制和分权的原则,成为德国的根本大法,是德国有史以来最出色的一部宪法。

二、德国现行政治制度德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支柱;联邦、州、地区三个级别。

其中,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1)联邦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

由16个州组成,各州的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相符。

1871年俾斯麦建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联邦德国的地方政府是指州一下的县市和乡镇,二者并无上下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

(2)联邦行政制度①联邦总统。

是国家元首,经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这也是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

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

没有副总统;联邦总统离任时,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职务。

联邦总统没有实权,但拥有很高的威信。

主要是在政府与议院之间、党派之间起协调作用。

②联邦总理。

是政府首脑,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任期4年。

由总统提名,经联邦议会选举产生;2005年,第一位女总理默克尔。

提名各部部长和高级官员;制定政府的施政纲领;主持内阁会议;可以提请总统解散议会。

如果总理下台,各部部长必须同时下台。

联邦外交部、内政部和司法部是政府中最主要的部门。

(3)联邦议会制度两院制,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下院)和联邦参议院(上院)组成。

①联邦议院。

任期4年,每届议员656名;议长、副议长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作为德国最高立法机构和对政府的监督机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制定和通过法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免权(内阁对联邦议院负责,但议院无权过问内阁成员任命);监督权。

主要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元老委员会(顾问性)、各种常设委员会组成。

②联邦参议院。

对联邦议院和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

议员69名,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而非民选产生。

任期不定,各州可随时更换,代表各州的利益。

议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

(4)联邦司法制度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两类,私法是处理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法是涉及国家或拥有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州法院与地方法院从属于联邦法院,使用同样的法典。

①联邦宪法法院。

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由16名法官组成,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总统任命,任期12年。

由两个审判委员会组成。

主要裁决议院、政府与总统之间,联邦与州之间的争执;有权弹劾联邦总统和联邦法官。

②联邦普通法院。

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分为地方法院(初级普通法院)、地区法院(州中级普通法院)、州上诉法院(州高级普通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和陪审制。

③联邦专门法院。

如行政法院(非宪法性质的行政法律纠纷)、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

(5)联邦公务员制度德国公务员以素质、效率、协作精神和优良传统为世界各国所称赞。

1737年,建立了司法官吏的考试录用制度。

1879年颁布了职业文官的考试录用标准。

二战后重建公务员制度。

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中工作的事务性的行政官员(非政务性的),经国家考试录用,不与政党共进退。

分为普通事务员、初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四级。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用公开竞争和机会均等原则,择优录用。

待遇比较优厚,退休后有养老金。

(养老金一般不超过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三、德国的选举制度1850年,普鲁士实行三级选举制;1871年实行单选区二次投票制;魏玛共和国时期实行比例选举制。

现行选举制度主要有:①混合选举制。

采用多数选举制和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双重选举制度。

每四年一次的联邦议员选举,实行普遍、直接和自由选举,不记名投票。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一般由政党提名。

议员的半数按照多数选举制原则产生,称为第一轮选举;另一半按照比例选举制产生,成为第二轮选举。

【选民投票给候选人所在的政党】一般来讲,第一轮选举着眼于候选人的人品和素质;但第二轮选举着眼于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因为是投票给政党)。

②百分之五限制条款。

有利于较大的政党。

未得到5%选票的政党,不得进入联邦议院。

③选举和竞选活动。

选举活动主要是联邦议院和州议会议员的选举。

选举前,会进行大量的民意测验。

竞选活动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无固定投票的选民。

执政党必须在联邦议院中占据绝对多数,才能组织政府。

一般都是联合政府。

州议会的选举结果往往是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组成的晴雨表。

四、德国的多党制度(1)多党政治的形成与发展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政党开始真正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直是多党联合执政,政党制度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

主要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1945--1953年:法西斯制度崩溃,多党政治制度形成;第二阶段,1953--1966年:联盟党占据绝对统治地位;(与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第三阶段,1966--1982年:社会民主党与联盟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第四阶段,1982--1998年:联盟党与自由民主党重新联合执政;第五阶段,1998--2005年: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组成联盟联合执政;第六阶段,2005--现在:社会民主党与联盟党组成联合政府,联盟党主席默克尔任总理。

从1961年开始,进入联邦议院的政党就只有3个了;20世纪80年代绿党迅速崛起。

其他政党则无法进入议院。

(2)主要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

实力最雄厚、组织最严密的党。

1966年首次成为执政党。

主要成员是城市工人、职员、知识分子、官员、自由职业者、家庭妇女。

1959年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阶级斗争学说,主张用改良手段实现社会主义。

联盟党。

全称: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又称姐妹党。

思想基础是基督教教义。

主张实行生态社会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

对外主张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党员主要是大企业家、大农场主、银行家等。

基督教社会联盟是唯一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地区性政党。

自由民主党。

战后初期成立的。

是德国执政时间最长的政党,但从未成为主要执政党。

主要成员是中小企业主、财团代理人、中产阶层等。

组织松散,党内斗争不断。

标榜推行中间路线,是联邦德国第三势力。

联盟90——绿党。

简称绿党。

1980年成立,把恢复生态平衡、建立公正社会、实行基层民主、反对暴力政策作为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提出“让共和国变绿”“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口号引起强烈反响。

打破了原先的三党制格局,成为四党制。

民主社会主义党。

简称民社党。

主张民主社会主义的新型左翼路线。

反对德国政府现行政策。

极右翼政党组织。

包括德国国家民主党(被称为新纳粹党)、共和党、德国人民联盟等三个主要政党。

鼓吹“德国是德国人自己的德国”,种族主义思想严重;近年来的选票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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