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励管理办法-20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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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管理办法
一、专项奖励的目的
为规范一次性奖励,并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效益、完成公司重大工作,体现对员工为企业做出的贡献的奖励,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奖励的范围
专项奖励是指在绩效指标奖励和项目奖励之外的以下方面工作的奖励:
1.直接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的工作;
2.虽未直接体现经济效益、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有利影响的工作;
3.根据员工行为管理考核办法,奖励额在5000元以上的事项。
三、专项奖励申报
1.专项奖励由提出奖励的单位或员工申报,并履行相关评审手续后再进行奖励。
2.申报应按要求填写附表,其中创造效益的工作应填写详细测算情况,对公司有重大有利影响的工作也应详细描述,主要奖励人员的奖励比例应达到奖励额的80%。
3.专项奖励填写后,由单位负责人(分公司(部)由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四、专项奖励评审
1.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创造效益情况进行核实。
2.规划发展部对申报的有重大有利影响的工作进行评定。
3.人力资源部根据专项工作的影响、创造效益与相关单位工作的关联程度、相关部门的努力程度等评定奖励金额,奖励额度较大时组织规划发展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综合评议。
4.单项专项工作奖励金额较大时,应由公司办公会进行审议,标准如下:创造效益的专项奖励在10万元以上、
未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专项奖励额在5万元以上、行为管理考核奖励额在3万元以上。
五、相关管理要求
1.专项奖励可即时申报,每年公司原则上分年中和年末两次审批,对重大专项工作可即时审批奖励。
2.分公司(部)申报的专项奖励在产量工资结算额外单列。分公司内部可按本办法实行内部专项奖励,但单项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专项奖励应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专项奖励奖金。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