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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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租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房屋租赁全权益法律文件2024年版

房屋租赁全权益法律文件2024年版

房屋租赁全权益法律文件 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租赁合同1.1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用途1.2 租赁双方基本信息1.2.1 出租人信息1.2.2 承租人信息1.3 租赁期限1.3.1 租赁开始日期1.3.2 租赁结束日期1.4 租金及支付方式1.4.1 租金金额1.4.2 租金支付周期1.4.3 租金支付方式1.5 押金1.5.1 押金金额1.5.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1.6 维修责任1.6.1 出租人维修责任1.6.2 承租人维修责任 1.7 房屋使用规定1.7.1 房屋使用范围 1.7.2 房屋禁止行为 1.8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8.1 合同解除条件 1.8.2 违约责任1.9 争议解决方式1.9.1 协商解决1.9.2 调解解决1.9.3 诉讼解决1.10 其他条款1.10.1 宠物规定1.10.2 访客管理1.10.3 保险责任2.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2.1 房屋设施设备清单2.2 房屋交接单2.3 房屋维修记录2.4 租金调整机制2.5 房屋转租规定2.6 房屋抵押情况2.7 房屋保险购买2.8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2.9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2.10 其他补充条款3. 房屋租赁合同附件3.1 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3.2 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3.3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4 房屋租赁合同签字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租赁合同1.1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1.1.2 房屋面积:120平方米1.1.3 房屋用途:住宅1.2 租赁双方基本信息1.2.1 出租人信息:1.2.1.1 姓名:1.2.1.2 身份证号码:110108************ 1.2.1.3 联系方式:139****00001.2.2 承租人信息:1.2.2.1 姓名:1.2.2.2 身份证号码:110108************1.2.2.3 联系方式:138****00001.3 租赁期限1.3.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1.3.2 租赁结束日期:2026年12月31日1.4 租金及支付方式1.4.1 租金金额:每月8000元1.4.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1.4.3 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5 押金1.5.1 押金金额:2个月租金,即16000元1.5.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租赁期满后,扣除应付款项,无损坏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退还1.6 维修责任1.6.1 出租人维修责任:出租人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保养1.6.2 承租人维修责任:承租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修和小修小补1.7 房屋使用规定1.7.1 房屋使用范围:仅供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1.7.2 房屋禁止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禁止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禁止损害房屋及附属设施第八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1.8.1 合同解除条件:1.8.1.1 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1.8.1.2 承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1.8.1.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观摩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观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真实的法律案例,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法律案例分析进行观摩,旨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漏水严重,张某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第二个月的租金,但在第三个月,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搬离该市,遂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李某不同意退还租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案件焦点1.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2.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后果3.租金退还的依据四、案例分析(一)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漏水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房屋维修义务。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违约;(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律实务类案例(3篇)

法律实务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相邻而居。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小型温室,用于种植蔬菜。

同年8月,李某在自家后院开挖了一条排水沟,将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张某的温室中,导致张某温室内的蔬菜受到严重污染,损失惨重。

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案件事实1.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小型温室,用于种植蔬菜。

2. 2018年8月,李某在自家后院开挖了一条排水沟,将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张某的温室中。

3. 张某的温室内的蔬菜受到严重污染,损失惨重。

4.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李某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张某的温室,导致张某的蔬菜受到严重污染,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李某的行为具有过错,且给张某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1)停止侵权行为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停止将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其温室的行为,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张某的蔬菜损失、温室维修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三、判决结果1.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李某停止将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张某的温室。

《律师法律事务实务案例》

《律师法律事务实务案例》

律师法律事务实务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解决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有时候仍然会出现纠纷。

以下是一个案例的概述:背景资料•当事人A与当事人B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每月支付租金。

分析•当事人A在租住六个月后不再支付租金;•当事人B要求当事人A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剩余租金;•当事人A拒绝履行,声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1.调解2.诉讼调解•律师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寻找和解的可能性;•可能通过修补房屋或减免部分租金等方式达成妥善解决。

诉讼1.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分析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起草诉状。

2.应诉:•律师协助被告准备答辩材料并在庭审期间提供法律支持。

3.判决:•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违约,法院会裁决当事人A支付剩余租金和相关赔偿。

案例二:公司法务管理以下是一个企业面临的公司法务问题的案例:背景资料•公司A是一家初创企业,成立不久;•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涉及到更多的法律事务。

分析•公司A面临合同起草、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公司没有专职法务团队,需要外部律师协助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1.雇佣专职法务团队2.寻找外部律师服务雇佣专职法务团队•律师可以建议公司招聘一名专职法务人员;•该人员负责处理公司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并提供相关咨询。

寻找外部律师服务•律师可以为公司提供定期或需要时咨询的法律服务;•如合同起草、知识产权保护或劳动纠纷等问题发生时,律师将协助解决。

结论以上案例展示了律师在法律事务实务中的应用和解决方案。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面对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通过分析案件,并借助法律知识和经验制定相应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高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关37个重要法律实务问题逐一解答

高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关37个重要法律实务问题逐一解答

高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关37个重要法律实务问题逐一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有的。

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应吗可以的,只要不是强买强卖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店面私下和转租人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是的,房东如果不同意的话有权收回房子,你现在和他签的协议的有效的,如果房东收回房子,你可以依照协议向他要回房租和转让费。

不过建议你和他一起去找房东协商,征得房东的同意,签订协议,不然你以后经营店面的时候房东要收回房子,可能会造成你较大的损失,不仅仅是房租和转让费的问题了,到时纠纷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衡量一下吧。

个人私下定的房屋出租合同有效吗如果房屋产权人是你,出租房屋时与租户签定”租赁合同时,当然由你与租户来签定合同。

中介作用只是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

收完中介费就没事儿了。

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注册公司吗商业场所的租赁合同需要备案的,如果是私下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备案是不合法的。

注册公司不一定需要租赁合同,只有在开户的时候才会要求提供租赁合同。

两个人私下签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如果单方毁约,受不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是签名真实有效的就行私下签的租地合同我不履行会有什么后果,是我租别人的地土所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转让土使用权村集体土租赁合同般都约定承租要转租必须经租同意或直接约定转租未经租同意转租合同能损害合权益:1、若原租赁合同已经约定转租则应签转租合同;2、若原租赁合同约定经租同意转租则考虑签转租合同个人汽车租赁私下签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合同是合同双方合意的表现,只要是双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受民法保护。

我爸从房东那里租来一套房子,合同是我爸签的,然后我再私下出租其中先明确一点,就是你爸与房东所签租房合同是否明确了可以转租。

在明确可以转租的条件下,你所签的转租合同可以让你父亲进行追认。

定期法律实务案例(3篇)

定期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务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定期法律实务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给甲。

然而,至2020年2月,乙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案例分析:(1)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合同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乙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法院判决: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于2020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丙多次与丁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

丙遂将丁诉至法院,要求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丁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丙的损失如何计算?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精解(3篇)

房地产法律实务案例精解(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实务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精解,探讨房地产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以期为房地产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构成违约。

故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乙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房屋存在抵押权等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间,乙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支付房屋修缮费用,乙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乙支付甲房屋修缮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房屋损坏。

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启示:1.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租赁房屋期间,承租人应爱护房屋,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

四、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栋住宅小区,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2009年,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甲方2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至甲方名下。

2010年,甲方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甲方2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至丙方名下。

2011年,乙方发现甲、丙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仍为甲方20%股权的股东,并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甲方与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方是否仍为甲方20%股权的股东?三、案件分析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甲方与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方与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乙方是否仍为甲方20%股权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方已经不再是甲方20%股权的股东。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普法行动#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种,因对方“违约”,且违约情形比较严重的,包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1.“拒绝履行(包括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经要求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样”。

(三)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目(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万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租赁物的使用限制等内容。

2019年10月,乙公司在租赁房屋内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鉴定,该裂缝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甲方维修责任。

乙公司多次与甲方协商维修事宜,但甲方以房屋已经过装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乙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其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三、案件分析(一)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因此,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其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由于甲方未能及时维修房屋,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其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由于甲方未能及时维修房屋,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方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其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失。

司法考试法律实务案例(3篇)

司法考试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设备。

甲方在收到部分设备后,发现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更换部分设备。

但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再次延迟交货,且更换的设备也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主张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设备,且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甲方如何主张违约责任1. 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设备。

如果乙方再次违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设备购置成本、维修费用、误工损失等。

3.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于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违约行为严重,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件处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设备,且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设备,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3篇)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于当日支付了租金共计36000元。

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李四负责修复。

然而,李四未履行修复义务,导致房屋损坏状况愈发严重。

2019年5月31日,租赁期满,张三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但李四拒绝退还。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返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房屋损坏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2. 李四是否应当赔偿房屋损坏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退还剩余租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限未满,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房屋损坏导致张三无法正常居住,张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不可抗力所致,而是由于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所致。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

2. 关于房屋损坏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损坏,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郊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名为“幸福家园”。

该小区共规划了10栋住宅楼,其中1栋为办公楼。

在宣传过程中,开发商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健身房等。

2011年,购房者小王(以下简称“原告”)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总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8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直至2014年12月,开发商才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建设。

此时,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并未建设,小区内环境也较差。

小王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且未按照约定提供配套设施,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购房款损失:原告因开发商违约,未能按期入住,导致其无法享受购房带来的利益,故购房款损失为80万元。

(2)装修损失:原告因房屋交付延迟,未能及时装修入住,导致装修费用增加。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在房屋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未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乙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房屋差价损失:乙在签订合同后,因甲违约,无法购买到该房产,导致其损失了购买该房产的机会,房屋差价损失为乙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显示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

2. 诉讼费用:乙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3. 误工费:乙因参加诉讼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4.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甲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甲应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3.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法律实务租赁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

房地产法律实务租赁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

房地产法律实务租赁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在房地产领域,租赁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租赁关系涉及多方利益,如果不合理安排,就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租赁纠纷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租金支付纠纷小明作为房东,将自己的公寓出租给小红。

租约规定每月租金为2000元,但小红却经常延迟支付租金,甚至有时拖欠。

小明感到非常困扰,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租金支付纠纷是最常见的租赁纠纷之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首先,小明可以与小红进行沟通,了解其为何频繁延迟支付租金的原因。

如果发现小红经济困难,可以考虑协商调整租金或者提供一定的宽限期。

但也要明确告知小红,如果再次拖欠将采取法律行动。

其次,小明可以书面通知小红,要求其按照租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租金,并注明如果未能按时履行,将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在租约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要求小红支付违约金。

最后,如果小红仍然无视要求,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红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租赁使用权纠纷小张作为租户,将自己租住的公寓转租给小王,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差价。

然而,房东得知此事后,认为小张的行为违反合同,要求终止租约。

小王也因此面临无处居住的困境。

租赁使用权纠纷是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未经房东同意,租赁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者借出。

如果违反约定,房东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解决方案:首先,小张应该在租赁前明确告知小王房东禁止转租的规定,并签署书面转租协议,清楚约定转租的条件和责任。

这样,一旦房东提出异议,小张可以通过转租协议证明自己是合法转让租赁使用权的。

其次,小张可以与房东进行沟通,解释自己转租的原因,并承诺对房屋负有责任。

同时,可以提出增加押金或者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等方式,以补偿房东因此而产生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吗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吗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吗一、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吗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需要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的含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

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

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

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最长时效二十年,延付、拒付租金时效是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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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实务第一节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法律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标的物消防竣工验收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1、根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一般都是由提出申请的村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掌握。

因此,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严格的标准。

2、尚无依据认定农村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本身构成违法,当然也谈不上使用、出租这类房屋违法。

3、出租农村房屋只能由《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中规定调整。

4、实际情况是,除了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城市中一些形成于不同年代的古、旧建筑也完全有可能不符合现在的消防设计、施工标准,甚至可能根本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这类房屋一概不允许使用、出租。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对象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办者或经营者,而不是对开办者或经营者之外的出租房屋者。

五、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1—17页[案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云南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志远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志远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

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云南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志远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2000年5月27日,湘财证券公司已就双方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2000年10月12日昆明消防支队出具《会议纪要》载明:“同意志远大厦1、3、4层投入使用”同时又明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待大厦整体验收合格后,统一办理”。

但是,志远大厦至今尚未办理消防整体验收,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会议纪要》为据主张志远大厦已通过消防验收,依据不足。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同理,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相关规定向志远房地产公司行使释明权后,该公司仍然坚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导读和说明]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即: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核心。

任何一项工程的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

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马文龙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575页)出现了两种观点,且似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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