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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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8.27
•【文号】农办政函〔2018〕52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
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法第85条的修改,加大了对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1款列举规定了6类适用“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九条⽣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业产品。

第⼆⼗六条规定,⽣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本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产品的⾏为,是⼀种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为。

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假药和劣药;不符合卫⽣标准的⾷品;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化妆品等等。

三、⽣产者、销售者⽣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先应当承担相应的⾏政责任。

包括: (1)责令停⽌⽣产、销售。

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政决定的⽅式,要求违法者停⽌违法的⽣产、销售⾏为,避免违法⽣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步危害社会。

⽣产者⽣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经采取改正措施,能够达到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后,才能恢复⽣产。

食品案件中赠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食品案件中赠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品是无偿赠予的,不需要支付对价,也就是说销售价格为零,所以赠品的货值金额为零。

本案所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赠品的货值金额(0)与已出厂产品的货值金额(8400元)的和,即84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品虽然没有定价,不存在销售价格,但是赠品是有成本价的,赠品的货值金额应该以成本价计算。

在本案中,赠品的货值金额为成本价(16元/瓶)与赠品的数量(100瓶)的乘积,即1600元。

本案所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赠品的货值金额(1600元)与已出厂产品的货值金额(8400元)的和,即100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赠品虽然是无偿赠予的,但是赠品的价值与同批次的其他产品一样,赠品的货值金额以同批次其他产品的销售价格乘以数量进行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赠品的货值金额是同批次其他产品的销售价格(出厂价21元/瓶)与数量(100瓶)的乘积,即2100元。

本案所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赠品的货值金额(2100元)与已出厂产品的货值金额(8400元)的和,即10500元。

另外,关于赠品违法所得的计算也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为经营收入扣除生产成本。

在本案中,因赠品为无偿赠予,所以经营收入为零,关于赠品的违法所得为赠品的经营收入(0)减去生产成本(成本价16元/瓶×数量100瓶),即-1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该种方式计算的赠品的违法所得为负数,但是所有产品的违法所得仍为正数。

在本案中所有产品的违法所得为经营收入(出厂价21元/瓶与出厂数量400瓶的乘积)减去成本(成本价16元/瓶与生产数量500瓶),即4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为全部经营收入,不需要扣除成本。

具体到赠品,因为赠品为无偿赠送,所以赠品的经营收入为零,具体本案中,赠品的违法所得为零。

同理,本案所有产品的违法所得为全部经营收入,即出厂价21元/瓶与出厂数量400瓶的乘积,即8400元。

一、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相关法规梳理从以上争议可以看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对罚没款的确定至关重要。

货值金额是违法所得吗

货值金额是违法所得吗

货值⾦额是违法所得吗如果违法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经营收⼊就是违法所得。

货值⾦额在⾷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中,仅作为罚款的计算依据,不是没收对象。

那么货值⾦额是违法所得吗?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者概念不同,“违法所得”与“货值⾦额”具有不同法律意义及内涵。

《⾷品安全法》第⼋⼗四条到第⼋⼗六条中出现“货值⾦额”及“违法所得”这两个词语,但对其含义却未在该法中予以明确。

卫⽣部出台的《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上述两个词虽然给出了明确定义,但是界定模糊,⽽且⽇常执法中往往违法的⾷品涉及到成品、半成品、原料、添加剂以及调味料等多种形式,执法⼈员⽐较难以认定实际经营的“货值⾦额”及“违法所得”,⽽“货值⾦额”与“违法所得”在餐饮安全⾏政处罚案件中意义重⼤。

如果对“货值⾦额”、“违法所得”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罚额度不能确定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实施处罚,极易引起⾏政诉讼,甚⾄导致败诉的结果。

⼀、违法所得及货值⾦额的定义《餐饮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货值⾦额和违法所得的定义分别是: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品安全法》、《⾷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

本办法所称货值⾦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品的市场价格总⾦额。

其中原料及⾷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是指营业性收⼊,没有营业就没有违法所得,没有收⼊就没有违法所得。

显然,“违法所得”与“货值⾦额”具有不同法律意义及内涵。

⼆、货值⾦额及违法所得在实践中的认定争议在⽇常执法中,由于餐饮服务⾷品安全环节的特殊性,⾷品需要现场制作,期间要经过许多环节,涉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过程,往往还有添加调味料及添加剂,这些环节本⾝不好界定,造成案件中的“货值⾦额”及“违法所得”不好认定,主要有四⽅⾯争议:⼀是定义中提到的营业性所得是指成本和利润,还是单指利润?⼆是调味料及添加剂的使⽤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如⽤了半袋的味精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是计算⽤了半袋的味精价格还是烧菜时加该味精所有菜的价格?三是在餐馆等地发⽣违法⾏为难以认定。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案件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

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

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餐饮管理违法案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违法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没错!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没错!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额,没错!【裁判要旨】关于上诉⼈提出的被上诉⼈应依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来认定违法所得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品安全⾏政案件,《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品安全法》、《⾷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

”第四⼗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货值⾦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品的市场价格总⾦额。

其中原料及⾷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被上诉⼈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额,于法有据。

【裁判⽂书】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政判决书(2019)津01⾏终770号上诉⼈(原审原告)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分公司……被上诉⼈(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分公司(以下简称唯乐第⼀分公司)因⾷品安全⾏政处罚⼀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民法院(2019)津0104⾏初16号⾏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唯乐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纪连伟,被上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开区市监局)的⾏政机关负责⼈展克洋及委托代理⼈赵海洋、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5⽇,南开医院上报⼀起疑似⾷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被告⽴案进⾏调查,天津市南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以下简称南开疾控中⼼)亦进⾏调查,经该中⼼核查,涉及五所学校的学⽣⾷⽤原告于2017年9⽉4⽇提供的餐饭,有多⼈发⽣腹痛、腹泻,截⾄2017年9⽉7⽇就诊⼈数计69⼈。

经对原告处⾷样及其向学校提供的盒饭取样检验,其中的鸡腿均检出⼤肠菌群、粪⼤肠菌群,在原告处的菜盆、切⾁⼑上检出⼤肠菌群。

该中⼼依据就医病例的主要症状、⾷⽤相同⾷物的流⾏病学调查结果及对采集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此次⾷品安全突发事件是学⽣⾷⽤了致病菌污染的餐饭引起,该餐饭由原告配餐。

行政处罚货值金额的认定

行政处罚货值金额的认定

行政处罚货值金额的认定
行政处罚货值金额的认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物、财产、违法所得等价值进行核定。

行政处罚的货值金额一般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市场价格、专家评估等综合考虑确定。

具体认定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财产等实物的价值进行核定,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等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价值等。

2. 根据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核定,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市场秩序扰乱程度等。

3. 根据法律规定的罚款金额进行核定,如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标准,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核定。

4.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追缴金额进行核定,如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追缴。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货值金额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确定或滥用权力。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进行认定时应当确保公平、公正,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货值金额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复核、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途径。

廉价商品怎样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廉价商品怎样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廉价 商 品怎样
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 文 /邢晋太 董 建军 近期 ,某县 质量技 术监督 局接 到 元 /件 来 计 算 无 可 非 议 ,但 因 为 销 售
所 价 格 远 低 于 进 货 价 格 , 以 不 存 在 违 于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 由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群众 举报 ,称一 流动 经销 商 正在某 乡
产 境 资 源 的 ,没 收 专 门 用 于 从 事 无照 经 质期所 以才降 价销售 。为 了慎 重办案 , 收 违 法 所 得 、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产 品 ( 商 行 政 执 法 人 员对 该 批 奶 制 品 进 行 了抽 工 具 、设 备 、原 材 料 等 物 品 ,货 值 金 00 万 品 )等 财 物 ,并 处 5 元 以 上 5 万 元 样 ,并 送 法 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额 不 足 5 0 元 的 ,并 处 5 元 罚 款 ” 万 0 万 以下的罚款 。因此 ,笔者 认为 ,该 案 经 检 验 为 不 合 格 品 , 该 经 销 商 在 法 定 的 规 定 ,直 接 对 其 处 以 5 元 罚 款 。 直移送工商部 门依法追 究责任 。 期 限 内 未 提 出复 检 申请 。 是 , 如 何 但 在 以上 四 种 观 点 到 底 哪 种 更 准 确 , 帮 值得探讨 的是 ,在行 政执法实 践 计 算 该 批 涉 案 物 品 的 货 值 金 额 和 违 法 在 此 特 向全 国 各 地 同 仁请 教 , 我 们 支 。 中 ,对 于 本 部 门 已发 现 的 涉 嫌 违 法 行 所 得 时 ,在 执 法 人 员 中 出 现 了 四 种 不 “ 支招 ”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浅议 “违法所得”与 “货值金额”定义和适用

浅议 “违法所得”与 “货值金额”定义和适用

浅议“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定义和适用一.违法所得(一)定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其法理依据来源于“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古老法则。

(二)构成要素1. “违法”即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这里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法律规范中明令不允许的。

2. “所得”即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不包括无法以金钱表示的非物质性利益。

(三)适用把握1. “违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法律规范尚无明确统一规定。

(1)“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和利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2007年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该批复规定: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以成本加利润为原则,以“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为例外。

卫生部的规定: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第七条就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

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违法货值计算的司法解释

违法货值计算的司法解释

违法货值计算的司法解释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蝶方法产品顶过法《节选》第七十二采本法第四十九乐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采、第六十三采所规定的资值金额以遮法生产、销管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弹。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岂见关于"资值金额"和"遮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顶量法》的规定,资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管产品的效量(包指己管出的和未管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管明示的单价计蝶:对销管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管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管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琴管价的平均单价计弹。

本法所称选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采、第六十七乐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享运就、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级高人民法院、级高人民检浆院关于办逞生产、销管伪劣商品刑享案件兵体应用法律芳干问题的解粹(节选)第二乐刑法第一百四十乐、第一百四十九采规定的”销管金额”,是指生产者、销管者出管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选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管,资值金额达刷法第一百四十乐规定的销管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管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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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问题研究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问题研究

其需要处以“违法所得”或“货 值金额”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
例》中“违法所得”和“货 值金额”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 括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
值金额”概述
括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试验,出具虚假报告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 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
5.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有 4 个条文涉及计算“违法所得”、 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值金额”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
括 :生产假药、劣药,伪造、变
造、 出 租、 出 借、 非 法 买 卖 许 可
《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 存在同样情形。笔者认为,统一“违 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未从药
监督管理条例》是行政主管部门 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
对药品、医疗器械执法的主要依 标准,是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一 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其需要处以“违法所得”或“货
2 个条文涉及计算“货值金额”, 活动,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 其中重复的条文有 1 个②,总计涉 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
依法监管实践 Practice of Supervision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违法案件中 “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认定问题研究
文 / 宋长琳
中图分类号 R9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5390(20n.1673-5390.2020.06
7. 药品检验机构
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械临床试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
其需要处以“违法所得”或“货 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 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
值金额”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 术要求组织生产,未依照规定建 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使

适用法律条款

适用法律条款

适用法律条款违法行为与情节对应量化自由裁量等级一、《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已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或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生产者若能证实非主观故意行为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在处违法生产的产品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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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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