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第三人侵权 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 第三人侵权 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通过 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一、 第三人侵权 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 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他 通过 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先生认为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2]。
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了第三人行为,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因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的行为[3 ]。
但也仅限于抗辩事由的讨论,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而完成此一任务的是杨立新教授。
[4]杨立新教授另辟蹊径,将第28条界定为“有关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认为“ 第三人侵权 行为是一个全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侵权行为形态的范畴,其性质是多数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一、概念题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相关试题:共同侵权(人大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数人环境侵权之责任承担方式
作者倚介 :杨婧 ( 1 9 8 7 一) ,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侵权.
和过失致他人损害 。 ”
虽说环境侵权适用的是危险责
任的归责原则 , 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
杨 婧
(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 州 3 5 0 1 0 8) 摘 要 :数人环境侵权是 一种 新兴的环 境侵权形态 ,表现形态主要有共 同侵权行为 ,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 同危 险行为 ,教唆 、帮助侵权行为等。针对数人环境侵权不 同形态 下侵权行 为人 的不 同责任承担方 式,研究连 带责任制度 与按份 责任制度 的适 用 ,探讨连 带责任制度 的弊 端以及扩 大按 份责任适用的现实性,提 出构建 以连带 责任为主 导,按份责任为补充 的多元化责任承担体 系,以期为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机制 的完善尽 一点微
决势 必是 荒 唐 的 。也 为 了避免 不 当得 利 ,受 害 人对 其损 害得 到 一次 赔偿 ,让全 部 加 害人 承担 连带 责 任 似乎 是 一 个 明确 的解 决方 案 。 ” 后 者 是指 任何 一个 行 为 分别 实施 的 时候 都不 足 以造 成损 害后果 的发 生 ,但 是 ,数行 为 人
例上 , 第8 条至第 1 2 条列于总则部分,自 然适用于解决 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问题 ,故笔者就此做出框架性
的论述 。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 因,致使环 境介质 的污染或破坏 ,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 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 , 依法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埘’ 数人环境侵权是数人侵权体系的一个分支 , 根据我国
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数人时责任承担论文
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具体侵权人为数人时的责任承担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但根据第10条规定,尚存在能够确定的具体侵权人是数人的情况,此时在数人之间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缺少类型化。
由于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此时可能转化为共同加害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等,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
但对法条进行理解和解释时可以发现,本条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虽可作为其他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但进一步如何承担尚不完全明了。
因为此时“确定”的具体侵权人,并非当然的只是一个人,有可能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数人被确定为具体的侵权人,而此时在这具体的侵权人之间该如何承担最终责任,有待援引其他条文进行体系性的解释。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这一属于来源于日本民法判例学说,在德国法上被成为“参与危险行为”。
是指“数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共同危险行为与之最大的区别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要求数个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过错,更谈不上共同的故意,但共同加害行为要求数个行为人拥有共同的故意。
在“主观说”理论下,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缺乏意思联络,但也因缺乏主观共谋而面临受害人无法求偿的风险。
所以,对共同危险行为在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已经渐渐转移到“客观关联共同”说角度上来,并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基础落脚在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上面。
二、确定的具体侵权人为数人时侵权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在民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确立了公民、法人和组织在侵权行为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规定基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故犯,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违反了注意义务而造成侵权行为。
3.损害赔偿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利益损失等。
4.谨慎原则:对于法定侵权行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预见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如危险性活动,侵权者应承担严格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依据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权行为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3.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
例如,当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并对相应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1.民事责任: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致死:对于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还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亲属生活费用补偿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法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侵权责任法_四川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关于过错的推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与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责任等重大利益相关的过错推定是重大过失2.下列关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侵权责任不构成3.下列哪项不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免责事由()。
参考答案:被侵权人过错4.下列哪项不是针对因果关系要件的抗辩事由()。
参考答案:无致害行为5.被侵权人过错包括()。
参考答案:被侵权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_被侵权人没有采取合理预防措施6.下列哪些选项是整体抗辩事由()。
参考答案:正当防卫_受害人承诺_紧急避险_自助行为7.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须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管理人已经尽到警示义务_损害发生区域为高度危险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_侵入者未经许可进入_管理人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8.高度危险行为致害的抗辩事由包括()。
参考答案: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_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_损害是受害人过失造成9.第三人原因不能适用于下列哪些情形()。
参考答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_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_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_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0.下列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_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_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11.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入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
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参考答案: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甲和施工单位承担,但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12.以下关于连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
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是指在某一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有多个人参与到了侵权行为之中,造成了权益被侵犯,因此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分担的一种法律处理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的相关问题,并举例说明。
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由于侵害他人的利益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多个侵权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他们的责任进行分担。
其中,内部责任之分担就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内部责任之分担,是指对于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确定其在侵权事实当中扮演的角色和责任程度,从而划分责任与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侵权责任的公平分担。
举例来说,比如在一起车祸案中,车辆A在突然变道的情况下与车辆B相撞,导致车祸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牵涉到其他车辆的积极参与或消极怠慢的情形,使得该起车祸造成的损失更大。
这时候,对于车祸发生中涉及到的不同侵权人,可以分别对他们的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与协商,最终确定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再举一个例子,如在一起建筑工程领域的侵权责任分配中,不同承建方或者不同施工队可能会因为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同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这时候,如果存在责任分摊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内部责任之分担的方式,对不同的侵权人进行责任划分,从而实现最终赔偿的公平与合理。
总结来说,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是一种法律处理方式,它将依据每个侵权人在侵权事实中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责任划分,从而实现公平分配。
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案例: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居间人在代理合同中发挥了严重的伪造、隐瞒、冒名等行为,使得实际交易受到了损失,那么所有受害方都可以向居间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而对于可能存在的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可以通过内部责任之分担的方式,对居间人及其他侵权人进行综合考虑和划分。
2. 在一起用户隐私泄漏的案件中,因为被侵权的用户有多名,不同网站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因此需要对存在的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进行责任划分。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
6 9・
+ H 大学学耜 2 0 1 4 . 2
侵 权 责任 分 担 立法 技 术 , 其 实 质是 立 法者 对 于裁 判 者 在 数 人 侵 权 责 任 分 担 中 行 使 裁 量 权 的 立 法 指 引。 本 文 将 首 先 通 过 类 型 化 的 方 法 对 适 用 规 则 明 确的 “ 相应 的” 数 人侵 权 责任 分担 规 则进 行 整理 , 初 步 归 纳 出作 为 适 用 基 础 的 数 人 侵 权 责 任 分 担 原 则体 系 , 以此 作 为解 读部 分 适 用规 则 不 清晰 的数
中图分类号 :D F 5 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1 . . 4 4 0 3 ( 2 0 1 4 ) 0 2 - 0 0 6 9 . 1 1 收稿 日期 :2 0 1 4 — 0 2 — 1 7
《 侵权 责任 法 》 在第 9 条第 2 款( 教 唆 帮 助 非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对《 侵权责任法 》 上“ 相应 的” 数人侵权责任立 法技术 的解读
王
竹
( 1 . 四川大学 法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2 0 7 ;2 . 中国人 民大 学 民商事 法律科 学研 究 中 心, 北京 1 0 0 8 7 2 ; 3 . 烟 台大学 中欧侵权法研究院 , 山东 烟 台 2 6 4 0 0 5 )
完 全 民 事行 为 能力 人 情 形 的监 护 人 责 任 ) 、 第 1 2
育机 构 未 尽 管 理 职责 的 补 充责 任 ) 和第 4 9 条(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与 使 用 人 不 是 同一 人 时 的所 有 人 过 错责任 ) 等7 处 明文 规 定 了 “ 相应的” 数人 侵权 责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行为: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着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教唆人出于故意;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得进展,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得手段,日益显示出其在民法中得重要地位.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得法律保障.民事立法得进步与完善,重点也越来越在于民事责任制度得制定、规范与完善.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得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专门规定而应承担得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得认定必须遵循一定得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得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得重要职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得一项差不多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得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确定得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得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得依照和标准.通常情况下,法治国家强调保障个人自由,但亦要求个人自由得有一定限制,当个人自由给社会造成危害,或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那么法律就会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合理得归责原则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促进利益平衡.包括促进社会个体间得利益平衡(行为侵犯得是社会个体得利益,如产品致人损害)及促进社会整体得利益平衡(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工业污染).WwwM 归责原则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弥补受害方得利益损失,从而使得双方得利益由失衡达到平衡.(二)保障个人自由.归责原则确立个人自由得界限,使个人得以预见责任产生得可能性,从而进行自我约束和操纵,既保障个人自由,也保障不人得自由.(三)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合理得归责制度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煴匾?时加重行为人得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得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损害得目得.(四)有利于主张权利.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能够依照归责原则,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得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等.从人类法律进展得历史来看,民事责任得归责原则大体上经历了客观归责原则和主观归责原则两个时期.客观归责原则,又称加害责任原则,是古代法中通行得归责原则.按此,一个人只要被确认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意志为何,加害事实本身得存在即成为其须承担责任得理由.这一原则得基础在于古代社会“同态复仇”得本能.在这种原则得支配下,只以损害结果得大小和形态来决定责任得大小和承担方式.现在发现得人类最早得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又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简单地讲,确实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随着人类社会得进展,社会公力逐步强化和复仇制度得逐渐削弱,同态复仇得惩处方式逐渐让位于损害赔偿,归责方式也从单纯地强调客观后果转为注意主观心理动机,这确实是所谓主观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有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得权利和利益,同时造成了损害得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质在于以行为人得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得依照.具体而言,确实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得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关于自己之有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关于自己因懈怠或疏忽致人损害者,亦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有意或过失得行为负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得注意者,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体现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得《阿奎利亚法》中,该法废除了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得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了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后来得判例和学讲得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得、成熟得以过失为基准得侵权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罗马商品经济和多元民主政治进展得现实. 从11世纪开始,随着罗马法得复兴,以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得进展,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得深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责任得承担方式愈来愈居于重要得地位.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过错责任原则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了近代民法得三大支柱.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公正、合理性得原则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得公正性在于:第一、有过错得人对其所造成得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当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之时,不需承担责任,这是道德得要求.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调和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充分表现了对个人自由意志得尊重,使个人能够放心地去发挥其聪慧才智,彰扬了个人价值.当行为人因过错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社会价值也因此得以满足.第三,过错责任原则得本质是一种自己责任.简单地讲确实是“好汉做事好汉当”,是理性得要求.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得价值评断时,要对行为人得主观意志状态作出推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责备”抑或“能够原宥”,并以此作为依照决定其责任得有无以及责任得轻重,使行为得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使承担责任得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也确实是讲,当某一行为引发一定后果需要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能仅仅依照行为后果得状态追究责任得大小,还要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量.过错责任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自由法则.“因为个人已尽其注意,得免除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拘束,聪慧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幸免,社会安全得以保障”.简言之,假如一个人得行为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得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而不必被强制承担责任,比如意外事件.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得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得重要依据,有利于确定人得行为标准,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正.五、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责任归责体系中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横跨民事责任得两大领域,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得一般原则我国现行得民法体系中,有四种责任形式,分不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对其他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别性: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得、集体得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交人大讨论得民法典草案也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分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得统帅地位.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为爱护受害者得利益而对过错责任所作之强制性补充.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后果均无过错得情况下,依照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得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表面上是一种结果责任,但其行为与受害人得损失之间则存在必定得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地讲是一种证明责任得转移,其归责本质所以依然过错.第二,适用范围更广泛.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得场合,为维护社会得衡平,由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第三,适用得目得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使行为人对自身得过错承担责任,带有惩处性和填补受害人损失得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带有补偿性,而一般不带有惩处性.作为法律上得惩处来讲,有一个原则,即“为自己行为得责任”,无过错则不予处罚.第四,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得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过错推定原则得受害人一方只须证明损害结果得存在以及其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行为人则需举证证明自身得行为不存在过错才能构成抗辩得理由,否则仍需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一方与行为人一方都不对“过错”进行举证,只有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存在以及发生事由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第五,适用得方式不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是法官依职权适用,且在特别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错责任原则是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进行归责,法官依职权无法进行归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得特别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在合同法中也居于比较重要得地位.一般认为,合同法上得违约责任得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值得注意得是,《合同法》并没有完全否认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这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从分则看,适用过错原则得情形要紧有:1、无偿合同.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得咨询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得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2、有偿得托付合同.如《合同法》第406条.3、承揽合同.如第265条.4、租赁合同.如第222条等.总则也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得情形.如第120条、第113条、第119条等,都表明了合同法对过错程度得重视.六、合同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得特点与侵权行为法中得过错责任相比,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受到严格限定.一方违约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表明该当事人没有过错并应被减轻或免除责任,法律作了明确得限定.而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来讲,只要行为尽到了合理得、慎重得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行为人也应被免除责任.二是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地位不同.合同法中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则为特别原则.侵权责任则针对不同得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得归责原则.三是过错得举证责任不同.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况下,法院也能够在受害人举证受阻时,要求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反证即举证倒置.而在违约责任中,依严格责任,要由违约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四是受害人得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依照《民法通则》第31条:“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也有过错,能够减轻侵害人得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妨碍加害人得责任.但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方得赔偿责任就能够减轻.五是当事人得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得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得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妨碍,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损害得实际后果则在所不论.而合同责任则广泛采纳了“应当预见”得标准.依照这一标准,违约当事人仅对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得损失负赔偿责任.六是第三人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侵权行为法贯彻了“为自己行为之责任”得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得行为,或对自己得过错而对第三人实施得侵权行为得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得过错所致得损害负责.在合同法中,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得,并不妨碍债务人对债权人应负得责任.七、过错得概念与分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得发生所持得一种主观认知程度.但值得注意得是,正如法国学者马诺欧所指出得那样,并非指行为人得心理状态上有可非难性得欠缺.推断行为是否不当,是以“一般人”得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为标准,以外在得情况为推断依据.假如一个人得行为发生了可预见以外得损害后果,则即属意外,意外一般具有免责效能.但应当强调,行为人得意外,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来讲可能为过错.例如夜间行驶得汽车,由于公路部门挖坑补路没设警示标志,导致汽车掉坑后方向失控、刹车失灵,撞伤路边行人,那么这起事故关于汽车司机来讲属于交通意外,关于公路部门来讲就为过错.过错得本质属性,理论上有主观讲和客观讲之分.主观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责备得个人心理状态.如前苏联学者马特维也夫认为“过错得特征,是违法行为人关于自己得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得一种心理态度”.客观讲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得行为意志状态,如法国学者萨瓦蒂认为:“过错是对义务得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得”.但不论主观或者客观讲,过错得本质都不可能是行为,只能是人得主观心理态度,因而是主观概念.尽管过错得本质属性是主观得,但检验过错得标准应是客观得.因为过错总是体现在一定得行为之中,体现为脱离主观世界得实在形态.过错得分类能够有非常多种,如按主体分类,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按过错得程度,过错可分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等.也能够按过错得形态,划分有意与过失等.八、结语过错责任原则得概念、产生及进展历程表明,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得依据在于对人得理性和自由得确信.我国传统法观念中,对人得理性和自由认识不足,片面强调人对规则得服从,忽视规则存在得前提正是基于人得理性和自由.法治是规则之治,但规则之治得前提是保障人得自由,确信人得理性.关注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归责体系中得地位,深化对过错得认识,关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得树立具有十分重要得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并由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学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方面不仅关系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生效和实施,也关系到侵权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一、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犯罪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针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而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而民事责任是指针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失或纠纷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种行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侵权责任的成立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因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方面:侵权人必须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法人)。
2、客体方面: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侵害。
3、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
4、过错: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
只有在以上四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成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三、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即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当他人遭受了侵害,但侵权人毕竟没有实施任何过错,此时侵权人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过失责任:即侵权人存在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责任,为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3、严格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一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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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
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⑤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二)教唆帮助行为的构成
教唆帮助行为的特征:教唆人和帮助人并未 直接实施加害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出于故 意。
(三)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关于赃物犯。 关于精神帮助行为。
(四)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承担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加害人对受害人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教唆人和帮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起了参与作用。
可能加害人为一人的情形以及可能加害人 为数人的情形。
案例:甲乙丙三家化工厂都向河里排放污 水,导致河水污染,以致下游丁养殖户的水 产死亡。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不足导 致水产死亡,但任何两家排放的量结合都会 导致水产死亡。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加害人明确,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加害人 不明,由各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 唆、帮助行为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 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侵权工具。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一、被监护人侵权的含义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监护人责任的主体 四、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一、被监护人致害的含义
被监护人致害,是指在没有其他因素作用 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
1、被监护人,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
2、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教唆、帮助 被监护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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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分配正义受偿不能风险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
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
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
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
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长期以来属于分别研究的对象,学说上缺乏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系统研究,这导致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存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种分别研究的思维方式的成因主要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则是侵权行为形态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制度研究的对象,在体系上缺乏作为共同研究的理论框架。
本文将尝试性的将这两种法律制度纳入同一理论框架,探讨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为解决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公平抑或分配正义?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的实现。
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发达,包括按份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四种,后三种非按份责任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增加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责任财产总额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相应的,按份责任形态是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
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问题。
[1]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处理,大陆法系侵权法与现代美国侵权法采用了不同的理论框架。
大陆法系的受采用“两步思维”,先在假设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计算数个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整体减轻。
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将受害人过错纳入公平问题考虑,认为如果让加害人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有失公平。
而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用统一的比较有责性理论来处理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
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通过分配正义的实现来确保责任的承担与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比较有责性相吻合。
可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存在是“公平”还是“分配正义”的选择,这恰恰是欧美现代侵权法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同定位的原因所在,其分歧产生也是两大法系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所致。
[2]需要指出的是,以公平为基础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在部分情况下会面临道德上的困境。
即受害人的过错比例超过50%或者超过数人侵权行为中每个加害人时,难谓受害人过错,而似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才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
此时基于公平理念的减轻便会面临正当性上的责难,尤其是数个加害人是否还需要对过错比例超过他们的加害人通过承担连带责任来负担受偿不能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
这样就能够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纳入统一的分配正义框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理论框架的一致性,对于公平的处理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案件是十分有利的。
在统一的分配正义框架中,无论是最终赔偿责任份额,还是受偿不能风险,都应该尽量按照原因力和过错比例进行分配。
二、比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不同方案正如学者所言,实用主义的观点在连带责任基础理论领域占据了主流,被告被设定为有过错的人,因此受偿不能的风险就被分配给了他们。
[3]如果一个被害人本身也有过失,并且侵害人有数人,则会产生很难的、并且是有争议的问题。
[4]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便有学者极富预见性的指出,任何对于比较过失制度进行考虑的委员会或者立法机关,都对于受偿不能风险分配问题的争议都是必然的。
[5]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受害人过错是否影响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即是否影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的问题。
比较法上主要有以下四种的不同做法:(一)“整体衡量说”所谓“整体衡量”,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将数个加害人视为一体,整体衡量受害人过失与加害人整体过失之间的比例,决定加害人一方的责任比例。
[6]最为典型的是德国法,首先将数个加害人视为一体,损害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两方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数个连带责任人在他们一方的责任比例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7]大部分欧洲国家,如比利时[8]、捷克[9]、意大利[10]、波兰[11]和西班牙[12]都采取这种处理方案。
日本法上将这种做法称为“绝对过失相抵”。
[13]另外,根据英国1978年《民事责任(分摊)法令》,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行为中,先根据1945年《法律改革(助成过失)法令》第1条减轻数个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总额,再适用该法的规定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担,这种规则更加接近欧洲大陆的做法。
[14]在1989年的Fitzgerald v. Lane[15]一案中,英国法院予以了明确,法院判决两辆撞到被告的车与被告各分担1/3的损害,被告在2/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德国法上新近提出了“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
所谓“单独衡量”即单个致害人最多应须给付的数量就是通过其份额与被害人的份额进行比较所得出的数量。
日本法上也出现了类似的“相对过失相抵”制度。
[16]这种新的计算方式适用“整体衡量”决定被害人总共能够请求多少利益,“单独衡量”决定了单个致害人最多必须给付多少利益。
以A、B侵害C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C自己也有过失,A、B、C 过失比例为2:1 :1为例。
按照该方法,C总共可以获得3/4的赔偿(整体衡量),但从A处最多获得2/3,从B处获得1/2(单独衡量)。
[17]德国法上新发展也得到了奥地利学者和奥地利最高法院判决的支持,[18]另外还影响到了瑞士。
尽管受害人过错并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19]但根据新的改革方案,每个责任人只在“单独衡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出每个连带责任人相对于受害人的不同过错比例。
[20](三)“连带责任再分配说”美国法上没有发展出类似欧洲法上“单独衡量”的做法,[21]部分州基于“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规则,采纳了“连带责任再分配说”。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统一比较过错法案》第2条“损害赔偿分担”第d款规定:“根据判决作出(一年)内提出的动议,原判决法院应该决定某一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衡平债务份额不可能从该方受偿,并重新在包括有过错的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中,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百分比分配该不能受偿的数额。
其责任被重新分配的当事人仍然可能被寻求分摊并基于判决对原告承担继续承担责任。
”该款实际建立了“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
根据该款官方评论,当某一连带责任人被分配的责任份额确定无法受偿时,其他各方应该按照其过错比例对其责任份额进行再分配。
分配的对象不但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包括被分配了过错比例的受害人。
这种规则无论是在保留连带责任还是废除连带责任的制度框架下,都可以避免由被告或者原告一方承担全部受偿不能风险的不公平性。
[22]根据其官方范例说明,A受到1万美元的损害,诉B、C、D。
A被分配了40%的过错,B和C各30%过错,D不承担责任。
如果B和C承担连带责任,则A可以向B 或C请求6000美元的赔偿。
如果没有这种“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那么在C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向A承担了6000美元之后,将自行承担3000美元受偿不能的风险。
而如果在废除连带责任的州,则A只能自行承担3000美元受偿不能的风险。
按照“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规则,如果C证明B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将按照A和C 的责任比例,重新分配B的责任份额。
A被重新分配的责任份额是1714美元(即3000美元的4/7),C被重新分配的责任份额是1286美元(即3000美元的3/7),因此A仅可以向C请求总计4286美元(3000+1286)。
[23]由于这种“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较之普通法上的连带责任更加符合按照过错比例分配责任的精神,因此得到了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的确认,C路径第21条“基于裁决不可执行的赔偿再分配”第a款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了“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a)除非如本条(b)款所规定,如果一个被告确认有关其分摊请求权的判决不可能从另一个被告那里完全受偿,法院将按照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被分配的比较有责性份额,向他们重新分配赔偿金中不能受偿的部分。
”该重述的报告人认为,如果能够克服其对裁判终局性和管理效率的影响,这是解决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的最公平规则。
[24]其基本规则是:第一,某一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举证责任在加害人一方,并由法院确定该责任人是否无赔偿能力,[25]这相当于在侵权责任分担程序中提前考虑追偿问题。
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不但包括没有经济能力,也包括由于无法查找到该责任人、该责任人在国外等实际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形[26]和可能破产的情形[27]。
第二,包括有过错的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均参与无赔偿能力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分配。
第三,“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并不免除无赔偿能力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了“再分配份额”中新增部分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其责任份额被全部或者部分重新分配的责任人寻求追偿。
[28]第四,“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也不改变最终责任份额,重新分配的是损害赔偿额而不是比较有责性份额。
[29] (四)“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在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主要被指责诱发针对次要参与但富有的被告的诉讼,同时在采纳了比较过失的制度中也被批评在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情形下,某一被告无赔偿能力的风险全部由被告一方承担。
[30]由于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在一般情况下废弃或者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第5条第b款到第e 款详细的规定了按份责任制度下[31]的再分配制度:(b)在法院根据本条(a)款作出决定后,请求权人,不迟于(填写申请提起新诉讼的时间允许范围内)(原告判决后90天),可以向法院提出确定是否所有或者部分责任方应该负责的单独份额不能合理受偿并要求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