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
CCAR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航规章CCAR目录
令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令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令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令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令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令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令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令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令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令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令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令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令
有效
32
CCAR-206-R1
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
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2011年机场安全审计检查单(机场空管)
(一)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二)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塔台、报告、情报室)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三)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通信导航监视)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四)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观测))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检查方式:查阅文档记录、访谈、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检查录音录像
(五)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预报))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六)安全审计检查单(地方机场气象(设施设备))
被审计单位:审计员:日期:。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可编辑)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总经理声明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为4E级民用机场,本场各项设施与管理工作均符合“民航总局第156号令”的相关要求。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AAC?139CA-R1)的要求,结合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的实际编制而成。
编制《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适合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运行管理的政策、程序、方法,以及对运行保障实施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机场管理机构的运行安全职责。
《手册》作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的基础性法规文件,于2006年月日获得民航总局批准(民航机函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我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手册》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手册》中关于机场运行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在运行保障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随时接受中国民航管理当局的监督检查。
我授权,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区管理部负责《手册》的修订、报批和动态管理工作,使之与实际相符合,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总经理(签名)日期:手册修改记录序号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修改时间执行日期换页人目录第一章总则1-11.1 依据 1-11.2 变更、公告1-21.3 适用范围1-31.4 解释 1-31.5 企业基本情况1-31.6 总平面规则及管理1-61.7 机场土地使用管理1-91.8 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机场的要求1-10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系统 2-12.1 机场安全管理方针政策2-12.2 机场安全管理组织2-12.3 机场安全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2-32.4 事故、差错的处理2-92.5 安全隐患(问题)处理 2-102.6 航空安全检查2-112.7 员工安全培训2-142.8 员工持证上岗2-162.9 对驻场单位及外部人员管理原则2-18第三章机场使用细则与飞行程序3-13.1 机场概况3-13.2 无线电、导航设备3-33.3 灯光设备3-43.4 航站区域及地形特征和主要障碍物3-53.5 气象特征和运行最低标准3-63.6 机场临时关闭与恢复运行程序3-103.7 起落航线规定3-173.8 仪表进近、过度高、过渡高渡层、等待和优先着陆3-17 3.9 空域、走廊、放油区 3-183.10 进、离场规定及航行管制规定3-193.11 飞机滑行规定和车辆人员在场内通行的规定 3-193.12 主要邻近机场3-213.13 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3-22第四章飞行区场地管理4-1概述4-14.1 组织结构及职能分配 4-34.2 跑道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34.3 滑行道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64.4 机坪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84.5 草地升降带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94.6 排水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104.7 飞行区环场道、围界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114.8 场务机具、车辆及其他检查维护措施 4-144.9 安全运行程序及措施 4-164.10 赔偿损失4-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5-1概述5-15.1 组织机构与职责5-35.2 进近灯光系统的组成、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45.3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组成、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 5-7 5.4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85.5 机坪泛光照明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125.6 助航灯光站及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135.7 助航灯光安全运行程序及措施5-165.8 地面标志线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05.9 标记牌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25.10 标志物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 5-255.11 航空器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6 5.12 损坏的赔偿 5-26第六章供水、供电设施管理6-1概述6-16.1 组织结构与职责分配 6-26.2 航站区的供电设施及技术标准6-36.3 航站区的供电设施维护标准6-56.4 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6-66.5 变电站消防设备及有关规定6-106.6 应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的技术标准、检查维护及应急供电处理6-126.7 供水系统设施及技术标准6-14第七章机坪运行管理7-1概述7-17.1 管理机构与职责7-27.2 进场控制7-37.3 航空器地面运行管理 7-37.4 车辆地面运行管理7-87.5 车辆停靠航空器7-127.6 车辆避让航空器的规定7-137.7 货物的运送7-147.8 航空垃圾、废弃物的运输7-157.9 人员地面运行的管理 7-157.10 机坪施工7-167.11 机坪运行管理权力7-167.12 罚则7-16第八章机场控制区内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8-18.1 管理机构及职责8-28.2 机场控制区道口管理 8-38.3 车辆管理8-38.4 车辆行驶8-58.5 速度限制8-68.6 车辆、设备的停放8-68.7 驾驶员的管理8-78.8 权力 8-9第九章施工管理9-1概述9-19.1 管理机构和职责9-29.2 工程项目管理的程序及相关要求9-49.3 施工安全管理9-99.4 不停航施工管理9-109.5 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9-13第十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10-1 概述10-110.1 本场的主要通信导航及监视设备10-2 10.2 运行维护管理10-310.3 本场主要的气象设施10-20第十一章供油设施管理与安全运行11-111.1 储油设施(使用油库)的运行及安全管理11-111.2 油罐及附件 11-211.3 储油设施的防雷击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1-6 11.4 供油设施的运行安全管理及检查维护11-711.5 航空燃油的种类、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11-1111.6 航空燃油的质量控制11-1111.7 航空器加油作业与处理11-1311.8 航空器抽卸燃料的作业与处理11-1711.9 F类航空器的加/抽油作业与处理11-2011.10 加油车的行驶及停位11-2011.11 加油作业的安全规范11-2211.12 加/抽油作业对辅助设备的安全要求11-2411.13 供油系统的应急保障11-25第十二章危险品管理12-1概述12-112.1 管理机构和职责12-212.2 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12-212.3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12-412.4 危险物品的运输准备要求12-612.5 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12-712.6 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12-1312.7 危险品管理的信息报告程序 12-1412.8 危险品管理的培训12-1512.9 防止隐含危险品的预防措施及危险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2-16 第十三章公共安全管理13-1概述13-113.1 管理机构及职责13-213.2 航站区公共安全13-213.3 候机楼公共设施安全13-313.4 航站区以外公共安全13-413.5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3-613.6 权力13-613.7 罚则13-7第十四章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空防)管理14-1概述14-114.1 机场区域划分14-314.2 民航公安机关14-314.3 空防安全14-514.4 隔离区通行证管理14-914.5 闭路电视监控14-1114.6 安全检查14-1114.7 应急指挥中心14-2214.8 航空安全意外的调查14-2514.9 损坏的赔偿 14-2614.10 新闻发布14-27第十五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15-1 概述15-115.1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配15-215.2 净空保护区技术标准及检查维修15-415.3 障碍物位置及技术标准15-615.4 电磁环境保护管理15-1015.5 机场环境保护管理15-2815.6 噪音防治15-2915.7 污水处理15-29第十六章鸟害及野生动物危害防治16-1概述16-116.1 管理机构和职责16-216.2 机场鸟害防治方案的制定16-316.3 机场周边环境治理措施16-516.4 机场鸟害防治的措施16-516.5 机场鸟害防治的设备设施及检查维护16-6 16.6 野生动物危害的防治16-9第十七章救援及消防设施管理17-1概述17-117.1 机场消防站 17-317.2 消防业务车辆的技术标准17-417.3 消防装备、设备/器材配置17-517.4 消防车辆的检查维护17-617.5 消防应急通迅器材技术标准 17-717.6 消防通讯器材检查维护17-817.7 消防业务车辆主要灭火剂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17-8 17.8 航楼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 17-9 17.9 航站楼移动式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17-14 17.10 航站楼消防安全管理17-1517.11 机坪固定式消防设施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7-19 17.12 机坪移动式消防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7-20 17.13 残损飞机搬移设备技术及检查维护 17-2117.14 应急救援常规设备的配置及检查维护17-2117.15 医疗救护机构与急救/救护设施设备的配置 17-23第十八章应急救援计划18-1概述18-118.1 组织机构图与相关职责18-218.2 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18-718.3 应急信息流程18-1318.4 机场内航空器失事18-1418.5 机场外航空器失事18-2018.6 航空器空中故障18-2118.7 非法干扰/劫持航空器18-2218.8 非法干扰/航空器的爆炸物威胁18-2518.9 非法干扰/飞行活动区的爆炸物威胁 18-2818.10 燃油溢漏18-3018.11 航空器地面事故18-3218.12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 18-3418.13 道面的紧急抢修18-35第十九章应急预案计划非航空器救援预案19-1概述19-119.1 职责、基本原则、规定及信息通报流程19-219.2 航站楼失火 19-719.3 非法干扰/航站楼的爆炸物威胁19-1019.4 非法干扰/冲击机场 19-1219.5 危险品污染 19-1319.6 疫情19-1419.7 医学紧急情况19-1419.8 自然灾害/强风、强降水、雷暴、台风、地震19-18 第二十章应急演练20-120.1 演练目的20-120.2 演练类型20-120.3 基本要求20-120.4 演练的基本步骤20-3第二十一章机场资料21-121.1 机场业务职责和基本情况21-121.2 跑道与升降带21-821.3 滑行道21-921.4 机坪21-921.5 机场管理范围内要求加装照明或制作标志的每一个障碍物的位置21-1121.6 通信、导航、航管、气象等空中交通管制设施21-1321.7 灯光、标志牌、标记物等目视助航设施21-1421.8 旅客航站、货物航站及其他建筑含地下工程的说明21-1621.9 救援与消防、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设施及设备的说明21-2121.10 公用设施、供油设施、供电设施、机务维修设施的说明21-2521.11 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污水治理和排放、冰雪控制、航空固体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鸟害情况的说明21-3021.12 机场建设史21-3121.13 城市总体规划对本机场的要求21-36总则1.1 依据1.1.1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AP-81-CA-7)、《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00-5)、《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编制,符合民航总局有关机场使用许可的标准和规定,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建议和标准,是规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安全运行和指导机场公司各部门工作的基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2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2《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第一节申请第七条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及人员;(五)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六)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人员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七)有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八)机场名称已在民航局备案。
浦东机场使用手册
机场使用手册目录第一章 总则1.1 机场概况1.2《手册》主要编制依据1.3《手册》的适用范围1.4《手册》使用管理要求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2.1 概述2.2 安全方针政策2.3 安全目标2.4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5 安全教育与培训2.6 文件管理2.7 安全信息管理2.8 风险管理2.9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与报告2.10 突发事件响应2.11 安全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2.12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第三章 飞行区场地管理3.1 概述3.2 主要管理依据3.3 安全目标3.4 组织机构及职责3.5 飞行区道面管理3.6 土面区管理3.7 飞行区排水设施管理3.8 飞行区围界设施管理3.9 巡场路管理3.10 机具设备管理3.11 场道除冰雪预案3.12 突发事件处理3.13 安全信息管理3.14 风险管理3.15 安全监督与审核3.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章 目视助航设施及供电系统管理4.1 概述4.2 主要管理依据4.3 安全目标4.4 组织机构与职责4.5 灯光站设施的管理4.6 助航灯光的管理4.7 标记牌的管理4.8 标志的管理4.9 标志物的管理4.10 供电系统的管理4.11 突发事件处置4.12 安全信息管理4.13 风险管理4.14 安全监督与审核4.15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章 防范野生动物危害5.1 概述5.2 主要管理依据5.3 组织机构及职责5.4 安全目标5.5 重点防范的鸟种5.6 生态环境调研5.7 鸟情巡视与驱鸟作业5.8 驱鸟设施的设备和使用管理 5.9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5.10 鸟情通报和鸟击报告制度 5.11 防范非鸟类动物侵入的措施 5.12 突发事件处理5.13 安全信息管理5.14 风险管理5.15 安全监督与审核5.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章 施工管理6.1 概述6.2 主要管理依据6.3 安全目标6.4 组织机构及职责6.5 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管理6.6 飞行区日常维护管理6.7 航站楼及其他区域的施工管理 6.8 突发事件处理6.9 安全信息管理6.10 风险管理6.11 安全监督与审核6.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7.1 概述7.2 主要管理依据7.3 安全目标7.4 组织机构及职责7.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7.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7.6.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控制要求7.6.3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核程序7.6.4 障碍物的巡视检查7.6.5 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维护7.7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管理7.7.1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7.2 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规定7.7.3 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巡视检查7.8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7.9突发事件处置7.9.1 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7.9.2 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处置程序7.9.3 发现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的处置程序7.9.4 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处置程序 7.9.5 发现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处置程序7.10 安全信息管理7.11 风险管理7.12 安全监督与审核7.1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章 机坪运行管理8.1 概述8.2 主要管理依据8.3 安全目标8.4 组织机构及职责8.5 机坪运行检查8.6 机位使用和管理8.7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8.8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8.9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8.10 机坪运行保障信息管理8.11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8.12 突发事件处理8.13 安全信息管理8.14 风险管理8.15 安全监督与审核8.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章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9.1 概述9.2 主要管理依据9.3 安全目标9.4 组织机构及职责9.5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及使用限制9.6 车辆管理9.6.1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办理9.6.2 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9.6.3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 9.6.4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9.7 驾驶员管理9.7.1 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9.7.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9.8 突发事件处置9.9 安全信息管理9.10 风险管理9.11 安全监督与审核9.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章 空防安全保卫措施10.1 概述10.2 主要管理依据10.3 安全目标10.4 组织机构及职责10.5 机场控制区范围与道口设置10.6 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10.7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10.8 机场控制区巡查和道口守卫10.9 安全检查10.10 航空器监护10.11 安全保卫设施管理10.12 突发事件处置10.13 安全信息管理10.14 风险管理10.15 安全监督与审核10.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章 公共安全保护措施11.1 概述11.2 主要管理依据11.3 安全目标11.4 组织机构及职责11.5 机场的治安管理11.5.1 航站楼隔离区的治安管理 11.5.2 航空器活动区的治安管理 11.5.3 机场其它控制区域的治安管理 11.5.4 公共活动区域治安管理11.6 机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1.7 机场重点要害目标的安全保卫 11.8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11.9 公共安全信息管理11.10 风险管理11.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1.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章 机场消防管理12.1 概述12.2 主要管理依据12.3 安全目标12.4 组织机构与职责12.5 机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2.6 机坪消防管理规定12.7 机坪消防设施规定12.7.1 消防站设施管理12.7.2 飞行区消防设施管理12.7.3 重要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 12.8 突发事件的处理12.9 安全信息管理12.10 风险管理12.11 安全监督与审查12.12 人员培训与演练第十三章 机场应急救护管理13.1 概述13.2 主要管理依据13.3 安全目标13.4 组织机构及职责13.5 应急救护日常管理13.6 应急救护设施管理13.7 急救药品管理13.8 突发事件的处理13.9 安全信息管理13.10 风险管理13.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3.12 人员培训与演练第十四章 危险品运输管理14.1 概述14.2 主要管理依据14.3 安全目标14.4 组织结构及职责14.5 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14.5.1 危险品的定义及运输的限制14.5.2 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政策 14.5.3 防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14.5.4 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14.5.5 危险品操作的基本原则14.5.6 危险品的收运14.5.7 危险品的保安与存储14.5.8 危险品的装载与卸载14.5.9 危险品出港处理程序14.5.10 危险品进港交付程序14.6 危险品信息提供14.7 对代理公司和货运代理人的管理及相关的要求 14.8 突发事件处置14.9 安全信息管理14.10风险管理14.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4.12 危险品运输的训练与安全教育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5.1 概述15.2 主要管理依据15.3 安全目标15.4 组织机构及职责15.5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运行管理15.6 航空气象设施运行管理15.7 突发事件处置15.8 安全信息管理15.9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章 航空燃料储存、输送、加注管理16.1 概述16.2 主要管理依据16.3 安全目标16.4 组织机构及职责16.5 航空燃料的取样和检验16.6 航空燃料的接收16.7 航空燃料接收后的操作程序16.8航空燃料的储存和发出16.9 航空燃料的加注16.10 专机加油16.11设备的管理16.12 突发事件处置16.13 安全信息管理16.14 风险管理16.15 安全监督与审核16.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七章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17.1 概述17.2 主要管理依据17.3 安全目标17.4 组织机构与职责17.5 应急救援基本规则17.5.1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17.5.2 紧急事件信息传递程序17.5.3 应急救援联动程序17.5.4应急救援工作流程17.5.5救援力量的集结17.5.6 应急救援指挥权的实施与移交17.5.7 应急救援通信设备与无线电专用频道17.5.8 应急救援现场着装和标志17.5.9 救援现场伤员的鉴别分类与管理17.5.10机场临时关闭与恢复运行程序17.5.11 紧急事件的信息/新闻发布17.5.12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流程17.5.13其它要求17.6 各类紧急事件的救援程序或预案17.6.1 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17.6.2 航空器空中故障救援程序17.6.3 反劫机救援程序17.6.4 航空器爆炸物威胁救援程序17.6.5 航空器地面事故救援程序17.6.6 航站楼紧急疏散预案17.6.7 危险品污染/泄漏处置程序17.6.8 疫情和医疗紧急情况救援程序17.6.9 自然灾害救援程序(地震和强风、强降水、雷暴、台风) 17.6.10 残损航空器搬移处置预案17.7 应急救援预案的动态管理17.8 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17.9 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第十八章 机场资料及附图18.1机场基本情况18.2 跑道与升降带18.3 滑行道18.4 机坪18.5 障碍物18.6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18.7 目视助航设施18.8 航站楼、货运站及其他建筑物的说明18.9 救援与消防、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的说明 18.10 公用设施、供油设施、供电设施的说明18.11 环境保护设施18.12 机场建设史18.13 城市发展规划对机场的要求18.14 机场位置图18.15 机场总体布置图18.16 机场规划总平面图18.17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18.18 机场管网综合系统平面图18.19 机场应急救援方格网图18.20 机场噪声影响等值线图18.21 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平面布置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序号 换证日期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批准文件号 换证原因备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修订记录序号 修订章节 页码范围 生效日期 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 备注2008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序号 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册 手册电子版手册附图备注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第一章 总则1.1 机场概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地理位置为北纬31°08’38.4”,东经121°47’29.8”,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施湾镇和南汇祝桥镇建的滨海地带。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发展历程***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1、空中客车⼯业公司于1970年12⽉18⽇在法国成⽴;2、波⾳公司于1916年7⽉1⽇成⽴。
3、1970年7⽉,⽑提造⼤飞机计划;1970年8⽉,提出《关于上海试制⽣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计划1980年9⽉26⽇,运⼗⾸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第⼆次⼤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第⼀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的管理体制;第⼆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政企合⼀的企业化管理;第三阶段(1987——2002)第⼀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组建六个⾻⼲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航空;第四阶段(2002——2007)第⼆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成⽴7⼤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成⽴6⼤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第五阶段(2007年⾄今) 空管政企分离针对政府改⾰:政府: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象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针对事业单位的改⾰——“三横三纵”改⾰,空管⼀体化运⾏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民航地区空管局(7)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业务:空中交通管制、⽓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答:1)名称ICAO:国际民⽤航空组织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是否官⽅ICAO:官⽅IATA:⾮官⽅3)成员:ICAO:各缔约国家IATA:航空公司4)规则ICAO:国际民⽤航空公约及其⼗⼋个附件IATA:没有⾃⼰的规则5)审计ICAO:通过普通安全监督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遵守情况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审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机场使用手册-飞行区场地管理
第三章飞行区场地管理1 概述1.1 范围飞行区场地主要包括机场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巡场路、围界以及排水系统。
1.2 目的本章的目的是明确飞行区场地设施运行标准,建立飞行区场地的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通过上述标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道面以及飞行区土面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符合《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从事飞行区场地工作的人员除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本手册有关机坪运行管理、机场控制区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空防安全保卫措施、施工管理等相关规定。
2 飞行区场地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4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跑道巡视检查工作规则》(MD-CA-2002-1)《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AC-140-CA-2010-3)《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MH/T5024-2009)《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车使用技术规范》(MH/T6032-2003)《机场道面除冰防冰液》(MH/T6034-2004)《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技术规范》(MH 5011-1999)《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5014-2002) 2.2相关参考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及修正案)ICAO《机场勤务手册》(DOC 9137-AN/898)第二部分道面表面条件第八部分机场运行勤务第九部分机场维护的习惯做法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FAA《咨询通告》以上法规、行业标准若被修订、替换、以最新版本为准。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2017)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五条 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 3000 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 1 —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 600~3000 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七条 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含场址审查)、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200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2006),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民用机场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空白。
]一、编制背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机场业的商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浪潮给机场管理和运营模式带来了深刻变革。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机场业务的参与进一步刺激了机场业的竞争和发展,世界各大机场也都在探索如何实现机场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与专业化管理,各国政府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机场对消费者服务的承诺进一步加强,从而使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变得日益重要。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逐渐增强,民航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4年底,我国内地运输航班机场达到137个,其中可起降B747、A340等大型飞机的4E机场有25个,国际机场32个;2004年,全国通航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24193.5 万人次,完成货邮吞吐量552.6 万吨。
随着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用机场在商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面对的成本/顾客服务/盈利压力增加。
民用机场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民用航空市场需求,以人为本,为旅客、航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是我国民用机场普遍面临的挑战。
这不仅关系到机场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二、编制缘由国际性民航组织和机构对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起步相对较早。
国际机场协会(ACI)在对其120个会员机场进行普查基础上,于2000年发布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测评(Quality of Service at Airports: Standards and Measurement)》,这是迄今为止较为完整的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价方面的重要文献。
飞机资料
关于雪乡“观光飞机”项目的汇报材料一、“皮拉图斯飞机制造公司”介绍二、皮拉图斯pc-12机型、pc-6机型介绍三、赛斯纳172R机型介绍四、机场工程建设方面(一)、民用机场分级:(二)、地形测量(三)、净空测量(四)、导航台测量(五)、选址测量(六)、气象水文条件调查(七)、民用机场场址选择(八)、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五、经营方面(一)许可证办理(二)运行安全管理(航空油)(三)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航空人员)皮拉图斯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简介皮拉图斯飞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39年,是目前世界上领先的单引擎涡轮螺旋桨飞机制造商,总部位于瑞士,公司开发、制造和销售飞机和训练系统在各大洲。
在Stans,总部设在瑞士的心脏地带,皮拉图斯山还授权各类飞机进行维护和转换工作。
皮拉图斯山集团还包括三个独立的子公司在布鲁姆菲尔德(美国科罗拉多州),阿德莱德(澳大利亚)和Altenrhein(瑞士)。
2012年12月18日,欧洲通用飞机巨头瑞士皮拉图斯飞机公司中国总部暨生产基地、维修基地、总装交付中心入驻重庆两江新区航空产业城。
起步在1939年12月16日,成立了一家为瑞士空军做服务的小公司,这就是皮拉图斯。
当时的世界形势,自然确保了皮拉图斯在航空业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但没有人能预见到皮拉图斯飞机有限公司的成立将标志着一个成功故事的开始。
自那时起,瑞士产品的优秀质量和创新的一贯主张使皮拉图斯发展壮大。
皮拉图斯的第一个自主制造的机型是SB-2伯利坎,于1940年设计完成,在瑞士的阿尔卑斯山山区等地方使用。
真正的突破是在1959年,皮拉图斯PC-6"搬运工",一款非常坚固耐用的飞机,PC-6的特点是它的多功能性和出色的STOL(短距起飞和着陆)的性能。
在国际飞机市场上PC-6的需求量相当的大。
[1]扩展皮拉图斯飞机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成立,总部以及中国生产基地位于中国重庆两江新区,包括生产基地、维修基地、总装交付中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56 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 年8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业务。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第十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格式见本规定附录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许可证编号由民航总局统一编排。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围予以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关闭机场。
机场运营时间应当在航行资料中予以公布。
备降机场应当随时保持接受备降航班飞机的能力。
作为备降场的机场,该机场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其为哪些机场、哪种机型提供备降服务的相关资料。
被航空承运人选定为备降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该航空承运人签订接受备降航班飞机的各项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备降航班飞机的正常备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 天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机场因改扩建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的;(三)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于前款(三)的情况,应当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使用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复,及时通知有关的航行情报服务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涂刷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并在关闭后的5 天内,将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机场关闭一年以上的应当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批准机场关闭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公司航班安排和公众利益,尽可能减少机场关闭带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关闭机场,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机场临时关闭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机场运行。
第十八条机场设施设备未能得到有效维护,机场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培训,机场运行环境遭到破坏,航空器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第十九条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三)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机场内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五)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九)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十)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十一)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前款第(一)、(四)、(八)、(十)项不适用于通用机场。
第二十条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按本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二)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三)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五)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六)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八)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九)民航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以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申请,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第二十二条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一)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二)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三)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机场的设施设备、人员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在机场管理机构为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有关要求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拒绝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拒绝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批准该申请,并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准文件、监察员签字的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手册的每一页(不含机场资料册和附图)应当由负责审核的监察员签字,手册方能生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将该机场的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服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二)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三)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四)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五)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六)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七)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八)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九)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十)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十一)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可仅报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7 天内将原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 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五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二十九条手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手册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便于修订的活页格式并由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手册内应备有修改记录空白页,以便记录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手册的修订应当反映在手册的目录和手册文本中;(三)以便于编写、审查的形式编排。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一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至少保存一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供监察员检查机场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二)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手册的内容不相符合的;(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条款出现多种理解或者执行结果的;(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利于保证机场安全运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六)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七)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国家、行业最新发布的规定和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