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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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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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以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由单位负责,市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外观与周围环境应当协调。
未经市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七条新建七层以上建筑物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严禁乱扔乱倒。
第九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先向市容部门申报,按照指定的地点处理。
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运输、处理。
第十条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不得弃置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内,应当运至市容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市容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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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caf3b0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6d.png)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协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欲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必须先经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应当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合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的此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的地点、时间及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准确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在实行垃圾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需按照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再投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型废弃物需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严禁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相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时,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批准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若单位无力自行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可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进行运输、处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其外观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搬动、拆除、封闭或损坏这些设施、容器。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现密闭化,并经常进行清洗,以保持其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3c55f48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4.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包括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求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这意味着居民需要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垃圾分类,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这个举措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相应的收集运输体系,确保垃圾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以减少垃圾的混合和交叉污染。
接下来,办法明确了垃圾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一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转运站等,以确保垃圾的安全和环保处理。
另一方面,办法还规定了垃圾处理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包括垃圾堆肥、焚烧和填埋等处理方式。
这些要求和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能源。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违反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垃圾分类不合格、未分类投放或乱倒垃圾的居民,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这些处罚的目的是督促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和管理习惯,提高整体的垃圾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居民和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
政府应该加强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管理意识。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居民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要求,减少垃圾产生,合理利用资源。
企业应该承担起责任,推动垃圾分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发展环保产业。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和措施。
它要求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立合理的收集运输体系,规范垃圾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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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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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点、体育、文化等场所及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doc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doc](https://img.taocdn.com/s3/m/d03e0a2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1.png)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方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效劳。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开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效劳许可证。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四)将分类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5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57](https://img.taocdn.com/s3/m/249704b2783e0912a3162a91.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57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公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文日期2007-04-28公布说明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改善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都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都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都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舞对都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都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都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都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等,制定都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都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6e907c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e3.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处置这些垃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三章治理原则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资源化: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
无害化: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居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章治理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第七章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b7ec5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d.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一节垃圾分类的目的和要求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尽量减少垃圾污染,资源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垃圾分类要求实现垃圾的源头减量、减害和分类处理。
第二节垃圾分类的范围和层次垃圾分类范围包括:户籍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层次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节垃圾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垃圾分类原则是“谁产生、谁分类”,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应由其自己负责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法是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内。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第一节垃圾收运垃圾收运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有计划、定时、定点、分类的进行采集,并保持垃圾分类容器的清洁和卫生。
第二节垃圾转运和处置垃圾转运前必须进行压缩、填埋处理,分类再次检查。
不允许将分离的垃圾混放。
垃圾转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垃圾转运安全。
第三节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应采取环保、经济、可行的技术和方法。
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减少污染物排放,使处置后的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一节组织管理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监督检查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转运和处理合规合法。
第三节处罚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政府法规: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对全体人民和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环境保护设施:指处置垃圾和废弃物过程中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的设备及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e55cf2cb90d6c85ec3ac667.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aba4a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2.png)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和分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有效地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包括了垃圾分类的推行。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有
效地减少垃圾的数量,提高垃圾的再利用率。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站点来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其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还包括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政府可以
投资建设更多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处理厂,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对现有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水平。
另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加大对垃
圾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垃圾处理企业合法合规运营,不违法倾倒垃圾。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震慑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总的来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市
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建设更加美丽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希望未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能够不断完善,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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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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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应该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同时,可以在社区、学校等地方设置垃圾分类指导牌,方便市民识别和投放垃圾。
其次,城市应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
对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不同类型的垃圾,应该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处理方式。
可以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方便市民将垃圾分类投放。
同时,还可以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此外,城市还可以推行垃圾分类奖惩制度,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对于垃圾分类得分较高的小区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而对于垃圾分类得分较低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惩罚,促使他们改正错误行为。
总的来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建设清洁、美丽的城市。
希望各地能够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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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文:----------------------------------------------------------------------------------------------------------------------------------------------------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城市废弃物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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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废弃物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废弃物管理,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鼓励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废弃物处理能力,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城市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
第七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方式包括分类收集和混合收集。
鼓励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当根据废弃物类别设置,明显标示废弃物类别,方便公众投放。
第九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收集容器清洁、卫生。
第十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频率和收集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满足公众投放需求。
三、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理第十一条城市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采用专用车辆,保证车辆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废弃物运输安全、及时。
第十三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生化处理、资源回收等。
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等环保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四、废弃物的处置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原则,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城市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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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堆肥 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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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 法适 用于中华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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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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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 、收集 、运 输 、处置及相关 应 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的有 圾收集设施 。 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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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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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 、饭 店 、餐 馆 以及 机 关 院校 等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单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一 从事垃圾清扫 、收集 的企业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人 民币 1 0 0 万元 .从 事垃圾运输 的企 业注册 资本 不少
场)处置 。 密闭 自动卸载车辆 或船 只 ,具有 垃圾后 ,对生 活垃圾 收集设施及 理 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 防臭味扩散 、防遗撒 、防渗沥液 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 业场地 ,
滴漏 功能 ,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 录 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设施 和周边环 置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活 垃 仪: 境 的干净 整洁 ; 圾 处置所采用 的技术 、设备 、材 ( )具有健 全的技术 、质 五 ( )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 四 料 ,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城市 生活 量 、安全和监测管理 制度 并得到 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 当做到 垃 圾处理技术标准 的要求 ,防止 有效 执行 ; 密闭 、完 好和 整洁。 对 环境造成污染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 ; 垃 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 的 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 当向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七 企业 禁止 实施 下列行为 : 所 在地 直辖市 、市 、县人 民政府 机械 、设备 、车辆 、船 只停放 场 e 一)任意倾倒 ,抛洒或者 建 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 门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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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城市景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城市垃圾分类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其属性、组成以及对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垃圾处理领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格局。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八条城市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进行清洁、压缩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废弃物等易腐败的垃圾,居民应当将湿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包括衣物、家具、建筑垃圾等不能回收或无法分类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指南,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城市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回收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员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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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人口逐渐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也随之增多。
垃圾的增多给城市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并规范其管理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滨海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上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方向和标准,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生活垃圾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垃圾分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核心是垃圾分类。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垃圾分类标准,并向居民进行宣传。
目前,国内各地的垃圾分类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厨余垃圾:包括食品残渣、食材废弃物等厨房垃圾。
•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药品、日用品等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
•其他垃圾:包括不能归类为上述三类的非可回收垃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设立相应的垃圾桶,方便市民正确地分类投放垃圾。
垃圾收集垃圾收集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垃圾收集。
具体地,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设置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垃圾桶,标识清晰。
•按照收集计划,定期清空垃圾桶。
•对于易腐垃圾,要加强密闭装罐、密闭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垃圾运输途中的污染。
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合所在地的垃圾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垃圾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埋填处理:将垃圾掩埋在地下,经过一定的时间降解。
•焚烧处理:通过高温焚烧,将垃圾转化为少量灰渣和烟气。
•堆肥处理:通过垃圾分类和措施,加速垃圾腐烂,生成堆肥。
•微生物技术处理:通过微生物技术对垃圾进行处理,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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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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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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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 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 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 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 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 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不得
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 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 不得任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理的, 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
场, 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 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 经常清洗, 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 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所收专款, 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 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 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 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