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6•【文号】保监厅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2004年7月6日保监厅发[2004]63号)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48号)下发后,各公司在对接系统开发过程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使各公司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公司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敏010—66506340 传真:010—66506469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寿险业务中如果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保险金额如何统计?说明:寿险业务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是分别列示的,则保险金额分别统计在主险和附加险项下;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分别列示,则保险金额应合并计算并统计在主险项下。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如何填列?说明:目前个别公司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意外险业务,为统一核算应将该类业务并入一年期意外险业务中统计。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在月度如何核算?说明:月度核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每月由精算部门提供精算数据,该数据为截至统计期各险种有效保单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累计数,财务部门据此作“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提存数等于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值,同时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作“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二是只提存当年寿险保费收入的责任准备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豫保监办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保监办发〔2012〕12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近期,我局在对保险分支机构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情况核查中发现,太平人寿鹤壁支公司统计数据计入了安阳中心支公司,人保寿险信阳支公司、驻马店支公司、许昌支公司、鹤壁支公司统计数据计入了虚拟的郑州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人寿开封支公司统计数据未计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影响了我省相关统计数据的质量。
为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完整,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数据报送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开展一次全面的数据报送情况自查各保险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针对本系统分支机构设置和业务归属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自查要点包括:一是检查是否存在成立3个月以上的分支机构未被纳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范围的情况。
二是检查在未成立中心支公司的省辖市以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设立相应虚拟中心支公司作为数据机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二、做好沟通,及时整改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由总公司于4月25日前与保监会统信部就数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归属调整做好沟通,确保2012年4月份及以后统计数据报送符合要求。
同时应于4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三、加强管理,确保新设立分支机构数据报送合规各公司应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加强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工作管理,形成定期核查机制,尤其是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成立3个月内应及时增加数据机构,认真审核其数据报送的合规性,防止数据错报、漏报等现象。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操作规范标准
../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 ../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一、基本概念本规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保监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保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保监局可以对商业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2004年4月28日目录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十二、补充说明 (239)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报送单位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
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
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保监厅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保监厅发[2005]112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启用提高了我会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汇总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促进保险监管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最近有部分保监局、部分保险公司反映存在快报数据信息被泄露给部分保险机构的现象,给当地监管工作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被动。
为加强对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规范统计数据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保监会的官方统计数据,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使用的数据应以信息系统中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信息系统中的统计快报数据因报送时间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误差(误差范围一般控制在3%以内),因此快报数据只用于保监会内部分析研究及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的保险专报。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对外披露(包括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以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数据为准。
未经批准,快报数据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三、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及各保监局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费收入及赔款支出数据,供公司分析研究之用。
未经批准,其他数据一律不得提供。
保监会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统计数据。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及各保监局向保险公司提供统计数据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保险公司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保监局以公函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数据,公函上应注明“以上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月报数据,只供你公司内部使用,未经保监会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
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2•【文号】保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2004年5月12日保监发[2004]48号)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我会拟对现行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为确保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目前纳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暂不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待该系统功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后再作规定。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工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用“全科目”的报送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不再报送固定格式的监管报表,而是以“科目化”的形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
系统中监管指标体系含有校验规则,以确保指标勾稽关系以及参考表校验关系的准确性。
(二)采用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采用“一级报送三级数据”的方式,即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地市汇总数据。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需再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常规性监管指标数据。
为确保监管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险总公司应在监管指标数据报送之前完成本公司条块校验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5年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5年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5年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2月2日保监厅发[2005]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123号)文件要求,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为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报送的时间,如无特别通知,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报送;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报送。
审计后年度报告为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三、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半年、年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2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保监会报送上季、半年、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包括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各保监局于上述每一报告期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发布后2日内,以保监局的名义,通过内网信箱(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李敏)向统计信息部报送上季、半年、年度本辖区的保险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四、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应由向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
五、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应负责审核本级公司的数据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号:保监发[2016]29号颁布⽇期:2016-04-07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本制度⾃2016年7⽉1⽇起施⾏,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季度报表。
执⾏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朴雅琳 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 010-66286110屠晓东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7⽇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总体说明(⼀)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作为决定因素⽽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具、资产⽀持融资、部分投资基⾦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保险⾦融业以及⾮⾦融业的业务规模占⽐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表5:保险集团重⼤内部交易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公司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重⼤内部交易情况。
表6:保险集团主要交易对⼿⽅及风险敞⼝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外部交易对⼿⽅的集中度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保监厅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范文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3•【文号】保监财会[2010]97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97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正在组织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计划于2010年10月中旬正式上线运行。
系统上线后,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专题财务报告将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顺利开发,各公司需要对自身信息系统进行调整,现就系统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文件要求调整信息系统:(一)《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XML结构说明》(二)《偿付能力信息报送公司分类列表》(三)《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四)《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五)《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六)《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公司系统调整工作应当于9月30日之前完成。
上述文件可从保监会网站(﹨财务监管)下载。
二、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公司应通过上传包含XML格式文件的ZIP压缩数据包报送偿付能力信息和有关财务信息。
具体报送要求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另行通知。
三、保险集团公司负责其所辖子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和有关财务信息报送工作。
不归属于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报送工作由法人机构负责。
四、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偿付能力信息报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相关系统调整和报送流程修改工作,确保在系统正式上线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公司偿付能力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三)保监会相关部门填报因子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65 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资金部报送因子
因子定义
报送频率
违反保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数量(数值) 季报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0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定量指标指标值:数值/不适用; 3、定量指标中有五个参考指标,据以调整对应指标的监
管分值。
(三)二级指标
指标名称
所占权重
自动指标值& 自动评分& 监管指标值 监管评分
一、偿付能力
二、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合规性
25% 20%
0-100分 0-100分
ABCD ABCD
三、资金运用
20%
0-100分
4、2008年1月4日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5、2009年1月14日《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险部函[2009]4号)
二、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因子
(一)因子值
1、公司报送因子值类型 (1)数值:单位元,指该因子的本年累计值或期末时点值 (2)是/否:是指是否满足该因子口径的要求 (3)不适用:是指不存在与该因子对应的分类监管信息
(二) 产险部分类监管责任人与主要工作
2、主要工作 (1)财产保险监管部分类监管采取动态监测与阶段性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包括月度监测和季度评价。 a.月度监测是指每月针对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进行动态关注、 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原因分析的过程。 b.季度评价是指在月度监测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保监会分 类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进 行监管评价的过程,包括因子填报、监管调整、初审和审核 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各保险公司市场分析需求,我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一)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1);(二)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2);(三)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3);(四)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4)。
二、发布时间及形式从2005年12月起,每月二十日左右,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上发布上一个月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数据来源发布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使用范围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人员拥有查询权限,查询到的数据仅限于各保险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中使用本数据。
自发布数据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已披露保险统计数据。
附件:保监统信1055附件1保监统信1055附件2保监统信1055附件3保监统信1055附件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数保费收入合计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 5.责任保险 6.信用保险7.保证保险8.船舶保险9.货物运输保险10.特殊风险保险11.农业保险12.健康险13.意外伤害保险14、其他险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1)个人业务(2)团体业务 2 意外伤害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业务(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2)一年期以上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1 公司直销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1)普通寿险(2)分红寿险(3)投资连结保险(4)万能寿险附件3: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其中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附件4: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结束——。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标准一、全然概念本标准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标准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依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效劳部。
本标准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立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全然单位。
信息系统依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治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治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标准依据法人监管原那么,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标准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纳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不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那么数据机构编码规那么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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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2004年4月28日目录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十二、补充说明 (239)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报送单位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
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
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科目校验和总分校验科目校验是对单个报送单位数据是否符合科目间关系进行的校验,主要包括科目间的关系式校验和科目层级校验。
关系式校验是对如“流动资产”等可根据其他一级科目计算生成的科目进行的校验;层级校验主要是对下级科目向上汇总的关系进行的校验。
总分校验是对公司上报科目是否符合总公司数等于分公司汇总数,以及分公司数是否等于中支汇总数进行的校验,目前只设定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等少数几个项目需通过总分校验。
关于报送内容对于每个科目来说,报送内容包括科目值和科目附注(即xml格式中的remark内容)。
科目值出于自动转换的考虑,系统允许精确到小数(精确到分);但最小的精度要求是万。
此外,系统严格区分“0”和空,对于没有数据和数据为“0”的应该分别以空和“0”来表示。
此外,科目值报送的是截至上一个月的累计数,并非当期数。
科目附注非必填项目,有需要对于科目值进行说明的,在附注中表示,一般不超过100个汉字。
关于科目的编码本系统的科目采用弹性域方式进行设计,编码由一级科目代码和弹性域代码串连而成,鉴于目前尚未完成科目的弹性域处理,因此本次下发的对接文件中科目没有编码,可暂时以科目名称和其业务类型相结合作为唯一标识。
等编码完成后,我会将发送正式科目编码。
考虑到科目编码变动的可能,建议保险公司数据库转换程序实现时应不要在程序中以某种形式将科目编码固定。
关于参考报表由于采用全科目报送方式,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
本文件提供了系统所能生成的参考表表样,其中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运用表、不良资产表等表样与原保险公司相同。
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1、本数据报送格式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2、导入文件遵循xml 标准,版本1.0,采用gb2312编码。
3、根元素的命名规则为DATA加公司编码加年加月。
例,DATA1001200403。
1001为公司编码,2004为2004年,03为3月。
4、一级子元素为任意多个area。
每个area描述一个行政区域(全国、省级或地市级)的统计信息。
5、每个area元素包含且仅包含一个二级子元素areaid和若干个二级子元素item。
areaid 唯一标示一个行政区域,取值为《各省地市级行政辖区》中规定的该行政区域对应代码。
item描述且仅描述一个该公司在该行政区域的统计科目。
6、每个item元素包含且仅包含一个三级子元素PK、一个三级子元素value和一个三级子元素remark。
PK 唯一标示该统计科目。
value 元素的值为该统计科目的值。
remark 元素的值为该统计科目的附注。
7、每个PK元素包含一个四级子元素key和一个四级子元素intervaltype,由此二者共同标示一个科目。
元素intervaltype目前有五种取值,分别为:1快报,2月报,3季报,4半年报,5年报。
元素key的取值即为科目编码。
附例<?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 -<DATA1001200403>-<area><areaid>100</areaid>-<item>-<PK><key>001</key><intervaltype>1</intervaltype></PK><value>1000000.00</value><remark>说明1</remark></item>-<item>-<PK><key>002</key><intervaltype>1</intervaltype></PK><value>2000000.00</value><remark>说明2</remark></item></area>-<area><areaid>310</areaid>-<item>-<PK><key>001</key><intervaltype>2</intervaltype></PK><value>100000.00</value><remark>说明3</remark></item>-<item>-<PK><key>002</key><intervaltype>2</intervaltype></PK><value>200000.00</value><remark>说明4</remark></item></area></DATA1001200403>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一)适用的会计制度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综合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鉴于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以上两种会计制度,因此在下发的科目列表中包括了两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填报相应科目及数值。
此外,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部分科目。
具体如下:1、关于各项减值准备或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应填列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财产保险公司按其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贷款呆账准备等三项准备金。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八项准备应列示在以下科目:“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列在“投资收益”科目下;“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提存坏账准备”列在“营业费用”项下。
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提存投资风险准备”、“提存贷款呆账准备”等准备金列示在“营业费用”项下。
2、考虑到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其他性质公司的资本性质,增设“股本”科目,营运资金列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依据其具体情况选择填列;“实收资本-其中:外币”为表外科目,需附注说明。
“资本公积”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明细科目。
考虑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在“长期投资”项下增设“合并价差”科目以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3、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公司,相应增设了“递延税项”科目。
4、公司存出的交易保证金应在银行存款中核算。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在编制报表时,应并入“银行存款”科目中。
5、对所有科目项下的“其他”,如果数值超过该科目总额10%,公司应进行附注说明和分析,如有共性的内容,应单独列示。
(二)科目的类型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科目分“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统计”及“资金”等六类。
其中:“资产”、“负债”、“损益”类科目对应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现金流”科目指各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统计”科目对应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及机构、人员相关项目;“资金”科目指各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中相关项目。
(三)险种分类在征询、总结各财产保险公司险种分类的意见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财产保险产品分14类,具体见《财产保险公司险种分类原则》和《财产险产品分类目录参考表》。
“损益”和“统计”类科目主要按险种分类统计相关数据。
各财产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相关科目分类:按“分险种”核算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损益”类分保科目按《财产险产品分类目录参考表》中14类划分;“统计”类分保科目按《再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对照参考表》中6类划分。
(四)科目表明细说明参见《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及财产保险公司参考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