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建议
标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建议一、引言如今,税收征管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工作也在不断改革完善。
然而,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现状分析1. 现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着效率低、成本高、管理难等问题。
一些地方对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2. 深化税收征管的紧迫性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强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三、提出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建议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应加强对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提高税收征管的法治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提高征管技术水平立足于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开展税收征管技术领域的创新与研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3. 拓宽征管渠道通过拓宽税收征管渠道,扩大税收的征管覆盖面,加强对各类纳税人的征管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正义。
4. 提高征管人员素质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廉洁。
四、总结与展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法律、技术、渠道和人员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推进。
只有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和效益,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个人观点: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税收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至关重要。
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切感受到了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压力和挑战。
我认为,只有不断完善征管制度、推动技术创新、拓宽征管渠道,并加强人员培训,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税收形势,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公正。
在未来的税收征管改革中,我希望能够看到更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应用,帮助税收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和精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意见 落实 建议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意见落实建议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纳税人的便利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和建议: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
推动税收数据共享和整合,实现税收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应用,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建议在税务局内部建设信息共享评台,同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对接,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二、完善税收征管法规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必须加强对税收征管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及时跟进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纳税人的需求,确保税收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提高税收征管的依法性和透明度。
三、强化纳税人服务意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便利度。
应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的便利度和效率。
建议加强税收宣传,普及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四、强化税收征管监督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还需要强化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税收征管的责任和权利,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矛盾。
落实税收征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督促和考核,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落实和建议,需要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法规完善、纳税人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这些建议,全力推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个人观点和理解: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深化改革,落实好相关的建议,才能真正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对此,我们既要关注政策层面的改革与调整,也要重视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操作。
对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几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2年9月制定至今已历经两次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客观上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笔者从基层工作视角,对税收征管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一、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将来的发展趋势,但目前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法中基本属于空白。
笔者认为,第一,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同时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登录在税务登记证上;第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明显标示,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第三,健全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采取代为支付价款的网站运营商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实现税收源泉控管和扣缴,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一体化。
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应调低。
目前欠缴税款滞纳金征收比例过高,现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为按日0.05%,折算成年征收比例为18%,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高于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这与滞纳金的补偿性特征明显不吻合,客观上也给基层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增加了难度。
所以,笔者认为滞纳金的征收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即0.03%为宜。
在此基础上,建议今后应当对滞纳金的加收时限进行明确,鉴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款的追征期确定为3年,笔者认为加收时限为以3年为宜,即对纳税人的欠税在加收了3年的滞纳金后不再加收。
对于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因银行扣款不及时或错误扣款以及因网络、计算机或其他储存媒介的运行失常等第三方责任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借鉴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分担的原则确定滞纳金的加收或免收。
同时,鉴于税收行政罚款既具备惩罚特征,也具备明显的补偿性,惩罚与补偿已实现了统一,绝大多数国家对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后都不再加收滞纳金或补偿金,因此建议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少缴税款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后不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日益丰富,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成为了适应时代需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新经济、新业态层出不穷。
例如,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的交易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法在应对这些新变化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二)税收征管实践的新需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跨区域、跨境税收征管协作日益频繁,但法律对协调机制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实践中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修订税收征管法势在必行。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新要求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纳税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日益提高。
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以构建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1、优化纳税申报制度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明确申报期限和方式,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等便捷方式,提高申报效率。
2、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税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税收信息管理1、规范税收数据采集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方信息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保障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加强税收数据共享建立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税收征管的协同性。
对税收征管法考虑实践操作有哪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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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征管法考虑实践操作有哪些建议
税收事关企业命脉、百姓幸福和国家未来。
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使税收进入了法治的轨道,走到了依法治税的前沿,并与税收法定原则紧密结合起来。
结合实践问题,笔者也提出一些现实操作性建议。
如何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这一制度显然有利于对自然人进行税收监管。
只要遇到出现同一号码的纳税人,就会统一予以征税,这不仅可以治理税收流失,而且也为未来的综合征收埋下伏笔,从而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税收调节和一定意义上的税制公平。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这些条款,对纳税人识别号的适用范围、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界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纳税人的识别号把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联结在一起,对纳税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税种涉税记录进行对比分析,这有利于实现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笔者进一步认为,我们所倡导建立的“纳税人识别号”,其实很类似于美国实行的“ssn”制度。
但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如何运行方面,是由政府负责进行监管,还是像美国一样形成上千家民间信用机构为此服务,是目前困扰立法者的核心问。
税收征管法修订加强税务执法力度
税收征管法修订加强税务执法力度为了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在加强税务执法力度方面的举措进行探讨。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税务执法力度。
首先,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税务干部在执行税务执法任务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稽查等工作,并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其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执法行为方面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税务干部在检查、稽查纳税人时,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再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还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进行了规定。
对于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虚报、偷税、骗取税收减免等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税务执法力度得到了有效加强,为税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执法手段,更好地发现和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同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护,使得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然而,税收征管法修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等。
这需要税务部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税务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税收征管法修订虽然加强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仍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
最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效果。
征管改革意见落实2023意见建议
征管改革意见落实2023意见建议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征管改革意见落实2023年提出以下意见建议:1. 精简审批流程在审批流程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简化审批环节,去除冗余步骤,提高审批效率。
* 推行电子化审批,方便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和查询审批进度。
* 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来回奔波。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缩短审批时间,减少申请人的人力物力投入,提高服务体验。
2. 优化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提供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
* 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的问题。
* 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预约服务、优先服务等,满足纳税人的特殊需求。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收风险。
3. 强化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内部监管,防止执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加强对外监管,打击各种偷税、漏税行为。
* 建立诚信机制,鼓励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税收监管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税收流失。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推进征管系统的信息化升级和改造,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 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档案,方便纳税人查询和管理自己的涉税信息。
*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涉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信息失窃的风险。
5. 加强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推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 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
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
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一些建议:一、明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应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税收要素的确定应当法定,防止行政机关随意解释和变更税收政策,保障纳税人对税收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2、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
修订时应关注消除税收歧视,确保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会对不同类型、规模和地区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待遇。
3、税收效率原则优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例如,简化纳税申报和审批流程,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1、简化登记程序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减轻其负担。
同时,推行电子税务登记,实现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登记信息管理明确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建立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登记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对虚假登记、登记信息不实等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3、建立税务登记与其他部门登记的协同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实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登记信息同步更新,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三、规范纳税申报制度1、明确纳税申报期限根据不同税种和纳税人的特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期限,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逾期申报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以提高纳税人的申报及时性。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再认识_张松
《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其修订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与研究。
由于距上一轮修法的间隔过长,又面临新的税收征管改革,涉及的内容过多,因此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研究所有问题,只能择取相对重要和笔者较有感想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修订《税收征管法》应当采取的策略关于《税收征管法》的定位与修法应当把握的原则与立法精神问题,笔者曾撰文探讨,①在新的背景下,修订该法考虑过多,久拖不决,弊大于利。
(一)目标的有限性与修法方式的改进《税收征管法》修订是一个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终极目标,因此修法有个策略问题,不能目标过多、标准过高、铺的摊子过大,否则限于种种条件而不能在立法机关通过,或者修法周期过长,反而远离了预设的目标。
应当说此次修法已经有了这个苗头。
回顾《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修订,基本上是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八九年做一次大规模的修订。
周期较长,问题较多,难度较大,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而且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其基本框架、模式相对固定,大规模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周期还会进一步拉长。
实际上,从1986年制定《税收征管条例》到1992年正式立法间隔是7年,再到2001年做大规模修订周期是8年,而自2001年至今已经12年,新一轮大规模修法仍未实现,周期越来越长的趋势已然明显。
面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在税收征管基本框架、模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应当将修订《税收征管法》的重心从周期越来越长的大规模修法转向规模较小、周期较短的修正案形式,一般两三年内即做一次修订。
其优势在于修法的难度、压力较小,积少成多,一样能够解决问题。
而且将历次修正案按照通过的时间将其内容作为《税收征管法》的附则处理,相关法律内容的变化过程非常清晰,便于读者对立法精神有更深入、全面的把握。
(二)提升《税收征管法》的实用性修订《税收征管法》应当使其更好用而不是更好看。
例如,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将司法回避制度部分引入税收行政执法,此次修法草案中,拟将回避制度从涉税违法案件进一步扩大至绝大部分税收执法活动。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和新兴业态时,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
因此,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成为了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强调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从而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这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设新的处罚种类等措施,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将对那些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税收公平。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例如,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中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税收征管规定,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在实际征管中出现争议和执法困难。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纳税义务和权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不断变化,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其进行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调整,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
这些新的经济形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税源的隐匿性、交易的复杂性等,现行税收征管法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相对落后、执法权限不够明确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例如,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部分征管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三)国际税收征管的新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加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税收规则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竞争力,需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1、建立健全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每个纳税人赋予唯一的识别号,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的准确归集和管理,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
2、优化纳税申报制度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明确申报期限和方式,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规范税收核定制度明确税收核定的适用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障税收核定的公平合理。
(二)强化税收征管手段1、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税收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2、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执法权限如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纳税人账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增强税收执法的威慑力。
3、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2年经七大通过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程序,包括从征收管理角度设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报缴程序,从税务行政执法角度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税务检查、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进行制约的程序等,从整个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上重新设计程序规则系统,力求使之完整、协调、规范、失效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这些程序规则应当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中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范。
1、纳税申报方式的法律协调和下位法的延伸。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 这里上下阶位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中只概括为“其他方式”, 应该列举。
第二, 《细则》应规定简易申报程序、简并征期的期限等具体程序规定。
2、《税收征管法》规范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缺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
建议将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2年经七大通过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程序,包括从征收管理角度设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报缴程序,从税务行政执法角度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税务检查、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进行制约的程序等,从整个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上重新设计程序规则系统,力求使之完整、协调、规范、失效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这些程序规则应当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中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范。
1、纳税申报方式的法律协调和下位法的延伸。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 这里上下阶位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中只概括为“其他方式”, 应该列举。
第二, 《细则》应规定简易申报程序、简并征期的期限等具体程序规定。
2、《税收征管法》规范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缺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
建议将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
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以下是我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一些建议。
一、明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等。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征税。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情况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以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征管活动应尽量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不应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决策。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1、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税收征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
应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征管合力。
2、优化税务机构设置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税务机构的设置,提高税务机构的运行效率。
同时,加强基层税务机构的建设,充实基层征管力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服务水平。
三、规范税收征管程序1、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申报的主体、期限、内容和方式,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优化税收核定制度对税收核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确保税收核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4、完善税收减免制度明确税收减免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加强对税收减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
四、强化税收征管手段1、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第一篇: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同时,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二、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会计干货之关于修改《税收征管法》的一些实务中的建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于修改《税收征管法》的一些实务中的建
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实务中,税务局可能为了打击报复企业或者滥用职权,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毫无依据的让企业补缴远远超过承受能力的税款,企业不可能在60天拿出那么多现金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对于企业提供的纳税担保,即使明显符合条件税务局也可以故意刁难(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2)、如果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则企业面临两个选择:一是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受理。
二是直接连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局和复议机关一并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如果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受理行政复议,得到支持还好;如果得不到支持,则企业再想连同原作出具体行政的税务局和复议机关一并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则必然过了起诉期限。
如果直接连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局和复议机关一并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实务中有些法院是进行实体审理,有些法院直接驳回起诉;如果法院直接进行实体审理还好,如果法院直接驳回起诉,则此时再要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受理必然过了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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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华税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加,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强。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结合税收法律实务中的问题以及自身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期许,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现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现在,我们截取华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部分修改意见与读者分享。
一、建议修改第一条修订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税收征管以及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宗旨应当是提高纳税遵从度。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也都是为了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
在本条加上“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一句话,不但可以提升对立法宗旨的概述,也作为整部法律立法的指导和纲领。
修订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
”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应把税务总局的文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为国务院的条例,内容包括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税收失信的认证、税收信用修复以及失信惩戒等相关内容。
同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纳税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任何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权限管理都可录入、查询纳税户、涉税自然人的涉税违法行为。
同时还可以规定,将纳税信用并轨到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扩大纳税信用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
对于失信的惩戒,可以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项新规由国务院出台《失信惩戒条例》。
三、建议修改第十六条修订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在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权未确定之前可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修改理由:现实中税务机关之间往往对税收管辖存在很大争议,不仅国税和地税之间存在争议,甚至国税机关内部或地税机关内部不同的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纳税人要么不知道应该向那一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税,要么重复缴税,不同程度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因此,必须改变由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原因而变相惩罚纳税人的现状,建议增加“在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权未确定之前可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修订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各级税务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修改理由:基于税务稽查局已经大量存在的事实,但在《税收征管法》中却没有表述,如不明确,会引发稽查局失去执法资格而产生执法风险。
五、建议修改第三十条修订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
”建议修改为“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理由:涉税信息事关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的切身利益和商业信息的保护问题,因此,既然是涉税信息,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有义务只向税务机关提交,而没有义务向其它行政机关和单位提供。
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执业的特殊性,应当设定“除外条款”和“免责条款”,免除这些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的义务。
另外,需强调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获得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要有严格的程序和权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增加“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
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建议修改第三十二条修订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税务机关不当向第三方披露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纳税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信息属于重要的商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获取和使用。
《征管法》在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纳税人信息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应匹配相应的义务,即:除应强调目的的正当性(“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之外,更应强调税务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建议增加“税务机关不当向第三方披露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纳税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修订意见稿第三十六条建议在本条增加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提供收到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的书面证明。
”修改理由:现实中出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申报资料交税务人员或税务部门,事后因税务人员或税务部门内部交接或其他各种原因,出现了认定未按期申报而进行处罚的情形(原法律第六十二条、修订意见稿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需处罚),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无法举证。
如按建议进行修改,可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取得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
八、建议为第三十七条增加第四款修订意见稿第三十七条针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做出规定,建议增设第四款,为受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做出限制,建议增设规定为:“受委托代征人必须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业的组织,并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人员,代征人的税款代征行为受本法规制”。
增设理由:允许税务机关将税款征收的权力对外委托,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受委托单位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受托单位难以受到税收征管法的规制。
九、建议修改第四十六条修订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
”建议修改为”……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
纳税人对书面预约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书面预约裁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增加理由:预约裁定是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由于对税法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方面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需依赖税务机关的权威加以明确和授权,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对税法现有漏洞的弥补并形成一定规则的过程。
虽然“规则”具有“不可诉性”,纳税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预约裁定作为税务机关的征收依据并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实体权利时,无疑就改变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状态。
在税务机关的预约裁定对纳税人“不利”的情况下,应赋予纳税人一定的“救济权”,允许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应为终局决定。
因此,建议增加“纳税人对书面预约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书面预约裁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十、建议修改第六十七条修订稿第六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建议修改为,“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理由:千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为182.5%,因数额过高,反而不容易执行,导致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其实第六十七条“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和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本质上并无区别。
因此建议下调滞纳金收取比率,可参照第五十九条关于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的规定。
避免性质接近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差异过大,违反法律的衡平性原则。
十一、建议删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中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删除理由:公安机关在税务强制执行中介入存在着两点疑问,一是公安机关介入后,能否保证公安机关不会越权而为;二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能否保证税务强制执行起到实质效果。
为此,这两个疑问的存在会引发公安机关介入税务强制执行中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基于此,应当删除第六十八条中公安机关在强制执行措施时的协助规定。
十二、建议修改第八十六条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五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对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十五年内可以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纳税人欠税超过二十年,税务机关执行不能的,不再追征。
修改草案第八十六条,修改后的条文如下:“因纳税义务人、税务委托人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五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和税务委托人补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税务委托人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二十年内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