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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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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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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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bebf1057375a417876f8f00.png)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发[1996]0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3.06【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06号1996年3月6日)现将省局制定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由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应从收文之日起3日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市(地、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应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一式两份,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查。
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的当天一式三份报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2aac47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a.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2581f0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ef.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湘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0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c4fb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e.png)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eff89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01.png)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56e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92.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0108c7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9.png)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市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沙市市区(望城区除外)办公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对市区(望城区除外)商业、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于2018年6月30日前分期分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
三、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从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个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产交易评估价格。
四、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五、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c87d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0.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15施行日期2005.10.01文号湘政发[2005]18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是指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由本机关负责征收的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以下同)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称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的单位称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一)在集贸市场、农村、城郊等地区从事牲猪屠宰、砖瓦砂石、竹木制品、初级矿产品以及类似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二)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三)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四)房屋租赁、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收;(五)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六)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七)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八)边远乡镇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九)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4422e165f46527d3240ce0d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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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作者: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4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正式公布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所谓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伍振)
娄底市将重点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
近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娄底市被列为全国95个地级老工业城市之一。
从今年起,娄底市将连续10年获得国家在财税、产业、投资、土地等方面相当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政策支持。
据悉,娄底市将重点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财政转移支付、土地保障、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及工业用地综合治理等。
(肖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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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
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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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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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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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发生后 ,当地 国土资源部 门 高度重视 ,立即启动 了应急预案 ,划
定了危险区 ,设置了警戒范围 ,疏散
了人群 ,分流了车辆 ,发布了信息 , 采 取了截断水 源 、电源等应 急措施 , 及 时召集 相关 专家研究 制定应 急处置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
湖南省 地 方税 务局 日前正 式公 布 了 《 湖南 省存 量房 交 易计税 价格 异议 处 理办
1 1 : 5 o 7  ̄ : 右发生初次塌陷 ,至夜 间2 2 : 5 0
陷及地裂缝等 ,主要分 布在 山地丘陵及工矿地 区。其 中,湘锰矿区 、高新双马 、湘乡
市 中沙 、育段 、 壶 天矿 区和湘潭县的谭家山煤矿区 、杨嘉桥 、列家桥煤矿区 、龙 口石
膏矿区等区域是地质灾害的防治重点。
老工业城市之一 。从 今年起 , 娄底 市 将连续 1 0 年获得 国家在财税 、 产业 、 投资 、土地等方面相 当于东北老工业
基地振兴的有关政策支持 。
1 3 3 2 . 1 9 公顷 ,全部按要求 落实 占补平衡 和先 补后 占。娄邵 盆地 基本农 田建设 重大工 程 、中央灾毁耕地复垦补助 资金 、省级和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现 已进入项 目选址 、 编制可研报告等立项前期工作 。2 5 个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县立项审查工作全部 完成。环洞庭湖重大工程2 0 1 2 年子项 目 整体进度 已达5 0 %以上 ,2 0 1 3 年子项 目已完成设 计和测量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永久基本农 田划定完成2 3 个县市区的外业 验收 ,整体工
今# - 4 月2 2日是第4 4 4 " 世界地球 E l ,主题是 “ 珍惜地球资源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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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0
•【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本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确认《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59号)等114个文件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宣布《关于花垣县房产管理公司等房产管理单位各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5〕198号)等15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附件: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beb0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d0.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2002年8月26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是指办公、生产、经营、仓储等非住房的产权交易。
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房产交易中心(处、所),为房产产权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合同鉴证、过户审验、实地查勘、转让登记、纠纷调解等服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二、房产交易收取手续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未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手续费。
三、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发证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0.5%,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1.3%,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标准为: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2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35d3e36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4f.png)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现将《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如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项目金额。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232d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48.png)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2003年9月11日)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
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决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税务所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设定基础分,减去扣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d2ecfe327f1922791788e8e6.png)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 ***;性别:男;出生年月:1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430*********;联系电话:139*******;地点:株洲市芦淞区 ***********。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地税局行政复议央求: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地税局于20** 年 06 月 13 日在申请人办理 *******1栋3001号过户缴纳税款详尽行政行为中存在过错,使申请人多缴纳税款。
央求被申请人返还多收税款。
事实和原由:20** 年 06 月 13 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 *******1 栋 3001 号过户缴纳税款过程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产评估价格提出强列异议时,被申请人以电脑程序评估不能够更正为由拒绝申请人异议行为。
申请人为了房屋交易过程不致终断,被逼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产评估价格缴纳税款,被申请人未按《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办理方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知2013 年第 1 号文办理房产评估价格异议过程,详尽行政行为间单粗暴,涉嫌违纪和存在过错,使申请人多缴纳税款,应予以纠正,返还多收税款。
学习参照......详尽原由以下: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1栋3001号过户缴纳税款过程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产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时,被申请人从始致终未明确见告申请人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知2013 年第 1 号文存在。
没有见告申请人有异议办理过程方法,没有见告申请人在缴税大厅另一端设有异议办理办公室。
而是在评估确认书上最后有一排小字说能够提出异议,做为被申请人格式合同的拟定者对于纳税人的权益与义务 .2、申请人现已达成整个购房过程,已达成过户交房手续(见附录十)。
依照购房合同(见附录一)第二条,第五条 1 款规定,本质购房金额应为63 万╱ (1-7.6 %万。
目前付了68.6656 万(因按 74.4 万纳的税),详尽付款凭证见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
3、申请人购房合同合法合规,现已履行达成,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低于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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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
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3-13
【实施时间】2013-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
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四)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