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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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原则精神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要求,市消防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消防局成立由局长陈飞、政委李金文任组长,副局长朱海林、总工程师沈友弟、防火部部长顾金龙任副组长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防火部),防火部部长顾金龙兼任主任,防火部副部长张国庆、范永清以及建审处、验收处、重点监督处、法制稽查处、监督指导处、技术处、窗口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办公室下设建筑工程消防联合审验组(以下简称联合审验组),由防火部和各支队派员参加(见附件1),负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复核等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二、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分工。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由防火部备案。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责任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沪消[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2007〕23号)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消发[2008]149号局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原则精神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要求,市消防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消防局成立由局长陈飞、政委李金文任组长,副局长朱海林、总工程师沈友弟、防火部部长顾金龙任副组长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防火部),防火部部长顾金龙兼任主任,防火部副部长张国庆、范永清以及建审处、验收处、重点监督处、法制稽查处、监督指导处、技术处、窗口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办公室下设建筑工程消防联合审验组(以下简称联合审验组),由防火部和各支队派员参加(见附件1),负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复核等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二、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分工。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由防火部备案。

2、下列9类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由防火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举全社会之力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的对象范围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设施竣工后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设为稳高压系统并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检测范围不包括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涂装工程,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常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简易审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条的内容。

二、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持有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检测机构分设一、二级,其服务权限分别为:(一)一级检测机构可从事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从事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但其检测服务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沪消发[2004]164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沪消发[2004]164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沪消发〔2004〕164号)局机关各部、各处室、各防火监督处(科):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依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特制定《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我局各业务部门及防火监督处(科、站)(以下简称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有效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消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上海市消防局消防稽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开展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范围)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办理本市依法确定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二)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四)爆炸物品运输许可;(五)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六)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许可;(七)爆破作业审批;(八)上海市烟花爆竹爆竹销售许可;(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证审批;(十)消火栓拆除、搬迁审核。

第三条(监督主体)上海市消防局纪检部门为消防行政许可监督的主管部门。

纪保处、稽查处和财务处按各自职责对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责令改正和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由政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安局(沪发[2008]90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第五条(维修、保养要求和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条(保养检查内容)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养检查:包括探测器安装位置及信号反馈检查;手动报警信号检查;集中控制器、区域控制器功能检查;应急广播音响的功能检查;消防设备控制箱主、备电自动切换检查;消防控制中心防排烟风机、水泵直接启动检查;柴油发电机、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联动检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一款: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三、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消[2006]4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发布日期】2006.12.28【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消〔2006〕43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为了解决当前本市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设计和行政许可水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循保障消防安全、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商业建筑20000m2的防火分隔(一)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的叠加计算1、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2、地下商店当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以及封闭楼梯间时,其总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二)地下商店防火分隔措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一所示):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连接。

图一:(略)4、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如图二、图三所示),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0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点击附件查看《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字号】沪公发[2003]25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3】25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指示精神,更好地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一)在方案、扩初设计阶段,除特大或特殊建筑工程外(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强制建设单位接受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也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后,审图公司应及时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市消防局备案。

市消防局将备案情况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审图公司凭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建设单位凭该证书向规划、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内装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内装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建设单位也可自愿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审核服务。

对审核合格的,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应出具《建筑工程内装修消防设计咨询报告》,并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部门参照简易审批程序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上海市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消防局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

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

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

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doc6)(1)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doc6)(1)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3〕236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审图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总则)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一)内装修工程;(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查依据)审图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查(主要内容可见附录一):(一)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二)现行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三)上海市消防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沪消[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消〔2006〕4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特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现场验收工作(一)现场验收的组织1、属市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派2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消防支队应派所属防火处2名以上技术人员和若干管区中队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管区中队属其他支队的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通知)。

2、属各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的组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1、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按照《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确定,下同)且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现场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内部装修等。

同时,参照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不需作全面检查。

2、不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一)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二)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三、关于简易验收工作(一)简易验收的范围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装修工程和由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办理过简易审批手续的内装修工程。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各审图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一)内装修工程;(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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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
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
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
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
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
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
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
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
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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