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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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1)保证金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税款类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和案件类保证金3种 1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2风险类保险金 风险类保证金包括: 3案件类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
当事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 海关不予办理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的, 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 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 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赞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金额不得低于人
民币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
费提供总担保。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责任
知银行扣缴税款, 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补偿进出口税的收入。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从本质来讲, 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 文化交流的措施, 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 有便利进出境活动, 促进对外 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 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 约作用, 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按时履行其承诺诸如补交单证, 税款, 按规定 复出(进)口等义务。
1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义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公民, 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院令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已经



国务 院第
次 常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公






起 施行

总理
二〇

温家宝

〇年 九 月 十 四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为 了 规 范 海 关事 务 担 保


担 保金 额 担保
予 以 没收的
海关 不 予 办理 担保
法人


不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高 税款 总额

第八 条


其 他 组 织受到 海 关处 罚


二)
为 办理 特 定 海关 业 务 提 供 的 担 保

违 法所 得或 者 依法 应 当 追缴 的 货 物

物品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髙 税款 总 额 或 者 海 关 总


第二条
当 事 人 向 海关 申 请 提 供担保

承 诺履


货物

物 品暂 时 进 出 境 的

行 法律义 务
用 本 条例

海 关 为 当 事 人 办理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海关 事 务 担 保应 当 遵循 合法




货物进 境修 理和 出 境加 工 的 租赁货 物 进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担保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担保制度
第 2 卷第 2 4 期 20 年 3 09 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JANGS P I U OL CE OF I R I F CE COLL EGE
V 12 o 2 o . 4N . M r 20 a .0 9

民商法研 究 ・
我 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的担保 制度
辛炳辰
摘 要:我 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中一项重要 内容就是担保制度。从 当前执 法实践看 ,我 国知 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担保制度还存在权利人采取担保的成本过高、担保形式不灵活、反担保的适用规定
不明确 、总担保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我国应规定担保金额 的合理限额,丰富担保形式,完善 反 担保 的相 关规 定 ,进一 步细化 总担保 制度 ,提 高海 关的 实际执 法 能力 ,使 我 国知识 产权 边境保 护 工 作取得新的成绩和突破。
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 ,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 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 当履 行 的法 律义 务相 适应 的担 保后 放行 。 在 海 关 的知 识产 权边 境保。


我 国知识 产权 边境保 护 担保 制度 的 内容 和特 征
权利人应当按照 以下情形向海关提供担保 :(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1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的担 保 ;( )货物价 值 为人 民币 2万~ 0万 元 的 ,提 供 相 当于 货物 价值 5 %的担 保 ,担 保 金额 不得 少 2 2 0
于 人 民 币 2万元 ;( )货物价 值 超过 人 民 币 2 3 0万元 的,提 供人 民 币 1 元 的担保 :( )经海 关 同意, 0万 4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可 以 向海 关提 供 总担 保 ,总担保 金 额不 得低 于 人 民 币 2 元 。此外 ,还规 定 了反担 保 0万 的情 形 ,即对 于 进 口商 ,涉嫌 侵 权货 物 的收 货人 和发 货 人认 为 其进 出 口货 物未 侵权 的,可 以向海关 提 供货 物 等值 的担 保金 后 ,请 求海 关放 行货 物 。 需 要 明确 的是我 国知识产 权 边境 保护 的担保 制度 在 设计 时 充分 考虑 了与 国际立 法 的接 轨 ,使其 在 国际贸 易 中能发 挥 良好效 果 。在 ( RP < IS协 议 》中明确 规定 : 主 管机 关 有权 要求 申请人 提供 足 以保护 T “ 被告 和 主管机 关 并 防止滥 用 的保 证金 或 同等 的担 保 。 ”与此 适应 , 界上 各单 独 关税 区都 建立 了各 自的 世 担保 和 反担保 制 度 。并 且在制 度 设计 上 也表 现 了诸 多 的共 同之 处 ,如担 保 当事 人 、担保 形 式 、担保 责 任人 的规定和 要 求等 。各 国在 具 体制 度 设计 上有 着鲜 明的差 别 ,如 在保 证 金 的数额 上 ,发达 国家和 地 区 由于 知识产 权边 境 执法 制度 的完善 和执 法 技术 的成 熟 ,规 定 了相对 较 低 的担保 金 额要 求 ,从而 降低 了权 利人 实现 权 利 的成本 。对 无 需担 保 的规 定 ,美 国 的做 法 比较 独特 ,规 定商标 权 保护 申请 的 申请人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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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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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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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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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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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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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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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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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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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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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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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政策性担保工作总结

政策性担保工作总结

政策性担保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政策性担保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采取财政、金融等手段,通过对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其融资风险并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政策性担保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政策性担保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从政策制定、机构建设以及业务运营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政策制定我国政策性担保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政策制定旨在调动各方力量,支持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推动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担保服务质量。

政策制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完善担保法律法规。

将担保相关法律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为担保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制定财政支持政策。

通过财政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措施,为担保机构提供经济支持,提高其担保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对中小企业担保费用的补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设立等。

- 加强金融监管。

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自主、监管有力的政策性担保监管体系,保障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

三、机构建设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政策性担保工作的主要承载体,机构建设的完善对于担保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担保机构和地方担保机构两大类。

国家担保机构是由中央政府设立和管理的。

其在政策制定、风险管理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承担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的重要责任。

地方担保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为本地区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担保机构在政策执行和服务创新等方面能够更加贴近地方实际,发挥积极作用。

四、业务运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运营是实现担保目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机构发展的关键环节。

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几类业务:1.信用担保业务。

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减少银行贷款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优质融资机会。

海关担保制度研究

海关担保制度研究

N .( E E Z ! [ o 1鱼 旦 ! :
保 事项的制 度或 办法 , 是采 用个例分 别规 定的 而 做法。 8 如 7年 6月 3 0日海 关 总署 颁布 的 < 中华
我 们从 海关 债追 偿 的强 制 手段 看 已 明确 无误地 表 明 了这 个情 况 。 盟 是 欧洲 国家经 济 、 治联 欧 政
发达 国家顺 应 时代发 展 的潮 流, 在法 制建 设 中的

种公 法私 法化 的趋 向 。 在海关 法和 税法等 传统
担保 只由海关 法规 定 若干具 有通 关特 征 的条 款 , 其 他未 尽 事 宜 则 适 用 普 通 法 的 规 定 。 保 放 行 具 制 度 创 制 以 来 , 过 百 多年 的 发 展 已在 各 国 形 经 成 了较 完 善的 海 关担 保制 度 。 担保 的 范 围 看,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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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1 I总 第 7 期 1
海 关 担 保 制 度 研 究
邵 铁 民

在 研究国外海 关担保制度的基础 上, 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 度中的海关担保适用 对 蔓 本文以 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充分分 析、 范围、 担保 责任、 担保期限、 担保^的追偿权和匣担保、 担保台同、 违反海关担保法律规定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豫入的探讨。
无论 是 法 、 、 国 还是 韩 、日、 国 , 德 美 泰 都包 含 了

公 法 的范 畴 内, 引进 了债 和契 约等这 些 私法范畴 的概念 和法律术语 , 出了契 约化管理的 理念, 提 表 明冷 战 结束后 . 合作 和 发展 取代 对抗 的要求 和趋
势在发达 国家 的体 现, 缓和政府 与 民众 的对 抗, 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为 了防 止 滥 用 担 保 措 施 ,条 例 》 明 确 规 定 了不 适 用 海 关 事人变更 担保内容的需要, 例) ( ( 还 《 条 ) 还明确了变更 担保的审核时限。
便利的一 项管 理 措 施 。 关事 务担 保 在 关 税征 收 、 海 通关放 行、 保 ◎ ( ( 条例) ) 对当事 人提供 的担保 金额 的规定 税监 管等 海关业 务 环 节被 广泛 应用, 于提 高通 关效 率 , 障国 对 保 在 确定担保 金额 方面,条例 《 坚持的原则是既要保 证国家税 家税 收等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关法 第七十 条规 定, 海 海关 事务 担 保 收不受 损失, 又不能增 加当事人 的经济 负担。 因此 ,条 例》 定, “ 规 当
保, 申请获 得 通关 便利, 关提 前放 行货 物。 是当事 人申请 办 清前 出境提 供 的担 保, 保金 额 应当相当于罚款、 法 所得 数 额 由海 二 担 违
理 特 定海 关 业 务的担 保 , 即当事 人 在申请 办 理 内地 往 来港 澳 货 或者依 法应当追 缴的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 具的等值 价款 。 物运 输, 理货 物、 办 物品暂 时进 出境, 海关监 管货 物抵 押或者 暂 将 时存 放海 关监 管 区外 等特 定 业务 时, 根据 海 关监 管需 要 或者 税 ◎ 办 理海关事 务担保 的程 序 收风 险大小 向海关提 供的担 保 。 是 海关行 政管 理 过 程 中的担 三 产迹 象 , 要求 纳 税义 务 人 提 供 的担 保 ; 关依 法 扣 留、 存 有 违 海 封 为了保 护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利, 提高 行 政效 率 ,条例 办 理 对
◎海 关事务担保 的适 用范围
( 例 要 规 定 了 三 种 情 形 下 的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 是 申请 物 品 、 输 工 具 免 予 或 者 解 除 扣 留、 存 提 供 的 担 保 , 保 金 额 不 ( 条 主 一 运 封 担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1.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性质。

2.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担保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3.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交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关税的收入。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1.一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l)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 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主要包括:(l)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构建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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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我国 事 担 制 思 建 海关 务 保 度的 考
文 /邵 铁 民

。 海关事务担 保的各 国立 法及 务人所欠一切款项”
担保和非债担保 两大 类。债 的担保 由
原 理
( △ 蚣 传统法理学一般认为担保是债的 民 法 通 则 和 保 渤 及 ( 同 渤 、
人看 , 通法规 定的各类 担保 人基 本 围。泰 国海 关法规定 ,为保证 当事人 普 “
自愿 、 合法 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 虽然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适用 于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 从 担保 的方 式 或者 与海 关监管有 关事项有利害关系 关事务担保是国家进出境行政管理 中 不 但 看 , 了 韩 国海 关法 规 定 可 以 采 用 不 的人 能有效地遵守海关的要求 ,履行 的 担 保 活 动 , 完 全 等 同债 的 担 保 , 除
国 , 包 含 了 关税 的 担 保 和其 他 如 履 家的海关立法对海 关事务担保都作 了 都 1海 关 事 务 担 保 的 原 则 、 我 们 在 制 订 关事 务 担 保 条 例
应 行海 关行政罚款义务的担保。从担保 比传 统 的 关 税 征 收 更 宽 泛 的 适 用 范 时 , 明确 规定 担保 活动 应遵 循 平 等 、
行 。 具保 放 行 制 度 的实 施 在 一 定 程 度 制度创新的成果 ,推出了海 关债 担保 如 刑事诉讼法 、海关法等来调整和规
上加快 了进出 口货 物通关速度 , 各 的新概念。 海关债指某 人交纳依 照共 范 , 适 用 民法 通 则 和 《 保 法》 所 对 “ 不 担 。 国的对 外贸易起 了积极作用 。 同体现行规定对某 一具体货物 应征的 以 ,我们只有制定一项单独的海关事 大陆法 系国家的法理学将担保分 进 口关税 ( 口环节海关债) 进 或出 口关 务 担保 制度 , 以适 应 日益 增 长 的 进 出 出 的义务 ”用海 关 口贸易 的要求 。 。 为普 通法 ( 民法典) 规定 的担保和特别 税 ( 口环节海关债) 法 ( 关法典) 海 规定 的担保 , 根据特 别 债 的担保 来 取代 传统 的 关税 纳 税担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

海关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行为,保障海关事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事务担保,是指在进出口货物、物品过程中,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查验、征税、监管等职责,收发货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向海关提供的财产或者权利,用以保证其履行进出口货物、物品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包括:商品归类、估价、报关单证、税收、监管等事项。

第五条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抵押、质押等。

第二章担保主体第六条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国家机关;(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破产重整中的企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担保设立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相关海关手续前,向海关提出担保申请。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收到担保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担保人的资格、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担保的决定。

第十条海关接受担保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担保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担保的期限、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担保履行第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当事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三条海关事务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担保。

第五章担保解除第十四条担保期限届满,当事人履行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解除担保。

第十五条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担保的决定。

第六章担保责任第十六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为加强对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的规范管理,促进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现就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凭保证金(包括差额保证金,下同)、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见附件1)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担保申请人凭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不免除其就被担保货物应当履行的其他海关法律义务。

二、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审单环节海关事务的担保人。

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一)国家机关;(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向海关履行的被担保的法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申请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征税要件尚未确定的;(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三)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四)暂时进出口货物;(六)租赁进出口的货物;(七)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八)进出境修理货物或出境加工货物;(九)集中报关;(十)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凭担保办理海关手续的其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1987年6月30日〔1987〕署货字第667号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方便货物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担保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方式。

销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一)暂时进出口货物;(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但保:(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第五条担保人应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并在该关办理销案手续。

第六条担保方式分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对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申请出具保证函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三星考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三星考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一)含义: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1)通关事务担保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2)保税事务担保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章 报关程序与海关管理制度(第二次课)

第四章 报关程序与海关管理制度(第二次课)

6、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不服 ②认为海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超权限; ③认为海关未尽职责; ④认为海关侵权。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 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A.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 B.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
C.申请销案
D.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
3、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是( C )
A、报关企业 B、已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的报关员
C、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D、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业务企业
课后思考练习
多选题
1、海关监管程序分为三个监管阶段,下列哪些选项是通过海关三个监管阶段的货物( ABD ) A.保税加工货物 B.特定减免税货物 C.一般进出口货物 D.暂时进出口货物 2、关于“结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D ) A. -般进口货物海关在 “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B.一般出口货物海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C.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D.进口保税货物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就是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3、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于以下事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 ABCD ) A.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B.暂时进出口货物 C.应税货物,要求缓缴税款的 D.正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引入专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参与海关涉税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服务便利、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涉税事务担保(以下简称为担保)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先放行应税货物,并由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及责任第四条担保机构是为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独立法人,当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专业担保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接受属地海关管理,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省、市、自治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二)成立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三)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信誉良好;(四)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服从海关管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条专业担保机构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准入书面申请(《准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及以下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融资担保许可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税务登记证书》;(五)《公司章程》;(六)担保责任余额说明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八)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关税处负责对专业担保机构准入资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该担保机构的信息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准引入的,准其开展担保业务。

第三章海关涉税事务担保的申请与办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依法收取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出境加工、出境修理或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应税货物,但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12海关报关实务第十二章V101mfc

12海关报关实务第十二章V101mfc
• 在若干年的期限内,美国只有GE公司可以 合法地生产电热丝型电灯泡,其他人即使 成功生产了这种电灯,也会被视为侵犯专 利。
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和范围
•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 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 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并未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犯的,应向海
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并可在
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进口货物CIF价或出口货
物FOB价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
物,这被称作收发货人的“反担保”。(反担
保一般只适用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这是由于专利权的侵权界定特征不是非
常明确,所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多集中在
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所以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担保才能申请 海关扣留货物,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恶 诉”的情况出现。
• 如果权利人在获悉货物进出口信息的前提 下逾期不提交担保,则海关即使明知货物 很可能是侵权的,也不得继续扣留嫌疑货 物(即只能是放行货物)。
• 案例:某日,广东新会市某对外贸易公司向江门 海关申报出口标有“大厨”商标的调味粉一批,总 价值1.2万美元。经查,这批货物涉嫌侵犯“大厨”
四、不得进行担保的情形
• (1)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 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 供的;
• (2)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财产的处理
• 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 函外,当事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一 般要交付海关保存,处于海关的实际掌 控之下。这些担保财产的最终去向,取 决于海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 对海关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国海关纳税担保制度创新研究

中国海关纳税担保制度创新研究
海关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扮演着两个角色: 一是从行政法角度代表国家进行税款征收,保证 经济安全;二是从经济法角度代表商界的共同利 益维护贸易公平。海关纳税担保是税收强制性在 经济运行 过 程 中 的 “天 然 润 滑 剂 ”。 一 方 面 通 过
收稿日期:2019-03-19 作者简介:杨健(1976—),男,天津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谢幸福(1979—),男,内蒙古锡市 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陈宜荣(1982—),男,福建沙县人,副科长,从事经济法、国际贸易研究。
当前中国海关纳税担保制度尚处于初步建立 阶段。1987年修订的《海关法》初次涉及海关纳 税担保概念;2000年 《海关法》再次修订时增设 “海关事务担保”章节,对纳税担保作了进一步规 范;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 进出口特别是暂时进出境环节适用担保的情形进 行细化;2004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施条例》对强制担保作出规定;2011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简称《担保条例》) 开始施行,初步形成海关纳税担保制度;2012年 《担保条例 》的 实 施 办 法 被 列 入 立 法 计 划 一 类 项 目,但迄今未见正式下文;此后无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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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提供财产、权利担保的形式,确保了法定 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又通过海关给予提前放行 货物等便利措施,满足了当事人快速通关的要求。 海关纳税担保在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能够对当事 人产生较强的制约,确保海关监管的落实,较好地 满足了贸易便利与贸易效率平衡的需要,对外贸 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海 关 纳 税 担 保 界 定 与 中 国 海 关 纳 税担保制度发展历程
现有法律条文未对海关纳税担保进行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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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及完善
摘要: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根据担保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经验而创新性地建立的海关事务法律制度,在公平合理与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将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保障制度引进到行政法律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保障制度中,它既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促进贸易效率和经济发展,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本法及贸易法等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评述完善
一、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概述
所谓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29条、第59条的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应税货物,请求缓缴税款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的;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保税货物的;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的;
9、其他依法可以担保放行货物的。

根据《海关法》第68条的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评述
海关事务担保可谓在我国整个行政法制领域开了行政性担保立法的先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较为详细地规范担保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由于目前关于行政性担保的研究还很薄弱,海关法中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立法也只能是一种尝试,还不够完善和成熟,所以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分析研究。

1、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问题
对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在理论认识上目前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认为海关事务担保时一种行政担保;认为海关事务担保是一种行政保全措施;认为海关事务担保是一种助成型海关行政合同等。

本人比较认同海关事务担保是一种行政担保。

理由基于如下几点:一是海关事务担保具有法定性,即海关和管理相对人无权对海关事务担保自行约定;二是海关事务担保具有强制性;三是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

2、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
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海关事务担保饿适用发你问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目前存在的缺陷是未能将其统一,而是分别立法,新海关法并没有涵盖所有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原来的各类担保仍适用原规定,这样的立法格局会使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受限,从而不能通过法律修改统一有关担保的事项,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3、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问题
目前我国现有的担保方式比较全面,除了保证金、保函外,还包括质押、抵押、留置等。

其缺陷在于海关法没有将所有的担保方式统一,其次我国也缺乏总担保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提高担保的效率,不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通关的效率。

4、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责任问题
海关事务担保是不同于民事担保的一项制度,在海关事务担保法
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几乎是单向的,主要是进出口人负有义务,海关享有权利;它在实施时是有着明确的担保数额范围的,就是进出口人应当缴纳进出口税的数额;而且在进出口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海关可以直接执行相应的担保,而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等民事担保中担保人的权利。

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责任,按照法学原理可由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

《海关法》没有明确担保人是承担一般责任抑或是连带责任,而从立法原意和各国海关法规定的情况来看,都是一种连带责任,因此,担保人不能盲目地为他人担保,应在调研和确认担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做出担保决定。

对于被担保人而言,在担保人吕兴林其不履行法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后,并不免除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三、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完善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关于行政性担保的研究还很薄弱,海关法中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立法也只能是一种尝试,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对此,可以参考如下建议。

1、对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问题,有待于再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可以不作明确规定;
2、对于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建议可以将所有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统一,使海关事务担保适用范围基本涵盖履行海关义务的绝对部分;
3、对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方式问题,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增
加总担保的担保方式规定,同时将已经出现的抵押、留置等担保方式也在《海关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4、对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责任问题,建议在《海关法》中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另外除了上述问题外,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学者提出建议(1)可增加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2)增加关于海关事务担保变更的规定;(3)对共同保证以及人保和物保共存时的担保等加以明确规定;(4)明确提供海关事务担保后,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对上述建议,本人认为值得借鉴。

总之,海关事务担保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确立在海关法中只是原则性的,具体事项及程序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并不断完善。

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根据担保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经验而创新性地建立的海关事务法律制度,在公平合理与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将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保障制度引进到行政法律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保障制度中,它既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促进贸易效率和经济发展,又保障国家财政收
入和本法及贸易法等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刘达芳编著《海关法教程》中国海图出版社2009年版
[2]孟杨主编《海关法律概论》中国海图出版社 2008年版
[3]陈晖邵铁民主编《海关法理论与实践》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
[4]邵铁民著《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朱晓武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论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完善》(维普数据库)
作者简介:胡江凡(1987.9-),女,汉族,湖北蕲春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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