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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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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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中国保监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案人:高美琴
主题词:养老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1.85亿,65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1.23亿,占总人口9.1%,特别是失智失能老年人已超过3300万,占到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7%。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老年人口总量急剧增加。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龄化程度持续加重,其中失智失能老人的社会化照护服务问题尤为严重。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从战略定位、政策倾斜、社会资源分配等多角度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多层次养老方式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传统家庭照护模式面临社会变迁的挑战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失智失能老人仍采用居家照护。长期家庭照护模式给家庭照护者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大约70%~90%的痴呆老人在其病程的某个阶段会出现痴呆的精神行为症状,表现为情绪低落、被窃妄想、猜疑被害、行为紊乱、性格改变、徘徊行为、大声吵闹、偏执观念、社会行为不端等。照护者不但要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还要应付患者的一些怪异行为后果,照护过程漫长而艰辛,且照护服务的专业性也亟待提高。与人口老龄化现象并存的社会问题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家庭在缩小,人口流动的速度加快等。再加上人口的长寿,使得养老问题更趋复杂。因此,随着社会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提供相关社会支持与服务,已成为照护者的愈发迫切的需求。
(二)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机构照护作为目前社会化照护的主要形式同样也面临着困境:失智失能老人不同于一般老人,治愈康复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长期住在机构直至死亡,这就造成床位的周转率很低,形成了目前“一床难求”的局面,目前每12名仅有1张护理床位,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失智失能老人专业照护人员的配备数量有待增加,照护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照护专业化知识的培训制度有待建立。
(三)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异常薄弱
失智失能老人作为老人中的弱势群体,其照护要求及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的老人,
然而对现有的养老照护政策没有任何倾斜,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缺乏全面及整体的规划,机构资源和护理力量和关注痴呆群体服务的团体。
二、加强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建议
目前,对于失智失能老人的照护,呈现出“社会养老难以吸纳,家庭养老难以为继”的局面,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只适用于健康状况较好的老人,而失智失能的老年群体,需要政府、社会的关爱和专业养老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让他们能生活得有尊严。
(一)发展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必须立法
只有建立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的法律保障,有了政府的支持和法律框架的规定,才能明确在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服务上国家、个人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资金配备、管理与使用,使公共资金支持信用好的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同时,监督管理机构的评估要跟上,以保证优胜劣汰。
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尽快建立统一的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机构运营评估机制,使照护机构的运营补贴要和运营状况相挂钩。对接受财政补助的民办照护机构,要研究制定一套监督管理办法,包括对民办照护机构的产权归属、收费标准和属性监管等。
(二)优先发展失智失能专门照护服务机构
建立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应该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等机构为主力,家庭等为重要参与者,从而实行市场化配置。“十二五”期间,要强化各级政府在养老服务事业中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定位和主导作用,尤其要提高政府对失智失能老人专业照护机构建设的补助标准,明确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指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失智失能社会照护救助制度
目前,失智失能老人存在着养老金不足、医保不便的两难问题。一方面,目前许多养老机构都没有纳入医保范围,失智失能老人需要长期服药,没有医保将给老人和家属都带来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失智失能老人一般都需要24小时照顾,雇一个这样的保姆大概每月3000元左右,而上海不少老人的养老金都达不到这个水平,这个缺口很大。为此,建议:
1、尽快将医保扩大至失智失能照护机构。同时,对一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失智失能老人可采取更为简便的方式,尽最大努力为老人提供便捷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各省市成立“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机构发展基金”。政府在整体养老发展规划下应重点投入和推动照护机构的建设,制订鼓励和扶持政策,助推建立发展基金,让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失智失能专业照护机构的建设。
3、引导建立护理商业保险。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它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随后迅速在欧洲发展。目前,全世界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甚至在德国和日本已经将其纳入政府强制保险。长期护理是21世纪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点,从本质上来讲,社会保险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互助行为,主要应该由社会成员以自己的收入、采取统
筹互济的方式来解决,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规则、组织管理以及一定的财政支持。建议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老年护理保险,采取社会保险模式,以个人缴费为主,通过购买保险来支付个人,尤其是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的巨额费用。
(四)加强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队伍的培养
现代社会的养老质量保证在于专业化,专业人才是保障的基础。老年病专业医生需要4年的医学专业加2年专业的老年病知识再加1到2年的临床经验的学习;护士专业也分多种等级,从4年本科到2年制的护士助理等一套完整的模式;此外,营养师、治疗师、康复师等等,这些都是目前国内稀缺的高级专业人才。现阶段,许多养老机构欠缺的不仅仅是硬件方面,在管理和服务等软件方面更有待提高。当务之急要做的是建立专业的养老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社会养老机构的护理和管理标准。建议,“十二五”期间,各地有关医学院校加快培养失智失能老人社会化照护服务的相关人才,以真正满足失智失能老人生活的特殊需要。
(五)将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机构纳入所在区域医疗救助体系
失智失能老人经常会有看病的需要,尽管许多照护机构都设有医务人员,但这仅是提供最简单的检查服务,如测量血压、体温等,如一旦遇有老人突发病和患有疾病需要就医时,专业照护机构往往都要通知家属前来送老人去看病,给老人及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和体力上的负担。为此建议在建设失智失能老人专业照护机构时制定相关政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将所在区域医疗资源(含医疗救助资源)与失智失能专业照护机构进行有机的结合,把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机构纳入所在区域医疗服务、救助体系。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