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现将《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2日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实施“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为抓手,持续优化服务,强化主动监督,推动法制工作法治化,提升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努力使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判断、新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判断上来。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决策部署,切实把十九大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正确思路,推动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贯彻落实。
根据《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压实主体责任,狠抓任务落实。
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豫政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报告的通知》(豫政办〔2005〕104号)的规定,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及时、全部换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
《纲要》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
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豫政法〔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5〕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2015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执法主体资格,上报执法部门信息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三定”规定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其中,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还须提供受委托依据和委托书,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须提供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批复。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在参照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基础上(可登录/查询),重新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并按要求填写《汇总表》后,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含垂直管理部门)要将《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等有关材料,于2015年6月10日前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换证人员资格,采集换证人员信息2015年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采取重新申报的方式进行,原持证人员与新申请人员一并申请办理。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证件的种类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执法证、执法证件、工作证等。
三、证件的发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或者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必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证件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2.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申请表交至行政执法机关;3.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面试、考试等环节;4.经过评估合格后,行政执法机关将发放相应的证件。
五、证件的管理1.发放的证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或以任何形式买卖;2.证件丢失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备,挂失并补办;3.证件到期前,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续期,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执法;4.证件不得随意更改、涂改,严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六、证件的使用1.持证行为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撤销;3.持证行为人在执法行为中,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4.持证行为人必须依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措施,并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以上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行使权力的法定条件。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新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持续落实“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围绕市委“1+6+5”工作布局、市政府法治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发〔2022〕5号)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趋完善,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乡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正文:----------------------------------------------------------------------------------------------------------------------------------------------------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赔偿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月30日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doc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106【实施日期】199707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章名】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具体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一强化事前公开1.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省司法厅2019年9月2.依托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链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2019年10月3.制定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
省司法厅2019年9月4.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5.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本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6.制定、修订并公开本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7.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8.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1序号工作任务具体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9.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9年10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10.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6月3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证件制证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印发的《纲要》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分步骤推进,基本实现国务院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主要应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长期以来,我省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主要是下发文件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置,缺少长效的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当前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的要求。
同时,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也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
问:《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哪些方面作了规定?答:《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条件;二是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管理职责;四是相关法律责任。
问:哪些人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可以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必须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为此,《办法》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二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的机关、有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xx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内的下列人员不得颁发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六)未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六条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的培训。
对考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将执法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离开水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应该将执法证上交水政股。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其执法证。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好本人的执法证。
执法证如有遗失,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作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并附上声明复印件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持证人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应视情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出示执法证或违反执法程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三)将本人执法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四)持证人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执法活动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执法证的暂扣期限为1-3个月。
对被处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教育或培训,在此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同时予以废止。
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执法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单层透明外套组成。
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执法区域、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单层透明外套四周为咖啡色牛皮包边,中间为双面透明PVC材质内裱(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新版《监督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折叠式外套组成。
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监督范围、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折叠式外套为黑色上下打开式,封面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行政执法监督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烫金凹版徽章和字样;封面内层印制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红色凹版徽章和字样(具体式样见附件)。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3•【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经2002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证)。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本部门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并进行日常管理。
县(市)、区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七条申请办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组织的在编人员;(二)在行政执法岗位;(三)经行政执法综合法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全面考核合格;(四)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五)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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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本省建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委托机关按照前款所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区域;
(三)证件编号;
(四)有效期限;
(五)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信息二维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核发执法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