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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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管理,保证集团各级企业的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金融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XX 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法规、集团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委托金融机构或自行进行的金融投资行为,主要金融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含私募基金)、信托投资计划、保险投资计划、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金融衍生品等。
第三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利用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所属金融企业不受此限制;(二) 根据XX 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严格控制所属企业的金融投资行为。
未经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还应当遵守其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三)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建立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当以确保本金安全为前提,原则上应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严格控制期货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四) 集团及所属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金融投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第四条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确需投资的,相关企业应将具体投资事项报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金融投资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集团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金融投资计划、年度金融投资情况报告等,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需经批准的相关事项。
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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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首页内容一、制度目的融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规划企业的融资活动,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有效,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以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融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所有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融资项目。
不适用于个别涉密融资业务,需另行商讨确定制度。
三、融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融资决策机构,负责融资策略的制定和审批;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负责具体融资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公司设立融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活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融资活动符合公司战略和财务需求,同时能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四、融资管理流程1、融资计划确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融资委员会,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用途等内容。
融资委员会负责审批和调整融资计划。
2、融资项目立项:根据融资计划,融资管理部门负责起草融资项目立项申请,包括融资方案、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内容,报融资委员会审批。
3、融资方案确定:融资管理部门与融资机构协商确定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内容,签订融资合同。
4、融资执行:按照融资方案落实融资活动,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融资监督:定期对融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融资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六、融资管理制度的优势1、规范性强:融资管理制度设立了明确的融资规范和流程,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风险控制精准: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活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3、效率高:融资管理制度简化了融资流程,提高了融资执行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4、信息透明:融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了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稳健性强:融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企业稳健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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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第一篇筹资管理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2)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第二篇投资管理 (4)第四章总则 (4)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5)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8)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9)第九章其他 (9)- . -第一篇筹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 . -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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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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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及流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流程,以确保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2. 资金管理目标- 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遵循合规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资金的投资增值3. 资金管理职责和权限- 集团公司掌握对资金管理的最高责任和决策权-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募集、分配、使用和监督- 各部门负责按照资金管理流程进行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和支出审批4. 资金管理流程4.1 资金募集与分配- 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需求和规划,制定资金募集计划- 财务部门与金融机构沟通,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渠道,进行资金募集- 资金分配由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分配4.2 资金使用与管理- 各部门在资金需求确定后,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包括金额、用途等信息- 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申请和授权的预算范围进行审批,并将资金划拨到各部门账户- 部门在使用资金前需进行详细规划,并按照预算范围合理使用和控制资金- 资金的支出必须经过内部审批流程,确保符合合规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4.3 资金监督与内部控制- 财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流程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重要资金决策与风险管理,集团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和决策4.4 资金投资与融资-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合规要求,进行资金投资和融资活动- 资金投资和融资需经过合规审查和内部决策,确保风险可控和回报可预期- 资金投资需考虑投资周期、投资回报和投资风险,并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5. 结语本文档规定了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条例及流程,旨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可控能力。
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该流程进行操作,遵守合规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共同维护集团公司的资金利益和整体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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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增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备财务风险,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例,联合公司实质状况,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添了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刊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添了公司欠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钱、刊行公司债券、融资租借等。
第三条融资活动应切合公司中长久战略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别注明以外,“公司公司” 是指哈药公司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哈药公司,“权属公司”是指哈药公司有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对外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公司和权属公司。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财产管理部是公司公司实行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完美公司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策划、论证与看管;(3)(4)公司对外担保的审察论证;(5)第七条公司公司审计督查部负责融资活动进行按期和不按期的审计。
第八条权属公司经营层负责权属公司董事会受权范围之内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权属公司股东大会受权范围之内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公司公司融资项目受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项目受权范围内的审察。
第十一条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项目的审察。
第三章融资决策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融资管理推行审察制、审批制和存案制相联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推行审察制的融资活动包含:(1)权属公司权益性融资;(2)权属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以外的债务性融资;(3)权属公司债务性融资本额在万元以上;(4)权属公司之间的互保活动;(5)权属公司对外担保;(6)需审察的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推行审批制的融资活动是指公司公司的融资活动和公司公司为权属公司供给的担保活动。
第十五条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属公司融资活动推行存案制。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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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直接融资 (2)第三章间接融资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2.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3.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4.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5.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6.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直接融资第六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七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八条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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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基本原则是:1、总体上以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慎重考虑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6、严禁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六条融资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七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融入的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必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作出调整。
第十条融资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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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融资活动,增强公司投融资管理能力,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融资、投资业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公司融资、投资方案设计、策划与实施,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开展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涉及的融资、投资方案,均需通过投融资部审核。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融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融资部负责协调公司内外部资金资源,推动公司资源配置优化,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条投融资部需与公司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融资部设总经理一名,部门副总经理若干名,各专业岗位员工若干名。
第七条投融资部总经理由公司领导任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八条投融资部设融资组、投资组,分别负责公司的融资工作和投资工作。
第九条投融资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组,进行投融资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投融资部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融资组负责制定公司的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二条投资组负责进行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构建投资方案,并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项目组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投融资计划,编制投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构,进行融资谈判,达成融资合同。
第十七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进行投资领域的调研和项目策划,编制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投融资部应当对外部投融资市场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投融资市场动态。
第十九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投融资项目的评估制度,对投融资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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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促进公司融资活动的合理、有序和安全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融资方式。
第三条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以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原则,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融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支撑,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灵活运用融资工具,充分挖掘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
第五条集团公司负责融资管理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融资决策第六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结合资本市场和财务状况,科学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决策程序,确保融资决策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开性,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利率水平、资金成本、融资期限等因素,科学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
第九条公司在融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融资用途和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条公司在融资决策中应当从客观、公正和真实的角度提供决策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披露和解释。
第三章融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对融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用途、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融资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媒体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在董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cc790e1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e4.png)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融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融资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担保、融资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融资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第一节担保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96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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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所有子公司、孙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四)透明性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便于监督。
二、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设立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集团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管理中心职责:(一)制定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团资金收支、结算、融资等业务。
(三)对下属公司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四)定期向集团领导汇报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下属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管理部门职责:(一)执行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资金收支、结算、融资等业务。
(三)定期向上级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报资金管理情况。
三、资金管理流程第八条集团资金收支管理:(一)收入管理: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收入上缴集团资金管理中心。
(二)支出管理: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按预算执行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支。
第九条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一)结算方式:集团及下属公司应采用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等电子结算方式。
(二)结算时间: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集团资金融资管理:(一)融资需求:集团及下属公司需融资时,应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融资审批:资金管理中心对融资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融资合理、合规。
四、资金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集团对下属公司资金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集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对下属公司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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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系统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集团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
权益性融资指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权益,如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配股、增股追加投资等方式融入资金。
第三条集团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金融通不视为融资,但对于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融通视为融资。
第四条集团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未经集团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集团名义签署融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融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集团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集团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第六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控制。
统一性:集团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安全性: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企业的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效益性:采取合理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适量性:以满足集团经营资金需要为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七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一)加强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范融资过程舞弊。
(二)加强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保证融资档案资料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八条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要融资活动做出决议。
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批,财务部、审计部、风控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集团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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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子公司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保障子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渠道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融资原则第四条子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确保融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融资风险,确保子公司财务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适度性原则:根据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期限。
第三章融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负责:(一)制定集团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指导子公司融资工作。
(二)对子公司融资计划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
(三)对子公司融资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融资合规、安全、高效。
第六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集团总部财务部门的要求,报送融资相关信息。
(三)加强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融资渠道的沟通,确保融资顺利进行。
第四章融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融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资金用途等。
(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融资计划。
(三)子公司报送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审核。
(四)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子公司组织实施融资。
第五章融资风险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建立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对融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监控。
(二)制定融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融资风险可控。
(三)加强对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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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成员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集团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现金等价物。
第五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二)授权审批,分级负责;(三)预算管理,积极稳健;(四)总体平衡,量入为出;(五)收支两线,分线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管理权限划分详见《集团公司及总部核决权限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副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监)、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拟订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拟订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三)拟订集团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并监督执行;(四)根据集团公司及总部核决权限,审核批准集团对外融资、对外投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资金管理重大事项;(五)协调解决集团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考核评价资金管理执行结果实施奖惩。
第八条集团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在集团财务部,集团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融资部、投资部负责人为副主任,内部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二)组织集团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等工作;(三)拟订并实施集团公司资金筹集方案;(四)办理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结算与内部存贷业务;(五)检查、监督、指导直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六)协调解决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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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发展委员会是负责集团及其各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
第四条投资的原则(一)必须坚持效益原则;(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四)必须规模适度,稳健投资。
第二章投资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投资决策中心。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孙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第八条技改基建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一)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 特大型企业100万元(含)以下、大型一档以上企业60万元(含)以下、大型二档企业3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15万元(含)以下、小型企业5万元(含)以下的单项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于每季末将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财经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自批项目特大型企业全年累计投资额达500万元、大型一档企业全年累计投资额达240万元、大型二档企业全年累计投资额达120万元、中型企业全年累计投资额达45万元、小型企业全年累计投资额达120万元后,须逐项向总部经发委申报。
2.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总裁及董事长备案。
3. 投资在100-1000万元(含)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咨询、论证、审查,报总裁审批,并呈董事长备案。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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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集团融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的融资行为,有效管理资金流动,保护股东利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性。
本文档旨在确立集团融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管理流程,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融资决策原则1. 资金需求评估: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必须在融资之前进行全面的资金需求评估,包括资金规模、融资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融资金额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2. 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应根据企业风险管理政策,在融资前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避免过度依赖单一融资来源,确保资金融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 遵守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融资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流程1. 融资需求提出: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融资需求申请,包括融资金额、期限、用途、可接受利率范围等详细信息。
2. 资金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按照子公司的融资需求,编制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来源、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融资方案评估:集团公司的融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和资金计划,对各种融资方案进行评估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构。
4. 融资协议签署:集团公司与融资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融资协议并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资金使用和监控:子公司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及时追踪资金使用情况,并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告。
6. 资金还款管理:集团公司要确保子公司按时偿还融资款项和支付利息,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避免逾期还款和违约。
四、内部控制机制1. 内部审计:集团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确保融资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融资集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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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融资活动管理,提高融资活动的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活动,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行融资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融资决策,设立融资委员会负责融资的组织、协调和执行,公司融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和管理公司的融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有负责融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融资活动的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对融资工作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关注融资工作的推进和风险控制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规范融资业务的流程,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融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融资业务流程第七条公司的融资活动必须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公司的融资活动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层级进行审批。
融资申请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初审,融资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最终审批。
第九条公司融资活动的决策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实际,坚持风险可控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融资成本、期限、用途等因素,科学确定融资规模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融资活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融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的融资活动应当根据不同融资项目的风险特点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融资文件中合理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对公司融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监测到融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融资活动中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彻底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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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直接融资 (2)
第三章间接融资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2.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
4.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
5.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6.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直接融资
第六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七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八条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条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十五条集团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按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第二十条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正、副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公司上市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三章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
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向个人集资,一经发现,集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情况下,各控股企业可以自行对外融资,但若融资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须经集团资金结算委主任、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单位不得为本集团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下属企业之间的担保,只限于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经批准的担保由资金结算委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由总部财经委办理。
第三十条下属企业可以向总部资金结算委进行融资,下属企业向总部融资,统一由子公司出面融资,其中短期资金融通,由分管资金的副总裁进行审批;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的融资须与总部签订《融资协议》,包括:融通金额、融通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由集团总裁审批。
第三十一条下属企业应于每月月末向集团总部资金结算委报送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注明需向总部融通资金的金额及期限,以便总部资金结算委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二条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特殊情况下须进行拆借的须报分管资金的副总裁及总裁审批,并由双方签署《融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