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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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人是生来而自由平等的。没有自由的平等是奴隶的平等,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没有平等的自由,是贵族的自由,是特权的自由,是黒金的自由。在我们这个新的时代,引领历史发展的,不再是战争与霸权,而是自由与平等。本文只涉及自由。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基于这样一个假定:人天生本性自然为善。如孟子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孟子?告子上》;朱熹将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两个部分,“天命之性”体现天理性命,是无不善的,“气质之性”则不同,“人心者,气质之心也,可为善,可为不善”《朱子语类卷七十八》,又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正是由于这个假设,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格结构就定义在一个“仁”字的层面上。中国传统伦理认为人只须顺其自然就可以为善、成圣。现实中之所以并非人人成圣,是因为外来影响所致,所以道德就在于清除外来污染,诚实地回到本心、真心。所以中国人最喜欢区分好人坏人,对好人大树特树,似乎他从娘胎里便是个好人,决不可能坏;对坏人、歹徒则要么诛杀,要么改造,使其“良心发现”。也因而有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比西方文化结构,西方人很早就提出了一个比"人性"问题更重要、更根本的伦理学问题,这就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中国传统伦理基本上不讨论自由意志(除去荀子触及自由意志问题以及陶渊明对自由意志的追求)。

讲到自由意志,必须提及的一个人就是康德。他认为,人的权利是“先天地”被认识到的,不依赖于自然事物和感性满足而普遍有效。这种权利的唯一源泉就是意志自由,自由是理性的人的本质。康德之前的卢梭也提过类似观点。他推崇

善良情感、以自律做为自由的本质、法律是公意的表达、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确定着作为自由的没有被决定的存在物的人的概念。康德继承了这些思想,并对善良意志进行了理性的重建,在道德的基础上使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一步深化,从而提出自由意志及意志自律原则。说一种意志是自由的,就是说它能够做原因的活动而不须自身以外的东西作为原因才这样做。自由被设定为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没有理性的东西只有在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作为原因的时候,才能做原因的活动。这就是自由和必然的含义及其对立。自由的消极含义是行动不受外来作用的限制。自由的积极含义就是一切行动都是它自身原则的泉源。“意志的一切行动都是它自身规律的这一命题,所表示的也就是这样的原则:行动所依从的准则必定是以自身成为普遍规律为目标的准则。”这就是说,自由和自律等同,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是同一个意志。正是意志自律原则把道德和自由理念联系了起来。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在于任何经验的目的,而是出于绝对的无条件的善良意志。这种意志的动机只能是对意志的一般形式原则的尊重,道德责任是出于对规律和法律尊重的行为必然性,与个别欲望、爱好情感无关。“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绝对命令的公式要求一个人在做出自己的行为时首先考虑:决定自己行为的准则能否成为一切人的普遍法则而不破坏该行为本身?一个行为合乎道德的根据只应是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普遍化标准。道德法则涉及内在自由,从内在意志行为来看,它的诸法则作为纯粹实践的理性法则,同时也是意志作出决定的内在原则:法律法则涉及外在自由,此时行为出自外在意志活动的自由选择,只看它的外部效果如何,不考虑其内在意图。虽然外在自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但是保证外在自由的首要性来自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受他人意志侵犯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

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弗洛伊德将人分为三个主体:自我,本我,超我。

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就是定义在超我的标准之上的。“当今之世,欲成大事,惟有恪守孔孟教义,守道循理,专精致诚,舍三纲五常不能治国平天下,非正心诚意不能修身成大器”(李侗)。“穷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也。”(朱熹)。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个人的成就,希望死后名留青史,“流芳千古”,“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此之谓大丈夫”,这些都忽略了对个人心灵的关爱,不利于产生健全的人格。同时由于道德规范的作用,限制了人对自由的追求,而残酷的法治,对思想又进一步的桎梏。一旦人的自由的愿望不能够得到满足,就极易产生病态人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意识形态方面:首先是对君主政治乃至专制政治的情感认同。如果说母系氏族社会体现出了一种爱与平等的原则,那么,到了父系氏族社会,不平等与专制开始萌芽了。在个人理性力量薄弱的时代,父亲就是能力与生存的象征,个体对父权有着情感上的认同,尽管父权带来了压迫和不平等,但个性集体反抗专制的时代还不曾到来。个体必须接受这些附加条件,顺从是得到生存保障的前提。父权扩延至君权,君主成为一种更高意义上的父亲,个体对父亲的情感认同自然延伸为对君权的情感认同。对君权的情感认同导致对专制政治及特权政治的认同,同时自觉不自觉地认同了自我的依附身份和地位,结果限制了自我意识走向成熟及人格走向完满。而在儒家的文化背景下,个体的政治人格的发展缺少思想上的启蒙,现实的政治秩序缺少变革的契机。再者是内外有别的政治情感倾向。在官僚阶层中常见以各种裙带关系连接而成的隐性的政治小集团。尽管文化将政治关系伦理化,

官僚阶层毕竟是后天制度选择的产物,他们的上对君主、下对民众的情感都缺少先天的基因,而在这个阶层的内部,个体围绕各种血缘裙带关系聚合的力量是先天而强大的。这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在政治生活中的另一种表现。自然的血亲关系有内外差别和层次之分,而且如前所述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用其来划定政治关系中的远近亲疏,目的是谋取政治功利。以官僚阶层为核心,庞大的裙带关系中也网罗了无官的百姓。中国历史上这一类显性或隐性的利益集团及其明争暗斗是政治上的一个特色。

理性思维方面:首先是政治动机的多元性。中国传统社会中官本位和政治本位造就了这一特点。在传统社会中,个人所能采取的积极的政治行为,无外乎政党途径的求官与做官,以及极端形式的起义和政变。其目的是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或者成为最高统治者。在一个充满世俗意识而无精神超越的彼岸世界的社会中,所有的社会力量都致力于世俗务,而且,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又是以散在的形态存在的,所以政治生活必然成为国家生活中心。中国的官僚体制在传统社会特别发达,因而,官僚阶级又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官僚阶因其特权地位,能够获得物质、荣誉、尊重等诸多层面的需要。同时,在儒家的观念中,一条整的个体发展之路,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任何具有较强的国家意识和群体精神个体,其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满足,他的社会理想往往就是他的政抱负。此外,还有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权力需要,一种操纵支配他人的意愿成为一部分个体政行为的动机。总之,正是由于多种需要都可以甚至必须通过政治途径实现,所以,在政治行的背后能够挖掘出各种各样的现实动机。其次是一种超级功利主义倾向。自古官僚的腐败就是中国社会一大难以医治的顽症,其根是官僚专制的政治制度。官僚阶层因其特权地位很容易诱发种贪欲,而反过来,怀有这种贪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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