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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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e n t e Re u a in ft e Ame d n s o i aS Crmi a o e u a a s d o h g lto s o h n me t fCh n ’ i n lPr c d r lL w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优点和缺点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科技在日益进步,我们的人民在日益进步,我们的祖国在越变越美好,当然了,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越变越好,越来越完善。
我们新出台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增高的趋势,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成长,长大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团结同学,热爱祖国。
2000至2009年间,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从每年的4万人增加到7万人,我们应该好好的想想。
国家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所以国家应进一步加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
—、未成年司法制度的简要概述未成年司法制度是要从小呵护他们,哪怕犯罪也要给予最宽大的处理。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发生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处理,和成年人的审理办法一点都不同,老师和父母更要好好善待未成年犯罪的孩子。
对于未成年犯罪,重点不在于惩戒,而在于教育、感化和影响。
该程序由刑诉法第五编第一章加以规定,随后2013年修订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对该程序做进一步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改正的机会。
二、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变化之路现在全球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该制度。
我国参考其他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做出了一系列改变的措施。
1990年10月,最高院在南京召开相关会议,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此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制度也在实践中很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0,在司法改革措施中,公检法三个部门也发表了属于自己行政体系的真挚建议,促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比如刑法的间接正犯,张三把李四当成枪用,但张三和李四又不构成共同犯罪,用在未成年这里同样适用。
三、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的突出之处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地方,但很多情况下,这种制度没有一定的规范去限制它,那么,这一制度很难成为一种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既然制定了,那么就一定要为未成年人考虑,不能只做一个形式主义,实际上一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让他们感受到我们政府政策的美好,我们党的美好,我们中国人民的美好。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配套法律尚不健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很多条款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但是,相比于其他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形成了专门法律体系的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问题的规定显然是不成熟的。
无论是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以及审判执行上,我国都没有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标准和保护框架。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罚方法上,都是比照成年人的法律来进行。
但未成年人的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理参照成年人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
(二)缺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做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免除了前科报告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只规定了附条件的前科免除报告,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处罚后被社会贴上标签,受到社会歧视的现象,但由于犯罪记录仍然实际存在,无法切实保证该记录不被再次翻出,无法给接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安全感,影响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同社会普通人一样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运行机制不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大多移植于国外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未成年人到场等均出自于对国外类似制度的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制度的并没有起到立法设计时预计的的效果,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均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不同地区的法律也呈现出不同特征,因此将国外的法律本土化应该是一个逐步改进的过程,而此时,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正处于一个不完善的阶段,很多移植而来的制度不能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合,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标志,我国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高度,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政策上的扶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的并非那么顺利,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迟,制度设计之缺陷加上法律援助之基础薄弱共同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本文以实践的观点予以剖析,进一步提出“体系化”“全程化”“专业化”及“明确化”的完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专门立法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足体现在现有法律出现混同与过于分散,混同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与成年人法刑事律援助程式相混同,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易受到外界影响等诸多影响因素;分散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粗放与针对性不强,过于粗放是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仅予以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
针对性不强是指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针对核心问题却未作出规定。
(二)“分阶段”法律援助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三个阶段都有为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向法援机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页数情况: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都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中的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而其他阶段的律师由当事人方面自己聘用。
在这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三个阶段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亲密的信赖关系,这使得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不利于对案件案情的把握。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犯罪者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犯罪司法制度中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实行了一定的制度。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这套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对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时效性和公正性较低。
其次,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过于机械和简单化。
最后,在监管和保护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2、惩治和保护不平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者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强烈的情节性,但是其在家庭和学校中缺乏关爱和照顾,因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治和保护应该做到平衡,既要抵制犯罪行为的伤害,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和关注。
3、专业人才缺乏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中,缺乏专业人才的介入和辅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辅助和人才,其运作效率和精确度都有所降低。
比如,需要从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进行特定的判罚和再教育工作。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措施1、加强立法工作在目前立法环节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明确化,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和心理特点,适当修订法律条款。
2、注重社会工作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破坏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社会工作部门的参与。
社会工作者帮助未成年人从各个方面了解社会和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身问题,找到自己的内心动力和发展方向,从而改造好自己。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冀祥德,齐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特点,指出对它进行完善的实际意义所在,并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一套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从而有效遏制和处理各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通过进一步地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来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l一0006—04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最早建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情势的变化,各种问题凸显出来,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地方。
法律制度的滞后,既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对象,又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动因。
因此,以立足国情为基础,以借鉴经验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就成为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选择。
唯有如此,该制度在新形势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优势与缺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第二,未成年犯处遇措施多元化和轻缓化。我国 目前对未成年犯通常使用的矫正模式有监管矫正模式、 社区矫正模式、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模式等 [1]。未成 年人司法强调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的原则,以从轻减 轻思想为指导,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文关怀。 2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 2.1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工作滞后于现实需求
为恶劣,比如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等,法定刑较重, 一劳永逸,还应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执行机构,
几乎不可能达到缓刑适用标准。因此,虽然我国未成 为处于缓刑观察期的未成年人提供思想教育、心理疏
年人司法体系中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处理 导等方面的帮助 ;同时,加强对处于缓刑期青少年的
方法,但未成年人非刑罚适用范围并不宽泛,监管矫 监管,保障未成年犯的矫正成效。
2.2 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不健全
刑适用条件,不但能够增加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可能,
第一,强调刑事处罚,罪错处分缺乏多元性。与 也有利于避免未成年犯因监管矫治而出现的犯罪“交
我国对未成年犯采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然而, 叉感染”。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犯教育矫正是一项系
我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性质都较 统工作,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并非只取用缓刑就可以
总第 859 期
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不足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本文从未成年罪犯减刑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进行研究,从法律依据、监督机制、减刑撤销制度三个方面,着力分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完善未成年犯减刑的立法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减刑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罪犯减刑监狱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对于已经身陷囹圄的未成年罪犯,如何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不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课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努力的方向。
由于未成年罪犯具有恶习不深、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减刑制度对于促进未成年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作为从事多年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仅就未成年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略述己见。
一、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立法方面进展缓慢。
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认罪服法”:这一条件包括认罪和服法两个环节。
所谓认罪,主要是指犯人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思想的反社会性,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进行改造的必要性;所谓服法,主要是指犯人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认识到自己所受的刑罚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服从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
只有真正认罪,然后才有服法可言。
①“认罪服法”作为反映罪犯思想的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如果未成年犯写出《认罪悔罪书》即认为罪犯认罪服法。
但从《认罪悔罪书》的内容来看千篇一律,并没有体现出罪犯对自己罪行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受害人、社会,甚至对自己家庭的愧疚感。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改善策略
自己行为 的能 力 。因此 , 国刑法 规定 已满 1 我 6周岁 的人原 则上 辨 认和控 制行 为能 力 了。所 以对 于这 个时 期发 育成 熟较 早 的人
我 国刑 法对刑事 责任年 龄所作 能够 的上述规定 , 是考虑到 了
未成 年人 的生理 特 点和心 理特 点 , 即未成 年人 容易受 到影 响, 被
引诱走上 犯罪道 路 , 同时 , 未成 年人可 塑性大 , 容易接受 教育和 改 是专 门的刑 事法律 规范 。 以 , 国应 该制 定专 门的未 成年 人犯 所 我
程序、 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 问题, 都出于《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和《
中, 因此具有 笼统 性 , 对性 差等 等的不 足点 。 针 ( ) 定未成 年人 刑事 责任 问题上 不够合 理 二 确
( ) 立 未成 年人 法 院 三 设
我国虽然有少年法庭 , 但少年法庭一般只审理-4部分未成 ,
年 人案 件 ,大量 的未 成年 人案件 则适 用与 成年 人 一样 的诉讼 程
我 国把不满 1 周岁 的未成 年人判 定为完全 不负刑事 责任年 序 。因此 未成年人 而 合法权 益得 不 到有效 保护 。对 未 成年 人采 4 由专 门的未 成年 人法 院来审理 比较 龄 阶段 , 不满 l 岁 的人所 实施 的危 害社 会概不 追究 刑事责 取 与成年 人不 同的审判制 度 , 对 4周
在的不足, 并为完善和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 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政策 犯罪人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0 00-7 -1 10 -522 1)22 8 O 中图分 类 号 : 9 01 D 2.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思考作者:龚亭亭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2期摘要:目前,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密切关注的话题。
但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不够全面,存在许多弊端,妨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完善制度我国刑法明确表示,年龄处于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惩处。
但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不成熟,在对他们依法处理时,又不可与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所以,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第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执行死刑。
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都不够成熟,很容易冲动而犯罪,而且未成年人年龄小,思想上容易接受正确的引导,可塑性强,不执行死刑可以保留他们重返社会的权利,给予他们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第二是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同。
我国刑罚制度适用于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其中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满14岁不满16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是对未成年人处罚时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量刑时酌情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积极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
第四是刑罚执行时缓刑的适用范围较广,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情节较轻、有悔过变现的应予缓刑处理。
另外,刑法表示对于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更可免于刑事处罚,而且在减刑和假释时相比较于成年人犯罪也可适当放宽。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缺陷我国的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的保护精神,但整体而言,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种类不健全。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法治运作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审理程序的不完善尽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法”)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在实际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被立案之后,审理的时间过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保护义务认识不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审理机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审理的时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题二: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在《未成年人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都应该启动救助机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一机制并不完善。
有些被害未成年人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惩罚等现象。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水平,优化救助机制的运作,确保未成年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三:司法保护措施的不充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被羁押的环境不佳,生活条件不良,甚至遭受到伤害和虐待。
对策:为了加强司法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试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I 收稿 日期 】2 0 — 0 — 2 06 5 5 【 作者 简 介 】 均 心 ,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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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是 不 公 正 、不 合 理 、也是 不 科 学 的 。再 次 ,表 现 为 法 律 规 定 法 院 受 案 范 围过 于 狭 窄 。我 国 审 判
一
.
我 国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不足
我 围的少年司法制度 白建立以来 , 取得 了很大发展 , 为预防 、 控制和减 少少年犯罪作 出了功不
可没的贡献 , 但与发达国家具有百多年历史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 , 仍有很大差距 , 存有许多不足 。
在 规则系统方 面 , 表现 为独立 的 、 完善 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缺失。首先 , 表现 为现有法律 规范对未成年 人的保护规定 不够完 善。我国 《 刑法 》 《 、 刑事诉讼法 》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防 、预 未成年人犯罪法 》 《 、 监狱法 》等 法律有关条款 ,以及最高 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 、公安部 、 司法部等部 门关于办理 少年 刑事案 件的司法文件 , 都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 理 , 作了一些 特殊 规定 ,特别是作为纲领性的少年保护法律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我国未成年 人的保护更是 作了 《 对 全 面规定 , 上述 法律 法规关于少年权 益保护的规 定缺乏可操作性 , 但 道德性 、 召性条款过多 , 号 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 对实际操作过程 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 详细 明确 的界定 。 其次 , 表现为 没有形成独立 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 体系。 现代世 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 况, 一般均有专 门的立法 , 如德国制定 了 《 少年法院法 》 印度 制定的 《 、 儿童法 》 日本制定有 《 、 儿 童福利法 》 《 、 少年院法 》 《 、 少年审判规 则体与程 集 序问题 , 切实做到对未成年 人犯罪后受到的法律追 诉 、 审判和 实施 的监改方 式 、 罚方 法与成年 处 犯罪人有所不 同 , 以期实现少年司法制度 的特有 目的 。 与此相 比 , 我国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专门 立法很少 , 有关少年犯罪 、 少年权益的保 护 , 主要依靠调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来进 行调 整, 未能充分关 注少年 犯罪人身心的特殊 性 , 没有对 少年人实行区别对待 、 以特别保护 , 以 加 可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受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并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相关机构也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如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和少年法院等特殊机构,以便更好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未成年人陷入了犯罪的泥潭,这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尽管少年法庭的设立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但仍然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其次,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中,缺乏父母和亲人的有效照顾和引导。
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信息的侵袭,从而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此外,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也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法律界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同时,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以及他们家长对于法律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犯罪预防、提供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并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同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现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界定。
总体上,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屡见不鲜,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争议。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轻重、处罚方式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一)争议焦点1.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应适度降低或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2. 处罚方式的合理性:现行处罚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及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程度。
(二)面临的挑战1. 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犯罪动机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2.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不足,导致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 学校教育压力: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建议与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建⽴,对推动各国司法领域树⽴⼈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
然⽽,我国现⾏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那么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
进⼊90年代,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例虽有下降,但从2000年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例越来越⼤。
不断攀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了我国第⼀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
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长⾜的发展。
少年法庭在法院⼯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法院形象的标志窗⼝。
最⾼⼈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项改⾰,是我国审判制度⼀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
这就是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的开始。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了集中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尝试。
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较浪费;另外,未成年⼈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不平衡。
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案件的作法,最⾼法院给予了⽀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专业⽔平等都有意义。
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胆提出了在我国设⽴少年法院的构想。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和刑事责任关系密切,源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质、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应该区别对待,应该在刑法典中设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专章,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真正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则开始于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西方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数量急剧上升,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形式都出现了新变化。
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的研究重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的理论阐释(1)未年人犯罪的内涵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而从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犯罪就指的是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是非模糊、易于感情用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样性。
一直以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与此同时,招摇撞骗、贩卖毒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侮辱、介绍卖淫、强奸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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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
和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 1984 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不但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探索的开始。
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试建和初步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从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为起点,到 1988 年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建立时止。
第二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 1988 年少年刑事审判庭建立起,到 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
第三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低谷和困境阶段。
是从 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起一直到现在。
这一阶段中,我国少年司法经历了从低谷到逐渐发展、兴盛的过程。
虽然案源的不足、人员和机构的不稳定等困难,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在这一阶段仍有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1.立法缺陷
我国规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刑诉、未成年人保
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文件,同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特殊规定。
纵观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相关的立法,操作性不强、法条规定粗糙、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2.恢复性司法制度缺失
(1)缺乏修复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我国法律尚无对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显然这里的赔偿是仅限于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微薄的赔偿。
而对于犯罪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愤怒却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心理医疗辅助帮助或者是其他予以解决心理问题的措施。
当这种精神上的伤害不能得到重视,如果又恰好遇到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漫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那么谁又能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与身体的双重伤害呢?更何况,未成年受害人较之成年受害人具有心理更为脆弱、处在成长期,个性尚未定型、心智尚不成熟的特殊阶段,双重伤害可能让他们对社会失望,进而在年幼的心灵埋下报复社会、愤世嫉俗的种子。
被害人救助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再次的伤害。
(2)报应思想、重刑思想影响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报应刑思想很重,而且重实体,轻程序。
早在古代,我国就有国乱,刑用重典的说法,这是封建时代以国家为中心,以刑法为工具,以重刑为威慑的刑法思想。
到近代,虽然有学者主张
报应和刑法目的合并的刑法思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仍深受重刑主义影响,将刑罚的痛苦或恶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
目前,我们还经常看到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带着很强的传统文化视角,而时至今日媒体对中国司法的影响也逐渐增大,这让推行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法院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1)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加强政府职能。
我国目前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部分,尚不够全面,还应当增加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保护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履行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规定不作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明确法律责任。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所以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是对其他法律的重复,导致无法有效地惩戒违法者。
因此,细化罚则应当作为完善立法的一大手段。
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
(1)重视社区的预防作用。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与其他组织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种配合、消极、被动的预防。
未成年人的学习、活动、交往、及所在的家庭都是在特定的社区环境内,而社区环境、社区的文化建设、风气、道德建设都不可避免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影响。
因此,应当将国内外社区预防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的实践经验大量吸收、借鉴进来,形成具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