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中市协发〔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规范,落实交易业务全程留痕要求,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等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5号)、《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等自律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为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的询价、报价、经纪撮合、沟通交易意向以及即时传递其他交易相关业务信息所使用的电子通讯服务软件。
市场参与者是指符合银行间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符合规定的交易。
二、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和相应经纪业务(以下统称“交易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明确从业人员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应使用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范围及相应规范。
从业人员使用交易电话、书面文件等方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市场参与者应向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充分了解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产品功能和运营情况,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一)支持从业人员实名注册或认证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同时可由市场参与者核实认证从业人员任职信息并在账户中标识认证情况;(二)支持市场参与者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进行身份及功能权限管理;(三)对市场参与者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所产生的全部通讯信息进行妥善存储,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对话和群组对话信息等;(四)支持市场参与者在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保存期限内,调取查看或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导出下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全部通讯信息;(五)具备支持市场参与者合规有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其他功能条件。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债券申报规则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债券申报规则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债券申报规则是为了规范和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行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根据该规则,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
了债券申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在债券申报前,交易商需要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开展资产调查、建立债券申报账户、制定申报计划以及准备相关申报文件等。
在申报流程中,交易商需要将申报意向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提交。
系统
会根据申报意向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和整理,并提供给市场参与者进行浏览
和选择。
同时,交易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浏览和选择其他交易商的申报。
债券申报的时间也是受到规则要求的。
申报时间一般分为按天和按周进行,具体时间规定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规则中有明确说明。
交易商需要根
据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以避免延误以及混乱的情况出现。
对于申报后的处理,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要求,交易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
对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和交割。
同时,申报结果将被公布,以供市场参与者进
行参考和决策。
这样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对于债券市场的交易情况有充分的
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债券申报规则提供了一个有序、透明和规范的
债券交易环境。
通过规范申报流程、加强信息透明度和保证交割的及时性,
这些规则有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43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43号各市场机构: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
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宜的衔接,提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应披露环境信息(1)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准则》要求,编制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2),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并及时披露临时环境信息。
二、相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对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在银行间市场同步披露。
三、企业应当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明确其是否属于应当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如是,企业还应当说明年度环境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企业的辅导与监测,督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3月18日(1)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
(2)指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结束——。
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2018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单位:万元
1.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2.对于享受协会多类自律管理服务、归属多个主体类别的会员,会费标准按金额最高的类别确定,不重复计收;
3.会员取得业务资格或领导机构身份后,应重新确定会费标准,并补交当年剩余时间的会费差额,反之则相应退还。
减免措施:
1.主承销商中B类主承减免23万元,按75万元收取;
2.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质评价机构、金币类会员减免3万元,按2万元收取;投资人中涉农金融机构投资人减免4.5万元,按0.5万元收取;
3.根据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98万元)会费标准减按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标准(30万元)收取,2019年底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相关发行人会员会费减半收取。
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协会公告〔2022〕22号发布)等自律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经纪数据,是指各货币经纪公司(以下统称“经纪商”)开展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产生的报价和撮合成交信息。
货币经纪报价及经纪商通过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平台(以下统称“经纪数据展示平台”)展示经纪数据,应当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经纪商应当确保经纪数据的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经纪商仅能根据交易机构的委托发布报价信息,不得私自修改交易机构报价,不得发布虚假报价,或在开盘等时点发布已失效的历史报价。
三、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报价相关内控制度,对交易人员报价权限进行明确授权,或对交易人员报价进行审批,避免因内部授权问题引发交易纠纷。
四、交易机构应当明确影响执行交易的各项条件,并对执行交易意向以“*”进行标识:(一)对于实盘报价即可执行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二)对于可部分执行报价,交易机构仅对交易数量作意向性标识或未明确交易数量,不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所报价格及不低于市场惯例的最小交易量执行交易;(三)对于意向性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交易双方可对报价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交易机构提供新报价的,应为更优报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永达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1]背景编辑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
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
交易商协会承销费窗口指导意见
交易商协会承销费窗口指导意见【原创版】目录1.交易商协会简介2.承销费的定义与作用3.窗口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4.窗口指导意见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交易商协会简介交易商协会,全名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管理、服务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协会成立于2000 年,其会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大型企业。
二、承销费的定义与作用承销费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为承担发行风险和提供发行服务而向发行人收取的费用。
承销费是债券发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补偿承销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窗口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窗口指导意见,全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承销费支付方式的指导意见》,是由交易商协会于 2021 年发布的一项自律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1.承销费的支付方式应以市场化为原则,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2.承销费的支付应遵循风险和成本匹配原则,即承销商的承销风险和成本应与承销费的支付金额相匹配。
3.承销商应在债券发行前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明确承销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等事项。
4.承销商应在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发行人支付承销费,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四、窗口指导意见的实施与影响窗口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承销费支付方式,保护承销商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窗口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承销费支付方式的市场化,使承销费的支付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效率。
其次,窗口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承销商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范承销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避免承销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因为支付方式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最后,窗口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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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重点工作要求,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填补债券市场混合性资金缺口,实现从债到股的光谱效应,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
现就相关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产品界定本通知所称混合型科创票据,是指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通过浮息含权条款、收益分成挂钩、股债联结转换等方式实现差异化组合式设计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运作模式鼓励企业通过募集资金用途、条款设计、期限安排等方式,达到股债联动效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融资服务。
(一)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可用于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对标的公司实现控制或参股,以及通过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基金需满足合规性要求。
(二)条款设计发行人可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在基础框架下自主设计发行条款,并基于股债结合、收益分成的原则,选择挂钩标的、条款设计。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应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协助设计发行条款,对条款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
基础条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1、变现或质押财产权模式由科技型企业或具有股权、基金投资需求的企业发行,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权,或者采用浮动利率挂钩企业财产权收益的模式,实现增信作用或给予投资人额外收益;如财产权未实现预期收益,则正常还本付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7.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4〕13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4年6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由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包香明同志主持。
经95家理事单位,2名个人理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有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有关事宜的议案》,责成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按程序做好评价结果和规则修订的报备等工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7月5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交易商协会内部部门设置
交易商协会内部部门设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内部部门设置如下: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NAC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共同组成,代表NAC的意愿和要求,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等重要职权。
理事会。
理事会是NAC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监察秘书处工作、制定NAC经营管理办法等业务。
秘书处。
秘书处是NAC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主要领导成员组成,承担协调、组织、宣传、服务等职责。
此外,NAC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协助理事会、秘书处管理协会业务。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2、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3、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
5、久期:它是以未来时间发生的现金流,按照目前的收益率折现成现值,再用每笔现值乘以现在距离该笔现金流发生时间点的时间年限,然后进行求和,以这个总和除以债券目前的价格得到的数值就是久期。
概括来说,就是债券各期现金流支付时间的加权平均值。
票面利率、到期时间、初始收益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利率敏感性的三个重要因素,它们与久期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出一些规则。
1.保持其它因素不变,票面利率越低,息票债券的久期越长。
票面利率越高时,早期的现金流现值越大,占债券价格的权重越高,使时间的加权平均值越低,即久期越短。
2.保持其它因素不变,到期收益率越低,息票债券的久期越长。
到期收益率越低时,后期的现金流现值越大,在债券价格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时间的加权平均值越高,久期越长。
3.一般来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到期时间越长,久期越长。
AAA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入会资料清单
入会资料清单
(一)入会申请书(分支机构还须许可或授权书面文件);
(二)本单位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情况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级市场业务、二级市场业务、衍生产品业务、取得哪些业务资格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分析能力介绍;
(六)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控制度;
(七)关于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八)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九)会员登记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中市协发〔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09号各市场成员: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交易商协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结合近期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拟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工作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增加配套措施、健全全环链管理机制,精准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转型领域,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绿色领域,优化工作机制(一)优化注册阶段信息披露。
在注册阶段,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可暂不披露具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分层分类实施发行阶段信息披露。
在发行阶段,成熟层企业(即第一类TDFI、第二类DFI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暂无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可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信息。
成熟层以外的企业,需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内容(见附件),所列绿色领域用途需求可高于实际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使用时,可在发行文件所列范围内灵活安排。
(三)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内容,年度披露文件应参照《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含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相关内容进行披露(见附件)。
发行时未披露具体绿色项目的,主承销商应每半年就募集资金所涉及的绿色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文件披露的遴选标准或流程进行专项尽调,并留档备查。
交易商协会分层分类标准
交易商协会分层分类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分层分类标准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并对其进行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层分类标准:
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也相对较高。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低,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3.外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与国内银行类似,但也
受到一些特殊的监管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分层分类标准,具体的分类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变化。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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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非公开定向发行介绍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
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2010年8月27日,《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4月29日发布。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分别对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总体原则、注册、发行、登记、托管、流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市场约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的框架紧紧围绕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与控制市场风险的主线进行设计,借鉴了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突出了非公开定向发行特性,坚持市场化原则。
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对便利中小企业融资,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创新,稳步推进金融市场投资人结构优化,建立健全金融体系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维护金融宏观审慎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1.4前期系统介绍债务融资工具信息系统实现注册、发行、交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同时实现信息录入(导入)、查询、统计等模块,实现对注册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信息的统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使用信息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查询注册中与发行的相关数据包括:待上会信息查询、注册会议结果查询、注册信息查询、集合票据注册信息查询、退回注册信息查询、集合票据退回信息查询、注册文件上传、注册文件查询、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查询、企业债查询、公司债查询、可转债查询、可分离债查询、兑付违约查询、兑付信息变更查询、市场运行信息历史查询、市场运行信息对比查询、每日交易明细查询、每日报价信息明细查询、各券走势查询、报表文件下载、查询定价估值历史信息、查询各报价历史数据信息、定价估值与基准利率利差等查询功能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自定义查询,形成统计报表。
其他岗位1、注册管理(1)流程跟踪:流程跟踪查询。
(2)注册任务管理:注册流程办理,查看项目的详细信息,办理项目的注册。
(3)注册会议管理:待上会信息查询、注册会议意见明细查询、注册专家明细查询、注册专家查询、注册会议结果查询、增加注册会议,录入注册会议信息、注册专家参会情况、注册专家意见、注册会议时间、注册会议地点、注册会议后反馈和回复时间、发文时间、文号、取文时间、退回注册文件时间、上传注册文件注册会议纪要、上传定稿的注册文件电子版等功能。
(4)通道查询:通道修改、通道查询(4)注册信息查询:按照注册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能够查看项目详情。
(5)建议函汇总统计:对建议函进行统计查询,主要包括汇总统计、时间统计、主承统计、募集说明书。
(6)注册文档管理查询:注册文件上传、注册文件查询(7)数据导入: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等相关信息导入。
2、发行管理(1)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信息管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查询。
(2)债券发行信息管理:企业债查询、公司债查询等相关债券的发行信息进行查询。
(3)兑付信息查询:兑付违约查询、兑付信息变更管理。
(4)有效额度管理:未发行有效额度统计、有效注册金额明细统计(5)报表文件管理:根据文件名、原文件名查询出上传的报表,提供报表文件下载功能,选择日期能够生成日报。
(6)数据导入:每日交易明细信息等相关导入、文件导入后显示导入人和文件名称,可以点击文件名称查看文件内容。
3、后续管理(1)重大信息披露管理:重大信息披露查询(2)信息披露监测(3)数据导入:把企业的相关信息导入到系统中。
4、基础信息管理(1)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承销商信息进行录入、修改、查询、删除。
(2)发行人信息管理,对发行人、企业经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进行管理。
(3)其他机构信息管理,对其他机构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
(4)注册专家管理,注册专家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
5、系统管理(1)流程管理:注册流程图、备案流程图(2)快速通道维护:快速通道信息维护(3)自定义查询:查询条件维护外部使用者通过离线客户端软件,录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生成可以导入到信息系统的电子文件,在报送注册材料时一同刻录在光盘中,同时打印纸质版文件加盖公章确认。
2系统功能2.1项目流程2.1.1流程列表创新部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PPN)品种债券流程供创新部使用,整体图如下:创新部PPN品种债券流程供创新部使用,流程1为材料不完整且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材料的流程走向;流程2为材料不完整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充的流程走向;流程3为材料完整的流程走向。
录入数据列红色标示字体为必填项。
流程1步骤操作岗位录入数据按钮名称项目进度1 企业/主承填写客户端资料保存接收材料流程32.1.2流程中数据1.接收岗、核对岗、复核岗如果一个岗位有多个人员,则项目权限需要分开,即本人的项目只有本人可以查看。
主管岗位如果有多个人员则不需要区分项目权限。
2.核对岗和复核岗人员可以通过代理授权功能进行项目的授权。
3.项目流程过程中需要生成注册受理单,接收岗提交项目开始即开始生成受理单数据,项目结束则受理单生成完成,在项目流程过程中可以随时生成受理单。
受理单具体生成数据需要客户确定。
4.接收岗可以在项目流程中的任何阶段退回项目,系统提供退回项目的查询。
5.《补充材料的函》在核对岗点击“确定”后自动生成,具体生成格式需要客户确定。
6.注册通知书自动生成,具体生成格式需客户确定。
7.定向投资人需要维护,录入定向投资人时多选录入,维护的定向投资人信息包括“定向投资人名称、定向投资人性质”。
8.注册成功后,6个月内需发行首期。
注册额度在两年内有效。
2.2代理授权业务人员(核对岗、复核岗)可以在此功能模块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授权给其他业务人员,由其他业务人员代替自己完成指定的工作。
2.3注册信息查询和退回注册信息查询业务人员可以在此模块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出注册的项目和注册过程中退回的项目。
(具体查询条件和显示项如下):查询条件:受理编号、企业名称、注册金额(区间)、受理日期(区间)、增进方式、是否绿色通道、关键字、核对人、复核人、初评反馈日期(区间)、复核反馈日期(区间)、注册通知书日期(区间)、主体信用级别、主承销商、行业、受理状态显示项:受理编号、企业名称、注册金额、币种、发行期限、主承一、主承二、主体信用级别、债项级别、评级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企业性质、省份、行业、实际控制人、是否绿色通道、关键字、受理日期、核对人、复核人、初评反馈日期、复核反馈日期、初评反馈回复日期、复核反馈回复日期、完成复核日期、业务运营情况、主要风险、材料是否完整、注册通知书日期、后续牵头主承、簿记建档管理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发行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定向投资人、初始投资人。
2.4文档管理核对岗可以针对自己的项目上传文档,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出自己所负责的项目,选择项目进行文档的上传,并且可以下载和删除。
2.5注册受理单注册受理单指记录项目注册阶段各个节点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便于查看项目信息和监控项目的注册过程。
其中记录了在流程中产生的数据,具体数据取值红色标示。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受理单2.6发行管理1、将债务融资发行信息录入的记录,添加到系统相应的数据表,做数据保存封装,为之后发行数据的分析、统计做数据支撑。
并且提供发行数据的查询修改和删除功能。
2、录入的数据如下:3、录入数据同样需要“每日市场运行信息”、“每日交易明细信息”和“每日报价信息”数据的导入做为数据支撑以便于发行录入中自动生成项的计算和生成。